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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销案怎么查找,执行案终结和终本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12:31:08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销案怎么查找,执行案终结和终本】,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销案怎么查找,执行案终结和终本】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销案怎么查找,执行案终结和终本
  • 交通事故自动结案期限为多长时间,一般事故处理时间是多久?
  • 扫黑专题片:元谋公安局原政委参加黑老大婚礼,随高额礼金
  • 终本,终结,执毕....执行结案方式,读这一篇就够了
  • 交通事故自动结案期限为多长时间,一般事故处理时间是多久?

    我们知道,随着经济的不断进步,小轿车,货车,客运车随处可见,公路的建设也是越来越频繁,但是在进步的过程中也带来了很多不利的东西,虽然对于交通方面,我国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还有会有人因为不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交通事故自动结案期限为多长时间,一般事故处理时间是多久?

    网友咨询:交通事故处理结案时间怎样?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柴少远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是不会自动结案的,交通事故结案必须要事故本人去交通事故科办理事故的手续才会结案,如果不去结案,事故科会始终保留那个事故的案底,不会取消。

    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调解未成功的,应当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时候一般就走民事诉讼的程序了。

    交通事故处理结案时间: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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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少远律师解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致人伤残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者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抚慰金。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除以上几种外,还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以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损失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毕业,现为执业律师,先后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精于法律研究,勤于法律实践,忠于当事人委托。

    扫黑专题片:元谋公安局原政委参加黑老大婚礼,随高额礼金

    “从我的职业身份,从我的职责要求来说,我直接和这些有前科的人交往确实是非常不恰当的。过度的自信和自大,觉得自己能够控制得住,能掌握得了。作为曾经担任县公安局扫黑办主任十年之久的我,成为了扫黑除恶破网打伞的对象,完全是咎由自取。” 在1月6日晚云南卫视播放的《惩腐肃贪雷霆打“伞”——楚雄州惩治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警示录》专题片中,楚雄州元谋县公安局原政委李晶这样忏悔道。

    长期以来,以纳志东为首的黑恶势力在元谋县滋生蔓延,该团伙实施抢劫、开设赌场、控制蔬菜交易市场、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敲诈勒索。老百姓怨声载道却有案不敢报,原因就在于李晶。

    专题片中提到,李晶与纳志东交往密切,称兄道弟,经常在一起吃吃喝喝,在当地是公开的秘密。李晶的“马前卒”文定亮在元谋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以及在担任元谋县公安局平田派出所所长期间,在李晶的授意下,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私自藏匿犯罪嫌疑人纳志东等人的违法案件材料,并为其销案、抹案,开脱罪行。

    纳志东等人每年都在冯某经营的烟花爆竹摊购买烟花,表面上是购买,实际上是强买强卖。迫于纳志东团伙的嚣张霸道,冯某敢怒不敢言。2013年除夕,纳志东等人又来“购买”烟花。由于搬运数量太多,冯某想要进行清点,却被纳志东等人打伤。当晚,纳志东等人被拘留到元谋县看守所。春节刚过完,这几人还没有接受调查,就被违法办理了取保候审。此案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被文定亮做了抹案处理。

    此外,李晶和文定亮两人多次违反廉洁纪律,违反工作纪律,在公共场所陪同宴请纳志东等人吃饭,参加纳志东婚礼,并贺送高额礼金,为黑恶势力站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随着“7.05”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调查的不断深入,李晶和文定亮充当保护伞的丑恶面目一步步揭开。正是在李晶的撑腰袒护和文定亮的全面掩护下,以纳志东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才有恃无恐、为非作歹、横行乡里。

    专题片提到,自2010年至2017年,李晶先后7次以违法手段擅自处理了涉及纳志东黑社会性质团伙案件,帮助其与团伙成员逃避法律处罚,卖房给纳志东,在纳志东羁押于派出所期间,帮助其外出办理结婚登记,探视家属等。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深入,纳志东等人落网。此时,李晶自知罪责难逃,在其被留置的前几天,李晶曾向组织提出辞职,企图逃避处罚。在接受调查前,留在其手机百度中最后一个搜索词条是“公务员辞职”。

    2019年1月29日,楚雄州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李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楚雄州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9年5月5日,楚雄州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对李晶决定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终本,终结,执毕....执行结案方式,读这一篇就够了


    导读:
    在执行实施类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有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案件进度等方面确定不同的结案方式,实践中,执行结案方式较多,往往案件当事人无法准确区分,甚至发生混淆。因此,执行法律服务团队为各位进行梳理和厘清。


    一、
    执行结案方式知多少?

    甲:执行法官跟我说案件终本了,这是什么意思,钱还要的回吗?

    乙:执行法官建议我先撤回执行,撤回后怎么再申请执行?以后是恢复执行还是重新立案?

