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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底,西安市新冠肺炎疫情席卷而来,让整个西安都按下了暂停键,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改变了大家的生活方式,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方方面面都带来诸多影响,西安全民居家隔离生活期间,在婚姻家庭领域因疫情影响引发的问题尤为明显。疫情之下婚姻家事法律问题给大家带来了许多新的困扰,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运用自身专业知识针对居家群众的现实需要,编写了疫情期间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家事法律问题解答二十问,进行答疑解惑,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些许帮助。奉献我的城,守卫我的家,抗击疫情我们在行动,愿与大家携手并进,共同战胜疫情!
一、确诊为新冠肺炎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是否会造成婚姻无效?
答:不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未到法定婚龄的。”
新的《民法典》取消了“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一规定婚姻无效情形,进行了三项具体的列举式规定,也就是说,只有法律规定的这三种情形,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因此,确诊新冠肺炎的人登记结婚,并不导致婚姻无效。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婚前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二、夫妻一方被确诊新冠肺炎,另一方能否起诉离婚?
答:现行《民法典》并未规定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不得起诉离婚,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因此,虽然法律并未禁止在该种情况下起诉离婚,但是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夫妻之间的生活扶助义务。如起诉离婚一方离婚的目的在于逃避法定扶养义务,则很可能不被人民法院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方因患病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另一方应当以其财产给予患病一方适当帮助。
三、一方患有新冠肺炎,对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有何影响?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应当以有利于子女成长生活为原则,结合子女的成长经历、生活学习环境及夫妻双方的工作性质、陪伴情况、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作为考量。”因疫情并不属于长期影响因素,感染病毒并不意味着必然失去抚养子女的能力,故该因素应作为综合考虑因素之一,而不应作为判决子女抚养关系归属的决定性因素。
因此,在一方居于疫区或感染该病毒时,可以将该因素作为判决子女由谁抚养的因素予以考虑,但不能仅以一方居于疫区或感染病毒作为决定性因素,还是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生活条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四、可否以一方感染新冠肺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子女抚养的归属系经夫妻双方离婚时慎重协商或人民法院结合各方面因素判断之结果,故在面对该问题时,应着重审查感染病毒一方是否因本次疫情而无力抚养子女。
上述规定中第(一)项中明确规定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应支持其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按照目前新冠肺炎的治疗效果来看,该类疾病并非不能治愈,并且感染该病毒并不必然导致无力继续抚养子女。因此,不宜直接将抚养子女一方感染新冠肺炎认定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是否变更仍应结合前述多种因素综合考虑。
五、疫情期间,未抚养孩子一方患有新冠肺炎或与感染者有密切接触,抚养孩子一方能否因此中止对方探望权?
答: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父母探望权的行使仍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依照目前病毒的传播速度、途径及范围,感染病毒一方或与感染者有密切接触的情况下,行使探望权极有可能向子女传染病毒,无益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故应当中止探望,待疫情稳定或自身治愈后恢复探望的权利。
六、因疫情停止婚姻登记导致“准夫妻”不能按时办理婚姻登记,在此期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关系?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之规定,只有履行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程序,才正式确立夫妻关系。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准夫妻无法按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即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不能被认定为合法夫妻关系,此时准夫妻的关系仍应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期间涉及的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以及债务承担,也应按照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或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来进行处理。
七、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的患者,是否可以签订意定监护协议?
答: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之规定,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的患者,只要能够清楚表达其真实意愿,就可以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如有这方面需求的患者,可以与自己的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尽早签订书面意定监护协议。
八、自然人设立遗嘱的方式有哪些?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设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危急状况下所立)。设立遗嘱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同时注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九、在确诊或疑似患新冠肺炎期间所立的遗嘱,在治愈后,可以改变和撤回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遗嘱作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可以由立遗嘱人随时改变、撤回。
十、双方离婚之后,一方对离婚协议反悔想提起诉讼,但因疫情限制出行,无法及时提起诉讼,是否还要受到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
答:还要受该时间限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起算时间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因此,即使是受疫情的影响,当事人若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及时行使权利,也要承担权利消灭的后果。特此建议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邮递诉讼材料等可能实现的方式,积极行使诉权。
十一、疫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被困一室,相关登记的信息能否作为认定一方与婚外异性同居的证据?能否作为起诉离婚时感情破裂的依据?
答:疫情期间,针对疑似感染而被隔离的人员,会有相关部门对其密切接触史及来往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如果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因疑似感染被隔离一室、限制出入的,关于特殊时期共同居住的真实记录可以作为“出轨”“婚外恋”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证据,是否能够认定为《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同居”的过错形式,仍需从双方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等方面进行认定,所以能否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还需视证据的具体情况而综合判断。
十二、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一方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可否要求另一方履行夫妻间的扶助义务?
