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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庭中哪些属于家庭暴力,家暴对离婚案件的影响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07: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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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堪妻子长期谩骂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夫妻三年未说话 这些“隐匿”家暴要小心
  • 离婚纠纷中涉家暴的法律后果解读
  • 不堪妻子长期谩骂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夫妻三年未说话 这些“隐匿”家暴要小心

    原标题:不堪妻子长期谩骂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夫妻三年未说话全职妈妈起诉离婚…这些“隐匿”家暴要小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据上海新闻广播消息,前段时间,江西吉安一男子因不堪妻子长期威胁、谩骂,成功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这也引起了人们对“家庭冷暴力”的关注。家庭冷暴力算家暴吗?还有哪些容易被忽视的家暴类型?下面几个案例,或许会对我们有所启发。

    | 案例1 夫妻双方三年未说话,全职妈妈起诉离婚

    王涛(化名)是一名高校教师,程敏(化名)是一名全职妈妈,二人结婚数年,有一个可爱的9岁女儿。近来,程敏主动起诉要求离婚。

    程敏诉称,近三年来,夫妻双方在家从来不说话,不交流,丈夫对她漠不关心,如果有问题都是通过孩子来传递,家里气氛如同冰窖,夫妻矛盾不可调和,感情已完全破裂。

    王涛则反驳,自己在家中也一样难受,“当我看到她或是听到她的声音,我都会不舒服,如果不是为了孩子,我早就离开这家了。”

    虽然夫妻双方“无交流”,却都很爱孩子,坚持要求抚养孩子,不愿意妥协。

    父母的状态,也深刻地印在了孩子的心中。“我的爸爸妈妈在家从来不说话,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别人家的爸爸妈妈都和孩子有说有笑,但我的爸妈,他们虽然都和我说话,但他们之间没有交流,我在家一点不开心,很痛苦。”9岁的女儿说,无法理解自己的父母为何会这样,“虽然我表现很乖,但我的脑子有很多‘为什么’,我的注意力也无法集中,他们以为我小,什么也不懂,实际上我也希望他们能分开,各自过开心的生活,而且我愿意和妈妈一起生活。”

    男方得知女儿的想法后,比较诧异,其认为孩子会选择经济等各方面条件都相对比较优越的爸爸,但最终,他也尊重了孩子的意见,在财产和抚养费上都做出了让步,让离婚后的母女俩能过上相对稳定的生活。

    | 案例2因丈夫冷暴力,妻子诉讼离婚

    张某与曹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张某怀孕生子后,认为曹某对其不关心体贴,不疼爱呵护孩子,存在一系列自私冷漠的行为,将曹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判决书显示,二人自结婚至分居期间,曹某对张某实施了一系列家庭冷暴力行为,以隐匿性手段对张某的精神进行摧残,如在双方结婚前,张某未婚先孕,曹某从未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自责过;婚后曹某频繁出差,对怀孕的张某不闻不问等。共存在10余项家庭冷暴力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家庭冷暴力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渐进的、持续的、隐匿性的行为,属于一种道德的缺失和人格的缺失。实施家庭冷暴力行为的曹某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有过错,侵犯了妇女儿童基本权益,应当承担责任,并向无过错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案例3妻子长期受到丈夫经济控制,未意识到这也是一种家暴

    李梅(化名)曾经长期遭受过经济控制类型的家暴,但她却从未意识到这是家暴。

    结婚后,李梅在前夫的鼓动下,辞职当了全职家庭主妇,但家中的经济大权全部在前夫手中,让她想不到的是,每月前夫向她发放有限的“生活费”后,她所花费的每一分钱都需要向前夫“对账”,如有一点出入,前夫就对她冷言冷语,并借此“断供”她下个月的“生活费”作为惩罚。这种长期的经济依附使她的精神受到极大的压抑,正常的社会交往也受到了严重影响,想出去工作,前夫又不允许,她痛定思痛后终于离了婚,找到了工作,实现了自己的财务自由。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南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因此,李梅的前夫以“生活费”为“武器”,强行干涉以致影响她正常社会交往时,他们的婚姻家庭平等关系就发生了扭曲,这种以经济控制方式给对方精神造成侵害的行为,同样构成家暴。

    划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而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于2008年3月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则将家暴明确概括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事实上,在对家庭暴力的认知方面,很多人仅仅局限于肉体的摧残,而精神虐待、性虐待、经济控制等家暴行为,常常被视为“家庭纠纷”“家庭矛盾”,使反家暴陷入了“受害者不举,则对施暴者不究”的尴尬循环。因此,只有当事人走出对家暴的认知误区,才能依靠法律远离家暴。

    遭遇家暴时该怎么办?

    王南表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受害者首先要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第一时间报警,不要容忍放纵这种行为的发生。其次,要有证据意识,遭受家暴后,要注意收集的证据有报警、接警、出警记录;鉴定资料、医院病历、伤情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邻居证人证言;施暴者保证书、短信、微信记录;妇联、社区、居或村委等组织、团体出具的相关材料等。

    离婚纠纷中涉家暴的法律后果解读

    来源:京法网事

    转自: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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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已正式实施六周年。同时,我国民法典也颁布施行一周年。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个人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注重“优良家风”建设到加大权利保护力度,民法典和反家暴法一直注重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期京小槌普法选取适用民法典审理涉家庭暴力的典型离婚案件,深度解析离婚纠纷中认定构成家暴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



    康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康某(女)与王某(男)于2004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康某诉称,王某婚后不久便从公司离职无工作,一直由康某负担全部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自2015年起,王某常因家庭琐事对康某进行殴打,2015年6月8日21时,王某与康某发生争执,王某将康某头部用钝器砸伤,康某报警并做了伤情鉴定。康某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本案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康某不够冷静过于草率,王某愿意改正过错,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小槌释法:

    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可能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环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张某诉焦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焦某(男)于2014年3月5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焦某酒后经常当着孩子的面对张某进行谩骂、殴打,孩子因受到惊吓常常放学后在街上游荡不敢回家。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归其抚养,焦某辩称张某是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收入,没能力抚养孩子。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焦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孩子判归张某直接抚养。焦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小槌释法: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由此,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

    审判实践中,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但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此时是否会导致其丧失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呢?其实,家暴行为是一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看见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



    郎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郎某(女)与李某(男)于2017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日渐疏离,郎某便搬到单位宿舍居住。李某多次到郎某宿舍大肆吵闹、威胁。其后,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财产。李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向郎某连续发送微信百余条,内容均涉及恐吓威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某构成家庭暴力。在财产分割上依据照顾女方原则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李某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小槌释法: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实践中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以及精神方面的伤害。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郎某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但其对受害方的伤害却不亚于身体暴力。因此,应摒弃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暴的错误观念,对于精神暴力也要勇敢说不,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利益。




    一方遭遇家暴离婚可请求施暴方进行损害赔偿



    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唐某(女)与刘某(男)于2015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由于二人年龄相差较大,刘某又生性多疑,其常在唐某下班途中跟踪监视唐某。回到家中刘某反复盘问唐某是否与异性往来,一旦发现有异性给唐某发送微信或打电话,就对唐某恶语相加并让唐某下跪自扇耳光,导致唐某右耳穿孔,白天常产生幻听。其后,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刘某构成家庭暴力并判决支持唐某要求刘某支付10万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小槌释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家暴行为不仅会给受害方的人身造成损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创伤和消极影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也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离婚纠纷中家暴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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