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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撤案和保险怎么办,轻微刮蹭逃逸后与车主私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23: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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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刮蹭逃逸私了后 交警怎么处理
  • 交通事故法律——经济赔偿
  • 事故后双方私了,受害方提出撤案,可是依然被交警盯上了……
  • 小刮蹭逃逸私了后 交警怎么处理

    提前去交警队打听下,有没有在出事时间报案,有就坦白来谈,没有就算了。

    交通事故私了不需要交警签字的,交通事故后双方协商一致,到交通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如果逃逸后,对方报案了,你就要主动去交警大队接受处理,没有造成什么伤害的话,私了后都会撤案。

    对于车主的肇事逃逸,如果没有发生重大的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如果构成刑事犯罪,一般没办法销案。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不会因为销案而取消处罚,不论民事部分如何赔偿,依然会受到吊销驾照,终身禁驾的行政处罚。


    交通事故撤案和保险怎么办,轻微刮蹭逃逸后与车主私了

    交通事故法律——经济赔偿

    截止2020年3月12日,新冠病毒在中国已造成3173人死亡。此次疫情来之迅速,危害程度之深,实属新世纪罕见。对于迅猛的病毒,人民可以迅速做出应对之策,但是人们忽视了长存身边的猛虎——交通事故。病毒是天灾,那交通事故就是人祸,人们往往重视不可避免的天灾,却轻视可以避免的人祸。交通事故猛于虎——2018年全国交通事故死亡63194人,平均每个月约5266人。

    2012年1月1日到2017年6月30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为449万例,占到同期全国民事案件的10.15%。可见交通事故之多,其纠纷诉讼之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依靠司法判决,近五年来,调解撤案率从66.27%下降到49.52%,判决率从30.97%上升到47.31%,上诉率也从2012年的6.95%上升到9.68%。

    司法手段处理交通事故越来越多,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保障事故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以下,通过案例来解析在交通事故中合法权益都有哪些。

    案例:

    2019年10月1日,曹某驾驶小型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十字路口,车辆横穿道路驶上西北角人行道,依次与被害人何某、杨某、常某、雒某、段某相撞,造成被害人何某当场死亡,其余四人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何某40岁,杨某35岁。被害人杨某受伤后在宝鸡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8天。经鉴定,杨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50天、营养期限为60天。案件发生后,杨某和何某的妻子及其父母于2020年1月4日将曹某告上法庭。

    本案例为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但接受刑罚的同时避免不了民事赔偿。本案被告人曹某交通肇事造成何某死当场死亡、杨某受伤鉴定为十级伤残。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陕高法(2019)239号】第一、二条规定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以城镇居民计算。

    一、因为何某当场死亡,所以曹某给何某家属的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三项。

    (一)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18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319元。

    计算方式:33319元×20年=666380元。

    若何某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在20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若何某七十五周岁以上,则按照五年计算。

    (二)丧葬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计算方式:2018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年)工资为74993元,丧葬费=74993元÷12个月×6个月=37496.5元。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计算方式: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30810元。分为以下几个情况:

    1、抚养人只有何某一个人,假定被扶养人只有其五周岁的儿子,则被扶养人生活费=30810元×(18周岁-5周岁)=400530元。

    2、扶养人何某有一姐姐,假定被扶养人是其65周岁母亲,则被扶养人生活费=30810元×【20年-(65周岁-60周岁)】÷2(抚养人数量)=115537.5元。

    二、杨某受伤并定残,其赔偿如下: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法律依据及计算公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同时杨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所以被告曹某给杨某赔偿范围应该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械费用。

    (一)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医疗费的必须是有必要的医疗支出,避免漫天要价。医疗费的计算时间截止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为实际发生的数额。但对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后发生的治疗费用,可另行起诉。

    医疗费:门诊费+住院费+检查费及其他医疗费用(凭正规医疗票据)

    (二)护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1、护理级别的确定根据被护理人对护理依赖程度及所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分为三类:①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②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③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

    2、护理人员可分为三类:①雇佣专门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②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护理;③受害人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护理。护理费的计算:雇佣专门护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护理费用按照雇佣合同或者具体支出金额对受害人进行赔付。

    3、亲属护理费用赔付可分为以下几种: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②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以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护理费;③护理人员无收入或未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也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比如有工作的亲属护理的,则需要工资证明;护理亲属无固定工作,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需要证明;若聘请的专业护工,则按照需要雇佣合同和转账记录证明。在此注意,雇佣护工的价格不能明显超过市场价格,否则法院不予认可。

    (三)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的数额需要工资收入证明。

    (四)营养费

    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营养并非自己臆测,而是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在申请鉴定伤残等级时,可一并申请鉴定三期,即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届时根据鉴定的三期计算该三部分赔偿费用。

