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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报警。但现实中有可能出现各种意外情况,导致未能在第一时间报警,那么交通事故报案时限最长是多少呢?怎样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呢?
网友咨询:发生交通事故已经过了两天了,现在报警还有用吗?
湖南绥强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的认定:
1、交通事故,通常称为道路交通事故,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一是事故发生在道路上,二是事故与车辆有关。
2、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否有违章行为,都不影响交通事故的成立。按照这一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概念非常宽泛,司法实践中,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由立案的案件,事故类型趋于多样。 数车数人相接,区分其是一起交通事故还是数起交通事故,在某些情况下也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有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的场合。
交通事故报案时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陈胡月律师解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轻微事故5 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必须作出责任认定。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事故发生后一般交警部门会在30日内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要求交通事故必须要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单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有时也会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交警部门会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当事人自受到该终结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也可以开始算。
检验、鉴定的期限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60日。
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
陈胡月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五年,熟悉各类案件,主要擅长知识产权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等案件。
2022年1月某日的下午,阳光明媚,我从丰台法院花乡法庭走出来,准备叫辆网约车回公司。
被我起诉的女司机正好路过,和我打了声招呼,“打车啊?”“你们公司确实挺远的”
我看着女司机扫了一辆小黄,骑行而去。
我内心长舒了一口气。
距离交通事故那天,已过去了3个月,今天当庭收到了赔偿款,真不容易。
这次开庭没有请律师,我自己准备了全部的诉讼材料。
这让我想起了14年前自己的婚礼,我对着全场嘉宾说:我是今天的新郎兼婚礼司仪……
很多事情,只要你想做,办法总比困难多。(其实我内心想说的是:穷,是很多事情需要亲力亲为最根本的原因。)
我想应该对这次交通事故处理的过程做个记录,是结束,也是一次经验分享和总结。
2021年10月的一天早晨,我如往常一样行驶在西四环南路主路上。
快到丰台科技园附近时,车辆明显多了起来。
此时我的前车突然刹车降速,我随即踩了一脚刹车,控制住了与前车的距离。
后面传来“砰”的一声,有明显的碰撞感,应该是被追尾了。
我下车赶紧拿起手机,拍照录像,保留证据。
此时正是上班早高峰,一起事故往往会造成几公里的拥堵。
我想起有人告诉过我,对于追尾等责任明确的事故,如果等着交警来处理,因为导致道路拥堵,可能两人都会被罚款扣分。
后面追尾的迈锐宝司机是一位女士,应该也是经验不足,下车后一脸懵逼。
我赶紧跟对方说,咱们用“交管12123”快速处理吧。我准备好驾驶证、行驶本,打开APP,进入到了“事故快处”界面,准备拍照上传。
女司机给了我驾驶本,要行驶本时,她说“等等”。我见她正跟某人通话,还抽时间问我人保电话。
她打了10多分钟电话,期间我也打给122,确认通过APP可以快速处理。
等拿到行驶本以后,我赶紧拍照上传。录入完事故信息,确认完责任,最后出现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需要我们在手机上进行签字。
签字确认后,我想着尽快开车去公司上班,也可以避免造成持续的道路拥堵。
此时我犯了一个低级的错误。由于想检查一下后备箱的情况,就按了钥匙上的后备箱按钮。
结果后盖由于被撞变形,再也关不上了,就这样翘着后盖我把车开到了公司。
小结:
发生事故后,先别急着和对方理论,立刻用手机记录现场情况、车牌等信息,最好把对方驾驶员一起拍下来。
对于事故责任明确、双方无争议且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通过“交管12123”App快速处理。除此之外,建议拨打“122”报警处理,尤其遇到无驾驶证、行驶证,或者酒醉驾车以及驾驶的车辆为单位车辆等情况时。
注意:如果遇到事故车逃逸,马上报警,提供行车记录仪或其他视频照片证据,对方涉及“肇事逃逸”,负全部责任,涉及刑事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
下午接到了女司机电话,确认定损以及修车事宜。因为对方选的4S店是我平时保养的店,就答应了。
其实关于在哪修车的问题,各方是可以自己选的。
我下午请了半天假,把后盖用透明胶粘上,开车到了4S店。
不一会儿,女司机也到了。
等待的期间,我想起这几天开不了车,距离公司30多公里,每天需要早起坐公交,倒2趟地铁,然后再打车去公司,非常不方便,因此想与对方谈谈交通费问题。
我算了算,每天坐公交地铁打车大概需要50多元。我向女司机提了一下交通费的要求。
女司机“哦”了一声,明确表示同意还是不同意。
定损的时候,我看到女司机旁边有一位男士,看年龄应该是她老公。
定损员准备好材料,让我签字,问我还有没有其他需要赔偿的损失?
我说有啊,不能开车期间的交通费。
定损员说:这个我们管不了,一般是没有的,你们自己商量。
我再次提出了这个要求。
此时女司机旁边的男士说话了:这个我们给不了!
我说:为啥给不了?我的车被你撞了,我没法开车上班,才需要去坐车啊。
男士:那跟我们没关系,我们也开不了车啊。
我说:你开不了是你的事情,我开不了是你撞车导致的啊,而且公司在开发区,非常远,交通不便。
男士:你住得远跟我有什么关系,你家咋不住海南啊!
