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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结案怎么撤销,事故认定书之前的协议生效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14: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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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故责任认定发生改变,之前签署的调解协议还有效吗?
  • 医患之间和解协议撤销的问题
  • 事故调解协议显失公平,法院判决撤销
  • 事故责任认定发生改变,之前签署的调解协议还有效吗?

    作者:翟一铭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

    原告:方某某。

    被告:沈某、李某某、沈某A、张某某。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方某某驾车与沈某B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沈某B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沈某B负事故次要责任。方某某不服,申请复核并被受理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方某某与沈某、李某某、沈某A、张某某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为除法定赔偿外,方某某自愿人道主义补助四家属17.5万元,四家属向方某某出具谅解书。协议签订后,方某某支付了2万元,沈某、李某某、沈某A、张某某向方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后交警部门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方某某、沈某B负事故同等责任。方某某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撤销方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第二条,即“除法定赔偿外,甲方自愿人道主义补助乙方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圆整”;2.案件诉讼费由沈某、李某某、沈某A、张某某承担。

    一审判决

    平湖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调解协议中的“除法定赔偿外,甲方自愿人道主义补助乙方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圆整”兼具两种性质,一是17.5万元额外赔偿是刑事谅解书的对价;二是人道主义补助即赠与。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是构成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是方某某对沈某、李某某、沈某A、张某某进行额外赔偿以获得刑事谅解书的重要基础事实。

    本案争议条款系基于第一份事故认定书而作出的决定,现第一份事故认定书已被撤销,最终方某某负同等责任,方某某是否构成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发生改变,方某某不需要为了刑事谅解书而进行额外赔偿。17.5万元额外赔偿作为刑事谅解书的对价的重要前提事实即交通事故责任发生改变,构成重大误解。17.5万元是作为法定赔偿外的人道主义赠与。

    根据双方约定的履行方式与时限,方某某已经履行2万元,尚有15.5万元未履行。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至于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第二条后方定根已支付的2万元,因该笔款项已经交付,方某某不得要求返还。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第二条“除法定赔偿外,甲方自愿人道主义补助乙方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整”。

    二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受害人家属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人民调解协议书第二条不存在重大误解,不应撤销。因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方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所谓重大误解,根据废止前的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的规定,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方某某主张其系基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错误认知而接受调解协议,在原事故认定书被撤销后,因重大误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亦应予以撤销。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人民调解协议书第二条已经明确该笔款项为方某某自愿支付人道主义补助款,虽然该协议是在交警部门认定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之后签订的,但彼时方某某已向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并被受理,事故责任认定可能会发生改变,方某某对此应有所认知。在复核结论尚未作出前,方某某接受调解协议,是在考虑相应责任风险及抚慰死者家属等诸多因素之下作出的自主选择,应为合法有效。

    更为明确的是,人民调解协议书未将方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作为接受调解的前提,方某某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等均有清晰的认知,且其行为的后果并未与当时的意思相悖,所以,涉案调解协议并不构成重大误解,不应当撤销。

    即使方某某当时是基于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认知,为减轻刑罚而接受调解协议,但此仅为方某某接受调解协议的内心动机,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评价不产生影响。

    律师观点

    1.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在性质上属于特殊的民事合同,对其效力的判定可以比照合同的效力规则进行审查。

    2.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肇事者与受害人家属签订的法定赔偿之外的补偿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

    3.即使之后原事故责任认定发生改变,也不构成重大误解。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人民调解协议仍然有效。

    交通事故调解结案怎么撤销,事故认定书之前的协议生效吗

    医患之间和解协议撤销的问题

    医患之间和解协议撤销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时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对行使撤销权的具体时限进行了规定,对于显失公平一方提起撤销权的时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最晚在“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提起撤销之诉。医患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协商、调解、诉讼三种途径,绝大部分医患纠纷均通过协商解决,但在协商过程中,因患者一方缺乏医学知识、法律知识,往往签署的协议对患方极为不利,且在协议条款里限制患者的各种权利,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公平原则,患方可以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协议。

    一、 案件经过:

