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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婚姻家庭第三者怎么赔偿,出轨导致离婚赔偿标准最新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1 18: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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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轨导致离婚赔偿标准
  • 中国发布丨人大代表建议:无过错方可向破坏婚姻的“第三者”索赔
  • “小三”破坏家庭,竟然不能起诉!听法律人士细说原因
  • 出轨导致离婚赔偿标准

    来源:找法网

    在生活中,有许多关于因为出轨导致离婚的问题我们对其不太了解,故为解决关于出轨导致离婚问题专门作出了解答,那么关于出轨导致离婚的内容在看完下面的文章后,对于出轨导致离婚这类问题一定会有所了解。接下来就是由找法网小编带来出轨导致离婚赔偿标准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出轨导致离婚赔偿标准

    婚外情离婚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

    (二)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因为婚外情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情离婚赔偿还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

    在实际操作中,则需要根据以下标准来确定:

    1、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2、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3、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

    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二、离婚赔偿的程序

    关于离婚赔偿程序,法律无明文规定。离婚赔偿程序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因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三、离婚赔偿的内容

    1、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收集证据时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如家庭暴力伤害后拍摄的照片、X片等,医疗机构诊断受害人因长期家庭压力患上忧郁症的病历;可能的话,也可以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

    2、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以往审判实践中对无过错方的经济补偿,而是一种强制性规定。

    在《婚姻法》修正之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一直在探索离婚案件中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害及经济补偿问题,比如在离婚案件审理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倾斜于无过错方,在调解时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等,但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能真正体现对过错方的制裁,给过错方钻了法律的空子,滋长了过错行为的发生,不利于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不利于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而修正后的《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立法的角度明确了第46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引起的离婚,对无过错方存在着损害事实,也就是说,上述行为确已给无过错方带来了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害,过错方应对这种损害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无过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这条规定使受害方享有了一种明确的请求权利,也使过错方的赔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6条列举的四种情形所损害的客体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制度,《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和婚姻家庭关系的义务。上述情形与婚姻法的基本准则是背道而驰的,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婚姻法》第3条第2款对上述四种行为作了禁止性的规定:禁止重婚;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而因为上述情形所导致的离婚直接侵害的对象是无过错一方以及家庭的其他成员和因缔结婚姻而形成的特殊的身份关系,但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提起只限于婚姻缔结的双方当事人,即夫妻之间的无过错方才有权提起,而不是其他家庭成员或家庭以外的第三者,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侧重于对合法婚姻中的夫妻身份权的保护,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睦。

    3、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过错与无过错不同于一般民事意义上的过错与无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民法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其行为时,对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所表现出来的主观上的不良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强调的是主观方面,而离婚损害赔偿也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上的过错所引起的,但它强调的是行为的客观性,是一种客观行为上的过错,即行为人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的,才构成过错。特定的行为和特定对象,决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过错的特殊性,因而,既不能理解为导致夫妻之间感情不和最终离婚的一般过错,也不能理解为第三者插足的过错。

    而对于无过错的理解也不能扩大到导致离婚的所有因素之中,因为当一个家庭分崩离析时,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物质与精神因素互相掺和在一起,很难分清在这其中夫妻双方的过错及过错的大小,往往不单纯是单方面的过错造成的,不能将一般意义上的过错与特定的过错等同起来,苛求受害人在导致离婚的起因上没有任何过错,这对于受害人一方是不公正的,即使在婚姻家庭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过错,也不能成为另一方重婚或与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的理由,并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成为免责的条件,这样受害人就很难提出赔偿的请求,从而不能体现婚姻法对受害人进行保护和对行为人进行制裁的作用。只要行为人具备了四种行为之一而导致离婚的,相对一方没有实施的,即没有过错,就有权要求行为人赔偿。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在法律规定上出轨导致离婚赔偿标准,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过错与无过错不同于一般民事意义上的过错与无过错。

    中国发布丨人大代表建议:无过错方可向破坏婚姻的“第三者”索赔

    中国网10月23日讯(记者 董小迪)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近日举行分组会,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法律禁止“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同居”行为,因“第三者”导致离婚的,婚姻无过错方有权向“第三者”索赔。

    草案明确,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全国人大代表黎霞建议,增加“禁止明知另一方有配偶而与其同居”规定,禁止在明知对方有配偶情况下当“第三者”。

    草案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伯军建议,将“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等对于婚姻有严重侵害的行为”也列入该项规定,在民事层面给予无过错方充分的权利救济,以保障其人格尊严和财产在法律上得到公平的保护。

    黎霞还建议增加规定“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结婚或同居的,对方的配偶有权请求其配偶之外的另一方给予损害赔偿。”

    “小三”破坏家庭,竟然不能起诉!听法律人士细说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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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来说说,如果小三破坏了自己的家庭,作为受害方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首先来说,如果发现一方有婚内出轨的行为,那么,作为受害方,在情感方面,应该是受到很大伤害的。


    如果,受害方以此来向对方提出离婚的话,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对方应该是婚姻的过错方,在财产分配和子女的抚养方面,法院一般都是会考虑这些因素的。因此上,一般就是给他少分财产,而且,如果有严重的出轨行为,如果想要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一般也是不容易的。

    但是,如果仅仅是因为出轨,在外边包养“小三”,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只是要求“小三”对破坏自己婚姻的行为而进行起诉,要求对方离开自己的配偶,并对破坏家庭的行为进行赔偿,那么,一般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我们的民法规定,法院只审理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案件,对于破坏家庭的这种行为,法院并没有审判的权力,因为它不属于财产关系也不属于侵害人身关系。这是一种道德的判断关系。因此上,不能用道德的评价标准来要求法院进行审理。

    第二,对于破坏家庭的行为,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任由其发展,因为,如果出现了出轨行为,就有可能涉及到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况,而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一个条件,因此上,如果受害方以这个理由请求判决离婚的话,大概率是应该可以判决的。

    第三,如果受害方不要求离婚,仅仅要求“小三”进行赔偿,那么就要换一种思路,我们可以要求出轨方送给小三的车子、房子、票子等以起诉的方式要回来。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这些财产都是夫妻之间共同所有的财产,没有经过对方的同意,而随意把财产给了别人,那么就可以通过起诉要回来。


    但是,我们这里仅仅也只能要回财产,如果想要回对方的心,那么确实不是法律可以帮到的。

    以上就是关于婚内出轨的法律小知识,如果大家认为我说得对,请一定要多多关注我,给我鼓励,让我有更大的动力去分享法律知识,让法律的光芒照耀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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