答:由于双方并未离婚,只是处于分居状态,那么在此期间,若一方患病,另一方仍应当履行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拒不履行,可向其主张支付扶养费。即便双方已经签署离婚协议,但尚未进行离婚登记手续的,双方也仍系夫妻关系,仍需相互扶助。同时,根据目前出台的政策,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即使没有医保,国家也会承担相应医疗救治费用。
十三、疫情期间,遭遇家庭暴力该如何维权?
答:在当前疫情突发的特殊时期,各地区家庭纷纷响应国家号召居家宅居、减少外出。这本应是家庭成员和谐团聚的良好时机,但部分家庭却反而因家庭成员长期赋闲在家,导致家庭矛盾频发,一些家庭矛盾甚至演变为恶性家暴事件。如果此时不幸遭受家暴,受害人一定不要因为疫情而选择隐忍,应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反映或向公安机关报警救助。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家暴行为,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应注意留存报警记录、验伤单、告诫书、受伤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短信微信微博邮件等电子资料、医院诊断证明、村委会居委会情况证明、加害方的自认、加害方承诺书等证据,以便日后据此提出离婚诉讼或追究加害方的法律责任。
十四、疫情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望权?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在疫情期间,父母探望权的行使受到了一定程度限制,此时应根据疫情具体情况秉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行使探望权。结合当前疫情传播的速度、途径及范围,一方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情况下,以当面接触的方式行使探望权极有可能增加疫情传播扩散的风险,既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更不利于国家的疫情防控。为最大化地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在疫情防控期间,享有探望权的一方若不能如期当面探望子女,可采用电话、书信、网络视频等方式与子女进行交流、联络,直接抚养一方应予以配合,待疫情稳定后应当恢复正常的探望模式。
十五、疫情管控之下,如何接受遗赠更可靠?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在这个期间内,如果不放弃受遗赠的话,一定要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但目前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方式是什么?法律没有作明确规定。
实践中,一般认为有以下几种:向法院提起诉
讼、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继承公证的申请、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以及向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接受遗赠。但在疫情封控期间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公证机关、人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可能无法做到,甚至相关申请的快递都无法发出。
因此,在疫情期间接受遗赠最可靠的方法就是向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接受遗赠,表达要取得相应财产权利的意思表示,需向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其他受遗赠人提出,也可以向利害关系人提出。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财产的管理者、实际控制人,或者财产名义上的所有者等。可以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或者短信记录等方式表达接受遗赠,以免超过60日,丧失了受遗赠的权利。
十六、疫情期间遗产管理人未妥善保管遗产,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需要。疫情期间因人员和财物无法正常流动,因此在疫情期间被继承人财产的管理人无法及时移交财产时,应当要妥善保管好财物。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遗产管理人在疫情期间未能妥善保管遗产,造成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要对该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十七、男女朋友之间已订立婚约且男方已给付女方彩礼,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女方要求退婚,男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答:彩礼是根据我国民间婚俗,在订立婚约的男女之间发生的财物往来,因婚约而给付彩礼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需退还彩礼的三种情形分别为:(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应当注意的是适用第二、第三种情形时需要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
男方已给付彩礼且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的,若是男女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女方要求退婚其应当返还彩礼;若是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又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法院会根据双方同居时间长短、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女方返还部分彩礼。
十八、夫妻一方擅自向疫情重灾区捐赠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是否有权撤销该捐赠?
答: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捐赠的行为属于侵犯夫妻另一方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平等处理权。夫妻双方均享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单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因夫妻一方向疫情地区捐赠钱款或物资的行为,具有社会公益性质,虽然侵犯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但不知情的一方并不能撤销。在此提醒各位朋友,在进行大额捐赠前应与配偶协商,双方要彼此尊重,量力而行,以维护良好、和睦的家庭关系。
十九、新冠肺炎重症患者,在情况危急的情形下,设立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答: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新冠肺炎重症患者,在情况危急的情形下可以设立口头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此外,当遗嘱人危急情况消除后,比如新冠肺炎重症患者被治愈,其有能力以其他形式立遗嘱时,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见证人需同时满足以下三点:(一)具备见证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不属于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
