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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眉山婚姻家庭律师找哪个,眉山杨平民间借贷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1 17: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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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眉山曝光4起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典型问题
  • 专业视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产生利益冲突时 谁来代理子女参与诉讼
  • 年底讨薪人:担心离开工地就再也要不回钱
  • 眉山曝光4起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典型问题

    11月4日,眉山市纪委监委公开曝光4起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典型问题,分别是:

    一、眉山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殷良平利用融资贷款受贿和违规借贷收息问题。2014年至2015年,殷良平在担任岷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在项目融资贷款过程中,为管理服务对象周某、陈某提供帮助,收受贿赂345万元;并将受贿款100万元借给管理服务对象李某某,获取高额利息174万元。殷良平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2月,殷良平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2022年6月,殷良平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二、眉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副局长黄建刚违规借贷收息问题。2014年至2016年,黄建刚在担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期间,先后多次违规借款给管理服务对象郑某,获取高额利息共计8万余元,在全市党员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专项整治期间,未珍惜机会主动说清有关问题。黄建刚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2年7月,黄建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22年9月,黄建刚被免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职务。收缴其违纪所得。

    三、仁寿县水利局原四级调研员朱云华违规借贷收息问题。2014年至2020年,朱云华在担任仁寿县供排水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仁寿县鑫龙水务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期间,通过违规借款给管理服务对象成某某,获取高额利息共计198.6万元。朱云华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9月,朱云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四、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李鸿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问题。2015年至2016年,李鸿在担任彭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期间,向案件当事人辩护律师杨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某借款共计48万元,至案发时仍未归还借款。2016年4月,李鸿向案件当事人家属借款30万元,直至2021年4月才还清借款。李鸿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1年12月,李鸿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专业视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产生利益冲突时 谁来代理子女参与诉讼

    摘 要


    家事审判中,父母与未成年人产生利益冲突的现象并不少见,如何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是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都比较关心的话题。但是,除了家事审判外,其他诉讼案件中,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利益发生冲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这些情况下,又当如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他们的诉讼程序权利、实体权利又当如何保护?目前,这方面的研究文章几乎都是对家事审判中出现的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利益冲突问题的研究,忽略了其他案件中也可能存在这个现象。因此,大多研究者提出的观点都是以法院为主体为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笔者希望以自己办理的一个案件为视角,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与大家交流。


    关 键 词


    未成年人 利益冲突 未成年人代理人 法律援助



    一、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引发的思考


    笔者受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这个案件已经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指令二审法院重审。因案件案情比较复杂,为了便于阐述,笔者简化了无关的事实部分。福建省郑某多年前到云南经商,认识了同乡王某,因郑某已经离婚,自己抚养一儿一女郑甲、郑乙。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后,郑某与王某开始同居。同居期间,王某先后生育了儿子郑丙、郑丁(均尚未成年)。因计划生育政策原因,郑丙、郑丁无法正常办理上户手续,为解决其上学等问题,郑某、王某找人在四川渠县为郑丙、郑丁办理了上户手续,取得了户口本。2014年郑某在云南某银行贷款150万元用于经营,并用其名下一栋商住房办理了抵押贷款担保。2016年郑某在自己商住楼上意外坠楼死亡,公安机关认定排除他杀可能,未予刑事立案。郑某之母亲(简称郑母)及孙子女郑甲、郑乙对郑某之死存疑,不断申诉,至今尚未停止。


    银行得知郑某意外死亡,尚有贷款120万元未收回,便将郑母、郑甲、郑乙、王某、郑丙、郑丁诉至法院,并主张了郑某用于抵押的商住房拍卖款享有优先权。一审中,银行主张郑母、郑甲、郑乙、郑丙、郑丁系郑某的法定继承人,要求他们在继承郑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认为王某与郑某同居并共同经营,对该笔贷款也应承担偿还义务。郑母、郑甲、郑乙认为这笔贷款直接打到王某的银行账户,是王某与郑某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一审法院没有支持银行对王某的诉讼主张,判决郑母、郑甲、郑乙、郑丙、郑丁在继承郑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郑母、郑甲、郑乙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中银行又认为王某不该承担责任,并明确表示不再向王某主张贷款偿还责任。于是,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郑母、郑甲、郑乙不服二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认为王某与郑某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王某做为郑丙、郑丁的法定监护人,代理二人以其他理由也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在此期间,银行转让了债权,债权人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王某以用于抵押贷款的商住楼是自己与郑某同居期间共同购买,认为法院执行前应当先析产,于是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正在审理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审查认为,王某自己承认并主张用于抵押贷款的商住楼是自己与郑某同居期间共同购买,对同居期间形成的同居财产请求确认一半的产权,应当对本案中涉及王某的债务、财产问题予以审慎审查。故,指令二审法院再审本案。


