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婚姻家庭的变迁是什么意思,以下6个关于婚姻家庭的变迁是什么意思的法律常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常识资讯。
一、 近50年中国婚姻家庭政策的变迁1、1950年代初至1970年代后期——第一部《婚姻法》出台及其贯彻执行2、1980年代至20世纪末的20年——第二部《婚姻法》与相关政策法规的颁布3、新世纪以来的近5年——《婚姻法》修正案与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二、婚姻家庭政策变迁对女性的影响1、女性的家庭和社会地位得到跨越式提升2、女性的特殊需求和特殊利益适时得到特殊保护2、女性主体意识不断增强,由依赖走向自立 1950年4月,毛泽东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1950年5月1日起颁布施行。这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这部婚姻法共计8章27条,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等章节。它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这些原则也构成了新中国婚姻家庭政策的基本内容。婚姻法颁布后,中央政府通过大规模的宣传教育和各种行政手段,推动婚姻法的贯彻实施。1950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要求全党同志应认真学习婚姻法,保证予以正确执行。从1950年到1952年,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都曾多次发出贯彻婚姻法、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通知。1953年3月被中共中央和政务院确定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领导下,全国各地都成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向广大群众进行了有关婚姻法的宣传,基本上做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1955年6月,《婚姻登记办法》公布,确立了以婚姻登记为中心的婚姻管理制度。在1951年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条例》中,除了明确规定男女同工同酬外,还规定女工在产前产后休假56天,工资由单位照发。同年发布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坚决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反对歧视迫害妇女的通知》指出,要办好托儿所和各种妇幼保健事业,以减轻妇女的家务负担,使她们更好地投入社会生产。国家出台的这一系列政策考虑到了妇女特殊的生理需求,为妇女参加社会工作、与男性获得平等的社会地位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以及与其相配套的政策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已有的婚姻家庭政策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社会需求,70年代末,适当调整婚姻家庭政策提到了国家的议事日程。1980年9月10日,经过修订,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80年通过的第二部婚姻法,与1950年的婚姻法相比较,主要修改之处为:1、对基本原则的补充,即在重申原《婚姻法》各项原则的同时,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规定;2、对结婚条件的修改;3、扩大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4、对离婚条款的增补;5、增加了对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人依法制裁和强制执行的条款和有关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的规定。新婚姻法颁布后,国务院于1980年12月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通知,又于1981年12月发出《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婚姻法的通知》。政府和妇联等系统还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攻势,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推动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在这段时期,国家不断出台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它们既是对1980年婚姻法的补充完善,也是新时期我国婚姻家庭政策的新发展。主要有: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1992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而详细地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1994年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1995年,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1980年11月,民政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办法。1986年3月,民政部又重新修正颁布了《婚姻登记办法》,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的执法地位,确定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出证制度等。1994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具体规定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等。1983年3月和8月,民政部相继颁布了《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9年先后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93年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离婚后的若干问题提出了明确规定。1999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和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制度作了简要的规定。
社会需要变了,所以家庭变了,家庭是历史地变化着的社会现象。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家庭的特点是受生产方式制约的 。1、中国家庭变迁的社会背景全球各国普遍进入工业化,甚至信息化社会。中国:经过五四运动对封建婚姻的批判,新中国成立后首先颁布的法律就是婚姻法。上世纪70年代起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开始产生第二代独生子女,在一些城市也开始有性自由的趋向。2、具体原因和相应变化原因(要注意城乡、中产阶级和穷人差异,以下主要针对中产阶级和城市居民):1) 集成化,专业化,职业化。引起人们对事业的投入增,时间精力家外多,家内少;有时还工作需要,迁动多,夫妻分离时间多。2) 现代化。引起生育与抚育功能层次在提高;精神生活、个人完善、心理感情的需要增长。3) 社会变化快,代际变化大。引起家庭社会化功能减弱,学校等专业机构责任增强,通过养育儿童形成的夫妻共同的目标的纽带减弱;和长辈亲戚的纽带减弱,相应权利义务减弱,核心家庭生活安排自由度大;对友谊和亲情的来源更依赖夫妇间的感情,使之更私密。4) 女性工作。引起女性顾家时间少,需要男性平衡;女性地位上升,经济上对男性的依赖减少,加之婚姻倾度的作用,使得单身现象增加,尤其是女性单身多。5) 观念上,对爱情的追求增加,性观念开放。6) 结婚、离婚的法律鉴定手续方便了(在中国,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条件和判定)。综上,(从规模、关系、功能来讲)1) 从家庭规模和权威来讲,一方面家庭小,核心化,单居制增多;一方面在中国,夫妻日益依靠父母带孩子,产生前所未有的421现象。核心家庭从夫居,从妻居,跟着长辈居住的减少。社会流动性增大,使得家庭流动性也增加。平权家庭增多。2) 抚养儿童总体来说,抚育层次提高,依靠学校增多。父母感情和性的关系稳定性减弱,一方面离婚率在增加,一方面独生子女容易受到家庭较多的关注。父母抚养儿童的时间和关系是否在变化,会对儿童产生怎样的影响还有待观察。