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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与违法性,若喝酒后找朋友代为开车,但因朋友车技不够好,喝酒者在小区里驾驶约9米,此行为是否要罚?
近日,浙江嘉兴海宁法院就通报了这样一个案例:海宁一老司机因醉驾挪车9米被处罚,他因此与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产生争议,后将交警支队告上法庭。
朋友过不了小区里的一个弯道帮开9米
正好被交警查到酒驾
今年1月某天的中午,钱某与朋友一起在嘉兴海宁许村某酒店喝酒吃饭。结束饭局后,钱某的朋友章某开车将钱某带至桐乡某公园附近休息,并将车子停在桐乡某小区内。当晚8点左右,钱某再次联系章某,想让章某送他回家。
双方在停放车辆的小区碰面后,由章某开车,准备驶离小区。但开到小区内的一个弯道时,因周边停放的私家车挡路,章某一直无法将车开出来,于是钱某这个“老司机”就代章某来开过这个弯道。
事发现场
约行驶9米后,双方再重新调换位置。可没想到这一幕,正好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酒精含量鉴定,钱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达1.25mg/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次日,桐乡市公安局就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行立案侦查。
今年3月,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钱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4月,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桐乡公安依法撤销对钱某的立案决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行政处罚也不用罚
交警:不追究刑责与行政处罚间并不矛盾
虽涉嫌危险驾驶一案撤案了,但钱某觉得自己的情节显著轻微,应将行政处罚也撤销。于是,他将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钱某说,他是在小区内部开车,被查获时离主干道还有20余米,周围没有店铺,人员稀少,“并且我中午、晚上均找朋友来接送我,没有酒驾的故意,本案也没有产生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刑事已认定不构成犯罪,我认为行政也不应当处罚。”
对此,被告交警支队辩称,一旦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即使只是转了9米左右的弯道,也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同时,钱某明知其处于酒后状态仍实施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
而公安机关依法不追究钱某刑事责任,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之间并不矛盾,撤销刑事立案只是说明钱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但不代表不具有行政可处罚性。
法院:该开放式小区通道属于道路
其醉驾行为并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证据看,钱某确实没有长时间酒后驾车的故意,但他已察觉自己中午喝酒过多,其应当知道晚上8点多时,很可能仍处于醉酒状态。在章某难以转弯时,钱某没有选择下车予以指挥,而是认为自己意识清醒,为了方便直接代为开车转弯。
但案发地点为开放式小区,小区未设置任何道闸或安排管理人员,其中的通道允许行人与车辆自由通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道路的定义。
钱某应当意识到,小区内部的人员与车辆具有流动性与不确定性,而弯道本就属于容易因视线遮挡发生意外的地点,钱某酒后的状态将会影响其快速反应的能力。但钱某仍为了方便而代为转弯,放任危害后果产生,该行为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仍构成行政违法。
最终,海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指出,法律不强人所难,当时钱某完全可以采取下车指挥或者联系其他车主来挪车等安全的方式,但钱某为了方便直接代为转弯,放任危害后果产生,该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同时,钱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达1.25mg/ml,已超出了醉酒的法定标准,也说明其行为并不轻微。且任何人都不应该自认为情节轻微,而实施违法行为。
“因为刑事追责的谦抑性,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但这并不代表行政处罚同样可以免责。”法官也再次提醒,大家应该对酒驾的危险性有全面的认识,切勿过于自信而难回头。
(来源:浙青网)
开车多年,总会遇到一些没法言说的事。
