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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宝妈离婚法律怎么判刑,丈夫起诉离婚,全职主妇主张经济补偿,法院判了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0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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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起诉离婚,全职主妇主张经济补偿,法院判了
  • 离婚时全职太太提出家务补偿 法院如何判?
  • 女子为爱放弃家族事业,当全职太太4年,离婚后向男方索赔2万家务补偿,法院这样判!
  • 丈夫起诉离婚,全职主妇主张经济补偿,法院判了

    为了照顾女儿和身患疾病的母亲,妻子遂辞职在家成为了一名全职主妇,后丈夫起诉离婚,妻子主张应获得经济补偿。

    近日

    重庆市江北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纠纷

    依法判决男方

    向全职在家照顾女儿和母亲的女方

    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

    案件回顾

    林某与杨某系初中同学,双方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月生育一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为了照顾女儿和身患疾病的母亲,杨某遂辞职在家成为了一名全职主妇。后来,夫妻双方因子女抚养教育、婆媳关系以及对杨某母亲照料等问题发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并分居。林某认为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超过一年以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杨某不同意解除与林某的婚姻关系,杨某认为,林某一直对女儿的生活学习缺乏关心照顾,家中日常的家务劳动均由自己承担,自己结婚前本是高收入人群,结婚后为了相夫教子放弃了工作,逐渐减弱了在社会上的立足。如果离婚,女儿应由自己继续抚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倾斜,并给予自己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林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20年4月,林某与杨某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报警,后林某离家并租房居住,女儿继续由妻子杨某抚养照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林某与杨某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发生纠纷,且分居超过一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现林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综合考虑二人女儿的读书情况、林某的居住情况以及女儿自己的意愿等因素,法院确认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支付抚养费。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林某与杨某的房屋、个人账户资金、投资、车辆均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平等分割。

    关于杨某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杨某自女儿出生和其母亲患病后便辞职在家抚育女儿和照料母亲,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因此在离婚时林某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以及杨某的信赖利益等因素,认定林某应给予杨某离婚家务经济补偿1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林某与杨某离婚;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车辆分别归林某、杨某所有,个人账户资金及投资出资双方平均分割;林某支付杨某经济补偿款15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其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价值受法律认可与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家务劳动补偿属于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是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以外,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给予的权利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较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而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

    本案中,杨某为了照顾女儿和身患疾病的母亲,辞职在家成为了一名全职主妇,其放弃和牺牲了自身的工作机会、职业能力和发展前景,并在家庭劳动中付出了更多时间和精力,为林某的事业发展提供了家庭生活保障。杨某作为家庭义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出于对美好婚姻前景的信赖,自我发展空间客观上受到了压缩,应当在离婚时获得林某给付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等因素综合认定。

    转自/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妇女报

    离婚时全职太太提出家务补偿 法院如何判?

    来源:天津政法报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


    一对夫妻的婚姻走到尽头,如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往往是争执的焦点。过去,《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的依据,民法典实施以来,首次将家务劳动纳入经济补偿的范畴。

    李某夫妻于200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由于男方父母年纪较大,为了方便照顾老人,夫妻双方与男方父母及妹妹共同居住生活。在此期间,女方全职在家照顾男方父母和孩子,没有外出工作。后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不断升级,于2020年10月中旬开始分居。

    随后,女方提出离婚,由于双方对于是否应该支付经济帮助款和家务补偿款,以及款项具体数额无法协商一致,女方向红桥区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条法律规定是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加强了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

    依照该条款规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男方外出工作收入全部用于奉养家庭,女方居家抚育子女、照顾男方父母,并管理生活用度。女方因照料家庭长期未工作,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最终,法院酌情判决,男方给付女方经济帮助款及补偿款共计2万元。


    法官说法

    红桥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周妍表示,民法典的实施,首次明确提出婚后一方因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补偿。这一规定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贯彻了《宪法》中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基本权利的原则。

    针对该案,原告婚后一直为工作居家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为减轻被告外出工作的后顾之忧,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因此也长期未能参与社会生活。如双方离婚,相较而言,原告在独立生活后经济能力处于劣势,需要有一个重新融入社会、投入工作生活的过程,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有所补偿,这也符合上述立法的精神。

    在婚姻当中,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在我国当前的家庭分工中,女性普遍在照顾子女、老人,以及其他家务劳动方面付出比较多,一定程度上牺牲了自我发展。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可了家庭劳务的价值,肯定了家务劳动在家庭中的贡献。

    在民法典实施后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务劳动的补偿,一般综合家务劳动内容、家务劳动的时间和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综合认定。案件审理结束后,承办法官也鼓励女方积极寻找工作,尽快投入社会生活,实现自身新价值。

    女子为爱放弃家族事业,当全职太太4年,离婚后向男方索赔2万家务补偿,法院这样判!

    结婚后,为了全心照料孩子,广东女子李某芳放弃了在外工作,成为了一名全职太太。然而,结婚不到4年,李某芳与丈夫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最终两人以离婚收场。李某芳提出,婚后她因怀孕和抚育子女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未再继续工作而无经济收入,为此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芳的请求,判决男方应一次性支付家务补偿款1万元。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


    全职太太离婚后获赔1万元家务补偿款


    梁某乐、李某芳于2017年通过相亲认识,经自由恋爱后于同年11月登记结婚,并于2018年10月生育女儿小欣。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李某芳于2021年4月带女儿回到母亲家中居住,双方开始分居。梁某乐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女儿归梁某乐抚养。在审理过程中,李某芳表示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由她抚养,并提出因怀孕和照顾年幼的孩子,她婚后一直没有工作,要求梁某乐向其支付家务补偿款2万元。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梁某乐和李某芳经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女儿,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能相互包容、缺乏理性沟通,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变淡。特别是发生争吵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导致分居至今,双方均同意离婚。


    经法院调解,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关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李某芳在结婚前与母亲一起经营餐饮店,婚后因怀孕和抚育子女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未再继续工作而无经济收入,梁某乐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已分居的时间及梁某乐的收入情况等因素,酌定经济补偿金额。为此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由李某芳直接抚养,梁某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享有探视权;梁某乐一次性支付给李某芳家务补偿款1万元。


    来源:律叮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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