这句话彻底把我激怒了。说句心里话,此时,我真想上去抽他俩嘴巴子。
我自认平时性格随和,与人为善,几乎没有什么事情能让我这个中年男人动气。
我强忍住了动手的冲动,主要还是考虑到对方年轻魁梧,我这个胖子还真不一定是他的对手。并且一旦动手,有理变成没理,得不偿失啊。
我压住火,冷静地说:没事,你可以不给,我通过其他方式要。
……
就这样不欢而散。
由于事故导致车牌被撞坏,需要更换车牌。在4S店定损时,我告知帮忙把车牌拆下来。
拿着车牌回家,然后研究了一下更换车牌的流程。
原来在“交管12123”app上可以直接申请。
在“机动车业务”中选择“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进行信息确认,资料填写后提交,坐等车牌快递上门即可。
其中申请原因只能选择“灭失”或者“丢失”。
关于此问题我还单独打客服电话咨询过,我说自己是“毁损”,不是“灭失”,也不是“丢失”。客服核实后无奈告知,最后还是选择“灭失”。
关于这项业务,我还看到过相关提示,说是需要将毁坏的车牌交给快递员。
但是我的毁损车牌并没有人来回收,最后只能自己处理。
关于费用,号牌是100元,临时号牌是5元,邮政快递市内45元,跨省65元。
这部分费用的处理,我询问4S店告知,需要去保险公司的线下店提交材料,走单独的报销流程。
后来我去了石景山人保线下店提交材料,但是只能报销110元的费用,快递费无法报销。
但是迄今为止,这笔款还未到账。
小结:一般保险保车辆本身,保费也按照车价计算,不包含牌照。因此4S店定损是不管的。车牌的事情后面还有坑,后续详述。
上次跟女司机老公谈得很不愉快,其实交通费在法律上支不支持,我心里也没底。
想起那句“你家咋不住海南”,我心里第一次有跟人打官司的强烈渴望。
我开始在网上查案例学习,并且去“中国裁判文书网”看交通事故类案例。
最后找到这类案件可以主张索赔的几个点:
一、 替代性交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的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的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对于非营运车辆,产生的替代性交通费,法律上是可以支持的。
有了这个法律依据,我心里就有底了。
又找了一些判决案例,基本都支持了这项费用。
其中有一个案例,因为被撞的是奔驰,原告直接租了一辆同款奔驰,每天1000左右的费用,最后光这一项费用就有2万多。
二、 车辆贬值费。
车辆的贬值费用没有找到法律依据,但是确实存在,事故车在后期出售时会产生贬值。
我查到的案例中,该项诉讼请求有的被支持,有的没有被支持。
但是分析被支持的案例,基本都是比较新、里程短的车。
如果要对方赔偿这个损失,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1) 最好是新车或者里程较少的车,如1年之内的,支持的可能性会更大。
(2) 如何确定贬值费?
需要找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是千万要注意,不是自己找评估机构,需要申请法院找评估机构。因为对方很可能在法庭上不认可你自己找的评估机构。这项评估的费用大概有几千元。
三、 误工费。
未出现人员受伤的案例中,几乎没有看到支持的案例。
如果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住院期间,被扣工资,这部分损失是可以主张赔偿的。
通过对法条和案例的查阅了解,我对于后续走法律程序有了基本的认知。
掌握相关知识后,我友好的给女司机发了条信息:*女士,我对您老公下午的态度实在无法恭维。建议你们咨询一下懂的人或者律师,看看我的要求是否过份。如果咨询后同意我的要求,及时告诉我。否则后续我肯定会走法律手续,我的诉求会包含误工费、交通费等。
没有任何回复。
我又发了一条:*女士,提前告知您一下,我明天开始打车上下班,预计每天的费用在200元左右(法律上叫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另外车修好后我会找评估机构做评估,评估因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费用等,这些钱我会通过法律手段要回。
还是没有任何回复。
没有办法,我只好预约了第二天一早的网约车。
就这样我开始打车上下班,每天平均费用200多元。我保留好了打车记录和电子发票,同时一边询问着车辆的维修情况。
4S店总是说因为有些配件要从武汉仓库发过来,时间不好确定。
事故发生12天后,正好是个周末,4S店终于通知我取车了。
那天维修顾问非常忙,等了半天才接待我。我想着后面可能要起诉,为了证明车辆维修的时间,就找对方要了张维修工单,上面有接车日期,同时要对方写上了取车日期,盖了个4S店的章。
本来带着车牌,计划让4S帮忙装一下。一看店里这么忙,就放弃了。
结果车牌怎么也装不上。就给4S店打电话,对方也弄不明白,说不可能啊。
到公司后,又找车队师傅给看看。师傅带着工具过去一看,说这肯定装不上啊,里面没有装塑料卡扣。
车队师傅又帮忙弄了卡扣才把车牌装上。
心想:这4S店也忒不靠谱,都不检查一下,就把车交给我。
小结:替代性交通费一般包括打车和租车两种方式。其中关键的是“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中的“合理”二字。
如果工作性质是需要每天经常开车外出的,这样打车费用会比较高,租车更加合理。同时如果租车,最好租同款车型。按照以上处理,具备更好的合理性,更容易获得支持。
另外为了获得修车时间的具体证据,一定要找4S店要维修工单,能够明确显示接车日期、取车日期,便于核算替代性交通费的天数。
安装车牌建议直接找维修店处理,以免出现后患和耽误时间。
事情都处理好后,万事俱备,只欠打官司要赔偿了。
起诉之前,我又给女司机发了条短信:
*女士,您好。昨天车已取回,期间7个工作日共发生交通费1498.03元,周六日未用车。收纳箱破损50元,更换车牌及邮递155元(其中110元车牌和临牌已报人保,待你方确认),目前费用共计1703.03元。如您同意直接支付给我,请回复信息。如不愿意支付,本周我会提起诉讼程序,预计还会增加误工费。
还是没有任何回复。没有办法,只能走起诉流程了。
去哪起诉呢?