    二审法院再审庭审期间,笔者代理郑母、郑甲、郑乙参与诉讼,继续提出王某应当承担债务,同时提出郑丙、郑丁系未成年人,他们的利益与郑母、郑甲、郑乙的利益一致,但与母亲王某的利益却存在冲突,若王某要主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又不愿意承担债务,就会损害郑丙、郑丁的利益。一方面王某在案件中有自己的独立主张和辩解,另一方面她又是未成年孩子郑丙、郑丁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在不愿意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前提下,主张分割一半的同居财产,显然会损害郑丙、郑丁的利益,他们之间已经存在利益冲突了。对此,二审法院高度重视,决定休庭,告知王某到四川渠县郑丙、郑丁户籍所在地社区求助,请求社区为郑丙、郑丁指定代理人。为此,案件无法继续审理。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郑丙、郑丁户口在四川渠县(户籍上的父母是谁不得而知),其生父郑某户籍在福建,且已经意外死亡,王某虽是其生母,但王某的户籍已从福建省迁移到了云南大理市,郑母、郑甲、郑乙又对郑丙、郑丁是否真是郑某之子存疑,案件中郑丙、郑丁与母亲王某的利益发生了冲突,王某自然不能做为法定代理人继续代理郑丙、郑丁参与诉讼。那么,郑丙、郑丁做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应当如何受到保护?谁来担任他们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才是合法有效的?这个代理人应当谁来委托或者指定?这就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实际问题。


    二、我国现行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制度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二)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监护人的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的解决途径。《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当事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指定监护人需要在有监护资格的人中进行选择,本身就没有监护资格的人是不能被指定为监护人的。


    (四)临时监护制度的规定。《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两个条款所规定的都是在未成年人有监护人,尚未指定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适用。


    (五)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六)监护资格的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但是,本文前述案例,根本不存在撤销监护人资格的问题。


    三、我国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的缺陷及现状


    虽然,前述法律规定都比较原则,但是随着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出台,我国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机制确实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内容上得到了极大地发展和完善,实际保护效果得到了明显地提升。总体来看,我国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机制得到了长足发展。


    特别是,以《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反家庭暴力法》《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等为标志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性文件,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机制确定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初步解决了无法可依的状况。由于我国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起步较晚,认知程度还不够全面、深入,使得当前的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机制仍然存在着突出问题,特别是缺乏未成年人民事诉讼专门程序。因此,对于未成年人有监护人,在监护人没有侵害未成年人利益,也没有出现可以或者应当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下,特别是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理性、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平等的保护监护人和未成年人方面没有任何规定。


    目前,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与其父母产生利益冲突的解决方式主要是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这里所说的指定代理人,是在未成年人与父母存在利益冲突,且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客观上不能或者主观上不愿履行代理人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利益有受损害的可能或危险时,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程序,保护未成年人的实体利益及程序利益的特殊类型代理人。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是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代理人,既不是法定代理人,也不是委托代理人,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指定产生。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根据法院指定参与诉讼程序,可以帮助存在意见表达缺陷的未成年人表达意见主张,陪伴未成年人出庭或者代理未成年人出庭,减轻其心理创伤,并作为未成年人与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沟通的桥梁,促进纠纷的合理解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也就是,监护人做为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参与诉讼是法律规定的,只有在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的时候,才能由人民法院在法定代理人之间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而不能指定其他无监护权的人代理未成年参与诉讼。为此,笔者认为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缺乏法律依据,最多只能算权宜之计。因此,有人提出,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应以指定代理人制度为补充,并以该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冲突为指定前提,具有一定道理。笔者认为如果要将指定代理人制度做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补充,一是需要完善法律规定,二是需要扩大适用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于家事审判中。


