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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眉山的汪女士,一度觉得自己的生命已没有意义:自己坐月子期间,不仅丈夫带走钱财私会第三者,还被第三者羞辱挑衅,她不堪受辱服药跳楼自杀。
幸运的是,她多处骨折,并无生命危险。后来,她提起离婚,丈夫先是提刀上门威胁,后又虚构43万余元的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在律师帮助下,汪女士如愿离婚。今年5月,她和前夫的共同住房终于更名到她的名下。对她来说,过去的生活终于翻篇了。6月16日,面对红星新闻记者,汪女士坦言,自己已经完全开始了新的生活。她和父母、女儿住在一起,上班、回家两点一线,过着平平淡淡的生活。
↑图据东方IC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妇联等多个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女性遭家暴应及时使用法律武器维权,也需多方共同努力维护良好家庭关系。
坐月子时 第三者来电羞辱挑衅
①她不堪受辱跳楼自尽
6月15日,谈起过去,汪女士语气轻快,偶有哽咽,随后又很快释然。如今,她和父母住在一起,每天下班后就回家陪女儿、照顾女儿学习等。
这种生活,十年前,她想都不敢想。
十年前,汪女士经人介绍与前夫何某相识,两人于2010年6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婚后不久,何某与昔日恋人周某发生婚外情,夫妻俩争吵不断,何某常离家出走……汪女士的不幸婚姻与遭遇曾进入眉山市中院、检察院、司法局、妇联以及眉山市法学会联合汇编的《眉山市第二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以下简称《案例》)。
据上述《案例》显示,2011年5月,何某回老家为长辈奔丧,并带走了汪女士用于坐月子的一万元,与情人周某约会多日。
有一天,汪女士接到一个陌生的电话,一听,是周某打过来的。周某声称何某离家这几日均和她在一起,并对她予以羞辱挑衅。
汪女士不堪受辱,当着丈夫何某的面服下安眠药,从三楼阳台跳下。后经医院诊断,汪女士的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胸12椎体骨折、脊髓损伤,双脚多处骨折。
在汪女士出院后,何某对她和女儿依然不闻不问,与多名女子关系暧昧。2013年,夫妻俩签订《婚内协议书》,商议由汪女士带女儿回眉山上学,何某继续在其母亲处(云南)打工,工资交由其母保管。
2016年端午节,何某将汪女士手机拉入黑名单,再未联系。
2018年3月27日,汪女士为了离婚申请法律援助,眉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指派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钟蓉律师承办。
起诉离婚 竟遭丈夫提刀威胁
②她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介绍,家庭暴力里的精神家暴,是指在家庭生活中区别于肢体暴力、性暴力的另一种形式,又称“冷暴力”,它因其隐蔽性和不可捉摸性往往被人们所忽视。而一些家暴的证据,往往难以搜集。汪女士一案也是如此。一开始,律师钟蓉梳理发现,关键证据缺失,她说服汪女士暂缓起诉,帮助指导其收集证据。
经过半年的证据收集,证据目录10余页,钟蓉代理汪女士向四川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案例》显示,2018年10月19日,何某接到法院传票后,电话勒令汪女士净身出户遭拒,当晚携带管制刀具,前往汪女士母女居住的娘家。
汪女士得知消息,立即电话求助律师钟蓉,被告知迅速离家躲避。何某没有见到汪女士,就点燃房间棉被、床单并拍照发给汪女士。
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立即出警,灭火后带走何某,处14日行政拘留,但因何某患肝硬化,决定不予执行。
岂料,次日凌晨,汪女士又被何某电话威胁:“我出来了,找不到你,下午就把你公司围了。”
红星新闻记者从眉山市中院等部门证实,在律师钟蓉等人的努力下,2018年10月25日,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何某对申请人汪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何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汪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
↑图据东方IC
丈夫虚构夫妻债务 5亲属串通伪证
③她终获判决离婚
后来,汪女士的离婚诉讼终于如期开庭。2018年12月7日,眉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派员以第二代理人身份出庭支持诉讼。
上述《案例》还这样记录道:“何某同意离婚,但他虚构43万余元夫妻共同债务,五个亲属串通出庭作证。”当时,这让汪女士傻了眼,红星新闻记者从眉山市中院等部门证实,律师钟蓉用事实、证据、法律予以驳斥,其代理意见被法庭采纳。
之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汪女士生活,由被告何某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其余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止;双方共有住房归原告汪女士所有,扣除按揭贷款后由汪女士支付何某人民币124223.5元,被告何某支付原告汪女士损害赔偿金10000元,对何某提出的43182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何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钟蓉律师被指派继续担任汪女士二审代理人。三次开庭审理,去年,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拿到终审判决书,汪女士回想起过去,悲喜交集,泪如雨下。