我了解到交通事故一般在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
这位女司机看驾驶证是内蒙人士,具体在北京的住址不知道,因此最好的就是去事故发生地起诉。
事故发生的地点在丰台区看丹街道,立案是在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近园路)。
立案地点确定了,接下来需要准备诉状和证据。
从法院官网下载了模板,同时网络搜索了案由的文档,了解到这类案件属于“37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通过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整理了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描述,形成了民事起诉状。
由于没有找到无受伤情况下对误工费的支持,我特意回避了“误工费”几个字,改为因处理修车、诉讼事宜给我造成的损失。
我又对所有证据进行了梳理,形成了9个证据,并制作了证据清单。
从证据清单能够看到,我所有的证据组织都是围绕诉讼请求,并且明确标明。这是一个基本的逻辑。
在准备完全部材料后,我直接到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立案。
立案庭非常像银行的业务大厅,有很多窗口,取号叫号按照顺序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对于材料有缺失的,窗口的受理员一般会告知详细情况,要求补齐材料后再过来。为了更好地服务大家,还提供了一些能够自动制作起诉状的自助式机器,只需要录入相关信息,便会自动打印出起诉状。
由于我准备的材料比较齐全,办理人员查看过后给了我几份材料,签过字后就办妥了。
剩下就是等待后续流程了,此时距离事故发生已经有半个月时间。
小结:
在填写被告的住址信息时,我并不清楚,只好填写的驾驶证的户籍地址。另外我其实并不想填写自己的详细家庭住址,但是立案时窗口要求必须到门牌号,并且不能写公司地址。
有时我们不知道被起诉人的相关信息,怎么办?
(1) 知道被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被告户籍信息;
(2) 知道被告的姓名、电话号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向电话所属运营公司查询该电话号码的身份信息;
(3) 知道被告的姓名、银行账号,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被告银行账号所在银行查询该账号所属个人身份信息;
(4) 知道被告的微信号,可以申请法院向微信运营公司协助查询微信所属的个人身份信息;
(5) 如交通事故对方逃逸,不知道对方信息,当时应马上报警,并保留事故照片视频等证据,交管局可以查询车主信息,有被告信息后再起诉;
另外如果不去现场,可以在网上完成立案。具体操作请参考老曾诉讼工具包中的附件《网上立案操作流程》。
关于去立案大厅提交完材料的后续流程,其实我并不清楚。
后来查看相关资料,了解到由于案件的金额较小,属于小额诉讼案件,适应简易程序。
首先进行诉前调解,称之为“诉前调”。
这个流程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中国移动微法院”或“北京移动微法院”进行查询。
我在查询时刚开始看不到调解结束的时间。我理解的诉前调就是法院会跟被告沟通,如果能够接受赔偿金额或者双发可以协商金额,就无须开庭,从而节省司法资源。
法院曾打电话询问我是否愿意接受调解,我表示非常愿意,我并不想过多的占用司法资源。
调解的过程非常漫长,后面一直都没有接到过电话。
期间我多次给中国“12368”司法服务热线打电话,想跟进和了解案件的进度,但是电话始终占线,一直没有成功打通过。
在等待的过程中,还接到4S店一个奇怪的电话,要我签署一份“车险理赔案件延期定损协议书”。
这个协议非常奇怪,服务人员的解释也不太符合逻辑。我车已经取回开了快1个月,竟然收到延期定损协议,上面的签字4S店都替我签好了。我一度猜测是被告的什么阴谋,企图在修车定损做小动作。
我明确告知4S店签不了字,有什么问题自行处理。
在1个多月后,我接收到了“调解中止”的通知,应该是调解失败了。
这上面的调解人员标注是“北京市丰台区平和医患中心”,我还网络搜索了一下这个机构,才知道是一个民间第三方机构。
我也大概理解了流程,“诉前调”首先是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与原告被告进行沟通,这样可以进一步减少司法机构投入的精力,从而让他们有更多时间来处理更重要紧急的案件。
调解失败后,没几日我便收到了“诉讼交款通知书”。
交完费后,就等待开庭了。
小结:
任何签字大家务必谨慎,尤其是一些复杂协议的套路太多。
关于案件的进度掌握建议还是通过司法服务热线“12368”与承办法官联系,目前了解无特别好的其他途径。
缴费的第24天之后,邮箱终于收到了开庭的电子传票。此时距离立案庭提交材料已经过去了2个月零3天。
开庭传票的注意事项中写着携带全部证据原件,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1 提供多份复印件。
我又准备了2套复印件。当时还有点疑惑,因为立案时已经交过2份复印件了。
主要需要携带的就是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开庭传票和证据原件,证据复印件也准备了2份。
收到传票10天后,我打车前往花乡法庭参加开庭。
我在花乡法庭的门口认出了戴着口罩的被告女司机,但是并未看见她老公,她正在等待进入法院。
本来想跟她说两句,问问为什么非要走到法院?非要浪费司法资源?