二十、疫情期间夫妻一方因感染新冠病毒去世,其生前债务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疫情期间夫妻一方因感染新冠病毒去世,其生前债务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另一方对该部分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以下情形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共签共债”,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共需共债”,指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共用共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推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共同债务的除外。( 李露)
一直以来,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秉承“崇尚合作、专业突出、服务至上、务实创新”的服务理念,扎实推进法律服务向多元化、专业化、精准化方向纵深发展,结合律师工作“各自为战”、独立性强的特点,相继完善了长安大讲堂、庭前模拟法庭、业务交流、案件研讨等学习及提升机制,始终保持思维的开放性和前瞻性,着力提升律师队伍素质,努力练好内功,追求精益求精,不断创新法律服务形式,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为谱写新时代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贡献律师行业智慧和力量。
2022年5月18日,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委员会组织案件讨论会,就吴文倩律师、梁雪红提供的“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的案件事实、争议焦点等进行研讨,此案涉及财产转移、股权分割等争议焦点,开展案件讨论会旨在摸清案件症结,合理破局,助力案件代理律师精准办案。讨论会在热烈、专业的气氛中,经过两个小时的认真讨论,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京师西安律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张映雪律师、吴文倩律师、秦美多律师、梁雪红、王堃律师、燕宏博律师、梁鸿超律师、钱鹏程律师、杨钦焱律师、王富磊、姜晓华、周军、何帅等参加了本次论证研讨。
张映雪
吴文倩
秦美多
梁雪红
王堃
燕宏博
梁鸿超
钱鹏程
杨钦焱
王富磊
姜晓华
周军
何帅
会前,梁雪红对各位律师的到场参与表示感谢,并欢迎各位律师以案会友、集思广益,为精准办案提供专业化建议。希望通过本次会议,分析案件事实、研判证据效力、梳理法律关系、分析案件争议焦点、确定诉讼方案主线,集众人之长,对案件涉及的诉讼方向和疑点、难点进行充分的讨论和研究,确保能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会议伊始,吴文倩律师首先介绍了该案件的事实及进展,就该案关键环节和目前掌握的相关证据进行了说明,并提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和问题。在座各位律师结合各自的专业优势和执业经验,针对案件事实、矛盾疑点、证据审查、辩护策略等各抒己见,并不时提出问题和意见。会议梳理并提出法律层面的分析判断意见,极大拓宽了办案思路,对案件下一步的处理方向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也给在座青年律师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契机。
案件讨论会为京师西安律所广大律师提供了一个多元的业务交流平台,同时也是思维碰撞、智慧交锋的聚集地,对疑难案件进行专业论证是律所专业化最直接的体现,也是律所规范化建设的需要,更是案件代理质量的保证。期待京师西安律所的每一位律师都能够参与其中,深度加强律师间交流与合作的同时,实现律所内部业务资源和信息分享的有机循环,以此切实提升我所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汇集京师西安律师集体智慧,助力京师律所专业化、品牌化建设迈向更高水平。
接下来,京师西安律所还将继续开展各类疑难案件研讨会,将业务研讨组织工作常态化,积极采取多种形式,为全所律师搭建好疑难案例研讨、专业观点碰撞的平台。邀请众多精英律师为疑难案件“问诊把脉”,专业研讨、深入研究,发挥律所综合化、团队化优势,努力推动全所形成自由探讨、资源共享、互相启发、共同提升的业务探讨氛围。让律师同仁们在共享共赢中促进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与进步,也为加快法治建设的进程添砖加瓦。
2022年5月30日,西安市碑林区诉前民事纠纷调委会主任张红在碑林区法律援助中心驻碑林法院工作站值班律师张慧敏的帮助下,成功调解了一起夫妻双方均为聋哑人的离婚纠纷,让一对聋哑夫妻重归于好。
赵某和王某是一对聋哑人夫妻,结婚至今快12年了,丈夫赵某在外打工赚钱,妻子王某在家操持家务,本来日子安宁祥和,不料近两年来王某由于喜欢网购以及人情随礼较多,便多次向赵某要“零花钱”,赵某则认为家中只有自己一人挣钱,家里花钱的地方很多,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便多次拒绝王某的请求,两人多次争吵,矛盾逐渐扩大,2022年5月底,王某表示过不下去了,她要与赵某离婚,亲戚听闻后想制止二人的一时冲动,让二人先去碑林区诉前民事纠纷调委会试着调解,二人表示愿意试试看。
2022年5月30日,二人一早来到碑林区诉前民事纠纷调委会,调委会主任张红认真阅读王某和赵某递过来的调解申请后,认识到这是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便叫来了法援值班律师张慧敏一同帮忙,通过手语比划和微信聊天来传递信息,调解员张红尽量放慢调解节奏,耐心询问详情,反复确认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了解双方的矛盾所在后,调解员张红首先对妻子王某写道,“你的丈夫是否有外遇?是否沾染不良嗜好?是否整天无所事事,游手好闲?……”,在得到王某的否认后,法援律师张慧敏写道“网络购物和人情随礼应该综合考虑家庭的承受能力,夫妻之间有事多协商,怎么能为此而离婚呢?”当王某看到此条信息后,她羞愧的低下了头。随后,张红给二人写道“你们的婚姻本就比普通人来的不容易,同是天涯沦落人,就应该更加珍惜,相互包容。”在调解员张红与丈夫赵某和妻子王某多次通过手语比划和微信聊天沟通后,夫妻二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赵某承诺随后将会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给予王某适当的“零花钱”,王某也表示会理解赵某打工的不易,从而勤俭持家,一场离婚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这起聋哑人夫妻之间离婚纠纷的成功调解,是碑林区诉前民事纠纷调委会落实人民调解碑林“365模式”的真实写照,让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也同时彰显了碑林区人民调解组织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用实际行动体现了“365模式”全天候全方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让人民群众在纠纷处理中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公平公正、高效便捷,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作者:朱尧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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