3) 赡养老人的要求降低了,更多老人独住或住到养老院或退休社区等处。4) 从感情陪伴来讲,一方面,人际孤独感增加,对感情陪伴的需要增加了,婚姻的主要功能成了提供最亲密的关系,且夫妇间共处相对以前大家庭和其他亲戚的相处更多了。另一方面,双方的纽带少,共处(较之事业及其相关人)少,对爱和婚姻的期望高,观念开放,社会压力减少,使得联系容易散乱。5) 性的方面,基本同上,造成感情和陪伴关系稳定性弱。6) 经济上来说,家庭主要经济功能由生产到消费、财产处理等。儿童、老人从实惠变成经济上的消费负担。随着离婚率增加,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尚不完善,抚养、赡养、继承、分配、亲情纠葛等新矛盾日益增加。《新婚姻法》中对财产的规定也一再更新。经济观念上,性别的、代际的和经济的独立平等与民主意识正在日益增加。人类存在有两个基本任务——“繁衍”、“生息”。若是以生产的角度来说,一个是人口再生产,一个是物质再生产。物质生产是为了满足生息的需要,而人口再生产是为了满足人类繁衍的需要。这是两大基本的需要,物质生产这是经济基础方面,而人口再生产往往被归结为文化方面。以繁衍和生息为中心,各自分化出两套体系出来。繁衍为中心就有恋爱,婚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等,这还没算一系列为此进行的社会服务,比如色情,妓女等等行当,都是以繁衍为中心产生的衍生形式。繁衍与生息是相互结合的,生息的方式决定繁衍的方式,物质生产的方式决定繁衍的具体结构。人口再生产自古到今依次是公社部落方式,家庭方式,这还不包括次生的各种方式,如单亲、家族等等。物质生产方式的演变未终结,同样繁衍的方式演变就未终结。家庭并不是最后的存在方式 。美国家庭变迁的相关研究社会背景:曾经经历过六七十年代的性解放和女权运动。变迁趋势:1) 人口趋势人口和社会的发展趋势缩短了家庭生活周期中生育和抚养子女的阶段,加之晚婚和长寿,生孩子的数量也减少了。妇女生头胎的年龄增长,而在40多岁进入空巢期,和子女就业密切相关。2) 单亲家庭和继父母家庭数量增加了,空巢期延长了,寡居期延长的机会也增多了。单亲家庭要克服许多经济的、社会的和感情的问题。这些家庭经常会遇到经济不稳定、阶段性无收入等问题,单亲父或母经常说遇到了儿童教育、犯罪、缺乏安全感、前配偶、生活标准降低和抑郁等问题,他们还要接受扮演父母两个角色的挑战。继父母家庭则面临子女和成人间的紧张情绪所导致的仇恨、妒忌、不安全感和竞争。前父母和继父母的角色容易混乱。如果让孩子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感情、参与作出决定,那他们对新加的适应会更快。离婚夫妇的孩子监护方面,越来越多地采用联合监护,即让孩子在双方家庭交错各待一段时间。家庭中性别角色已经改变了。这些变化对儿童教育质量产生什么影响尚有待确定。已婚妇女就业数量上升被称为20世纪最重大的社会革命之一。双职工家庭(即夫妻俩在一段连续时间段里都同时持续从事全职工作)的数量越来越多。3) 家庭与工作已婚妇女就业改变了家庭中传统性别角色分工,尤其在较高阶级的家庭中。优点:妇女视野广阔,孩子“有志者(不论男女),事竞成”,收入多。缺点:儿童放学后没人监管,需要通过夫妇共同看管,或者由日托中心、图书馆、保姆、亲戚朋友等方式解决。解决方式:有的妇女按顺序变换角色,即先投入事业,回家生子并照料孩子的早期生活,再返回事业。4) 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的事件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公众注意。报道也越来越频繁,但是增长程度并不清楚。贫穷和经济困难与家庭暴力(特别是殴妻事件)有很强的相关性。而性虐待在中等或较高收入的家庭中发生地更多一些。未来家庭替代婚姻和核心家庭的选择有:保持单身,与异性同居,和群婚。虽然家庭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许多变化,但是它仍是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设置之一。提供心理感情需要和个人发展完善的需要,将成为未来家庭更加核心的功能。
实践证明,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婚姻家庭政策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进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的诸如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婚外恋等现象,严重破坏了损害了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作为婚姻家庭政策中心的婚姻法,应当根据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予以修改与补充。1995年10月30日,婚姻法的修改工作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这次修正历时5年多,增加了一章和14条,修改补充近30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增加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的规定。第二,在婚姻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第三,在家庭关系中,修改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和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的规定。第四,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在离婚后子女的扶养教育和财产处理问题上,增设了探望权和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规定。第五,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国家除了对婚姻法进行修正,还加快了婚姻家庭政策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可操作化进程。200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使其进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新时期。2001年,政府又及时制定并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2003年7月,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又一重大措施出台,国务院通过并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这次颁布的条例,“管理”二字从名称上正式引退。新条例颁布后,民政部在总结几十年婚姻登记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又及时出台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将条例的各项规定细化,使婚姻登记中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登记工作更为规范和完善。进入新世纪,我国婚姻家庭政策领域做出的一些补充与修改,进一步体现出我国政府对于公民婚姻家庭生活权利的重视,对某些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 男女平等一直是新中国政府的主要工作目标之一。1950年,婚姻法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颁布,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其后与之配套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了这一原则的实施。因此,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政策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都是对传统性别制度的一种冲击和破除。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国家直接出面,通过行政手段和政治运动来推动这些法律政策的贯彻执行,使得中国妇女免去了某些西方国家由妇女孤军应对父权制度的奋战阶段,迅速地将法律上的男女平等转变为事实上的广泛的平等,迅速地缩小了男女两性在社会和家庭地位上的历史差距,也为日后女性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对比于世界上其他国家女性的发展历程,可以说,中国女性的地位在20世纪50年代得到了跨越式提升:跨跃了某些国家女性为争取法律上的男女平等而进行的艰苦斗争阶段,以及将其变为现实的不懈奋争阶段,获得了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双重推动和保障的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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