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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担保具有无偿性,该特点决定了担保人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具体。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合同中签字,但①未加盖公司印章,除非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签字系代表公司意思表示的职务行为,否则,不能认定公司因此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最高法民再1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锦州市鑫泽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凌北区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宝忠,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军,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刚,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孙明辉,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再审申请人锦州市鑫泽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泽锰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韩军、李刚、孙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终28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253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鑫泽锰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河,被申请人韩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被申请人李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泽锰业公司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改判鑫泽锰业公司对案涉借款本息不承担连带责任。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鑫泽锰业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借款合同》不能证实鑫泽锰业公司为李刚提供了担保。一是《借款合同》上没有鑫泽锰业公司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意思表示,也没有加盖公司公章,李刚在一、二审庭审中均表示他在合同上的签字只代表自己,不代表鑫泽锰业公司;二是鑫泽锰业公司没有委托李刚签订案涉《借款合同》,即使李刚想代表鑫泽锰业公司签订合同,也是无权代表行为;三是案涉借款是李刚的个人借款,没有用于鑫泽锰业公司经营;四是鑫泽锰业公司不是案涉《借款合同》的缔约人;五是《借款合同》存在明显的疑点,丙方2项下有两个当事人,既有鑫泽锰业公司又有李刚,且这一行上下的行间距不一致,文字油墨明显比其他文字更深,显然是后来打印上去的;六是《欠条》上担保人一栏也不是特指鑫泽锰业公司,李刚在2014年其名下并非只有鑫泽锰业公司一家公司,还有其他企业。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合同根本就没有担保条款,二审判决认定”关于涉及鑫泽锰业公司担保条款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没有法律依据。
韩军答辩称,鑫泽锰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依据不仅仅是《借款合同》,还有《欠条》。
一、关于合同的主体。1.《借款合同》开篇处”丙方2(担保方)”的表述,明确将鑫泽锰业公司列为合同主体。李刚作为鑫泽锰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丙方2(担保方)”和《欠条》”担保人2”处的签名是代表鑫泽锰业公司的职务行为。2.《借款合同》份数和签字都是五份,说明”丙方2”和”丙方”同属担保方范围之内,是各自独立、互相并列的合同主体。”丙方2”应理解为第二个丙方,《借款合同》中所有对丙方担保责任的表述都应适用于”丙方2”。
二、关于签约的意思表示。1.公司为股东借款提供担保应由全体股东表决并形成决议的规定,是《公司法》对股东会权限的内部管理性规范,不能约束公司外部相对人。即便李刚签字行为有可能超越公司内部规定的权限,因债权人韩军对此不知情,,该签字行为有效。另外,根据《公司法》规定的少数服从多数的股东会议事规则,李刚作为持股55%的大股东拥有鑫泽锰业公司的决策权。2.鑫泽锰业公司关于李刚在合同落款丙方处签字是表示以自己所持鑫泽锰业公司15%股权进行质押担保的主张没有依据,李刚本身是债务人,其个人财产没有必要做质押担保。3.与《借款合同》相对应的《欠条》落款处”担保人2:(法人签字&公司盖章)”这里的”&”在本案中应当理解为”或”的意思。
三、关于追加公章不能的问题。韩军在合同签署后再找李刚要求加盖鑫泽锰业公司公章,表明签署时韩军不知道鑫泽锰业公司对外担保需要盖章,否则韩军断然不会将巨额资金出借。
四、案涉借贷资金与鑫泽锰业公司存在业务关联。本案所涉借贷巨额资金远远超出了李刚个人或家庭使用的正常范畴,而《借款合同》唯一涉及企业就是丙方2鑫泽锰业公司,根据合同第五条关于借款用途的约定,案涉借款与鑫泽锰业公司存在业务关联。
综上,请求驳回鑫泽锰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李刚答辩意见与鑫泽锰业公司的再审申请意见相同。
孙明辉未提交答辩意见。
韩军一审诉讼请求:一、判令李刚偿还自2014年5月9日止的借款本金5382万元,并自2014年5月10日起每月支付利息102万元、服务费60万元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孙明辉和鑫泽锰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诉讼费用由李刚、孙明辉和鑫泽锰业公司承担。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一审查明:李刚系鑫泽锰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鑫泽锰业公司持有55%的股权。李刚曾向韩军借款3600万元,韩军实际出借3519万元(2013年6月25日支付1955万元,2013年6月26日分别支付864万元和700万元),其余81万元未支付。2014年5月9日,各方当事人及案外人李国臣签订《借款合同》,记载:甲方(债权人)韩军,乙方(债务人)李刚,丙方(担保人)孙明辉,丙方2(担保方)鑫泽锰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丁方(财务服务方)李国臣。