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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擅长婚姻家庭律师费用多少,拆迁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1 23: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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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浦东法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拆迁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惊呆!夫妻俩竟各自“被结婚买房”!背后或藏“黑色产业链”
  • 教师、医生、律师……浦东一小区居民自治能力超强,发抗疫倡议书建各类保障组
  • 浦东法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拆迁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原告鲍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依法分割上海市浦东新区鹤永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争房屋由三被告所有,由三被告支付原告系争房屋六分之一的折价款。

    事实和理由:原告鲍某与被告贺某娜原系夫妻,二人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于2016年7月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被告贺某忠、郑某娣系配偶,被告贺某娜系二人之女。

    原告曾于2016年起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上海市虹口区沙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拆迁补偿利益,经判决,原告与被告贺某娜共同分得系争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该判决现已生效。

    原告与被告贺某娜已离婚,共有基础已丧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贺某忠、郑某娣、贺某娜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三被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是基于原告和被告贺某娜作为婚姻共同体来分割的,而非原告本人的份额。

    被告不认可原告对系争房屋享有权利,该案的判决书并未对原告的个人份额作出处理。

    系争房屋来源于被告贺某忠84年单位分房,后于95年按照94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拆迁所得。

    被告贺某娜享有该售后公房居住使用权,这是原公房同住人贺某娜在婚前就享有的用益物权。

    对于该售后公房拆迁所得的补偿应该属于被告贺某娜的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应属被告贺某娜的个人财产,与原告无关。

    原告与被告贺某娜的婚姻状态并没有使得拆迁补偿利益增加。

    按照当时的拆迁政策是按照数转头而非数人头来拆迁补偿的,并没有考量原告的因素,原告的户口也未迁入被拆迁房屋内。

    因此原告对被拆迁房屋无任何贡献。

    经审理查明,贺某忠、郑某娣系贺某娜父母。

    鲍某与贺某娜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于2016年7月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离婚后,在双方各人处财产及各人名下财产归双方各人所有、双方居住问题均自行解决。

    系争房屋因涉及案外人,在离婚过程中未予处理。

    上海市沙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沙虹路房屋)为房改售房,原承租人为贺某忠,于1984年3月由单位新配,于1995年1月购买售后产权,登记在贺某忠一人名下。

    沙虹路房屋内有三人户籍,即贺某忠、郑某娣、贺某娜,均于1984年6月17日迁入户籍,由该3人长期居住使用,贺某娜婚后搬出,鲍某未居住在该房屋。

    2011年1月3日,贺某忠与拆迁人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拆迁实施单位上海中虹(集团)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该拆迁协议,认定沙虹路房屋建筑面积32.70平方米,房屋价值补偿款921,355.20元(人民币,下同);购买两套配套商品房,分别为鹤永路XXX弄XXX号XXX室及系争房屋,面积均为73.79平方米,房价均为542,356.50元,合计1,084,713元;各类补贴费446,050元,各类奖励费132,700元;根据拆迁协议的补充费用发放表,另发放补充费用153,165.04元。

    扣除购房款后,补偿款均由贺某忠领取。

    2011年1月3日,贺某忠、郑某娣、贺某娜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系争房屋权利人确认为贺某忠、郑某娣、贺某娜。

    2014年2月,鹤永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登记为贺某忠、郑某娣。

    现系争房屋登记于上海东茗房产有限公司名下。

    鲍某曾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沙虹路房屋的拆迁补偿利益,要求系争房屋归鲍某及贺某娜共同共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贺某娜为沙虹路房屋的拆迁安置对象,贺某忠、郑某娣、贺某娜签订的承诺书显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确认为贺某忠、郑某娣、贺某娜。

    该承诺书系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贺某忠据此履行了对贺某娜的安置义务。

    因贺某娜取得拆迁补偿利益处于与鲍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所得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判决,判决鲍某与贺某娜共同分得系争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

    后贺某娜、贺某忠、郑某娣不服该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2016)沪0109民初20344号民事判决书、(2017)沪02民终6021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共有住房买卖合同、配套商品房供应单、(2016)沪0110民初10888号民事调解书及调解笔录、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据所证实。

    审理中,原、被告对系争房屋的市场价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国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系争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

