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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卢星静 张珍)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回访一涉案工程现场。B公司负责人告诉检察官,A公司已完成路桥建设,B公司的重点工程也因此顺利启动了。
2021年9月3日,清江浦区检察院收到了一份来自A公司的监督撤销案件申请。该公司因生产安全事故被立案侦查,他们已赔偿B公司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但案件一直没有处理结论,工程进度也受到影响。3天后,同样内容的一份撤案申请又出现在检察官面前,但申请人却是被害单位B公司。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2021年初,B公司东门口进行路桥改造,A公司中标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A公司雇用的吊车司机冯某未按规范操作,损坏了附近的高压线,导致B公司6个分厂断电停产,部分机械还因此受到损坏。
事故发生后,B公司第一时间报案,初步估损239万余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当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2021年5月,公安机关依法立案。A、B公司协商后,A公司赔偿B公司90.6万元,并取得了B公司谅解。
事件看似告一段落,但案发后,A公司不少工作人员因害怕被追责频繁提出辞职或者转岗,导致工程进度缓慢。而A公司施工的路段,恰好也是物流进出B公司的唯一通道,如今路修不好直接影响了B公司重点项目的实施。
该如何确认是否应当撤案?检察机关认为,应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经济损失鉴定。随后,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事故造成经济损失93.08万元,尚未达到100万元的立案标准,不构成刑事犯罪,符合监督撤案条件。
2021年6月,清江浦区检察院就该案召开监督撤案公开听证会。会上,公安机关、B公司、听证员们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办案,既避免A公司陷入诉讼困境,又能加快推进B公司重大项目实施,维护了双方企业利益,认可撤销该案。2021年9月底,公安机关撤销此案。
随后,针对A公司存在的现场监管不力等安全生产管理疏漏,检察机关向A公司制发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检察建议,督促其落实监督责任保证生产安全。(卢志坚 卢星静 张珍)
来源:检察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然而,何为逃避法律追究,何为逃离事故现场,司法解释并未进一步说明。
司法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在第一现场没有找到当事人,就直接认定当事人逃逸。如此常常会造成一个“双输”的结局,不仅当事人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车辆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也会以此理由拒绝理赔,被害人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交通肇事案件,作为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典型“小案”,又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如何做到用心用情切实办好群众身边的每一个“小案”,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让无辜者不蒙冤,让有罪者罚当其罪,让受害者足额获赔,值得深入思考。
为此,笔者通过对本院办理的王某交通肇事案为蓝本分析,认为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对“逃离事故现场”应审慎认定。
2020年6月初,王某驾驶汽车追尾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摩托车,造成李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立即拨打120,并联系被害人妻子李某乙、姐姐李某丙,王某陪同被害人上救护车,又接上李某乙和李某丙一起来到医院。当天王某交医疗费7000多元,王某同时通知车主黄某到场,黄某一直在医院守候并和李某乙、李某丙沟通,其间互留电话并加微信,后王某以筹钱为由离开。随后不久,办案民警来到医院,黄某表示自己是车主,王某是司机。因一时和王某联系不上,民警让黄某通知王某上班时间到交警队接受调查。之后,王某一方在微信上先后支付11.5万余元给被害人一方,被害人一方也将交费票据拍照发给王某一方。
2020年6月5日,黄某按要求和王某一起到交警队说明情况,因当日该组民警轮休,6月6日黄某又带着王某再次投案接受调查。后经鉴定,李某甲所受损伤为重伤一级;经事故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且事故认定以民警在医院未见到王某为由认为其有逃逸情节。公安机关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将王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过程中,办案人员对王某是否符合“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入罪标准产生争议。后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最终认为本案情形不应被认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一是“事故现场”不能作扩大解释。刑法第133条及《解释》同时规定了交通肇事后逃逸和逃离事故现场两种逃跑情形,前者指的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后者指的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解释》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只要是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不论逃跑时间和逃跑场所,均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但这一加重情节以交通肇事罪成立为前提。相比之下,作为入罪情节的逃离事故现场则对地点作出了明确限定,限定为事故现场。不同的法律用语反映了不同的立法意图。基于体系解释,事故现场有严格的地点限制,限于事故当场,而不能作扩大解释。
二是王某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其一,王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被害人送医救治,并交纳医疗费7000余元,且其在离开医院的时候让车主在医院照顾被害人。其二,王某称其离开医院是为了筹钱,且有证据证明其确实在离开医院后多次向被害人家属转款共10万余元。其三,在王某投案前后,被害人一方与王某一方之间能够保持畅通的联系。事实上,公安机关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即对王某的身份情况完全掌握,王某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故不能认定王某离开医院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三是王某的行为不属于逃离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王某随即停车,并叫救护车陪同被害人到医院救治。医院不属于事故现场,在王某以筹钱为由离开医院的情况下,不能把医院认定为事故现场的延续,以民警未在医院找到王某为由而认为其属于逃逸。且其离开医院的行为也并未造成被害人得不到救助的情况出现。
四是王某不具有逃避责任的动机。本案涉案车辆投保有100万元的商业保险,完全能够足额理赔,且从当天和王某一起去医院的被害人家属那里得知,王某也不存在醉酒驾车的情形,在此情况下,王某不具有逃避责任的任何潜在动机。
五是被害人家属对公安机关认定王某逃逸也不认可。
2021年4月,该案经组织公开听证,又经检委会讨论,一致认为王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不成立,最终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 检察日报
现在交通事故发生概率越来越高,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双方都需要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划分。很多人会选择私下协商。那么交通事故立案后可以私了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事故立案后可以私了吗
可以。
交通事故,如果当事人己经报了案,交警队会立案处理,这是他们的责任,不过,也可以在交警大队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也就是同样可以私了解决,由交警队出具调解终结书。双方签名即可。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并共同签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
二、交通事故多长时间立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三、如何申请交通事故重新认定
当事人对于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认定书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请求重新认定。首先要拟写复核申请书,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应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在复核审查期间,当事人不要启动诉讼程序,否则公安机关就会终止复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总之,交通事故立案后,双方也可以选择私下协商,在交通事故认定上签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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