那是五年前,我还住在水岸听涛。一天傍晚五点钟左右,我开车回到小区门口,我车上有四个人,在离小区大门还有五六来时,一老爷推着自行车从行人门里出来,直歪直歪的就连人带车倒下了,我急忙下车查看,老人倒下的位置离我的车还有两三米,但,老人倒下位置也挡住了我进入小区。
老人坐在地上,我走也不是,不走也不是。走,肯定弄一个肇事逃逸。不走,肯定被冤。但我想,也许能说得清呢。
报警的同时打了120,十来分钟救护车就来了。我的女同事陪老人去了医院。不一会交警也来了,正儿八经地拍了事故现场的照片。并且让我掏出驾驶证行驶证等一一登记。
我忍不住了,这现场与我毫无关系呀,换一句话说我的车与老人没有论何接触,老人连人带车跌倒了,与我和我的车没有一丁点关联。
警察叔叔开口了,我至今忘不了那种象教训犯罪嫌疑人一样的语气:即使是你的车,惊吓到人,你也应该承担事故责任。
我的保险公司理赔员也到了现场。如果认定为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理赔。但是,应该做出事故认定责任书吧。
谢天谢地,老人送到医院后按程序做了一系列的检查,除老人的基础病之外,毫毛无损。但救护车费、检查费一共花了840元。
三天后,交警大队通知我:除了已花去的840元外,老人不要我赔偿了。事故做撤案处理。
三天后我搬离了水岸听涛,再也没看到那位老人。
谢谢老人的宽宏大量。假如还能见到他,我一定会赔礼道歉:假如我惊吓到您,请多包涵。
串通企业人事获取员工信息,私刻公章伪造劳动合同,利用一系列匪夷所思的手段,昝某等数十人竟为四百余名不符合条件的工人,先后从社保中心骗取失业金达48万余元!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昝某、凡某某等十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另有部分人员因犯罪情节轻微,公安机关已另案处理。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协助追缴被骗的失业保险金,截至2021年3月,社保中心已追回大部分失业保险金,挽回了国家损失。近日,这起诈骗失业保险金的案例被最高检评为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从失业金里摸索出一条“致富经”
2017年,与前同事的一次偶遇,让昝某看到了致富的商机。
11月的一天,从事人力资源中介的昝某在社保中心遇到曾经的同事小张来办理失业金。小张抱怨着自己被开除的经历,而昝某的注意力却被他手里拿着的失业金申领单吸引了。“原来领失业金的单子都差不多。”昝某回想起自己曾在杭州离职后,领取失业金的经历,再与小张一打听,了解到只需准备失业救济单、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加盖公章就可以领取失业金。这时,他的心里有了一个大胆的想法:“只有被单位开除的人才可以领失业金,但如果想个法子帮这些主动离职的人领到失业金,那就可以从中抽一定的手续费了。”
原来,昝某曾就职的这家企业,是当地的一家用工大户,而昝某因替企业招聘暑期用工时结算待遇的问题,私下刻过一枚公章,至今还保留着,有了公章,正好可以伪造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于是,昝某找到同样做招工中介的林某某,力邀他一起来做骗取失业金的这门生意。两人最终约定,由林某某在该企业寻找主动离职、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工人,昝某则负责提供申领失业金的所有材料,成功办理后,两人再按比例分成。很快,林某某找来了两个已经离职的工人,昝某则在社保中心领取了失业登记表后,又伪造了两人的解除劳动合同单,再利用假的公章盖了章。
但第一次尝试,两名工人却因“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对,被社保中心拒绝办理失业金。于是,昝某借口帮同事办理,向工作人员仔细询问后做了修改,再加盖上假的公章,这一回,两人果然成功申领到了失业金!有了这次的经验,昝某的“生意”开始越做越疯狂。
代理数十人疯狂“吸金”
此后,昝某不再满足于单兵作战,着手物色了十余名代理。这些代理都是他曾经在该公司的同事,昝某与他们约定,代理负责在企业寻找合适的离职工人,他负责提供所有的材料,成功办理失业金后,代理可对领取失业金的工人“自主定价”收取一定的费用,而昝某则根据工人的工作年限,按照一年工作年限收取500元、两年1000元,1500元封顶的标准,向代理收取“手续费”。
2018年7月,常州市武进区社保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办理几起该公司离职员工失业金申领手续时,发现这几人提供的劳动合同解除证明都有一个同样的问题:合同终止时间和填报日期相差有一年多。为何失业一年之后,才来领取失业金?这让工作人员心生疑窦,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后得知,这几份合同均为伪造的虚假合同。联系到近半年以来,该企业申领失业金的人数明显增多这一情况,社保中心立即进行倒查。这一查,也让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倒吸了一口冷气:自2018年以来,共有563人提供虚假证明,这其中只有10人是符合领取条件的,其余553人都是主动离职,并不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虽然事发后已及时停发,但仍有428人已经实际领取到失业金!