    估价结果为系争房屋于价值时点2018年4月4日市场价值为总价2,479,000元。

    原告已支付评估费7,800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系争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由鲍某和贺某娜共同共有,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共有基础丧失,故鲍某要求分割系争房屋,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鲍某的户籍当时并未迁入被拆迁房屋,也不是同住人,拆迁安置材料中也未有反映鲍某被列为被安置人之一,本院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来源、被拆迁前的居住状况以及对被拆迁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结合经评估的系争房屋价值,酌情确认系争房屋归贺某忠、郑某娣、贺某娜所有,鲍某可得折价款25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鹤永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被告贺某忠、郑某娣、贺某娜所有,被告贺某娜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二、被告贺某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鲍某房屋折价款250,000元。

    【律师分析】

    公众号“旧改征收律师”,上海动迁法网(dongqianfa.com)首席顾问雷敬祺律师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据此,本案原告有权主张分割。

    2、取得拆迁补偿利益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屋的来源、被拆迁前的居住状况以及对被拆迁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对分割多少有一定影响。


    惊呆!夫妻俩竟各自“被结婚买房”!背后或藏“黑色产业链”

    刘先生和妻子来沪打拼近十年,

    好容易攒了些积蓄,

    想买套房子,

    过上更安定的生活。

    谁知,夫妻俩在房产交易中心

    办理过户审核时,

    却被告知

    “夫妻名下的各自家庭都有房产”,

    也就是说,

    夫妻各自都“结过婚”,

    还都“买过房”。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对此,新民晚报记者展开调查。

    首付150万元

    房子竟无法交易

    刘先生告诉记者,他和妻子黄女士都来自云南。2010年,妻子先到上海,在浦东新区张江镇一家企业工作。2013年,刘先生大学毕业后,也在浦东新区一家机械厂担任了技术员。2019年,两人登记结婚。几年时光里,刘先生和妻子勤勤恳恳、省吃俭用,他们有着共同的“小目标”——在上海买套房,真正拥有属于自己的家。

    今年,宝宝出生后,夫妻俩把父母接到上海照看孩子。“家里上有老下小,这几年,我们也有了点积蓄,就决定在川沙买套房。”于是,刘先生和妻子在川沙新镇华夏二路的链家门店经过一次次看房,选中了华夏东路上银龙小区内一套85平方米两室一厅的房子。

    “房子的售价差不多330万元,中介费约6万多元。我们跟中介和上家签约,付清了115万元首付款,就准备办过户手续了。”3月6日,刘先生带着购房合同、身份证、户口本,孩子的出生证明等相关证件,来到张杨路2899号的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张杨路受理处办理房产过户审核。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告知刘先生,5个工作日后,会电话告知结果。

    3月10日,交易中心的来电让刘先生和妻子彻底惊呆了!工作人员称,这套房屋暂时不能交易,理由则是:夫妻名下的各自家庭都有房产。

    夫妻都被结婚

    名下都“有房产”

    各自家庭?!都有房产?!一石激起千层浪。3月11日,刘先生立即赶到房产交易中心,问明原因。经过查询,工作人员回复,刘先生妻子黄女士的“家庭关系”里,已经拥有一套房产,位于浦东新区唐镇齐爱路99弄小区,产权登记日为2020年11月。

    “我和妻子2019年结的婚,她怎么可能又在2020年和别人结婚买房呢?!”刘先生立即提出质疑,要求调阅涉事房产的相关资料。没想到这一看,更让他目瞪口呆:自己的妻子居然跟一名陆姓男子有一张登记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的“结婚证”! 对此,黄女士无比委屈:“我从来就不认识这个人!”

    匪夷所思的事接踵而来,据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查询,刘先生本人名下也有一套房产,位于潍坊西路1弄,产权登记日为2020年7月。“那我是不是也‘被结婚’了?”就在刘先生刨根问底的时候,工作人员出示了一张他与一名俞姓女子的结婚证复印件。

    信息可能被盗

    公安机关已立案

    这样的不可思议的事为什么会发生在自己和妻子身上呢?刘先生思来想去,发现他和妻子的个人信息很有可能被盗用了。 有人在伪造结婚证后,取得购房资格,买下了房子。于是,他马上报警。事发后,刘先生曾去过潍坊西路,尝试与俞某联系,但对方不承认盗用过刘先生的信息。

    刘先生回忆,这几年,夫妻俩因在上海租房,曾将身份信息提供给不少中介。“现在想来,可能因为就是这样泄露了个人信息,让别人拿去做了这种事情。”