↑律师钟蓉在介绍汪女士屡遭家暴离婚纠纷案
专家观点:
女性遭家暴应及时用法律武器维权
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蹇峰看来,汪女士遭遇了家庭暴力、丈夫婚外情对象的侮辱、离婚时丈夫串通亲戚虚构债务,不堪忍受之下绝望到服药跳楼,她的遭遇可以说是无数个不幸家庭的缩影。家暴受害者承受了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也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2016年3月,为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开始施行。2017年6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程序规定(试行)》,人身保护令旨在预防家庭暴力发生,在离婚诉讼中,只要申请人有具体请求和理由,提供的初步证据足以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暴力现实威胁,法院即可批准申请。
蹇峰介绍,眉山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及时引导汪女士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预防了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同时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为汪女士离婚诉讼提供法律援助。
眉山市妇联相关负责人表示,妇女是家庭的“半边天”,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应有之义。妇女遭遇家暴时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古笑言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编辑 于曼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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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夕阳红”的晚景是温馨从容的写照,步入老年社会的消费者需要得到我们更多的关爱和保护。近年来,个别经营者打着“敬老”的幌子,实施“坑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重阳佳节来临之际,四川省消委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擦亮双眼、识别陷阱、科学养老。
一、谨防披着“高科技”外衣的“伪科学”
保健品大行其道的同时,一些营销科技概念的仪器也大张旗鼓地盛行,如“高电位治疗仪”鼓吹“充电”就能治疗糖尿病、冠心病、胃病,让许多渴望健康的老年人趋之若鹜。实际上,电疗仪不是神奇的高科技,不能治疗疾病,只能对便秘、失眠、肌肉酸痛等进行辅助性治疗。我们在此提醒老年消费者,切勿迷信此类“高科技”,如有身体不适及时就医,谨遵医嘱,配合治疗。
二、警觉电视购物低价促销的“猫腻”
电视节目是老年消费者接受外界信息的重要渠道,电视购物频道天花乱坠的低价促销广告时常会点燃老年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容易听信欲购从速的指令“捡相因”。收到的商品往往又存在质量瑕疵、无法正常使用等现象,更无法联系商家提供售后服务。我们在此提醒老年消费者不要轻易相信低价促销广告;收到商品后要及时验货,如有质量问题拒绝签收;记住观看广告的频道和时间段以便维权。
三、警惕“免费赠送”、“中大奖”的忽悠连环套
一些经营者利用老年消费者辨别能力较弱的特点,冒用银行、超市等名义给消费者打电话或发短信,谎称免费赠送、中大奖等,诱骗老年消费者按照指定的步骤或者预留的电话兑奖、领取礼品,实际上是推销“功效奇特”的保健品,往往收到的保健品又质价不符、退货无门。在此我们提醒老年消费者,理性对待免费、中奖等信息,多求证、多防范,学会拒绝“天上掉下来的馅饼”。
四、警戒“高利率”产品骗取养老“钱袋子”
近几年,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老年消费者对“钱生钱”的渴望,捏造虚假金融产品、虚构养老地产等投资项目,抛出高回报率,诱惑老年消费者参与投资。前期老年消费者会得到返还的高利率,便放松了警惕,不断投钱,最后损失惨重、血本无归。我们在此提醒老年消费者,多了解情况、多跟子女商量再做投资决定,做好风险防范,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去年以来,四川省消委组织接到不少老年消费者关于推销保健品、电话推销、旅游消费投诉,现整理发布六大典型案例,强化老年人权益保障。
案例一:价值2600元的“胶囊”功效没那么神奇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遂宁市消委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其母亲在某酒店参加了一场健康讲座后买回11000元胶囊,怀疑被骗要求退货退款。经调查,经营者通过赠送小礼品吸引老年人听课,嫁接央视新闻节目进行宣传,自称电视栏目组“讲师”现场推销价值2600元/套的“破壁灵芝孢子粉灵芝胶囊”,虚假宣称产品具有“治疗糖尿病、心梗、脑梗,防癌、治癌,降血压、增强免疫力”等功效,实际只是普通保健品。经调解,公司退还购货款11000元。行政机关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案例评析】
四川田珏律师事务所主任谭世新:经营者通过在酒店举办健康讲座的形式,采取“夸大产品功效”“嫁接央视新闻节目虚假宣传”的手段推销产品并故意混淆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的概念,误导老年消费者将“普通保健品”当成“药品”。经营者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委组织进行调解并要求经营者退货及赔偿损失,还可以向行政机关举报。
