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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公民对婚姻法内容存在原则性的误区,而这种误区很可能对一个人一生幸福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编写此文,旨在善意提醒婚姻殿堂里的夫妻们,尽可能理性的妥善处理好你们的婚姻纠纷。
一、只要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候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不少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尤其是女性)总是强烈渴望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甚至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业,包括聘请私家侦探。发现当事人基于两个目的:一是为了查明真相,在亲戚朋友中讨个说法,离婚也得离个明明白白;另一个目的则是寄希望于抓住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以获得离婚时候多分财产,让对方搞婚外情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第一个目的是道德的范畴,在此不作评述。但第二个目的,恐怕婚姻法会让你失望。为什么呢?
1、通常我们把婚外情的证据,分为三大类:
第一种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
第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
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2、我国现行法律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
3、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4、有很多当事人不顾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以期待在离婚时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财产,其实是陷入了一个误区。那么取得婚外情的证据是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呢?并不是。如果是前面所说的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那么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坚持离婚的一方一旦诉讼到法院,很快就能够解决离婚问题:
很多人认为,离婚是公民自己法定的权利。只要自己坚持离婚的话,即使对方不同意,诉讼到法院,也应该很快就会解决。这是由于对我国现行离婚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制度不了解所造成的。
1、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是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原则考虑,所以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比较谨慎。
2、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具体来说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长期家庭暴力情形,
3)有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
4)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3、按照前述的分析,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间经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间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习惯、文化层次差异太大,或者婆媳关系不合,象这样的情形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
4、即使提出诉讼,对于婚姻案件的审理,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期限。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最长需要三个月,二审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最长六个月,合起来一个离婚案件从头到尾少则4个月,多则9个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要在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出第二次起诉。按照这个期限计算,如果起诉两次才达到最终离婚目的,从时间上计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这还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况。
所以,坚持离婚的一方到法院诉讼离婚,不是说很快就可以解决的。
三、虽然婚前他很有钱,但是只要我们结婚超过八年,所有的财产都是我们俩的了。
有这种误解的人,是因为在他的脑海里,还停留着我国2001年修正之前的《婚姻法》内容。在《婚姻法》修正之前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双方结婚前各自拥有的贵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结婚8年之后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个人财产可以因结婚而变成共同所有。但自从20001年婚姻法修正以后,对于婚前财产和婚姻财产之间的转化,有了重大的调整。按照现行婚姻法原则,如果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婚前个人财产都是个人财产。同样的,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只要是婚姻关系存期期间的财产,原则上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管结婚时候配偶间各自财产状况如何,也不论结婚多久,所有的婚前个人财产仍然是各自的婚前财产。有些带有功利性色彩的婚姻恐怕失去了温床。
如果要改变这种现状,只有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前财产约定,来改变法定的婚姻财产制度。
四、只要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谁也别想反悔
不少夫妻在闹矛盾时候,总是费尽心思签订离婚协议书。认为只要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方对离婚就不能反悔,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更不能反悔,其实不然。
1、要明确离婚协议生效时间: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离婚还是法院离婚。
2、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财产分割,对于子女抚养进行反悔。法院审判时候,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确定判决书内容,也可能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
3、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对于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现有财产状况,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
4、对于已经离婚的,法律还给与他再次寻求救济的机会。我国婚姻法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这种情形的前提是签订离婚协议时候,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如果是这样的话,受害者可以提出撤销离婚协议书,重新分割财产。