    有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在上海购房存在着一定的政策限制,或许让一些不法中介找到了所谓的“商机”,通过伪造结婚证件等手段,为那些没有结婚、却又想在上海买房的单身人士非法获得购房资格。这背后或许存在着“黑色产业链”。

    刘先生说,最近几个月,他和妻子面对着“双重压力”,几乎彻夜难眠:一方面,夫妻双方“被结婚买房”,房子无法过户;另一方面,按照合同约定,6月底之前要完成交易,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面临巨大经济损失。他急切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查明真相,还他们“清白之身”,早日走出当下的困局。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

    涉嫌触犯刑法

    应加强信息联网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秦裕斌。他认为,姓名权和婚姻自由都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然而,公民的姓名被他人冒用并伪造结婚,以此规避上海购房政策的相关限制,此举不仅侵犯了他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利,还严重损害了他人合法的购房资格(侵占了购房额度) ,且使之面临买房违约的风险。 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买卖国家机关公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果明知结婚证系伪造或者明知身份证系非法获取,仍为了自己能够买房而使用,同样可能构成前罪的共犯。

    秦裕斌建议,跨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联网:“如果民政局和房产交易中心关于婚姻信息是互通的,那么,企图伪造的婚姻关系就不可能在之前一次的买房过程中被通过”。同时,他也特别提醒广大市民,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一方面,甄别、挑选靠谱的中介与合作伙伴,谨慎提供信息;另一方面,切勿将身份证随意借给他人,以免造成个人身份信息泄露,为不法分子所利用。

    新民晚报原创稿件

    记者:徐驰

    来源: 新民晚报

    教师、医生、律师……浦东一小区居民自治能力超强,发抗疫倡议书建各类保障组

    这两天,一封居民自发写就的“抗疫倡议书”在朋友圈里广为流传。倡议中,不仅详细写明小区封控期间的物资采购方式、大家需要严格遵守的防护要求,甚至还关注到老人、租客以及绿化、保洁等第三方工作人员的需求,倡议大家发挥友善、互帮的传统美德,对他们进行帮助。

    也正是这样一份倡议,让这个包含1000多位居民的小区,自3月28日封控以来,依靠着自治力量,自发地化解了买菜、看病等诸多难题。记者日前找到了这个位于浦东新区曹路镇的万科第五园小区,并联系到了这份倡议的起草者陆先生。

    居民自治有基础,抗疫倡议有温度

    据陆先生说,万科第五园小区是一座建于2011年的别墅小区。因历史遗留问题,小区一直不能组织成立业委会。为了更好地促进物业管理,三年前,包含陆先生在内的一批热心居民自发成立了一个业主志愿管理组,代表居民与物业沟通小区的微更新、设施维修等事宜。

    三年时间里,这个居民自治组织为大家做了不少好事。例如地面通道的维修,因为没有业委会,不能动用维修基金,大家就以志愿管理组为商议平台,想出了用停车费、广告费等来补足维修费用的办法。且为了更好地吸纳居民们的意见和建议,志愿管理组每周都安排专人值班接待来访,每月还定期开设例会。

    如今的志愿管理组一共拥有核心成员8位,观察员20余位。核心成员中,一半是党员,有从事教师工作的,也有在职公务员、企业高管、退休医生等等。观察员则是一群平日工作比较忙碌的年轻业主,有的从事律师行业,也有不少是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都能够在关键时刻为小区的事务出谋划策。

    今年3月28日小区封控后,业主们逐步在物资采购、就医上出现了需求,也有个别业主出现了在小区里散步、打球等不符合“足不出户”规定的现象。但因为小区所在居委会办公室恰好设在马路对面的另一座别墅区内,居委干部对万科第五园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也难免有鞭长莫及之处,志愿管理组便自发行动起来,发布了一份给全体业主的倡议书。

    倡议写明,所有采购物资必须以满足基本生活条件和确保食品来源可溯、安全卫生为原则,其他物品暂时停止购买和团购。且所有外卖由物业工作人员送到业主家中,严格限制出门自提,所有进入小区物资必须由工作人员统一消杀。还呼吁居民严格、自觉执行不聚集、不串门的要求,如果物业工作人员告知、提醒和劝阻,也应礼貌道谢后立即改正。

    小区物业中心负责人刘经理告诉记者,当前小区每天会有外卖约100单,均由物业消杀后送至各户,“居民们普遍都很遵守倡议约定,对物业的工作也很支持。”