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叁仟陆佰万元整,截止到2014年5月9日乙方拖欠甲方利息和拖欠丁方服务费共计壹仟柒佰捌拾贰万元整;……三、借款利率:月息102万/月,各项服务费60万/月,合计月收费162万;……七、丙方为乙方向甲方和丁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乙方不能如期偿还全部借款时,丙方应代乙方向甲方和丁方偿还。当丙方向甲方和丁方偿还后,丙方即享有甲方和丁方的全部权利。另乙方同意用其在鑫泽锰业公司投入的15%股权作为全部借款债权的质押担保;……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丙、丁各方分执一份,经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在合同落款处,韩军、李刚、孙明辉、李国臣分别在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处签字按印,且李刚在丙方处与孙明辉共同签字按印。同日,李刚、孙明辉为韩军出具《欠条》,该《欠条》记载:”今向韩军借款大写:伍仟叁佰捌拾贰万元整,小写¥.00元整。借款人(签字):李刚(签字按印)、担保人1(签字):孙明辉(签字按印)、担保人2:(法人签字&公司盖章)李刚(签字按印),应还款日期:2014年5月9日”。
一审另查明,孙明辉于2015年11月13日到庭接受法庭调查,孙明辉表示对韩军诉请其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异议。
一审还查明,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公布的6个月至1年期短期贷款年利率为6%。
一审法院认为,韩军与李刚、孙明辉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欠条》,韩军又提交了转账凭证,证实其已向李刚发放了借款,韩军与李刚构成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李刚理应向韩军偿还借款。韩军提交的《借款合同》及转账凭证证实,其主张的5382万元本金包括3600万元借款和1782万元利息及费用,且该3600万元借款中有8l万元未支付。因此,上述1782万元和韩军未支付的81万元借款依法不属于借款本金,故李刚应偿还的借款本金为3519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最高收益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但本案中,韩军和李刚在《借款合同》中认可的利息和费用,以及韩军主张自2014年5月10日起计算的利息和费用均明显高于该收益,故酌情认定李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因借款系韩军分期支付,该利息应自借款支付当日起分别计算。
关于孙明辉的责任承担问题,韩军提交的《欠条》和《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处均签有”孙明辉”字样,孙明辉经法院送达起诉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庭审后到庭作了调查笔录,表示对借款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时表示愿意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孙明辉系李刚借款的担保人。根据《借款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孙明辉应对李刚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关于鑫泽锰业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问题。首先,从借款合同的内容上看,借款合同开头处注明担保方为:丙方担保人孙明辉和丙方2担保方鑫泽锰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但借款合同项下担保条款中仅约定丙方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而没有丙方2鑫泽锰业公司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另,借款合同结尾的签字处,仅有丙方孙明辉的签字和李刚的签字而未加盖丙方2鑫泽锰业公司的公章。其次,与借款合同对应的欠条中也没有担保方2鑫泽锰业公司盖章。韩军主张李刚系鑫泽锰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签字就代表公司,鑫泽锰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李刚虽担任鑫泽锰业公司的法人代表,但其在公司仅持有55%的股权,如公司为李刚个人向韩军的借款提供担保,应征得公司全体股东的同意,并形成一致决议,且应当加盖公章。韩军作为从事对外拆借资金的经营者,就公司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当知晓。韩军在庭审中也表示,借款合同及欠条李刚签字后,韩军曾找李刚要求其加盖鑫泽锰业公司公章,但李刚表示加盖不能,因为公司李刚说了不算。上述内容进一步说明了韩军本人明知鑫泽锰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须先由鑫泽锰业公司加盖公章。故韩军主张李刚个人签字就代表鑫泽锰业公司、鑫泽锰业公司对借款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不足,鑫泽锰业公司对此笔借款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李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韩军借款本金3519万元;二、李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其中1955万元自2013年6月25日起计息,1564万元自2013午6月26日起计息);三、孙明辉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孙明辉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李刚追偿;四、驳回韩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900元,由韩军负担93150元,李刚、孙明辉负担217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李刚、孙明辉负担。
