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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婧
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基于当地习俗,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金钱的行为。彩礼一般由男方给付女方,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由于各地方情况不同、条件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和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来看,相对于当地的生活水平而言,彩礼给付数额往往很大。
分手或离婚,需要退还彩礼吗?
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来源已久,即使在现代社会,彩礼依然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彩礼在婚前给付后,如果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往往要求返还;如果双方离婚,也会发生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何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恋爱期间或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需要明确的是,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和一般赠与有明显的区别。彩礼的给付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以结婚为目的,一般赠与无此目的性。
因此,恋爱期间出现的大额赠与,如高档手表、金戒指、汽车等通常不属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内容,在赠与对方之后是否能追回,要根据赠与人赠与贵重物品时的目的进行界定。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约结婚为目的,在法律上称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结婚意向破裂,赠与财产所附带的前提条件无法实现,基于不当得利,接受赠与的一方应当将受赠的贵重物品予以返还。
恋爱期间消费性赠与的现象也非常普遍,比如一方为另一方支出吃饭、住宿、娱乐、旅游、医疗等费用。一般情况下由于消费现金已经不存在,并且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并非实物,视为一般性的赠与。实践中,人民法院会综合考量财物金额大小、赠与方赠与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等情形综合考量。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双方常常通过发红包、转账的方式来表达爱意。实践中,一方给另一方的红包、转账,如果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给的,比如情人节、七夕等给对方“520”“999”“1314”等具有表达爱慕意义的特殊金额,应当认定是赠与,受赠一方无需返还;如果不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却注明“爱你”“照顾好身体”等表达爱意的红包、转账,一般也认定为赠与;若红包、转账所涉资金数额较大,明显是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的因素,应当考虑到这样的资金往来有可能以缔约结婚为目的,在男女方结婚意向破裂后,接受钱款的一方应当返还;若红包、转账所涉资金数额较大,没有明显目的性,那么不排除恋爱期间基于共同生活的消费、赠与、借贷等多种法律关系,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认定。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干警)
来源: 中国妇女报
来源:法信、婚姻法之家
转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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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彩礼是我国独特的婚嫁风俗,生活中因为给付彩礼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尽管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作为处理该类纠纷的司法依据,但实践中仍存在很多具体情况有待认定。本期小编围绕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离婚时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结合相关法律、案例和观点进行说明,仅供读者参考。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九条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之一:张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行为的抗辩,法院不应支持。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的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法院案号:(2014)嘉秀王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观点:被告黄某甲进行人工流产手术花费相应医疗费,在手术后需休息并补充营养,造成一定期限内误工费及营养费损失应属合理,该部分物质性损失原告理应给予一定补偿,另,鉴于被告黄某甲作为女性在怀孕及订婚后未能顺利结婚,且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必然对其精神上会带来巨大痛苦,且对今后生活会有一定影响,原告需给予精神抚慰。综上,本院认为,被告黄某甲全额将彩礼返还原告有失公平,本院酌定被告黄某甲返还原告40000元及所有金饰。
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十三: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法院案号:(2014)嵩民五初字第22号
裁判观点: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从双方相识到结婚这段时间内,被告吕某共接收原告郭某彩礼金21200元。另查明:双方相识四年来,确实未共同生活过。根据婚姻持续时间以及双方过错,判决被告返还彩礼14840元等。
四、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的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之二:刘某与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
审理法院:聊城市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关于冯某所述婚前的聘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应按赠与处理。关于刘某婚后住院的花费,冯某要求刘某返还,因当时处于共同生活期间,冯某有义务给作为其妻子的刘某看病。像本案这种情况,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
五、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二十七:王鹏与徐丽丽彩礼返还案
审理法院: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对在原、被告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造成了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因此对被告索要的彩礼款10万元应酌情予以返还。《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专家观点
1.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离婚时应当认定一方酌情返还彩礼
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过,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的话,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远没有开始。
由于各地方的习惯不一样,农村及一些地方,往往更注重的是举办一些有地方特色的婚礼,更注重的是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开始共同生活。而且许多时候,举办这些仪式与登记结婚要隔很长时间,如果双方尚未共同生活的,也没有过多把双方共同联系在一起的纽带。
还有些地方,有人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的骗婚行为,也极大地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了的,实践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于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激化矛盾。根据现在的解释,上述问题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一些不良现象也将得到有效的抑制。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
2.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应当返还彩礼
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讲的那样,对于彩礼问题是否返还,原则上要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判断的标准。没有特殊规定的话,已经结婚的,彩礼将不用返还。而本条中因给付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困难的,就属于特殊情形,虽然已经结婚,也应当返还。因此,对于这一点的掌握应该尽量从严。
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
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因为,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所送彩礼对方已经无须再返还。如果以生活困难作为一项参考因素,体现法律及审判实践对生活确有困难一方的帮助,这无疑是对接受彩礼一方提出了一个较高标准的要求。所以,要采用一个客观化标准,统一加以判断,不能无限度地让接受彩礼的一方作出让步。因此,这种因给付造成的生活困难,必须是导致生活的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生活困难”就作出了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以,我们现在这种对于生活困难本来意思的理解,也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解释的指导思想相一致。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
结婚彩礼本为缔结美满姻缘的
一种期望和见证
但婚姻琐碎很难圆满
如果感情破裂
是否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案件摘要
李某与王某于201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7年6月8日王某向李某转账支付彩礼16.8万元,2017年6月25日双方举行结婚典礼,2017年7月10日补办结婚证。
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2017年8月,王某出轨被抓现行,后写下保证书,保证再不出轨。2017年11月21日双方发生口角,李某返回娘家,双方分居。2018年李某起诉要求离婚,并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10万元。王某要求李某返还16.8万元彩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李某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王某婚内出轨,对婚姻不忠,有违公序良俗。且王某一年工资收入15万余元,名下有多家公司,王某的年收入远远超出当地基本生活所需,王某也并未提交因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据。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王某和李某离婚,王某支付李某精神损失费2万元。驳回王某请求返还16.8万元彩礼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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