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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于1992年颁布,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作了较大修改,于2018年作了个别调整。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30年来,为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权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那么本次修订的重要意义是什么?有哪些亮点?主要内容是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进行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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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法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郭林茂表示,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的必然要求,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集中体现,是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有力支撑,也是回应社会关切的现实需要。
今年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重要节点,也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30周年。在此背景下,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系统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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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明确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均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党的执政纲领,充分彰显实现男女平等的坚定意志。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还在各章中不断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确保广大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遇、平等享有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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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强化特殊保护
郭林茂介绍,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各方面权益作出规定。在体现和落实全面保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结合妇女自身特点和妇女工作实际,强调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在医疗保健和健康检查、公共设施配建、生育服务保障、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诸多方面,根据妇女特点提供特殊保护,为有效实现男女平等和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在完善政治权利保障方面,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明确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在完善人身和人格权益方面,一是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二是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三是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四是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五是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六是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是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八是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九是规定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心理健康服务支持以及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健康检查,合理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设施。
在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一是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三是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四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规定加强对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在完善婚姻家庭权益方面,一是规定国家鼓励婚前体检,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二是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三是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制度。
在完善救济措施方面,增加一章关于“救济措施”的规定,作为第八章。一是规定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二是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三是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监督。四是规定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制度。
在完善法律责任方面,就违反有关报告义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义务、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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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重视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心、关爱和支持妇女发展,明确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组织动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结合工作职责和自身特点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妇女权益保障事业。
与此同时,充分尊重妇女的重要主体地位,明确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困难妇女提供必要帮扶,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更好发挥妇女“半边天”的重要作用。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人民网北京7月15日电 (薄晨棣、李楠楠)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规定》共13条,以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为出发点,进一步清除该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明确规则。
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根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适当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结合审判实践,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明确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郑学林介绍,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践踏,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规定》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回应社会关切。
来源: 人民网
《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原来的61个条文修订至86个条文,可见其修订的内容之多。本文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内容进行简单分析,特别是以法律的形式扩大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妇女保护的范畴,供大家交流、探讨,如有错漏请予以指正。
一、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展进程(特别是离婚或分手后)。
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各地自2008年以来的司法实践,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干预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也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通报人民法院近年来打击家庭暴力行为的有关情况,其中案例6“钟某芳申请诉后人身安全保护案——诉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分手暴力’”,已离婚但被前夫骚扰的钟某芳,法院给钟某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我国在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单独列一章共计10个条款即《反家庭暴力法》的第23条至第32条,但《反家庭暴力法》对保护令的申请主体规定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等侵害行为”,从而将申请保护令的主体限定在具有血缘关系、亲属关系、夫妻关系、或者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对于离婚后、分手等男女关系之间的骚扰等,并无明确规定,且在实践中有争议。
《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亦在2020年11月2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个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其中案例3“周某及子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是一起针对“离婚后家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案例8“吴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是一起同居关系的一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但笔者在碰到这两类情形时而需要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时,仍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2022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身安全保护令都进行了细化规定。
此次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第2款规定:“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为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被纠缠、骚扰等的妇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规定的意义。
毫无疑问,《反家庭暴力法》基于本身的立法目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主体是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家庭成员之外共同生活居住的人。但实际生活中,女性受到的侵害是相对较多,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将以恋爱、交友为由、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的情形中,受到纠缠、骚扰妇女等,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扩大受到他人骚扰、纠缠等的妇女的保护时间维度,以及申请保护令的主体,更是为离婚后、分手后的妇女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的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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