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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离婚的一方不离怎么办,夫妻一方想离婚,对方不同意怎么办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1 17: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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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想离婚,对方不同意怎么办?
  • 夫妻离婚,一方坚决不同意,另一方怎么办?《民法典》这样说
  • 春风化雨·法润民心丨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该如何处理?
  • 夫妻一方想离婚,对方不同意怎么办?

    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都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签订离婚协议进行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流程: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带上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要等30天冷静期后才能领到离婚证。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只能到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需要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会判决离婚。

    法院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夫妻离婚,一方坚决不同意,另一方怎么办?《民法典》这样说

    导语

    离婚,有的夫妻相对轻松,商量好有关合同,到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离去《离婚证》就可以了。可是,对于离婚夫妻有不同意见者,就要经过法院了。对于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坚决离婚的,在过去法官是难以判离的。现在,《民法典》实施,这种情况也容易判离婚,但是一个充分必要条件就是要求离婚者分居必须一年以上。

    正文

    离婚,现在也是一种习以为常的事了。可是,离婚的难易却有很大差别:有些夫妻商量好相关事宜,签定了离婚合同,到民政局办理手续就好了,有些夫妻要闹到法院,让法官判明事非了。经过法院判处离婚的夫妻,往往是一方认为缘分尽了,另一方认为还可以在一起凑合,于是这样夫妻的离婚便走向法庭。夫妻走向法庭要求离婚,一方坚决不同意,另一方坚决要离,这样的婚姻如何才能结束,我们看看《民法典》给出的答案。

    结束语

    对于夫妻离婚,一方不同意,另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这样的离婚往往是比较恼人的,主要是时间跨度长、变数多。在2020年以前,这样的离婚法院有时候要判几年都不准离婚。2021年,《民法典》实施,对这种离婚状况有了新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如果第一次法院不能判决离婚,双方分居满一年后,可以第二次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所以,《民法典》实施后,夫妻离婚变得容易了。但是要注意:

    第一,第二次起诉的时间必须要在第一次宣判一年后,因为法律规定的分居的时间必须满一年。

    第二,这种离婚的时间比过去大大缩短,但也需要一年半至两年的时间,这个离婚者心里要有数,不要着急。

    第三,为了婚姻的长久幸福,两人婚前要多了解,不要急于结婚。因为结婚之后是实实在在过日子的,所以婚姻需谨慎。

    春风化雨·法润民心丨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该如何处理?

    结婚时总是欢天喜地

    但离婚时就劳神伤心了

    当遇到一方起诉要求离婚

    另一方坚决不同意时

    法院会如何判决?来看今天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

    孙男和王女成年后一直在北京打工,两人分别从事蔬菜生意和餐饮服务。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双方生育一女,2012年双方办理结婚手续。

    领取结婚证后,双方才发现性格不合,并经常发生矛盾。孙男多次无故对王女实施家暴,其中一次家暴,因为女方报警孙男被派出所拘留12小时。孙男还有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惯。

    王女于2017年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王女便离开北京至深圳打工,双方不再往来,处于实际分居状态。2021年,王女再次到法院诉讼要求与孙男解除婚姻关系,孙男却以为了让女儿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孙男、王女的夫妻关系存续超过10年,且婚后又生有一女,能够证明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

    在婚后生活中,双方虽然发生过矛盾,王女亦曾起诉要求离婚,但是综合分析来看,孙男、王女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考虑到双方的实际状况、家庭的稳定、子女抚养等因素,一审法院对王女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王女不服,遂向淮安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时,孙男表示双方的婚生女不希望他们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其就要采取过激手段自杀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王女系第二次起诉离婚,且双方实际分居已超过四年时间,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依法应准予双方离婚,故二审裁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并要求一审法院在准予双方离婚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双方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

    典型意义

    婚姻关系是一种承诺,是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承诺终身共同生活的一种契约,婚姻同时又是一种基于感情基础的相互结合。恩格斯指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恩格斯同时还指出:“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将成为幸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具体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给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标准:(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除以上情形外,还有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当然,以上所列举的离婚原因只是生活中的部分情形,根本标准还是要求法官根据全案情形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案中,孙男对王女多次实施家暴行为,且王女于2017年第一次起诉后双方分居时间已经超过四年,一审法院仍然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明显失当。虽然双方婚生女不同意双方离婚,孙男亦以判决离婚即跳楼相威胁,但这些因素既不是法定要素,亦不应该成为阻却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理由。

    要实现婚姻自由,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二者结合才能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婚姻的本质应当是男女爱情的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升级”,也可能在一定条件下“降温”或“消灭”。婚姻应当成为爱情的“堡垒”,而不应该是“坟墓”。

    因此感情基础是夫妻关系能够存续的关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也阐释了这一点。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不存在重新和好可能并共同生活的,也许“一别两宽各生欢喜”,才不失为一种更加理智的选择。

    来源:淮安中院未成年人和家事审判庭

    作者:沙瑞新 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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