韩军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鑫泽锰业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鑫泽锰业公司对案涉借款本息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首先,关于鑫泽锰业公司的合同地位。从各方当事人于2014年5月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看,鑫泽锰业公司的合同地位是丙方2(担保方),李刚的合同地位是乙方(债务人),其在合同首部乙方、丙方2处分别签字确认,在合同尾部乙方、丙方处亦分别签字确认。从文义理解看,李刚作为鑫泽锰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作为担保人是知晓并同意的。另,虽然《借款合同》第七条和合同尾部仅有”丙方”,没有”丙方2”的字样,但从各方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的目的,以及合同条款上下文之间的联系,不应机械理解为借款担保方不包含”丙方2”,即鑫泽锰业公司。
其次,关于涉及鑫泽锰业公司担保条款的效力。虽然《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该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即使该担保行为未经鑫泽锰业公司内部股东会表决同意,在李刚已签字确认的情况下,担保条款亦合法有效。如鑫泽锰业公司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损害公司利益,可在承担担保责任后进行追偿。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改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鑫泽锰业公司对一审判决确认的李刚欠付韩军3519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李刚追偿;三、驳回韩军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10900元,由韩军负担931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1775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李刚、孙明辉、鑫泽锰业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7750元由鑫泽锰业公司负担。
本院再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鑫泽锰业公司应否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债权人韩军主张鑫泽锰业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在于案涉《借款合同》及《欠条》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的签字。鑫泽锰业公司则抗辩称其在上述书证中均没有加盖公章,李刚的签字仅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公司没有对案涉借款作出保证的意思表示。经查,案涉3519万元借款的债务人为李刚,借款发生时,李刚持有鑫泽锰业公司55%股权,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证明案涉借款发生的主要书证,《借款合同》和《欠条》上均未加盖鑫泽锰业公司公章;《借款合同》虽在首部将鑫泽锰业公司明确为”丙方2”,但在合同中既没有约定”丙方”包含”丙方2”,也没有关于”丙方2”对案涉借款进行担保的合同约定,合同落款处亦没有鑫泽锰业公司的盖章;而《欠条》既没有将鑫泽锰业公司列为担保人,也没有加盖该公司公章。本院认为,担保具有无偿性,该特点决定了担保人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具体。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案涉《借款合同》担保方主体记载为丙方孙明辉,丙方2鑫泽锰业公司,从文字表述看,丙方与丙方2应为两个独立的并列主体,韩军对此亦予以认可。合同条款中,仅约定丙方对韩军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无丙方2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韩军主张”丙方2”应理解为第二个丙方,《借款合同》中所有对丙方担保责任的表述都应适用于”丙方2”,但合同并未约定丙方包括丙方2,其上述主张与其”丙方与丙方2系并列的独立缔约主体”的自认相矛盾。《借款合同》落款处并未记载”丙方2”。李刚虽然在丙方处签字,但《借款合同》中约定李刚以其鑫泽锰业公司15%股权为全部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故仅从李刚在落款中的签字,不能认定其是代表鑫泽锰业公司。案涉《欠条》担保人栏目中,并没有鑫泽锰业公司。李刚虽然在担保人2一栏中签字,但没有明确其是代表鑫泽锰业公司。且鑫泽锰业公司均未在上述证据中加盖公司印章。《借款合同》及《欠条》不足以证明鑫泽锰业公司为李刚借款向韩军提供担保。韩军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鑫泽锰业公司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韩军诉请要求鑫泽锰业公司就其股东李刚的案涉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依法不能成立。二审判决对案涉合同文义作扩大解释并认定案涉借款担保方包含鑫泽锰业公司,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不当,应予纠正。另,鑫泽锰业公司虽提出了《借款合同》有关”丙方2”的内容系伪造的再审申请理由,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鑫泽锰业公司该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综上,鑫泽锰业公司关于对案涉借款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再审主张成立,应予支持。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原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终288号民事判决;二、维持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310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韩军负担93150元,由李刚、孙明辉共同负担222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7750元,由韩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关 丽
审 判 员 杜 军
审 判 员 丁俊峰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郑 勇
书 记 员 宋亚东
记录法律事实,忠告人生经验。每天为您分享我在律师工作中实际处理的纠纷,将其中的经验教训告诉给您,助您未雨绸缪,事业辉煌,帮您防患未然,生活无忧!”