    2018年10月6日,肖某某因摔伤致右小腿部疼痛、头部渗血到某骨科医院处治疗。病例资料显示,入院诊断: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2018年10月10日在腰麻下行右胫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 2018年10月18日,肖某某出院。术后右外踝有一枚螺钉尾帽外露皮肤,右外踝伤处红肿、疼痛,后皮肤破溃有少量黄色液体流出,发展到右小腿内侧中下段皮肤有一包快隆起,破溃后有黄色脓液流出,伴有臭味。

    2019年5月22日,肖某某与某骨科医院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某骨科医院减免肖某某第二次住院期间全部医疗费用,并给予肖某某肖某某外院治疗的药费4500元,额外给予肖某某补偿款10000元。2019年5月23日,肖某某开始到某骨科医院处住院治疗,于2期间行右小腿清创、脓肿切开引流术,右小腿清创、内固定拆除、扩创术,VSD负压引流术,拆除VSD术。2019年7月25日,肖某某出院,出院诊断为:右小腿术处感染(慢性骨髓炎、软组织感染、湿疹);右胫腓骨骨折内固定术后螺钉外露。

    后肖某某虽定期到某骨科医院处对伤口清洁换药,但小腿伤口一直未愈合。2019年底,肖某某向某市医学会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2020年7月9日,某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的分析意见中认为医方存在手术者无资质、手术时机欠妥、未告知不住院风险三项过失,并认定医方的以上过失与患者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有主要因果关系,患者拒绝住院延误治疗也有一定关系。最终的鉴定结论为:此医疗事故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的过失行为对患者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有主要责任。

    2021年4月2日,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某司鉴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肖某某2018年10月6日受伤,右胫腓骨下段骨折手术治疗后发生右胫骨慢性骨髓炎,构成捌级伤残。建议受伤后误工期贰年,护理期玖个月,营养期玖个月。

    案件经一审、二审后,最终判决某骨科医院赔偿肖某某人民币207031元。

    二、 律师点评:

    本案中,经医学会鉴定某骨科医院对肖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肖某某的慢性骨髓炎的损害还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参与度为主要原因力,肖某某的损害后果较大,其实际损失远远超出了协议赔偿的金额。依据《民法典》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第一,客观要件至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失衡,表现在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明显失衡以及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第二,主观要件方面利用一方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本案中,肖某某作为为医学常识和法律知识均相对匮乏的老年人,与具备专业医疗知识及有专业法律人员服务的正和医院相比在协调过程中处于明显弱势,且赔偿数额明显低于肖某某实际应获得的赔偿,一般来讲,低于应该赔偿数额的30%就应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案中,肖某某应得赔偿为20余万,而医方协议赔偿仅仅为14500元,很显然已经构成了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另外,对于撤销权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起算时间点应当为司法鉴定的损害结果出来时,此时患者一方才知道具体的损害后果,以及根据该损害后果进行赔偿计算,方能知道协议赔偿金额是否存在显失公平之情形,因此鉴定结果出来的时间点为计算撤销权行使的时间起算点。

    事故调解协议显失公平,法院判决撤销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蒋小云 陆婷婷 记者 顾元森)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在达成了调解协议书后,伤者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调解协议。近日,南通如东法院对一起这样的纠纷作出了判决。

    据了解,2020年3月,王某驾驶汽车与骑电动车的李某相撞,导致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天,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额骨、左侧眼眶壁骨折,左侧额颞部头片血肿、脑震荡,经治疗后出院。8月,李某与王某及其保险公司达成了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损失2.5万多元。同年11月,李某又被诊断为胸椎骨折,并住院治疗。2021年4月,李某就其伤残程度向法院申请了诉前司法鉴定,最终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之后,李某认为当初签订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显失公平,应当撤销,于是起诉到如东法院。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王某、保险公司签订协议时,其对自身伤情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缺乏判断能力,协议所约定的赔偿金额远低于李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额。李某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案涉调解协议。

    法官表示,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合同,如无可撤销或无效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也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案中, 李某在签订案涉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时,对自身伤情是否能构成伤残等情况缺乏判断能力,最终导致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法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不幸受伤,应当待伤情治疗结束后,再处理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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