想了想还是算了,有什么话一会法庭说吧。
出示健康码、行程码,签订疫情承诺书,书记员接我们进入,带到了第二法庭。
法庭其实就是一个大点的办公室,原告席、被告席,审判席。原告被告处位置应该每方最多坐2-3人。
书记员问了一下两方情况,我进行了一下简单陈述,并且表达了自己的诉求,同时要求赔偿需增加当天下午请假的损失以及来回的打车费用。
女司机不认可赔偿请假的损失,并且一直询问书记员应该赔偿哪些损失。
书记员看我们无法达成一致,就去请审判员过来。
审判员是一位男士,感觉经验比较丰富。简单的询问了情况,当庭看了一下证据。他让被告出去等待,和我单独沟通情况。
我后来才了解到此时其实并未正式开庭,还是一个庭前调解阶段。如果庭前调解失败,再正式开庭,走流程。
其实要调解成功,最核心的是原告。只要说服原告做出让步,就可能与被告达成一致。
这是审判员单独留下我沟通的主要原因。
审判员强调了几点,没出现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误工费基本不会被支持。如果调解不成,后续继续走流程会耽误时间,且钱也暂时拿不到。因此希望我考虑一下降低赔偿金额。
关于车辆的贬值损失,我开庭前也没纠结,直接告知这项诉求可放弃。但是对于处理此事我共请年假2次共1天,事假0.5天,导致我的年假权益和工资确实收到了损失,因此我希望能够赔偿这部分损失。
审判员让被告女司机进来,我陈述了自己的诉求。询问意见时,被告说无法承担年假事假等误工费,交通费和物品损失没有问题。
审判员又问我,是否可以让步,放弃误工费诉求。我停留了几秒,思考了一下,最后同意放弃误工费诉求,但是需要增加今天出庭往返的打车费用。
被告正在犹豫。审判员说,如果最后没调解成功,正式开庭对个人会有一定影响。我不是说征信会收到影响,主要是有些业务会查正在执行的案件,如银行等部分业务,会涉及查询执行案件的问题。
被告正好在银行工作,听后愣了一下,又向审判员确认。
审判员明确表示之前有银行的被诉人员咨询过,发生过类似情况。
被告女司机这才同意了1700元的赔偿诉求。
审判员又问被告,带钱了吗?能当庭给吗?
后来被告女司机通过扫微信当庭向我支付了1700元。
在整个过程中,我感觉除了保险可报销的部分外,女司机认为都不用赔付。审判员告知交通替代费等是间接损失,保险一般不赔付,需要责任人承担。
小结:
通过这次诉讼,我也更加明白了为什么大部分人都不愿意打官司。
因为通过一系列流程,投入大量精力甚至聘请律师,最后的结果大部分都是得到你应得的部分而已。
小额诉讼还好,如果涉及金额较大,这个过程有时非常漫长,一审二审下来可能1年甚至2年。
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够协商解决更好。
不过我们不是怕打官司,需要打时也不要犹豫,快速走流程就好。简单的自己来,复杂的请律师。
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我们在出现争议时,最重要的是证据。因此一定要养成保留证据的习惯,这才是重中之重,否则律师也没有办法。
2天后,收到了法院发来的民事调解书,载明: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赔偿原告曾***各项损失1700元(已履行);
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负担(已交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次交通事故,在历经3个月后,终于收尾,个中酸楚,唯有自知。
对女司机而言,本来几百元可以解决的事情,花了1700元。
于我而言,只是把自己实际支出的费用通过法律手段要回来而已,但是请假和耗费的精力无法弥补,值得欣慰的是学习了一些知识。
文章完稿以后,非常想给女司机发一条短信:请转告你老公,我不住在海南,但是我懂法。
后来想了想,又删了。
我相信那位女司机老公下次遇到同样的事情,应该会冷静的处理,也算是一种成长和收获吧。
为了方便大家能够获取此次诉讼的相关材料,请关注头条号“老曾说人力”,回复“车”,获取《诉讼工具包》。
诉讼工具包文件清单:
(1) 老曾的民事起诉状
(2) 老曾的证据清单
(3)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1
(4) 民事案件立案流程
(5) 网上立案操作流程
(6) “北京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操作流程指引
(7) 民事案件立案须知
(8)民事立案材料(个人用)
法〔2020〕34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第一级案由3个
1.变更第一级案由“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为第一级案由“第四部分 合同、准合同纠纷”。
2.变更第一级案由“第十部分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为第一级案由“第十部分 非讼程序案件案由”。
3.增加第一级案由“第十一部分 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
二、修改第二级案由13个
4.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独立保函纠纷”。
5.变更第二级案由“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为“三十四、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6.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五、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7.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七、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8.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9.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
10.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三、破产程序案件”。
11.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12.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七、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
13.增加第二级案由“五十一、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
14.增加第二级案由“五十二、公益诉讼”。
15.增加第二级案由“五十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16.变更第二级案由“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为 “五十四、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
三、修改第三级案由88个
17.在第二级案由“一、人格权纠纷”项下:变更“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增加“3.名称权纠纷”“5.声音保护纠纷”;变更“6.隐私权纠纷”为“8.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18.在第二级案由“二、婚姻家庭纠纷”项下:增加“13.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21.亲子关系纠纷”。
19.在第二级案由“三、继承纠纷”项下:增加“34.遗产管理纠纷”。
20.在第二级案由“六、所有权纠纷”项下:增加“52.添附物归属纠纷”。
21.在第二级案由“七、用益物权纠纷”项下:增加“62.土地经营权纠纷”“65.居住权纠纷”。
22.在第二级案由“十、合同纠纷”项下:增加“75.预约合同纠纷”“82.债务加入纠纷”;变更“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84.买卖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变更“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为“92.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增加“97.排污权交易纠纷”“98.用能权交易纠纷”“99.用水权交易纠纷”“100.碳排放权交易纠纷”“101.碳汇交易纠纷”“113.保理合同纠纷”;变更“107.居间合同纠纷”为“123.中介合同纠纷”,变更“111.合伙协议纠纷”为“127.合伙合同纠纷”,变更“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为“135.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增加“136.居住权合同纠纷”;删去“ 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23.在第二级案由“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增加“182.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24.在第二级案由“十八、人事争议”项下:删去“172.人事争议”;增加“190.聘任合同纠纷”。
25.在第二级案由“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变更“257.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277.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变更“264.申请公司清算”为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项下的第三级案由“420.申请公司清算”。
26.在第二级案由“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项下:变更“270.申请破产清算”“271.申请破产重整”“272.申请破产和解”为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四十三、破产程序案件”项下的第三级案由“421.申请破产清算”“422.申请破产重整”“423.申请破产和解”。
27.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三十、独立保函纠纷”项下:增加“357.独立保函开立纠纷”“358.独立保函付款纠纷”“359.独立保函追偿纠纷”“360.独立保函欺诈纠纷”“361.独立保函转让纠纷”“362.独立保函通知纠纷”“363.独立保函撤销纠纷”。
28.在第二级案由“三十、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变更“348之一、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为“372.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增加“375.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78.生态破坏责任纠纷”;变更“35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为“381.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变更“36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为“392.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增加“393.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变更“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为“394.因申请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删去“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29.在第二级案由“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项下:变更“37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为“397.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变更“373.申请撤销宣告失踪”为“398.申请撤销宣告失踪判决”,变更“375.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为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五十一、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464.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变更“376.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为“400.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变更“377.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为“401.申请撤销宣告自然人死亡判决”,变更“378.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为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五十一、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465.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
30.在新变更的第二级案由“三十四、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项下:变更“379.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为“402.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变更“380.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403.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变更“381.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404.申请宣告自然人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变更“382.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405.申请宣告自然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1.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三十五、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项下:增加“406.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32.在第二级案由“三十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项下:变更“384.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为“408.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判决”。
33.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三十七、确认调解协议案件”项下:增加“409.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410.申请撤销确认调解协议裁定”。
34.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三十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项下:增加“411.申请实现担保物权”“412.申请撤销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
35.在第二级案由“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项下:增加“414.申请指定监护人”“417.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36.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四十三、破产程序案件”项下:增加“424.申请对破产财产追加分配”。
37.在第二级案由“三十八、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项下:增加“42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430.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
38.在第二级案由“三十九、申请保全案件”项下:删去“395.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增加“432.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删去“397.申请诉中证据保全”;增加“434.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435.申请仲裁前行为保全”“436.申请仲裁前证据保全”“439.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
39.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四十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项下:增加“44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40.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四十七、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项下:增加“443.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41.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五十二、公益诉讼”项下:增加“466.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467.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468.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469.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42.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五十三、第三人撤销之诉”项下:增加“470.第三人撤销之诉”。
43.在新变更的第二级案由“五十四、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项下:增加“471.执行异议之诉”;变更“42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42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为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471.执行异议之诉”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增加“472.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四、修改第四级案由49个