    丙:执行法官说我的案件结案了,是可以去领钱了吗?

    实践中,类似于上述甲乙丙当事人的问题并不少见,在无特殊情况下,执行实施类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期限为六个月。但是,执行结案并不意味着执行案款一定全部到位,执行结案的方式多种多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下称“《立结案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1)执行完毕、2)终结本次执行、3)终结执行、4)不予执行(一般是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期限提异议且成立)、5)销案(一般是被执行人对管辖提异议且成立)、6)驳回申请(法院主动审查后发现本不应立案)共计六种。

    鉴于后三种结案方式相当少见,以下重点介绍三种最常见的结案方式,即终结本次执行(以下简称“终本”)、终结执行(以下简称“终结”)、执行完毕(以下简称“执毕”)。

    二、终本、终结、执毕,傻傻分不清楚?

    (一)终本的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在司法实践中,是适用比较严格的一种结案方式,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9条第1款规定,经过执行法院的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才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65条中,将上述“并经院长批准”的字眼已经删除,赋予了合议庭更多的决定权。

    由于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过于宽泛,为了规范终本的适用,最高院201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第一条规定,对于2016年12月1日之后立案的案件,终本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程序性条件:

    1、已发出执行通知且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名单;

    3、已穷尽调查措施但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无法处置;

    4、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5、已依法予以查找但被执行人仍下落不明;对于妨害执行的人已采取强制措施;对于构成犯罪的人已启动追究刑事责任。

    如上表所示,适用终本时,实际上人民法院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但仍然无法执行到全部款项。终本后,法院会制作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应送达申请执行人(注意并非当事人,被执行人无需送达)。

    但是,终本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无疾而终,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二)终结执行的适用

    终结执行的方式繁多,依据《立结案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1、撤销申请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

    2、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

    3、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4、追索三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5、公民既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力偿还借款;

    6、法人或其他组织“死亡”后无财产、无承继,无法变更执行主体;

    7、刑法第53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8、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9、行政执行标的灭失;

    10、案件被提级执行;

    11、案件被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

    12、案件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

    1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司法实践中,由于终本的适用相当严格,所以申请执行人在考虑被执行人暂无财产、被执行人财产不宜处置、案件需协调查封财产处置权等原因时,申请撤销(回)执行案件则比较普遍(即上述表格第1种情形)。在程序上,除了上述第10项、第11项、第12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结案的,法院都应当制作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裁定书上会注明,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仍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需要提示的是,依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两年内重新申请执行,是指申请恢复执行而非另行立案,此时人民法院立的案号是执恢字,不是新的执字案号,当事人一般先向执行法官申请恢复执行后,再由执行局移交立案庭立执恢案号,同时该两年的期限适用诉讼时效中中断、中止的规定。

    另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人民法院对于申请撤回执行和申请撤销执行系混同使用,在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后,收到的是依据上述第一款“撤销”申请执行而得到的裁定书,我们认为,严格意义上撤回执行和撤销执行存在一定区别,在此文中我们不做赘述。

    (三)执毕的适用

    执行完毕,通俗的说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费用全部到位。

    依据《立结案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采用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一般存在三种情形:

    1、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

    2、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

    3、当事人按照双方确认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因此,如果执行案件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那么人民法院会制作结案通知书,并送达给案件当事人,主文一般表述为:被执行人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执行完毕的案件,即无法再恢复执行,但若申请执行人认为案件实际未执行完毕的(如案件款项的计算方式和执行法官不一致),可针对该执行行为提起执行异议,并对异议的裁定结果提起复议。

    (四)终本、终结、执毕的区分

    1、执行完毕与终结执行的区别

    执行完毕

    终结执行

    执行完毕=执行终结

    终结执行≠执行终结


    执行完毕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全部实现,从而使得案件顺利结案。


    终结执行是指执行案件因客观原因而无法执行完毕,导致原负责案件执行的法院不得不终结该执行案件。

    2、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的异同

    两种结案方式均未执行完毕,属于一种暂时中止的法律状态,但两者又有较多区别,以下在表格中列明:

    区别名称

    终结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

    适用情形

    适用的情形有13种(见上文表格)

    一般仅适用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恢复执行时限

    再次申请执行受两年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申请恢复执行时不受执行时效期限限制

    送达文书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

    恢复执行的条件

    除了《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0条明确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恢复执行外,其他情形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恢复执行有两种方式:(1)法院会依据财产查询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执行。(2)申请执行人自身如果提供了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也可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执行。

    三、结 语

    从基本解决执行难,到切实解决执行难,结案率成了压在每位法官身上的大山。然而,简单的结案数字背后,是无数法官、法警、书记员加班加点,甚至不堪重负的结果,愿此文能让更多的人充分了解执行阶段的结案方式,理性看待执行结果,也愿每个执行案件都能顺利执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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