    此外,倡议还提到,有任何困难,业主可在微信群中提出或联系物业中心负责人、业主志愿管理组召集人、“邻居群”和“业主群”管理员。同时,还要关心周边租户,关心封控在小区里的绿化、保洁等工作人员,要帮助他们一起渡过难关。

    快速分组分工,采购、就医、照顾老人……

    倡议发布的同时,整个志愿管理组也更加高效地运转起来了。陆先生介绍,几天前,为了将服务居民的工作落到实处,志愿管理组内部进行了重新分工,根据大家的特长分别设置了文宣组、货源组、分派组、应急保障组等不同功能的组别。

    以货源组为例,小组的成员负责利用各自的资源,为居民联系质量安全可靠、价格基本合理、到货时间快,且符合防疫规定的团购渠道。迄今为止,小区已经陆续开了10个团,采购了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保障了大家的日常生活。

    应急保障组主要负责帮助小区居民协调联络突发事宜。例如,有一户居民家中有血透病人,打了120迟迟等不到,急得团团转又不知道该找谁。应急保障组立马出面和居委干部进行沟通,根据就医“绿色通道”要求,为他开出通行证,成功实现就医。

    考虑到小区里还有两位瘫痪在床的老人、三位独居老人,志愿管理组的几位组员还主动上门给老人送去了蔬菜,并留下了个人电话,不时地关心着他们的日常起居。

    许多居民看到这支志愿管理组如此贴心,也主动参与到志愿服务当中,核酸检测时引导扫码排队、发抗原试剂、搬运蔬菜……到今天,小区已经新增了30多名热心的居民志愿者。

    这两天,货源组又开了一团,是团购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资的。陆先生发现,不少居民下单时选择了防护服等商品,一问才知道,他们是为了把这些防护物资捐给志愿者使用。“这让我们心里暖暖的。”

    陆先生说,目前小区已经形成了非常良好的互助氛围,大家缺什么少什么,一起团购、互相调剂,物业、居委也认真负责,及时帮大家解决一些特殊需求和困难。“最关键的,大家的防疫认识越来越提高了,最近再没有人单独点外买了,也没有人在外面走动。大家一起安心宅家,期待着解封之日。”

    附该小区倡议书:

    抗疫倡议书

    针对封控后产生感染源的实际风险和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要求,为坚决守住万科第五园小区的良好防御局面,经“第五园抗疫应急保障”工作机制的会商,向全体业主及其家人和小区在住人员发出紧急倡议。

    本倡议具体条款可视作小区对抗疫、防疫的紧急通知,未在群里的租住户、装修工等外来人员,将由物业中心上门进行文件传达。

    一、关于管控政策的执行:

    1、根据小区的房型特性,虽未对大家出户门给予禁止,但需严格、自觉执行不聚集、不串门,同时遵守防护要求,即“三件套”和“五还要”。

    2、对物业工作人员的告知、提醒和劝阻,应礼貌道谢后立即纠正,不要抵触甚至发生争执。

    二、关于生活物资的采购:

    1、所有采购物资必须以满足基本生活条件和确保食品来源可溯、安全卫生为原则,其他物品暂时停止购买和团购。

    2、即日起,所有外卖由物业工作人员送到业主家中,严格限制出门自提,所有进入小区物资必须由工作人员统一消杀。

    3、所有团购必须在组团成功后即向物业中心报备,报备时需明确品种、数量等,物业工作人员和“第五园抗疫应急保障”工作专班有权在向居委报告后,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物资阻止进入小区。

    三、关于舆情、信息的传递:

    为保证有效信息的传递、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和干扰,不在“邻居群”和“业主群”中发布、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

    四、关于特殊时期的互帮互助:

    1、有任何生活、就医和生活必需品困难的业主,可在微信群中提出或联系物业中心负责人、业主志愿管理组召集人、“邻居群”和“业主群”管理员。

    2、邻里之间充分发挥友善、互帮的传统美德,及时对其他业主的困难和需求进行响应;对周边租户等外来人员情况给予必要的掌握和关心,或者就他们情况向上述人员进行反映和提示。

    3、物业中心应关心封控在小区的第三方(绿化、保洁等)工作人员的生活和身体,必要可发动居民进行捐赠生活物资,帮助他们共渡难关。

    愿我们同心抗疫,共克时艰;愿我们山河无恙、平安吉祥!

    栏目主编:周楠

    来源:作者:杜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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