44.在新变更的第三级案由“8.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项下:增加“(1)隐私权纠纷”“(2)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45.在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21.亲子关系纠纷”项下:增加“(1)确认亲子关系纠纷”“(2)否认亲子关系纠纷”。
46.在第三级案由“48.共有纠纷”项下:增加“(4)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47.在第三级案由“59.抵押权纠纷”项下:变更“(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为“(4)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纠纷”;增加“(5)探矿权抵押权纠纷”“(6)采矿权抵押权纠纷”“(7)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48.在第三级案由“74.买卖合同纠纷”项下:增加“(4)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变更“(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8)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删去“(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49.在第三级案由“89.借款合同纠纷”项下:删去“(3)企业借贷纠纷”。
50.在第三级案由“104.委托合同纠纷”项下:增加“(5)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51.在新变更的第三级案由“135.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项下:删去“(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变更“(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为“(3)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变更“(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为“(4)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变更“(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为 “(5)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52.在第三级案由“120.服务合同纠纷”项下:变更“(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为“(2)邮政服务合同纠纷”;增加“(3)快递服务合同纠纷”;变更“(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12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53.在第三级案由“136.技术合同纠纷”项下:增加“(5)技术许可合同纠纷”。
54.在第三级案由“14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增加“(10)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
55.在第三级案由“157.仿冒纠纷”项下:变更“(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为“(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变更“(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为“(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纠纷”;删去“(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4)伪造产地纠纷”;增加“(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纠纷”。
56.在第三级案由“172.人事争议”项下:变更“(1)辞职争议”为第三级案由“191.辞职纠纷”,变更“(2)辞退争议”为第三级案由“192.辞退纠纷”,变更“(3)聘用合同争议”为第三级案由“189.聘用合同纠纷”。
57.在新变更的第三级案由“277.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58.在第三级案由“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
59.在第三级案由“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项下:变更“(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为“(1)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60.在第三级案由“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项下:增加“(7)光污染责任纠纷”;将“(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的顺序调整为“(3)土壤污染责任纠纷”“(4)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5)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6)噪声污染责任纠纷”“(8)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61.在第三级案由“35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项下:变更“(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为“(1)民用核设施、核材料损害责任纠纷”。
62.在新变更的三级案由“381.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项下:变更“(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为“(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变更“(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为“(3)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变更“(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为“(4)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损害责任纠纷”,变更“(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为“(6)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63.在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466.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项下:增加“(1)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2)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法〔2020〕34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修改后的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对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案由规定》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邮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的制定或者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新的案由。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案由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统一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理解案由编排体系和具体案由制定的背景、法律依据、确定标准、具体含义、适用顺序以及变更方法等问题,准确选择适用具体案由,依法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不断推进民事审判工作规范化建设。
二、关于《案由规定》修改所遵循的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原则。本次修改的具体案由均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有关规定。
二是必要性原则。本次修改是以保持案由运行体系稳定为前提,对于必须增加、调整的案由作相应修改,尤其是对照民法典的新增制度和重大修改内容,增加、变更部分具体案由,并根据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需要完善部分具体案由,对案由编排体系不作大的调整。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司法实践,继续细化完善民法典新增制度案由,特别是第四级案由。对本次未作修改的部分原有案由,届时一并修改。
三是实用性原则。案由体系是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基础上,充分考虑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实践以及司法统计的需要而编排的,本次修改更加注重案由的简洁明了、方便实用,既便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进行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
三、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多个,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沿用2011年《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即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但是,实践中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多变性,单纯按照法律关系标准去划分案由体系的做法难以更好地满足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难以更好地满足司法统计的需要。为此,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确定案由的主要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等其他标准进行确定,对少部分案由的表述也包含了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另外,为了与行政案件案由进行明显区分,本次修改还对个别案由的表述进行了特殊处理。
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司清算、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予以直接表述;对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等特殊诉讼程序案件的案由,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制度予以直接表述。
四、关于案由体系的总体编排
1.关于案由纵向和横向体系的编排设置。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以民法学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案由的纵向体系。在纵向体系上,结合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民事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非讼程序案件案由,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共计十一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
在横向体系上,通过总分式四级结构的设计,实现案由从高级(概括)到低级(具体)的演进。如物权纠纷(第一级案由)→所有权纠纷(第二级案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第三级案由)→业主专有权纠纷(第四级案由)。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五十四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473个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391个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第四级案由,目前所列的第四级案由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见的或者为了司法统计需要而设立的案由。
修改后的《案由规定》采用纵向十一个部分、横向四级结构的编排设置,形成了网状结构体系,基本涵盖了民法典所涉及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以及人民法院当前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有利于贯彻落实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关于民事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2.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的编排设置。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然沿用2011年《案由规定》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的编排体系。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涉及物权变动的原因,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引发的纠纷案件的案由,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将其放在合同纠纷项下;对于涉及物权变动的结果,即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案件的案由,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将其放在物权纠纷项下。前者如第三级案由“居住权合同纠纷”列在第二级案由“合同纠纷”项下;后者如第三级案由“居住权纠纷”列在第二级案由“物权纠纷”项下。
具体适用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涉及物权变动原因的,即因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选择适用第二级案由“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如“居住权合同纠纷”案由;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涉及物权变动结果的,即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选择第二级案由“物权纠纷”项下的案由,如“居住权纠纷”案由。
3.关于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物权保护纠纷”案由与“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的编排设置。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然沿用2011年《案由规定》关于物权纠纷案由的编排设置。“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既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物权确认纠纷案由,也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侵害物权纠纷案由。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即“物权保护纠纷”,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列举的每个物权类型(第三级案由)项下都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都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列举,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实践中需要确定具体个案案由时,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一种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可以选择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六种第三级案由;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应按照所保护的权利种类,选择适用“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各种物权类型纠纷)。
4.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编排设置。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然沿用2011年《案由规定》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与其他第一级案由的编排设置。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该编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具体范围是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所规定的人身、财产权益。这些民事权益,又分别在人格权编、物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予以了细化规定,而这些民事权益纠纷往往既包括权属确认纠纷也包括侵权责任纠纷,这就为科学合理编排民事案件案由体系增加了难度。为了保持整个案由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尽可能避免重复交叉,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将这些侵害民事权益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仍旧分别保留在“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第一级案由体系项下,对照侵权责任编新规定调整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案由;同时,将一些实践中常见的、其他第一级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也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如“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兜底”考虑,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将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列在其他八个民事权益纠纷类型之后,作为第九部分。