李四销售给张三柴油,累计8万元,张三给李四出具欠条。后张三未能及时还款。经多次催要,张三一直拖延。
六年后,李四将张三告上法庭。在法庭上,张三理直气壮地说:“我不欠李四钱,与李四没有买卖柴油关系,这张欠条不是我写的,不是我签的名字。”并十分自信,请求做笔记鉴定。
李四回想六年前打欠条时的情况,已经忘得一干二净,不敢确信是张三亲笔书写。
果然,经笔迹鉴定,这个欠条不是张三书写。
通过这个事例告诉我们,对方打欠条,或者为自己出具文书时,我们一定要盯着对方亲笔书写,不能疏忽大意。
因为生活中,的确有赖账的人,他们在欠账时,就心生恶意,指示亲信代自己出具欠条,在法庭上,这种情况只能赖账人知道,而债权人没有证据,法院也拿赖账人没有办法。
但也不是赖账人都这么幸运,因为赖账人万万没有想到,李四有了其他办法——下次分享。
关于河北省“千名好支书”拟表彰对象的公示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1周年,省委组织部决定,选树表彰一批“千名好支书”。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拟表彰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至6月25日。如对拟表彰对象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向省委组织部反映,反映形式为电话、电子邮件和传真。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311—
电子邮箱:swzzbjcc@126.com
传真:0311-(传真)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2022年6月21日
河北省“千名好支书”拟表彰对象
石家庄市
宋志永 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回族乡前堤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董浩东 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董镇南大章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魏永辉 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南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魏学军 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纸房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赵文忠 石家庄市栾城区柳林屯乡夏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刘 涛 晋州市晋州镇刘家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黄 展 深泽县大桥头镇西焦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翟耀辉 深泽县铁杆镇南冶庄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李 静 正定县新安镇于家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王建英 新乐市长寿街道黄家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 卜 行唐县上闫庄乡上王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秦慧冬 灵寿县寨头乡砂子洞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李鹏龙 平山县东回舍镇东回舍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魏 昭 平山县西柏坡镇西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石彦会 井陉县南陉乡南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池俊荣 赞皇县西阳泽乡梁家湾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王玉滕 元氏县槐阳镇来厢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董立军 高邑县万城镇东西韩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苏增宾 赵县北王里镇大琉璃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牛晓丰 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小屯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岳 红 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街道盛世长安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李来兴 石家庄市新华区西苑街道广源路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张 维 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街道盛世御城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马尔娅 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街道泰华街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刘 杨 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强街道雅清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王秀排 石家庄市高新区宋营镇主语城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王春雯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贾庄镇天户峪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张 娜 石家庄市园林局园林绿化管护中心第一党支部书记、办公室主任
何 磊 河北正定中学第三党支部书记、教务科副主任
王慧桥 北国商城党总支书记、总经理
刘凤兰 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
武 倩 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道尚水苑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承德市
吴艳玲 承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总支书记
段连瑞 围场县朝阳湾镇边墙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于存永 丰宁县大滩镇小北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王 卿 承德高新区上板城镇陈家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王长发 兴隆县雾灵山镇塔前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赵 刚 宽城满族自治县桲罗台镇永存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赵俊发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营子镇河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胡玉玲 承德市实验幼儿园党支部书记、园长
王淑华 承德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五公司党支部书记、副经理
张秀春 隆化县荒地镇石虎沟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段志朋 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镇南山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沈作为 平泉市道虎沟乡双峰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胡音格 承德市双桥区潘家沟街道窝瓜园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宋 悦 承德县高寺台镇张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田秀春 滦平县西沟满族乡清水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家口市
李 云 张家口市崇礼区四台嘴乡黄土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史 强 张家口市万全区万全镇李杏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倪玉军 张北县郝家营乡西高庙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周昌军 沽源县小河子乡迎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郭 宁 尚义县七甲乡大六号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段许东 康保县芦家营乡西孟家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崇云 怀安县王虎屯乡涌泉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石占军 涿鹿县温泉屯镇孟家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成建锋 怀来县沙城镇上刘瓦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武晓敏 阳原县揣骨疃镇曲长城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杨 飞 蔚县宋家庄镇吕家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门 海 蔚县暖泉镇西古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文明 赤城县龙门所镇代家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崔 师 阳原县西城镇东关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贾 贞 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北街道蒙古营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闫丹丹 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路街道菜园街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孙亚楠 张家口市宣化区建国街街道中山大街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李 洋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煤矿街道秀水街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刘兴海 张家口市桥西区大境门街道西岔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蒋 妍 张家口市经开区南站街道富强路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杜占梅 张家口市驻北京昌平区流动党委第十一党支部书记