五、如果对方偷偷转移财产,我相信律师和法院会帮我查到的:
律师和法院的调查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并不是无限的。
1、通过我们所操作办理的大量的婚姻案件证明,7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转移隐匿财产情况。有的个别案件转移财产数额非常高,情况非常严重。那么受害一方总是寄希望于律师或者法院能够帮助他查询到有关财产转移的情况。
2、如果财产被对方转移,我们具体要看究竟是什么类型财产被转移,是否可以查询到。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车、公司股权、企业投资权益这样的财产,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但是对于存款的查询,如果当事人不能够提供对方具体的身份证号、开户银行的名称、开户帐号,即使委托律师和法院,都没有办法查询到相应的财产。
3、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财产信息是在当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了解到的。律师和法院的调查能力是收到很大局限。
4、所以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重在平日的留心,对于一些信息进行保留,记录和复印。
六、如果我有他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候得到经济赔偿;
取得婚外情的证据,并不一定代表就会在离婚时候获得经济赔偿。
1、我们首先要明确婚外情的过错,是如何分类的。我们分为道德上的婚外情过错和法律上的婚外情过错。按照不同严重程度区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一般婚外情:包括嫖*,婚外恋情,婚外性行为。
第二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指已经有配偶的一方,与其他异性存在着长期的同居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三类:是重婚罪。
2、不同的婚外情,在法律上所能得到的救济和保护是不一样的。对于刚才提到的第一类,在经济上不能得到赔偿,更多的是依*道德调整,依*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和惩罚。对于后两种,如果有证据,是可以在离婚时候得到经济上的赔偿的。但是要求无过错方在离婚案件过程中,主动提出要求的。
3、这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不仅仅在提出离婚时候可以提出,即使在离婚之后,无过错方在事后知道对方有过错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损害赔偿。
七、只要分居两年以上,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
持这种看法的当事人,是因为他自己查阅了婚姻法。对法律理解不全面造成。
1、我国婚姻法律,在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以及确认是否夫妻感情破裂,是有这一条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规定。
2、律师的解释是:这种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是有要求的。首先要求是事实分居,是客观存在的分居。其次一定是因为感情不和的分居,不是因为一方因为工作调动,出差就学、子女上学导致的分居。
3、这种分居要求具有持续性。如果分居期间双方又居住在一起后来又分开的,那么分居不能成为持续性的两年。
4、夫妻分居两年并不必然成为离婚的理由。法官是否判决离婚,还要结合其他情况,来综合判定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
有的人以为故意制造两年分居的事实,提出离婚要求法院一定会支持,这也未必,是当事人的一种误解。
八、房子是我们一起出钱买的,不管写谁名字,都应该是共同财产;
不少当事人认为:既然我们都出钱买了房子,而且我们也结婚了。那么不管写谁的名字,我们两个人都有份。其实不然。
1、首先要明确: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
2、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
3、有两种情况出现:
第一种是: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4、明确这一点,就不会在婚姻财产权益处理时候,发生重大误解。不少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和喜爱,在买房子时候没有考虑到这点。当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候,才突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发生了重大损失。
九、我是母亲,年龄小的孩子法院一定会判给我。
作为母亲,对于孩子的感情,一定都能够得到大家理解的。但是,并不是母亲坚持要求抚养孩子,孩子就一定会跟随母亲抚养。
1、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候的总原则是:两岁以下孩子,原则上跟随母亲生活。两岁以上的孩子,就不一定了。
2、法院在判决孩子给谁抚养的综合原则是:究竟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长。
3、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情形。比如:父母双方谁有更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第二,考虑孩子过去生活中是谁在照料孩子,孩子和谁的感情更深。第三,考虑一方有没有节育可能,或者再育可能。有没有再婚的可能,考虑母亲的年龄。第四,一方有没有不良恶性,比如赌博酗酒吸毒。如果是10岁以上孩子,还会征求孩子个人意见。
所以,法官会综合各种情形做出判决的。
十、对方起诉离婚,只要我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法院对于婚姻案件是否判据离婚,并不是只看被告的态度,不是被告自己坚持不离婚,法院就不判决离婚。
1、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什么是夫妻感情破裂,在前面已经提过,这里不再重复。
2、在当事人离婚案件中,如果没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的话,而答辩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话,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3、但是反过来,如果当事人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那么就算当事人不愿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的。
4、所以,从这个角度出发,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家庭破裂,重在改善夫妻之间的感情,改善夫妻之间的相互关系,想办法与对方进行沟通,心平气和地磨合,而不是说放任对方到法院去起诉,只是坚持自己的答辩意见。
2020年5月27日,民法典要进行表决了,一旦此次表决审议通过的情况下,有可能在下个月的1号,民法典就要正式开始实施了。民法典一旦实施,2020年之前的婚姻法就会被作废,取而代之的就是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
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会对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2020年生效的新婚姻法一共有14条。
第一:疾病不再是禁止婚姻的情形。
第二: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第三:增加了协议,离婚时有离婚冷静期。
第四:完善婚姻过错的赔偿制度。
第五: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
第六:明确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概念。
第七:明确了其他的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也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在结婚多久之后会变成夫妻的共同财产呢?