具体适用时,涉及侵权责任纠纷的,为明确和统一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的具体案由。如环境污染、高度危险行为均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五、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应当注意的问题
1.在案由横向体系上应当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选择适用个案案由。确定个案案由时,应当优先适用第四级案由,没有对应的第四级案由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这样处理,有利于更准确地反映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利于促进分类管理科学化和提高司法统计准确性。
2.关于个案案由的变更。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个案案由。
3.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时个案案由的确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个案案由;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确定相应的案由。
4.请求权竞合时个案案由的确定。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所涉及的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5.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案由体系的编排制定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管理的手段。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不得将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等同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6.案由体系中的选择性案由(即含有顿号的部分案由)的使用方法。对这些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由,应当根据具体侵害对象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本次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工作主要基于人民法院当前司法实践经验,对照民法典等民事立法修改完善相关具体案由。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可能需要对标民法典具体施行情况作进一步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密切关注民法典施行后立案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梳理汇总民法典新增制度项下可以细化规定为第四级案由的新类型案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0〕346号)第二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名称权纠纷
4.肖像权纠纷
5.声音保护纠纷
6.名誉权纠纷
7.荣誉权纠纷
8.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1)隐私权纠纷
(2)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9.婚姻自主权纠纷
10.人身自由权纠纷
11.一般人格权纠纷
(1)平等就业权纠纷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2.婚约财产纠纷
13.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14.离婚纠纷
15.离婚后财产纠纷
16.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7.婚姻无效纠纷
18.撤销婚姻纠纷
19.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20.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21.亲子关系纠纷
(1)确认亲子关系纠纷
(2)否认亲子关系纠纷
22.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23.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4.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5.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6.监护权纠纷
27.探望权纠纷
28.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9.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30.遗嘱继承纠纷
3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32.遗赠纠纷
33.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34.遗产管理纠纷
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5.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6.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7.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8.返还原物纠纷
39.排除妨害纠纷
40.消除危险纠纷
41.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42.恢复原状纠纷
4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44.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
(2)业主共有权纠纷
(3)车位纠纷
(4)车库纠纷
46.业主撤销权纠纷
47.业主知情权纠纷
48.遗失物返还纠纷
49.漂流物返还纠纷
50.埋藏物返还纠纷
51.隐藏物返还纠纷
52.添附物归属纠纷
53.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54.共有纠纷
(1)共有权确认纠纷
(2)共有物分割纠纷
(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4)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55.海域使用权纠纷
56.探矿权纠纷
57.采矿权纠纷
58.取水权纠纷
59.养殖权纠纷
60.捕捞权纠纷
61.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62.土地经营权纠纷
63.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64.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65.居住权纠纷
66.地役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67.抵押权纠纷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4)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纠纷
(5)探矿权抵押权纠纷
(6)采矿权抵押权纠纷
(7)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8)动产抵押权纠纷
(9)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
(10)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
(11)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68.质权纠纷
(1)动产质权纠纷
(2)转质权纠纷
(3)最高额质权纠纷
(4)票据质权纠纷
(5)债券质权纠纷
(6)存单质权纠纷
(7)仓单质权纠纷
(8)提单质权纠纷
(9)股权质权纠纷
(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
(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69.留置权纠纷
九、占有保护纠纷
70.占有物返还纠纷
71.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72.占有消除危险纠纷
73.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部分 合同、准合同纠纷
十、合同纠纷
74.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75.预约合同纠纷
76.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77.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78.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9.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80.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81.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82.债务加入纠纷
83.悬赏广告纠纷
8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
(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6)互易纠纷
(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8)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85.拍卖合同纠纷
86.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87.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88.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9.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90.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9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92.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93.供用电合同纠纷
94.供用水合同纠纷
95.供用气合同纠纷
96.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97.排污权交易纠纷
98.用能权交易纠纷
99.用水权交易纠纷
100.碳排放权交易纠纷
101.碳汇交易纠纷
102.赠与合同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103.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民间借贷纠纷
(4)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5)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104.保证合同纠纷
105.抵押合同纠纷
106.质押合同纠纷
107.定金合同纠纷
108.进出口押汇纠纷
109.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110.银行卡纠纷
(1)借记卡纠纷
(2)信用卡纠纷
111.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11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13.保理合同纠纷
114.承揽合同纠纷
(1)加工合同纠纷
(2)定作合同纠纷
(3)修理合同纠纷
(4)复制合同纠纷
(5)测试合同纠纷
(6)检验合同纠纷
(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11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116.运输合同纠纷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117.保管合同纠纷
118.仓储合同纠纷
119.委托合同纠纷
(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5)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120.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2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122.行纪合同纠纷
123.中介合同纠纷
124.补偿贸易纠纷
125.借用合同纠纷
126.典当纠纷
127.合伙合同纠纷
128.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129.彩票、奖券纠纷
130.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31.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32.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33.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34.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35.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3)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4)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5)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136.居住权合同纠纷
137.服务合同纠纷
(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2)邮政服务合同纠纷
(3)快递服务合同纠纷
(4)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5)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6)旅游合同纠纷
(7)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8)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9)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10)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1)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12)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3)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14)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15)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138.演出合同纠纷
139.劳务合同纠纷
140.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141.广告合同纠纷
142.展览合同纠纷
143.追偿权纠纷
十一、不当得利纠纷
144.不当得利纠纷
十二、无因管理纠纷
145.无因管理纠纷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146.著作权合同纠纷
(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出版合同纠纷
(6)表演合同纠纷
(7)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
(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
(9)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
(10)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47.商标合同纠纷
(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148.专利合同纠纷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3)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4)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5)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6)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149.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
(1)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
(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
(4)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150.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51.商业秘密合同纠纷
(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
(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
(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52.技术合同纠纷
(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3)技术转化合同纠纷
(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5)技术许可合同纠纷
(6)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7)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8)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9)技术中介合同纠纷