李向武 张家口卷烟厂有限责任公司钻石工贸党支部书记
刘志军 赤城县大海陀乡大海陀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秦皇岛市
杨 顺 昌黎县大蒲河镇裴家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周 杰 卢龙县蛤泊镇高柳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兰小明 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街道许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赵凤鸣 青龙县祖山镇花厂峪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华永亮 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小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赵保伶 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山上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安光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团林管理处大韩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李丹丹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东山街道东经路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曹大勇 河北港口集团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港务分公司卸车队党支部书记、队长
张 宇 鹏鼎控股宏启胜精密电子(秦皇岛)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卢桂强 昌黎县妇幼保健院党支部书记
韩 鹏 东北大学悉尼智能科技学院教工党支部书记、副院长
乔凤玲 秦皇岛市特殊教育学校党总支书记、校长
杨宝江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滨镇丁庄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唐山市
魏东文 迁安市马兰庄镇水厂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林新成 迁安市太平庄镇尚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福军 滦州市茨榆坨镇后吴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侯志峰 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镇老谢庄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杨立辉 唐山市路北区果园镇大官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玉宝 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镇贾庵子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
翟安定 唐山市古冶区范各庄镇小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刘振明 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曹闫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周 凯 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柳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么安卓 唐山市丰南区岔河镇孙庄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久增 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岭子上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王成武 玉田县窝洛沽镇西厂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王立明 玉田县杨家套镇西高坵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郝振川 迁西县新集镇长山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赵庆东 迁西县兴城镇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郝荣刚 滦南县胡各庄镇西胡各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贾志权 乐亭县马头营镇大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田文杰 唐山市曹妃甸区第五农场陡坨新村生产队党支部书记、队长
王 曦 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街道青青家园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周雨凤 唐山市路南区友谊街道友谊南里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任 霞 唐山市丰润区燕山路街道燕山第三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李毓华 迁安市永顺街道花园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郑雅月 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龙凤园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窦宏明 乐亭县乐安街道茂源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王孟昭 国家火炬唐山机器人特色产业基地孵化中心党总支书记、唐山百川创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占军 河北美客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
赵 怀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港埠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
张 艳 唐山市第二医院党委委员、临床三党总支书记、医务部主任、手术部主任
孙艳敏 唐山市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机械工程学院党总支书记、主任
郑长华 唐山市信访局接访一处党支部书记、一级主任科员
朱要文 乐亭县乐亭镇独张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贾连权 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前七树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廊坊市
康海利 三河市燕郊镇西柳河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马 强 大厂县大厂镇小厂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李志清 香河县蒋辛屯镇北李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陈国洲 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镇麻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邢建华 永清县龙虎庄乡瓦屋辛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邱学枫 固安县牛驼镇郭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谢占航 固安县彭村乡甜水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房伟涛 霸州市煎茶铺镇后两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周庆兵 文安县新镇镇周庄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刘海涛 大城县臧屯镇关家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梁 爽 三河市泃阳西街道福鼎庄园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杨 婷 廊坊市广阳区新开路街道康乐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胡 涛 永清县云裳小镇党委书记
赵海龙 润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
张 伟 廊坊市公安局南尖塔治安检查站党支部书记、站长
韩宇超 廊坊市妇幼保健院党支部书记