    (五)交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交通费必须是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并且需要票据为证。没有票据的,有可能根据情况确定一般数额,基本很少。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陕西可按每天30元计算。

    (七)伤残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方式:2018年陕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319元。

    十级残疾赔偿金=33319元×20年×10%(十级伤残系数)=66638元。

    三、受害人如何主张权益

    随着交通事故诉讼案件的增加,受害人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是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一)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该怎么做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其次,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二)纠纷处理流程

    起诉的程序一般是:写好起诉状(写清楚被告的名称及住址、要求对方赔偿的具体数额,并写清具体的事实与理由等)、准备被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被害人看病的病例、医药费单据、交通费单据、收入证明、医院的诊断证明等证据,将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法院一份,肇事司机一份,保险公司一份)交给事发地的法院立案庭,法院受理案件后等待法院的开庭通知。

    如果被害人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可以得到双重的赔偿。其次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依照伤情应该能够构成伤残,还需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

    (三)如何申请伤残鉴定

    一般来讲,提前鉴定可能导致伤残等级增高,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延后鉴定会使伤残等级偏低,损害伤者利益。所以,应当在治疗终结后及时鉴定。所谓治疗终结,一般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律师提示: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其鉴定结论可能会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纳。委托人领取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人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伤残鉴定结论由委托机构(如公安机关、法院或律师事务所)领取。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

    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相关鉴定费用(如会诊费、鉴定费)由异议方支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四)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该携带的材料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被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四、交通事故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事故中可能涉及的法律规定有:《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责任性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全额赔偿。但交通事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人员都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赔偿范围有三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陪产限额。分为责任限限额和无责任限额两种。责任限额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千元。无责任限额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械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

    医疗费用赔偿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范围: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用、经营性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的使用中断所造成的损失、待销售车辆或明确适用于交易目的的车辆的贬值损失以及受害人的其他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

    前款所称的“车辆的使用中断所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为获得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所支付的费用确定;前款所称的“贬值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鉴定结论以及该车辆的使用年限、受损程度等其他因素确定。”

    交强险在限额范围内赔偿之后,由商业险在限额内进行赔偿,若依然不足以赔偿,则剩下部分由侵权人在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要注意,《保险法》第2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这里所说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所以并非是故意制造的保险事故。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虽然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等情况下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用且不赔偿财产损失进行了规定,却并未明确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以肇事方构成刑事犯罪拒绝支付死亡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赔偿金是错误的。

    对于每年几百万件的交通事故,我们不能掉以轻心。我们既然可以战胜新冠病毒,同样有能力把交通事故降到最低。我们需要做的仅仅是不醉驾、不酒驾、不疲劳驾驶,按时对车辆进行年检,开车系好安全带。就是这样的举手之劳,我们就可以避免比新冠病毒感染死亡更多的人。

    事故后双方私了,受害方提出撤案,可是依然被交警盯上了……

    发生交通事故双方私下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后,报案人(受害方)向警方提出撤案,肇事方最终还可能被公安交警定为肇事逃逸?近日,台山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案件详情


    3月12日上午8时许,台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110指令:台城龙安村路段发生一起粤JL***7号小型客车与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已前往医院。接报后民警与伤者家属(报案人)取得联系,告知双方在医院等候接受调查。然而,当民警到达医院时,小客车驾驶人已不见踪影。经民警了解,事故发生后,小客车驾驶人驾车将电动车驾驶人朱某送往医院治疗,随后以取钱缴纳住院费为由离开医院。



    民警通过查询肇事小客车的登记信息致电车主黄某(男,54岁,广东省台山市人)。通话中,黄某承认是其驾车与朱某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并答应到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配合调查。过了约定时间黄某迟迟未出现,民警再次拨打电话却已关机,于是民警联系到黄某的家属,请其家属代为通知。

    几天过去黄某均未出现,等待无果的民警主动出击,利用智慧新警务系统在一居民住宅区找到该车,并依法采取强制暂扣措施。



    3月18日上午,黄某来到事故处理中队接受调查。据黄某称,事发当晚已私下与朱某达成和解并赔付完毕。黄某自认为双方协商处理好,而且对方也答应报警撤销案件,自己应该就没事了,因此之后几天一直在珠海工作,没有理会交警的传唤。

    民警核查发现,黄某持有准驾“E”类驾驶证,并不具备小车驾驶资格。鉴于黄某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后,没有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事后又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拒不配合民警的依法传唤,民警将其行为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在警方的重新调解下,目前黄某与朱某已经达成新的赔偿协议,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将被处以罚款2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汽车类机动车的,将被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什么样的事故不能“私了”?

    根据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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