(10)技术进口合同纠纷
(11)技术出口合同纠纷
(12)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
(13)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
15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154.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
(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
(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
155.特殊标志合同纠纷
156.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
(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
(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57.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
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158.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1)著作权权属纠纷
(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
(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
(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
(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
(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
(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
(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
(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
(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
(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
(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
(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
(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
(23)侵害出版者权纠纷
(24)侵害表演者权纠纷
(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26)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
(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159.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1)商标权权属纠纷
(2)侵害商标权纠纷
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2)专利权权属纠纷
(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5)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
(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10)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
161.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
(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
(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4)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16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
(2)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
163.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164.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165.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1)网络域名权属纠纷
(2)侵害网络域名纠纷
166.发现权纠纷
167.发明权纠纷
168.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169.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2)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3)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
(4)确认不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5)确认不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纠纷
(6)确认不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170.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
(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
(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
(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
(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6)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
(7)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
171.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172.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
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173.仿冒纠纷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纠纷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纠纷
174.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175.虚假宣传纠纷
176.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177.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178.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179.有奖销售纠纷
180.商业诋毁纠纷
181.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182.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十六、垄断纠纷
183.垄断协议纠纷
(1)横向垄断协议纠纷
(2)纵向垄断协议纠纷
18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1)垄断定价纠纷
(2)掠夺定价纠纷
(3)拒绝交易纠纷
(4)限定交易纠纷
(5)捆绑交易纠纷
(6)差别待遇纠纷
185.经营者集中纠纷
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十七、劳动争议
186.劳动合同纠纷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6)经济补偿金纠纷
(7)竞业限制纠纷
187.社会保险纠纷
(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188.福利待遇纠纷
十八、人事争议
189.聘用合同纠纷
190.聘任合同纠纷
191.辞职纠纷
192.辞退纠纷
第七部分 海事海商纠纷
十九、海事海商纠纷
193.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194.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
195.船舶损坏空中设施、水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196.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197.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198.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
199.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200.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01.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
202.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3.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04.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205.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206.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207.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208.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209.船舶改建合同纠纷
210.船舶拆解合同纠纷
21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212.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213.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1)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2)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21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15.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
216.渔船承包合同纠纷
217.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
218.船舶属具保管合同纠纷
219.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
220.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纠纷
221.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
222.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223.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24.理货合同纠纷
225.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226.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227.海难救助合同纠纷
228.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
229.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纠纷
230.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231.海上、通海水域保赔合同纠纷
232.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
233.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234.海事担保合同纠纷
235.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
236.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237.船舶检验合同纠纷
238.海事请求担保纠纷
239.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
240.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
241.港口作业纠纷
242.共同海损纠纷
243.海洋开发利用纠纷
244.船舶共有纠纷
245.船舶权属纠纷
246.海运欺诈纠纷
247.海事债权确权纠纷
第八部分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十、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48.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249.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250.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
251.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
252.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
253.企业分立合同纠纷
254.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255.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256.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57.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258.联营合同纠纷
259.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3)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4)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6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6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6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63.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26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265.股东出资纠纷
266.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267.股东知情权纠纷
26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269.股权转让纠纷
270.公司决议纠纷
(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271.公司设立纠纷
27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273.发起人责任纠纷
274.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275.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27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277.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1)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78.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279.公司合并纠纷
280.公司分立纠纷
281.公司减资纠纷
282.公司增资纠纷
283.公司解散纠纷
284.清算责任纠纷
285.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
286.入伙纠纷
287.退伙纠纷
288.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89.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290.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291.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292.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293.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294.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
295.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96.取回权纠纷
(1)一般取回权纠纷
(2)出卖人取回权纠纷
297.破产抵销权纠纷
298.别除权纠纷
299.破产撤销权纠纷
300.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
301.管理人责任纠纷
二十四、证券纠纷
302.证券权利确认纠纷
(1)股票权利确认纠纷
(2)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
(3)国债权利确认纠纷
(4)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
303.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1)股票交易纠纷
(2)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3)国债交易纠纷
(4)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304.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305.证券承销合同纠纷
(1)证券代销合同纠纷
(2)证券包销合同纠纷