多久都不会变成夫妻的共同财产的。有人会认为:我只要结果多少年之后,我就可以获得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呢~那么源于1980年的旧的婚姻法的规定。
1980年的婚姻法规定,如果跟对方结婚之后,长达8年的时间,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就会变成夫妻的共同财产。
但是2001年的婚姻法已经将这一条进行了废除。
同时2020年的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也将出台,婚姻家庭篇和2001年的婚姻法,不管你们结婚多久,离婚了,婚前个人财产,永远都是一个人的。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本条规定由2001年《婚姻法》第31条修改而来,是关于登记离婚的法律规定。本条规定了离婚当事人申请提起离婚登记,明确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申请离婚登记的必备条件,并规定了离婚协议应当包含的具体内容。
离婚是婚姻关系终止的基本原因之一,是指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夫妻双方自离婚之日起,夫妻关系即告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在我国,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行政程序登记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本条是关于依照行政程序,通过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
登记离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后,通过行政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非诉离婚方式。因该种离婚方式需要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债务承担等事项达成协议,故而又称为协议离婚。严格而言,协议离婚是以夫妻离婚合意为本质特征,其并非只适用于单一的行政登记程序,包括登记离婚和诉讼调解离婚。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只是协议离婚的一种类型。登记离婚体现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其着眼于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在一定程度上将离婚的决定权交给了当事人。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和平分手,既化解了矛盾纠纷,有利于协议的履行,也避免了夫妻双方相互指责,减少了仇视与对立,从而为越来越多的离婚当事人所选择。登记离婚手续简便快捷、成本低廉,能够妥当保护个人隐私,其作为一种高效的离婚方式,为大多数国家婚姻法所采纳,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登记离婚的制度价值
我国登记离婚制度具体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功能。第一,保障离婚自由。婚姻自由是中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实现婚姻自由,需要保证婚姻当事人的结婚自由,但在夫妻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情况下,解除一段痛苦的婚姻,是为了有机会更好地建立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保障离婚自由也必不可少。第二,降低离婚成本。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需要更高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而只要当事人符合法定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就能在短时间内解除婚姻关系,免遭诉累。同时也能够节约司法资源,降低离婚的社会成本,减轻司法诉讼压力。第三,维护个人隐私。离婚行为并非个人私事,总会涉及未成年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登记离婚具有隐秘性,一般不会被公众所知晓,能够减轻离婚行为对家庭的冲击,减少因强制履行而引发的不满,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离婚隐私。
二、登记离婚的特征
通过对婚姻法律制度及其立法精神的分析,登记离婚具有以下特征:首先,离婚登记的主体是依法享有登记职权的行政机关。世界各国对此有不同规定,如日本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是户籍机关,而俄罗斯则与我国相同,为婚姻登记部门。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在我国,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其次,离婚登记内容上是离婚的法律事实,要根据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最后,离婚登记程序上需要依离婚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从上述特征来看,离婚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是对当事人离婚合意进行确认,是对当事人丧失夫妻关系的证明。
三、申请登记离婚的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申请登记离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
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一,离婚要解除的是夫妻的身份关系,只有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才能作为登记离婚的主体向行政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对不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当事人申请登记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二,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合意、拟定离婚协议是申请离婚登记的前提。为保障夫妻双方离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并达成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即双方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须依法提起诉讼离婚程序,不适用登记离婚制度。
(二)自愿条件
登记离婚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真实的离婚合意。由于离婚是夫妻双方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自愿性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即离婚当事人作出的离婚意思表示应当是其本人内心真实意愿的明示,不得默示或推定,并要排除因受到强迫、欺骗、重大误解等非自愿的情形,亦不得对身份关系附诸如限制再婚等其他限制性条件。根据本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不仅体现在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起离婚登记申请,而且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载明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婚姻登记机关认定夫妻双方并非自愿离婚的,则不得为其颁发离婚证。对此,各国民法典都有类似规定。如《墨西哥民法典》第272条规定:夫妻双方应以断然、明确的方式,声明他们希望离婚。同时,离婚合意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是出自当事人内心愿望的,凡虚假的、误解的、欺诈的,或受人胁迫所达成的协议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内容条件