王 赫 中粮可口可乐华北饮料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
保定市
陈长锁 涿州市豆庄镇前塘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景山 安国市药都街道办事处八五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马宏武 高碑店市和平街道南虎贲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葛海涛 博野县博野镇沙沃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建民 定兴县固城镇北堽上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李银权 阜平县城南庄镇宋家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刘彦斌 高阳县庞口镇北柳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单进宝 涞水县义安镇南高洛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勾会敏 涞源县白石山镇白石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梅伟帅 蠡县辛兴镇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忠印 曲阳县恒州镇七里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 慈 顺平县蒲阳镇北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赵国英 唐县齐家佐镇西胜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子良 望都县固店镇南堽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马俊岭 易县塘湖镇南界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温丽丽 保定市竞秀区韩北街道田野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王洪敏 保定市莲池区南大园乡卓雅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杨 旭 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沟河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史永峰 保定市清苑区大庄镇史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刘会祥 保定市徐水区东史端镇北北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曹晓东 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党支部书记、科长
齐翀昊 保定市供水有限公司营业处党支部书记
常永红 保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性疾病监测评价科党支部书记、科长
甄双宝 保定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党支部书记
刘海军 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主任
陈 军 保定金大商贸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王若楠 保定学院数据科学与软件工程学院学生党支部书记
程连房 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第十六党支部书记、重症医学大科主任、重症医学一科主任
沧州市
张连庆 任丘市北辛庄镇东代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尹凤成 泊头市文庙镇尹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沈瑞江 黄骅市黄骅镇沈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袁建轮 肃宁县尚村镇东是堤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秦友发 献县南河头乡北单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孙浩政 吴桥县沟店铺乡孙龙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吴容庆 东光县于桥乡吴定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陈金良 青县马厂镇下马厂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吕洪飞 沧县捷地乡舞来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刘永健 孟村县新县镇刘石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汪富旺 盐山县盐山镇韩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刘占奎 海兴县辛集镇辛集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刘汉刚 沧县汪家铺乡刘进士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王亚男 沧州市新华区南大街街道志强路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徐利民 沧州市运河区公园街道隆华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李 宝 沧州市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
吴英彪 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尹烨涛 沧州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党支部书记、校长
高敬斌 沧州建投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
刘其港 沧州市南大港产业园区马营乡村振兴办公室党支部书记
宋兆凯 沧州市图书馆党支部书记、馆长
万俊男 黄骅市羊三木乡羊四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衡水市
张双柱 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武家庄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魏九明 衡水市冀州区徐家庄乡庄子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长振 枣强县大营镇许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李 腾 深州市大屯镇后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许玉才 武强县北代乡南平都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田占飞 饶阳县大官亭镇小官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程凤点 安平县西两洼乡耿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刘玉福 故城县郑口镇刘堂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荣 强 景县留智庙镇叶家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 勇 阜城县崔庙镇张家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秦 硕 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街道育新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李保立 衡水市司法局机关第二党支部书记、局政治部一级主任科员
郭 勇 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
马志伟 河北衡水中学第一党支部书记
邢台市
李华梁 沙河市刘石岗镇李石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占锁 巨鹿县堤村乡南任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齐文春 南宫市王道寨乡孝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王洪东 威县常庄镇牛家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王增广 临城县临城镇东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王 健 临西县临西镇仓上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
江英波 宁晋县凤凰镇孙家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王振芳 邢台市信都区会宁镇董家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康留东 清河县葛仙庄镇峨二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立朋 平乡县平乡镇柴口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李进国 邢台市南和区河郭镇赵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森强 新河县新河镇六户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祝怀胜 广宗县东召乡后魏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宋苏林 邢台市邢东新区祝村镇中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耿秀军 邢台市任泽区任城镇南甘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魏广锋 隆尧县牛家桥乡梅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赵红卫 内丘县侯家庄乡摩天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左建军 邢台市信都区泉西街道科苑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周风华 邢台市襄都区西大街街道南羊市道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张力文 邢台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第六党支部书记、站前派出所所长