306.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307.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纠纷
308.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1)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2)国债回购合同纠纷
(3)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
(4)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
(5)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309.证券上市合同纠纷
310.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311.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
312.证券发行纠纷
(1)证券认购纠纷
(2)证券发行失败纠纷
313.证券返还纠纷
314.证券欺诈责任纠纷
(1)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4)欺诈客户责任纠纷
315.证券托管纠纷
316.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
317.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318.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
二十五、期货交易纠纷
319.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320.期货透支交易纠纷
321.期货强行平仓纠纷
322.期货实物交割纠纷
323.期货保证合约纠纷
324.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325.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
326.期货欺诈责任纠纷
327.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328.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329.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
二十六、信托纠纷
330.民事信托纠纷
331.营业信托纠纷
332.公益信托纠纷
二十七、保险纠纷
33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3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1)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3)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335.再保险合同纠纷
336.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337.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338.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339.保险费纠纷
二十八、票据纠纷
340.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41.票据追索权纠纷
342.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343.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344.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345.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346.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347.票据保证纠纷
348.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349.票据代理纠纷
350.票据回购纠纷
二十九、信用证纠纷
351.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
352.信用证开证纠纷
353.信用证议付纠纷
354.信用证欺诈纠纷
355.信用证融资纠纷
356.信用证转让纠纷
三十、独立保函纠纷
357.独立保函开立纠纷
358.独立保函付款纠纷
359.独立保函追偿纠纷
360.独立保函欺诈纠纷
361.独立保函转让纠纷
362.独立保函通知纠纷
363.独立保函撤销纠纷
第九部分 侵权责任纠纷
三十一、侵权责任纠纷
364.监护人责任纠纷
365.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366.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367.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368.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69.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1)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
370.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1)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371.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372.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373.产品责任纠纷
(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
(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37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75.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76.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377.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4)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5)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6)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7)光污染责任纠纷
(8)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378.生态破坏责任纠纷
379.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1)民用核设施、核材料损害责任纠纷
(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
(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380.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81.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
(3)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
(4)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损害责任纠纷
(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6)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382.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383.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384.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385.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386.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
387.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388.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
389.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90.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91.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92.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93.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94.因申请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95.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第十部分 非讼程序案件案由
三十二、选民资格案件
396.申请确定选民资格
三十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397.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
398.申请撤销宣告失踪判决
399.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
400.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
401.申请撤销宣告自然人死亡判决
三十四、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02.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403.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04.申请宣告自然人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05.申请宣告自然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十五、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406.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三十六、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407.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408.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判决
三十七、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409.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410.申请撤销确认调解协议裁定
三十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411.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412.申请撤销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
三十九、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413.申请确定监护人
414.申请指定监护人
415.申请变更监护人
416.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417.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四十、督促程序案件
418.申请支付令
四十一、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419.申请公示催告
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
420.申请公司清算
四十三、破产程序案件
421.申请破产清算
422.申请破产重整
423.申请破产和解
424.申请对破产财产追加分配
四十四、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
425.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
426.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427.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
428.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42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30.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
四十五、申请保全案件
43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432.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433.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434.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
435.申请仲裁前行为保全
436.申请仲裁前证据保全
437.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438.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
439.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
440.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441.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
四十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44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四十七、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
443.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四十八、仲裁程序案件
44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44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四十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446.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1)申请扣押船舶
(2)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3)申请扣押船载货物
(4)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
(5)申请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6)申请拍卖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447.申请海事支付令
448.申请海事强制令
449.申请海事证据保全
450.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451.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452.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
五十、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453.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
454.申请执行知识产权仲裁裁决
455.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456.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457.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458.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459.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460.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461.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462.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463.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第十一部分 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
五十一、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
464.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
465.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
五十二、公益诉讼
466.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1)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2)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467.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468.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469.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五十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470.第三人撤销之诉
五十四、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
471.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472.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47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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