    不仅如此,根据司法实践以及部分法院的试点,在未成年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未成年人与法定代理人产生了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或者由法院依据职权为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这些代理人一般都是由共青团、青少年保护组织、妇联、基层自治组织等机构推荐的人员担任,而这些人往往又不是法律专业人员,很难真正起到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的作用,最多是保障了未成年人程序上的权利,实体权利的保护可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总结。就本文前述案例而言,该案件不是家事案件,似乎不适合法院依职权直接指定代理人,如果要郑丙、郑丁户籍所在地四川渠县的基层组织为其指定或者担任临时监护人到云南参与诉讼,似乎也不太现实。因此,家事审判中未成年指定代理人制度,在该案中似乎也难以适用。


    四、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产生利益冲突时,法律援助最为便利


    一些观点对未成年人指定代理制度非常推崇,不少基层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中,也在积极的探索与研究。在一些研究文章中,对于指定代理人的专业培训、报酬的支付等方面,有人也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但是笔者认为,这些担忧和方案其实大可不必。

    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已经非常成熟和完善,尽管在未成年人与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产生利益冲突时,未成年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者直接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但是通过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解决未成年人与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产生利益冲突,更为方便、有力、有利。为此,笔者认为诉讼中,涉及到未成年人与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产生利益冲突时,完全可以直接运用法律援助制度来救济。当事人包括与未成年人有利益冲突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等,都可以直接向法律援助机构为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审理中发现未成年人与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产生利益冲突时,也可以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通过法律援助解决未成年人与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利益冲突,即解决了经费问题,又解决了专业问题。因为,国家有专门的法律援助经费,不需要其他机构为保护未成年人而为指定其他代理人的报酬劳心费神,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志愿者,全都是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都是取得专业资格和法律从业资格的法律专业人士,也根本不需要再搞什么专业培训。

    为此,笔者建议在我国《法律援助法》中增加“当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生利益冲突时,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基层组织等可以向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3日内进行指派”。同时,建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也增加相关条款,规定“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生利益冲突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如此一来,无论是在家事审判中,还是在其他诉讼案件中,只要出现了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生利益冲突,就可以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这样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方便、可行,更有利于操作,对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充分的给予了保障。

    [参考文献]

    1.王东方,《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研究》,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年2期;

    2.郑亚灵,《比较法视野下“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探究》,青少年学刊,2019年第6期;

    3.常露允,《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制度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硕士论文;

    4.倪建双、余藤爱,《家事审判改革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思考》,《中国审判》杂志,2020年第18期。

    作者: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张洪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书记、主任。

    成都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四川省首届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海南国际仲裁院、北海国际仲裁院、钦州仲裁委员会、绵阳仲裁委员会、眉山仲裁委员会、遂宁仲裁委员会、自贡仲裁委员会、鹰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贸促会四川调解中心、四川天府商事调解中心、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都市涉外商事与法律服务中心、成都市郫都区三所一庭联动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擅长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高端婚姻家事、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

    年底讨薪人:担心离开工地就再也要不回钱

    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让越来越多农民工安“薪”返乡,但仍有人忧“薪”忡忡

    年底讨薪人:担心离开工地就再也要不回钱

    “我们拿到钱了,感谢大家的关注。”距离虎年春节不到一个月时,来自四川眉山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王富,终于拿到了总承包单位支付的60万元工资,“手下的兄弟们可以安心过年了”。

    2021年11月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越来越多农民工安“薪”返乡。

    对于近2.9亿农民工来说,拿到钱过好年,是最朴素的愿望之一。然而,年关将至,记者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的线索发现,在建筑工程领域,仍有不少农民工忧“薪”忡忡。有的虽然项目已停工但还留守工地讨薪,有的辗转多地,希望在春节之前替工友也替自己要回应得的公平公正。

    担心离开工地后,再也要不回钱

    1月17日,时值四九寒冬。天还没亮,50岁的胡文兴就早早出门了。去讨薪的地方不到一小时车程,老胡内心有些忐忑,担心这一次依然无法要回被拖欠的100多万元工资。

    老胡的微信名叫“建筑郎”,做木工近30年,常年带着20多个亲戚朋友“转战”大大小小的工地。2021年3月至12月,他们在河北省定州市某项目打工。眼看春节快到了,工资却还没着落。