登记离婚不仅要求当事人双方就离婚达成合意,同时要求当事人双方就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和债务负担等问题进行适当的处理。其中,(1)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主要是指妥当安排未成年子女和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所有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用和教育费用如何负担、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探视权的行使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55条也规定:夫妻离婚者,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依协议由一方或双方共同认之。未为协议或协议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或依职权酌定之。前项协议不利于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或依职权为子女利益改定之。(2)财产问题的处理,主要指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并就一方是否对有生活困难的一方给予经济帮助或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等家庭事务付出较多的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隐匿财产如何处理等内容作出安排。现实中,考虑到女方经济能力与男方通常有一定差距,常常在离婚后面临居住方面的困难。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3)债务问题的处理。由于近年来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夫妻债务案件层出不穷,本次《民法典》编纂时特别要求离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对债务的处理,即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予以明确,并就如何清偿作出安排。此外,在双方处理子女、财产和债务等问题时,还应注意不得违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不得侵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程序条件
首先,离婚登记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根据我国《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5条的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其中,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其次,夫妻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办理。鉴于离婚与否是涉及人身权利的重大问题,只有本人才能有权对身份关系方面的权利进行处分。故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该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婚姻登记机关能够验证核实申请离婚当事人的信息,了解其真实意愿。
一、恶意申请登记离婚引发诉讼问题
恶意申请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不符合法定登记离婚条件的情况下,为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采用不正当手段向婚姻登记机关提起离婚登记申请的行为。恶意申请登记离婚包括不符合登记离婚条件而申请登记离婚的情形,也包括双方通谋虚伪离婚的情形。
不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主要有以下情形:(1)违反自愿离婚条件的,如胁迫或欺诈对方登记离婚。(2)欠缺主体资格的,如夫妻一方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隐瞒了该事实,从而登记离婚。(3)违反亲自办理条件的,如当事人一方没有离婚意思,也没有被欺诈或者胁迫离婚,另一方为了实现离婚的目的,在一方当事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请他人代为办理登记离婚。实践中,此类不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离婚案件多发,当事人多以其欠缺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办理离婚登记为由,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证,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证。
双方无实际解除婚姻关系意思的情形主要包括:(1)为了逃避债务而通谋离婚,主要表现为夫妻一方对外欠债难以清偿,为逃避债务,夫妻双方恶意离婚,协议将全部财产归一方,全部债务归另一方。(2)为了获得买房利益而通谋离婚,主要表现为夫妻双方为了特定的买房资格或者规避购房政策而串通虚假离婚的情形。(3)为了骗取更多拆迁款而通谋离婚,主要表现为通过离婚的方式来强行符合当地拆迁政策,以获得更多的拆迁赔款。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存在为骗取低保费用,为出国留学等而虚假登记离婚的现象。司法实践中,此类通谋虚伪离婚无论男女双方离婚时出于什么目的,一旦登记离婚,则夫妻身份关系已经解除,不得以其恶意登记离婚为由否定离婚的效力。原因在于夫妻有离婚的自由,夫妻身份解除与否他人不得干预,公权力亦不得干预;单纯的夫妻身份关系解除并不涉及第三人、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等,应充分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这也是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行为公示效力的尊重。
二、不履行离婚协议不能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离婚协议,经登记部门登记离婚的,一般不会发生要求执行离婚协议的问题。但个别婚姻当事人因急于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后又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处理反悔的情形也时有发生。由于离婚协议本质上是一份民事协议,不属于由法院直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故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践中,对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给出解决方式,即离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可根据离婚登记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情况、发生纠纷的原因和理由给予审查处理。人民法院通常会因某些原因否定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处分内容的效力,主要裁判理由有:该内容未体现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不具有约束当事人的效力;该内容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或违背了公平公正、权利义务相一致、诚信等原则。人民法院否定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处分内容的效力的,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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