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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愿去结案怎么办,一般交通事故是如何处理?不处理多久自动结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23: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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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交通事故是如何处理?不处理多久自动结案
  • 交通事故达成协议后,以保险公司未参与为由撤销,法院认定不诚信
  • 交通事故不处理会自动结案吗,多久自动结案?
  • 一般交通事故是如何处理?不处理多久自动结案

    交通事故根据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同,分为轻微交通事故、一般交通事故、重大交通事故以及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其中不同的交通事故有不一样的处理方法。那么大家知道什么是一般交通事故,而一般交通事故有是如何处理的吗?发生交通事故,大家一般都会作报警处理。公安机关会根据现场情况,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交通事故不处理多久自动结案呢?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一般交通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责任划分,确定赔偿比例。如果对认定书有异议,可于三日内申请复核。

    一般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如下: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二、一般交通事故是如何处理的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交通事故不处理多久自动结案

    交通事故是不会自动结案的,交通事故结案必须要事故本人去交通事故科办理事故的手续才会结案,如果不去结案,事故科会始终保留那个事故的案底,不会取消。还有,如果是小型交通事故,本人不去事故科解决,时间长了,事故科也会不闻不问,但是,现在的机动车都是要年检的,年检的时候,事故没有清除,不给验车,我以前经过这样的事情,就是我本人去事故科解决事情,开具单据,拿着单据去车管所才验车的,还有保险什么的。所以,交通事故必须要解决才是最好。

    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调解未成功的,应当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时候一般就走民事诉讼的程序了。

    综上,要是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那么就属于一般交通事故,而关于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理,交通事故是不会自动结案的,交通事故结案必须要事故本人去交通事故科办理事故的手续才会结案,如果不去结案,事故科会始终保留那个事故的案底,不会取消。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不愿去结案怎么办,一般交通事故是如何处理?不处理多久自动结案

    交通事故达成协议后,以保险公司未参与为由撤销,法院认定不诚信

    2020年12月19日09时50分原某驾驶桂AD××某某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至县凯本镇长塘隧道内,由于观察不当,撞上隧道内工作人员姚某某,造成姚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州交警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原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之后,姚某某当即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后于2021年01月19日出院,共计住院治疗31天,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系原某支付。2021年06月17日姚某某自行委托鉴定属于十级伤残;姚某某自损伤之日起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共计产生鉴定费1300.00元及鉴定检查费558.00元。

    事故发生之后,姚某某与原某签订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姚某某与原某就本次交通事故双方在公平、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由原某一次性赔偿姚某某伍万元了结此案。同时对该协议的法律效力与违约责任亦作了约定,协议明确:姚某某同意就此次交通事故一次性结案,双方按此协议履行完毕后,此案就此了解(结);姚某某自愿放弃其他索赔权利及相关诉权;如以后就该次交通事故赔偿再产生任何后续费用均与原某无涉,由姚某某自行负担。协议达成之后,原某与姚某某均在该协议抬头及落款签名并捺印,同时在协议落款处双方各自写明了自己的电话号码。

    姚某某与原某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原某将赔偿协议及姚某某的住院缴费票据等材料转交给全全财保索赔,全全财保已将原某为姚某某垫付的医疗费用及原某与姚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赔偿款5万元支付给原某,同时原某也已将与姚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的一次性赔偿款5万元支付给姚某某,姚某某于2021年01月17日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原某支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伍万元,以此为据。收款人:姚某某,2021年01月17日”。

    姚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姚某某与原某签订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2、判令原某赔偿姚某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4450.98元,并由全全财保在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姚某某称由于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原某利用姚某某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无法缴纳医疗费用的困难状态,在姚某某还未出院时就急切地与姚某某协商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此时姚某某根本没有条件计算损失,也不清楚身体受伤的具体情况,故迫不得已才与原某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且姚某某与原某达成的赔偿协议遗漏了全全财保这一赔偿主体,因此姚某某与原某达成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

    针对姚某某的该项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截止本案闭庭之后在作出判决之前姚某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与原某签订赔偿协议时其系受胁迫或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故本案中姚某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其认为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对其明显不公,其完全可以选择不与原某签订该赔偿协议,故现其自愿与原某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且原某已履行完毕;同时原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全全财保也履行了作为保险人应当履行的赔付义务,也已将姚某某医治所产生的医疗费及姚某某与原某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的赔付款进行了赔付,故该赔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不符合撤销的法定条件。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姚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姚某某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被告原某已全部支付完毕后,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原某就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原某一次性赔偿姚某某5万元,了结此案。姚某某自愿放弃其他索赔权利及相关诉权,如以后就该次交通事故赔偿再产生任何后续费用均与原某无涉,由姚某某自行负担。”原某已按赔偿协议约定履行了5万元的赔偿义务,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因赔偿协议系姚某某和原某双方自愿签订,姚某某收到原某5万元赔偿后,又以其是否构成伤残应当由专业机构以及专业人员进行判断,远远超出双方的认知范围和预料能力,赔偿协议未提及构成伤残的处理意见,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赔偿协议不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上诉理由,系不诚信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案涉赔偿协议不符合法定撤销条件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通事故不处理会自动结案吗,多久自动结案?

    发生交通事故,大家一般都会作报警处理。公安机关会根据现场情况,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交通事故不处理多久自动结案呢?

    网友咨询:交通事故时间长了会不会自动结案?

    河北冀秦律师事务所张剑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是不会自动结案的,交通事故结案必须要事故本人去交通事故科办理事故的手续才会结案,如果不去结案,事故科会始终保留那个事故的案底,不会取消。

    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调解未成功的,应当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时候一般就走民事诉讼的程序了。

    张剑律师解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不能通过交警调解处理的交通事故:

    1、因现场变动导致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实;

    2、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复核;

    3、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由公安交管部门主持调解的;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

    6、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有异议的。

    张剑律师,中共党员,法学本科毕业,系河北冀秦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擅长刑事辩护及各类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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