马俊华 邢台市运输管理中心党总支书记、主任
陈诗军 邢台盈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
郑志强 柏乡县柏乡镇赵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邯郸市
李军田 武安市上团城乡上团城三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高鹏亮 鸡泽县浮图店镇浮东一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刘立军 邱县古城营镇西杜林疃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王朝磊 馆陶县柴堡镇后胡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海魁 涉县河南店镇赤岸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武光林 广平县广平镇侯固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合军 成安县辛义乡西阳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肖清国 魏县魏城镇吴辛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王钧标 磁县陶泉乡北王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刘 峰 临漳县柏鹤集乡车往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保华 大名县中医医院党委书记
耿志敏 邯郸市丛台区柳林桥街道柳颐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韩占民 邯郸市复兴区户村镇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胡 静 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街道农林二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刘雪峰 邯郸市峰峰矿区大峪镇南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李彦国 邯郸市永年区西苏乡孟尚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王 涛 邯郸市肥乡区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局长、机关党总支书记
陈雷刚 邯郸冀南新区林坛镇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王卫兵 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姚寨乡杨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献华 邯郸市委办公室第一党支部书记、一处处长
周 涛 邯郸市第一医院东院妇产科党支部书记、神外三科主任
脱军武 邯郸市公安局副督察长、警务督察支队党支部书记、支队长
杜海兵 邯郸市第十中学党总支书记、校长
白克利 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党支部书记、质量安全部部长
付志刚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邯宝热轧厂轧钢车间党支部书记
葛超众 河北盛卓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褚运涛 曲周县曲周镇胡近口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袁海军 武安市午汲镇西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连发兵 魏县车往镇郝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李晨海 涉县井店镇井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段永国 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
雄安新区
郝艳斌 安新县安新镇西里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丁少学 雄县朱各庄镇朱各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志刚 容城县容城镇后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定州市
张海军 定州市李亲顾镇西湖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牛英顺 定州市开元镇新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周满良 定州市大鹿庄乡帅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辛集市
段 阔 辛集市和睦井乡小士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陶云光 辛集市南智邱镇西曹家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王敬贺 申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省直系统
孙国安 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党支部书记
王英虎 省水利厅调水管理处党支部书记、处长
阎立波 省农林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党总支书记
禹利成 省委宣传部干部处党支部书记、处长、一级调研员
王耀纲 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主任
张玉鹏 省政府研究室社会发展研究处党支部书记、处长
高春江 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党校党总支书记、常务副校长
阎 丽 省委党史研究室编研三处党支部书记
周江松 河北广播电视台综合部党支部书记、主任
张 燕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管理室党支部书记、省行政审批管理局副局长、行政审批管理室主任
庞彩宏 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主任、一级调研员
任海峰 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服务处党支部书记、处长
武海峰 省国资委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主任
冯永军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立案庭党支部书记、庭长
王振梅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审计部党支部书记
冉美华 省残疾人联合会文化体育部党支部书记、主任
郝国辉 河北师范大学数学科学学院教工第三党支部书记
冯志杰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第一党总支第八党支部书记、消化内科主任
王 兵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系党总支书记
张新岭 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机电工程系副主任、智能控制教师党支部书记
左嘉琳 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汽车工程系党总支书记
王 刚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党支部书记、二分公司经理
马东杰 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焦红梅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南堡油田作业区第一工区党支部书记、副经理
王俊成 河北高速燕赵驿行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监
孙 力 河钢集团钢研总院用户技术研究所党支部书记、所长,汽车材料研究所所长
皮 健 河北建投雄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机关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助理
白建军 河北省信用协会党支部书记、执行会长
王 珂 金珂控股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
马献立 河北省光伏新能源商会党支部书记、秘书长
杨海成 核工业航测遥感中心雄安公司(测绘院)党支部书记、院长
李彦波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凌云中央研究院党总支书记、常务副院长
王 江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17专业部党总支书记、副主任
刘红菊 华北油田公司第一采油厂雁翎采油作业区雁一联合站党支部书记
乔茂坡 华北油田公司山西煤层气勘探开发分公司地质研究所党支部书记、所长
周宇颖 华北油田公司华美综合服务处综合管理中心党支部书记
张洪玉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承德审计中心第三党支部书记,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
李建勇 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楼支行党支部书记、行长
喇晓峰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张家口审计中心机关第二党支部书记、审计三科科长
张言婷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机关第一党支部书记、办公室主任、党委办主任
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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