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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两人打架闹离婚有什么法律,离婚案件的处理并不是劝和为最佳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01: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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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释法:吵架可以作为离婚理由吗?一文了解!
  • 夫妻打架起诉离婚验伤怎么操作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夫妻一方有精神病应该如何离婚?
  • 以案释法:吵架可以作为离婚理由吗?一文了解!

    夫妻之间吵吵闹闹见怪不怪,但在面临离婚诉讼时,平时的打打闹闹是否可以当作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近日,拜城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图片来源于网络)

    基本案情:

    年过半百的李某和妻子张某于1990年在拜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1991年生育一女。自女儿出生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20年,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李某一气之下提出离婚,并拟订了离婚协议书,张某也在协议上签字。离婚协议签订后,张某一直不愿意跟李某去办理离婚证,李某起诉至拜城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

    拜城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首先找到了李某,详细问其离婚缘由。李某表示,和妻子张某结婚多年,两人经常因琐事争吵,现在年龄大了,身体状态也不是很好,没有精力再争吵,因此想通过离婚终止争吵。在听到李某的意愿后,法官又找到了张某,张某却说:“舌头和牙齿再好,也有打架的时候,夫妻间哪有不吵架的,我们结婚都三十多年了,一吵架就跟小孩一样闹离婚,现在他有心梗、脑梗、老年痴呆等疾病,如果离婚了,谁来照顾他,他舍得下我,我还舍不下他。”

    拜城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了解到夫妻双方的想法后,积极主持调解,并表态双方感情已破裂的证据不足,就算判决也是不准离婚。经过法官耐心调解,李某最终表示,感情还在,的确没有必要离婚,李某和张某重归于好。至此,一起因吵架引发的离婚案件圆满画上句号。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法院依据夫 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

    (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 、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 裂。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6、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方法。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除了上述5种具体情形外,婚姻法规定了弹性条款,即“其他导致夫 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只有在一方出轨、重婚、家暴或者是犯罪等一方有过错的情形时,或者是双方分居满两年以上才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符合以上法定的情形的,法院才会准许离婚。

    夫妻打架起诉离婚验伤怎么操作

    夫妻打架起诉离婚验伤需要先报警,当公安机关出具鉴定书之后当事人可以到有鉴定资质的意愿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在起诉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相应的赔偿,同时将鉴定结果作为证据在起诉离婚时进行提交,请求法院进行宣判。

    夫妻打架起诉离婚验伤怎么操作

    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医院,不会接受个人的家暴鉴定申请。市民遭遇家暴后,只能先报警,由警方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市民拿着委托书再到医院鉴定。

    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况可以协议离婚,协商一致的可到双方任何一方户籍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律师可以协助制作离婚协议);协议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对方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经常居住地证明一般为一年以上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也可以在居委会开具居住证明。

    有子女需要解决抚养问题的,两岁以内的孩子一般会判给女方,十岁以上的孩子会考虑孩子自己的意愿,除此以外,法官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居住环境,教育背景,身体状况等等认定谁更适合抚养小孩。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月收入的20%—30%;有财产争议的,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平均分配。一方有家暴、虐待、重婚、遗弃、酗酒、赌博等恶习造成对方损害的的属于过错方,对方可以要求赔偿。

    家暴如何收集证据

    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在婚姻中,夫妻双方一方家暴,另一方想要离婚,一定要记住如此保留证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报警回执、决定书副本等。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

    受害人如果曾经到这些机构投诉,可以申请查阅调取详细记录,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投诉记录。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等。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起诉离婚的流程

    起诉离婚流程有:递交起诉状、提交证据、法院受理、开庭审理、判决离婚等,对于起诉离婚的费用,一般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具体情况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一般在几百元至几千元左右。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夫妻一方有精神病应该如何离婚?

    【关键词】离婚 精神障碍

    【裁判要点】

    离婚案件中的高某是精神障碍患者,虽然没有经过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但从白某某提交的诸多证据来看,高某的精神状态明显异常;并且存在多次致伤他人、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因高某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控制和辨认能力,可以认定为精神障碍者;在高某发生精神障碍的情况下,白某某应当本着夫妻之间互相关爱、互相帮助的原则及时干预救治,积极照顾高某生活,从而携手共度难关,而不能遗弃高某;本案白某某在高某精神障碍发作时,为了摆脱累赘,向法院起诉离婚;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相互帮助的义务,故判决不准离婚。

    【法律法条和相关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的,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的,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案件索引】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22)陕0803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7月4日)

    【基本案情】

    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年2月10日到横山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2009年11月4日生下儿子白某某,2012年8月28年生女儿白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经常吵架甚至打架;因被告曾有无故殴打他人的行为,经原告多次劝说,但被告总是一犯再犯;原告曾于2015年10月15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又主动撤回起诉。2019年原告借款购买了榆林某小区一套房产,并于2020年8月23日同儿子女儿一起搬至该小区生活;从原告搬家后至2022年3月27日期间,被告一人独自在外生活,原告负责抚养两个孩子;2022年3月27日,被告来到原告居住的小区共同生活后,精神出现异常,对小区中其他住户的物品无故破坏,并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打砸,严重干扰小区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2022年5月5日,被告因此被公安机关传唤调查;原告现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遂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结果】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4日作出(2022)陕0803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不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婚姻生活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在相识之初,互生好感,携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弊端开始暴露,生活出现摩擦。但双方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一子一女,足可见双方还是有深厚的感情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文明、和谐、诚信、友善是国家层面对公民个人行为道德准则的基本要求。要在全社会形成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良好氛围,必须从社会的最基础单位家庭抓起,从而规范引导全社会共同形成的良好的家风。而家庭关系以感情为纽带,在夫妻一方遇到疾病等困难时,另一方更要本着关心和关爱的态度耐心扶助,从而携手共度难关,而不能放任不管。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更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保持良好的家庭关系,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现因被告精神出现异常,做出种种不合常理的行为举动,原告更应该本着关怀和爱护的心理细心照顾被告,并及时进行治疗和心理疏导,以便能尽快恢复健康,而不是起诉离婚。鉴于双方子女年龄尚小,仍在成长期,故原告请求准予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近年来,离婚纠纷作为法院一大案件来源,数量是非常可观的,而其中一方是精神障碍者作为被告的离婚纠纷也是屡见不鲜。在处理这类特殊人群的离婚案件时,有几个因素是我们需要考虑到的:

    程序方面

    在民事案件中,如果涉及精神病人诉讼离婚,无论其以原告身份还是被告身份出现,都应当首先确定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众所周知的事实,对方当事人不提出异议、又无相反证据推翻的,当事人无需举证。本案中被告虽没提交具有法医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但从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被告日常行为,可以综合判断被告的精神状态是异于常人的;因被告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法院认定其患有精神病的事实客观存在。

    二、实体方面

    在办理精神障碍者的离婚诉讼时,要遵循两个原则: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也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本案中,原、被告虽然是经人介绍,但婚后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双方共同育有一子一女,且在原告外出读书时,只有被告一人在家工作带孩,经历风风雨雨。被告结婚之初也是一个正常人,只是近几年因工作生活压力大才出现行为异常,出现致伤他人、损坏他人财物行为也是近两年才出现的,原告作为被告的配偶,更应该本着关怀和爱护的心理细心照顾被告,并及时进行治疗和心理疏导,以便其能尽快恢复健康。即使被告久病不愈,即使原告坚持起诉离婚,一般情况下也应当先妥善安排好被告的日常生活,才宜提起离婚诉讼,除非精神障碍者是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


    作者:刘彦东 郑渔霞

    编辑:段鑫

    责编:蒋奇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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