社保中心报案后,警方根据线索,对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人员逐一进行查找询问,发现昝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2019年2月至3月,昝某、凡某某等十余人被警方抓捕归案,移送至武进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审查,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昝某通过多家企业私刻公章,伪造企业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帮工人填写身份信息等手段,纠集林某某、凡某某等十余名代理,帮助数百名不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工人骗取了失业金。本案因涉案人数众多,且遍布全国,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仍有400余名骗取失业保险金的工人无法联系到案。为准确适用法律,精准打击犯罪,承办检察官积极引导侦查,通过现有书证与嫌疑人笔迹比对、账户资金往来记录和聊天记录等证据,最终确定犯罪金额为48万余元。
积极履职追诉7人、追赃102万
2019年5月,昝某、凡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被移送武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通过对昝某聊天、转账记录审查,发现了另有7人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该案诈骗犯罪活动,而其中,嫌疑人储某某曾在涉案企业的财务部门工作,负责的正是人事工作,案发后,储某某已被公司开除。
经过仔细审查证据、反复讯问嫌疑人,检察官捋清了储某某与昝某勾结的犯罪事实。原来,为了在办理失业金时能准确填报信息,昝某串通了储某某帮助其在企业人事系统内查询离职员工的信息,并将这些离职人员从社保系统中及时退保。“按照公司规定,会在每个月的固定日期,从系统内对离职人员进行退保操作,昝某要我提供这些主动离职人员的信息,并第一时间为他们退保,方便他及时办理失业金。”储某某供述,她向昝某提供了该企业及下属子公司内至少两三百人的离职信息,并从昝某处赚取十万余元。承办检察官认为,储某某等7人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大,且涉案金额均已达到追诉标准。因此,检察机关依法向侦查机关建议,对储某某等7人进行追诉。
主动策划组织、骗取失业金的昝某、凡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那参与骗取失业金的离职工人,又如何定罪呢?检察官综合证据认为,本案中有40余名离职工人参与诈骗失业保险金数额已经达到6000元以上,但这些工人主观恶性不大且能积极退赃,检察官秉持宽严相济原则,建议侦查机关不予立案或作撤案处理。
“失业保险金涉及民生民利,恶意骗取国家失业保险金,不仅造成国有财产损失,还损害了失业者的切身利益。”办案过程中,检察官积极履职,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社保部门程序简单、审核不严,相关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失业保险金宣传不到位等问题,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用工单位针对重要人事岗位设立两名或以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互相监督。同时,建议社保中心和全区用工企业加强横向联络,企业充分运用网络技术手段与社保部门对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让犯罪分子有机可趁。检察建议发出后,相关企业第一时间对用人制度、岗位设置等行了整改,社保部门也及时上线了失业金领取线上申报系统,实现与全区各企业用工信息的实时共享,及时堵塞了社会管理漏洞。
该案中,昝某等人利用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时间长达9个多月,涉案冒领保险金的工人达400余人,且大部分无法联系到案,社保中心因犯罪造成的损失已达129万余元。为尽力减少国家损失,武进区检察院多次与侦查机关、社保等部门沟通协商,依法向被告人追缴赃款共计55.5万余元,并通过社保网站查询、群发短信、发函等形式,先后向150名工人追缴被骗失业保险金共计47.2万余元。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武进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先后对昝某、凡某某等10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昝某、凡某某等十人因诈骗罪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与此同时,经检察机关积极协助追缴,截至2021年3月,社保部门已追回被骗失业保险金102.7万余元,案件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通讯员 夏丹 张雪梅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斌
来源: 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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