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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有案底嘛怎么查,危险驾驶罪是犯罪记录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22: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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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嫌危险驾驶罪,一般如何才能不留下犯罪记录的案底
  • 有近50次盗窃前科的男子偷手机后又出交通事故,被抓个正着
  • 【刑事案件办理】交通肇事案件办理证据清单
  • 涉嫌危险驾驶罪,一般如何才能不留下犯罪记录的案底

    喝酒不开车,如果确实喝酒后不小心开了车,且遇到检测被抓,既然涉嫌危险驾驶的事情已发生,应做的是如何将影响降低到最小,避免因为一次侥幸心理而犯的错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影响。

    从本人办理的同类型案件,以及研究大量不起诉案例,在符合相应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争取检察院不起诉,不移送法院判处刑罚,不判处刑罚就没有犯罪记录。

    其一、血检或呼气式酒精检测在80mg至200mg/100ml之间

    其二、确实喝酒后驾车,遇到检测不要有冲岗或阻碍执法的行为,配合检测即可,冲岗属于加重情节,不可能在后期让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三、没有以下加重情形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四、被抓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

    其五、认罪认罚,签具结书。 其六、如有受害方,积极赔偿受害方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交通事故有案底嘛怎么查,危险驾驶罪是犯罪记录吗

    有近50次盗窃前科的男子偷手机后又出交通事故,被抓个正着

    记者 张国桐

    近日,在济南市历城区一名男子光天化日之下偷走了一部手机。然而,事后他又“惹”上了一起交通事故。也正因这一起交通事故,该男子被市民和民警联手抓获。

    9月11日中午,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华山派出所接到一家早餐店员工报警称,他放在收银台上的苹果手机被盗了。在接到此警情后,民警迅速赶到了现场。

    “根据报警男子描述,当天中午,在他发现手机被盗后,就立即查看店里的监控发现了偷手机的男子。”华山派出所民警王云涛告诉记者,在发现偷手机的男子后,报警人就迅速出门追赶偷手机的男子,并最终在距离门店不远处的路边追上了男子。没想到,在看到事情败露后,该男子就扔下手机迅速离开了现场。

    “根据这一情况,该男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是违法犯罪行为。”王云涛说,自“百日行动”开展以来,华山派出所一直对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对于此案,华山派出所会同历城刑警大队、法制大队迅速展开调查工作。

    12日凌晨,华山派出所又接到一家物流公司报警称,店内遭遇小偷光顾。

    “当时我们到达现场后,物流工作人员说,案发时他听到了动静,所以未让小偷得逞。”王云涛说,经过调查发现,12日凌晨进入物流公司盗窃未遂的嫌疑人就是11日中午盗窃手机的男子。综合种种线索,民警决定对两起案件展开深入调查。不过,民警未曾想到,嫌疑男子竟以“别样”的方式出现了。

    原来,12日上午,在二环东路上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与一辆私家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骑电动车男子想肇事逃逸时,被私家车车主发现。由于事故发生地点距离华山派出所较近,于是私家车车主就拉着骑电动车的男子到达了派出所,结果王云涛和同事一眼就认出了骑电动车的男子就是民警要找的犯罪嫌疑人。

    “认出该男子后,我们立即将嫌疑男子抓获。经查,犯罪嫌疑人徐某有近50次盗窃前科,在8月24日,被治安拘留的徐某刚期满释放。”王云涛说,徐某被释放后,因无经济来源,他先后在历城区、天桥区等地多次盗窃自行车、电动车、皮包。值得一提的是,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徐某驾驶的电动车就是盗窃而来的。

    目前,犯罪嫌疑人徐某已被历城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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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办理】交通肇事案件办理证据清单

    (一)物证

    1.原物及照片,包括机动车驾驶证(含军车驾驶证)、行驶证(含军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临时号牌等;车辆及所载货物等;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被害人的尸体、肢体、物品等;现场遗留的毛发、交通工具的脱落物等微量物证;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2.各种痕迹、生物物证等,包括血液、体液、指纹、化学液体残留物等。

    (二)书证

    1.车辆权属证明、车辆特征证明及驾驶行政许可证明材料。

    2.犯罪嫌疑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前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有关行为形成的票据、凭证、登记证明等相关证明。

    3.就医时形成的医疗治疗记录、CT、X光片,抢救形成的医疗记录、死亡记录等。

    4.犯罪嫌疑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与他人之间的书信、电报、通话清单等联系凭证。

    5.报案记录、投案记录、举报记录(信件)、控告记录(信件)、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能说明案件及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

    6.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前科劣迹以及其他法定或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材料。对有违法犯罪经历的,应当附有判决书、裁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等(包括犯罪嫌疑人因本案中同一行为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书、执行文书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投案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的书面说明;公安信息网査询资料;以及其他有关书面材料。

    (三)证人证言

    问清目击证人、知情人以及其他证人关于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发生的整个过程,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等,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后的具体行为、逃跑方向,肇事现场周边的情况,被害人被施救的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肇事车辆的基本情况、基本特征等信息。

    (四)被害人陈述

    1.问清被害人关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人员、经过、后果等方面的陈述。

    2.问清被害人关于犯罪嫌疑人、事故车辆等方面的详细情况。

    3.问清被害人本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遭受的人身伤害、财物损失等情况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绰号、出生年月日、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明(含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籍、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职业、现住址、特殊身份情况等情况。

    2.犯罪嫌疑人对于交通肇事犯罪行为整个过程的供述(包括时间、地点、经过、人员、环境、后果等)。

    3.犯罪嫌疑人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主观心态的供述。

    4.犯罪嫌疑人对于肇事后的逃逸、躲藏以及销毁、隐匿证据或有赔偿能力而拒不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等行为的陈述和辩解。

    (六)勘验、检查、辯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现场勘査: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现场查笔录等,包括对事故现场、关联现场、相关车辆勘查等。

    2.物证提取:物证照片、物证提取笔录等,包括提取的指纹、足迹、毛发、血迹、衣物等痕迹物品。

    3.尸体检验:尸表及解剖检验,尤其要结合鉴定意见和事故车辆等物证进行审查。

    4.活体人身检查:检查人身伤害情况,包括人身检查笔录、人身照片等。

    5.辦认:目击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对象、事故车辆等的辨认情况。被害人近亲属对死亡的被害人的辨认情况;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事故车辆、现场等的辦认情况。

    (七)鉴定意见

    1.人身鉴定,包括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伤情鉴定(参照2017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年龄鉴定(在犯罪嫌疑人年皊证据条件不足的情况下,对疑似14周岁以下或者不满16周岁、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年龄鉴定,如骨龄鉴定等)精神病鉴定等。

    2.物证技术鉴定,包括车辆鉴定;血液鉴定;毛发鉴定;指纹鉴定;轮胎痕迹鉴定;足迹鉴定;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鉴定;其他现场遗留物鉴定;化学品分析鉴定;其他痕迹鉴定。

    3.文件鉴定,包括涉案书证的鉴定。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其他录音、录像、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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