    “元旦前,包工头说建设单位让再等等,春节前肯定结算。”老胡说,大家还是很担心,于是就和包工头一起到工地找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只说再等等,不敢承诺春节前结算。”胡文兴说,1月上旬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了问题,但几经波折,至今没有一个准信,大家只能干着急。

    公开资料显示,胡文兴所在的项目由保定德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承建方为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易县华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成和七八个工友从2020年5月至2021年8月也在该项目做钢筋工,“目前被拖欠17万元”。

    据他透露,从去年8月起,就有工友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被拖欠工资,大家意见比较大,“拖欠的不仅仅是2021年的,还有很多是2020年的”。

    相比胡文兴、张成等人,远在吉林四平的王军运气好一些,尽管讨薪过程同样曲折。

    进入腊月,四平最低气温达到零下20多摄氏度。所在项目早在2021年9月就停工了,但为了讨薪,来自江苏省南通市的王军和其他7名工友选择住在工地活动板房里,没有暖气,全靠“小太阳”和厚厚的大棉服撑着。

    “我们前年3月进场开工,前4个月每月收到3000元的生活费,之后就没了。”王军细数到手的钱,干了将近两年的活,一共才拿到19423元工钱,还差81376元。

    去年春节,王军因为疫情没有回老家。今年,大家都盼着早点回去与家人团圆,但又担心离开工地后再也要不回工钱,只能选择暂时待在东北。

    “劳务公司的人总说再等两天。”王军说,一等就是好几月。2021年12月2日,他们到四平市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欠薪问题,先后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登记表等材料。此后一个多月,他们多次去劳动监察大队打听进展。

    经过当地有关部门协调,1月14日,王军和工友终于足额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

    干的越多拖的越多,还可能被“套”

    “为了保障项目进度和质量,施工方通常不会拖欠农民工工资。”山东某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杨扬说,工程造价款支付不及时、不足额,是企业难以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

    杨扬举例说,他的公司2020年中标两个房地产建设项目,合同暂定金额近6亿元。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自开工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付至签约合同价的40%;自开工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付至签约合同价的70%……”目前,两个项目施工产值超过3.4亿元,按约定发包单位应支付约2.4亿元,但实际仅支付了1.3亿元,公司垫资超过2.1亿元。

    “过去一年原材料大涨,银行贷款又难,我们垫了这么多钱,压力非常大。”杨扬说。

    江西一施工企业驻宁夏项目办负责人周敏也表示,在疫情和房地产政策多重影响下,企业资金周转本身就很困难,如果投标时无法判断建设方资金是否充足,就存在被“套”的风险。

    “我们投标时,只能根据建设方公示的资金来源判断是否充足,比如财政拨款等,但无法核实真伪。只要项目开工,人员进场,就会产生人工费用,如果这个时候建设方缺乏资金,我们施工企业日子就会很难过。”周敏说。

    事实上,建筑领域不少项目存在低价合同、超量执行的情况,总承包单位按低价合同支付,导致施工企业资金紧张,影响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

    王富所在企业,常年在建项目差不多有四五个,目前被拖欠的工程款超过1000万元,只能靠自有资金维持运转,因为干的多被拖欠的就多,所以也不敢多承揽项目。

    一旦告到法院,业务也就没了

    在河南郑州一项目做墙面抹灰的曹林,和同一工地上的28名老乡,累计被拖欠工资44.3万元。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后,从建设单位要回了8万元。

    “一位工作人员建议我们去法院起诉。农民工出来挣钱,哪有钱请律师?”曹林说。

    2013年11月,来自四川泸州的黄晓东承包了贵州黄果树风景名胜区教师住宅小区的部分劳务工程。

    据了解,该项目由贵州金圣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贵州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承建。

    项目在2016年1月进行了结算。黄晓东提供的结算清单显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应支付他劳务费总计547万余元。

    黄果树风景名胜区教育局2016年1月15日出具的信访问题的回复称,投资方拟于当月底前筹资300万元至400万元,用于解决该项目的工人工资。那次,黄晓东收到了90万元。

    2016年4月,黄晓东将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告上法院。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拖欠黄晓东劳务费4578561.1元。2019年,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后维持原判。

    但到目前为止,黄晓东仅收到小部分款项。为了讨要这笔劳务费,近年来,他在四川和贵州之间多次奔走,仅分两次拿到共42万元,仍有415万余元未要回。“年年讨薪,既无助又无奈。”他说。

    “一共有200多名工人参与了该项目的建设,工人每年都找我要工资,我借遍了亲戚朋友,加上银行贷款,一共凑了60多万元,但只是杯水车薪。”黄晓东说,有的工人由于拿不到工资,甚至对他有过激行为。

    已经顺利拿到60万元工资的王富透露,他们在成都还有一笔50万元的项目款被拖欠了3年,正在走司法程序。他坦言,施工企业普遍都是中小企业,为了能够与大企业长期合作,不到万不得已,就不会撕破脸去上诉,“一旦撕破脸告到法院,以后这家企业的业务也就接不到了”。

    制度不断完善,多重因素导致落实不力

    近年来,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但多位受访人士反映,相关制度在实践中有待进一步发挥作用,尤其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审计、履约担保等方面,存在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虽然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设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但什么时候拨付资金、拨付多少全由其说了算,银行、施工单位都管不了,也不愿多惹事。”上海某建筑企业负责人李泽说。

    为了稳步有序推动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复工复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曾于2020年初发布相关通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通知提出:“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李泽坦言,上述通知在实际执行中并未完全到位。不少重点项目在年前完工,却一定要等第二年后半年审计出来,才支付工程款。

    吉林某施工企业负责人戴明明反映,发包单位未实施履约担保,是工程款被拖欠的原因之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施工企业的履约担保早就实现了,但发包方处于强势地位,有时并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戴明明说,不能片面强调施工企业的履约,而不强调甲方履约,希望尽早推动建设单位实施履约保函。

    讨薪不止一条路,援助不止一群人

    在江西省南昌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公益律师王惠几乎每天都要处理农民工讨薪案件。到目前为止,已累计为农民工追回了数千万元欠薪。

    尽管经验丰富,但这位公益律师也有无力的时候。有些农民工找到她,说自己被拖欠多少工资,但手上没有证据,甚至连工地出入证都没有。还有的农民工尽管手上有欠条,但打欠条的人没有注明身份证号,也影响律师援助。

    农民工讨薪时口说无“凭”,或举证苍白,也是造成劳动监察部门追讨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基层办案人员坦言,反映诉求时往往只有一张欠条、一个电话号码,加大了办案难度。

    除了农民工自身增加法律意识,受访业内人士还给出了如下建议。

    ——签署正规劳动合同。周敏说,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社保等用工成本,会避签劳动合同。与此同时,一些年纪偏大的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不识字或看不懂劳动合同,怕上当受骗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办案人员杨旭东建议,督促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增强及时止损的意识。只要第一个月不按时发工资,就要第一时间寻求诉讼或投诉等渠道,不要放任欠薪现象从小变大。

    ——用人单位保证资金充足再开工,依法依规进行用工管理。周敏表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应该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资金监管。

    ——主管部门履行好监管责任,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相关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部分基层办案人员表示,有些行业主管部门依然监管缺位,办案中仍能发现违法分包、转包现象,而这些劳动监察部门前期无法介入监管,只能后期收拾“烂摊子”。建议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准入或审批标准,禁止建设或施工单位进行主营业务转包,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王惠经常提及一个讨薪案例:两年前,一名揣着欠条的农民工,路过南昌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走进她的办公室寻求帮助。

    “他和另外两位工友一共被拖欠了3万多元,而且证据充分。”王惠回忆说,帮他们讨薪时发现,同一工地还有三四百位农民工被欠薪,于是她向工会汇报,工会又联合劳动监察部门和媒体机构,共同帮助这三四百人拿到了工资。

    在这位公益律师看来,农民工讨薪不止一条路,援助也不止一群人。劳动监察部门、法律援助中心、各级工会组织、媒体机构应该形成合力,共同帮助农民工纾困。

    (应受访者要求,部分采访对象为化名 记者黄海波、刘玉龙 参与采写:谢建雯、郑明鸿、林强)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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