案例二:“高科技仪器”治疗糖尿病?当心伤财又伤身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自贡市自流井区消委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其父亲在某健康咨询服务部上课时买了一台价值9980元宣称可以治疗糖尿病的“高科技仪器”,怀疑受骗要求退货退款。经调查,该服务部工作人员组织老年人免费上课并提供体验服务,虚假宣传仪器功效,借机推销高价保健品和仪器。但自贡商家负责前期体验及售后服务,实际销售店为成都某公司,增加了老年消费者维权难度。经调解,成都公司退还消费者9000元仪器款,消费者承担980元退货手续费。
【案例评析】
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凊、邓仕兵:本案中,经营者利用老年消费者渴望健康的心理,虚假宣传仪器功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经营者应承担退货退款责任。同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依据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上述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如证据充分,消费者主张赔偿。
案例三:“老中医”当幌子掉入高价石斛陷阱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雅安市荥经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服务中心接到消费者梁女士投诉称,在高速服务区某特产品店内,一名自称“老中医”正在购买石斛并热情推荐,销售人员也宣称石斛对降“三脂”有很好效果,“老中医”付款后,梁女士也花费5000元购买了600克石斛。事后感觉被骗要求退款。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营者利用“老中医”为“托儿”,误导消费者“天价”购买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货退款。
【案例评析】
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帆:本案是一起以所谓专家当“托儿”高价销售商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经营者故意夸大商品功效,未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用途、成分等重要信息,未明码标价,且600克石斛售价5000元,远高出市场正常售价,明显不合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在此提醒消费者,在旅游景区、高速服务区购买中草药材时,要警惕商家摊贩安排的“托儿”;要根据实际需要购买,不要轻信他人推荐;要到正规药材市场或药店购买。发现无照经营、不明码标价、虚假宣传等行为,及时维权。
案例四:电话营销陷阱多“免费赠送”不免费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眉山市天府新区周女士向当地消委投诉称,其父亲在某店铺买了一台电视后,常接到店铺推销电话邀请参加活动并宣称赠送学习机,但参加活动后却花费2000多元买了学习卡。周女士认为商家虚假宣传要求退货退款。经调查,该店开展了“进店就送礼品”营销活动,活动赞助商称消费者如需使用赠送的学习机,需自愿购买相关软件产品,客服人员也明确告知了产品功能、价格及售后服务情况。经多次调解,赞助商同意退货退款。
【案例评析】
四川秉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利娟:本案是一起滥用老年人个人信息进行营销的案件。有的商家常以“免费赠送”为幌子,通过收集的老年人电话、身份证、住址、收入情况等个人信息进行精准营销。老年消费者常会掉入商家嘘寒问暖、赠送礼品等“温情”陷阱,花钱买了一堆无用商品。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该店铺须取得周女士父亲同意才能使用其信息,否则侵犯了个人信息权。消费者要注重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不能滥用获取的消费者信息。
案例五:旅游参观基地 买回8000元“神奇”醋膏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南充市消委接到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称,家中老人跟团到阆中古城旅游期间到某公司基地参观后,花费8000元买了醋膏,怀疑商家虚假宣传要求退货退款。经调查,老人买的醋膏外包装标注成分有醋、麸皮、小麦、荞等,属于冲调类食品,但工作人员推销时夸大产品功效,宣称具有软化心脑血管等功效。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退款。
【案例评析】
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尹艳:本案中,经营者利用老年人养生的消费心理,销售冲调类食品时虚假或夸大宣传产品功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及《广告法》第八条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此外,如果该公司明知产品达不到软化心脑血管等作用,但仍宣传相关功效,无疑会误导、欺骗消费者。一旦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六:“免费聚餐”设连环套“干细胞”被“种草”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四川省消委接到老年消费者杨女士等4人投诉称,今年3月起接到某公司10多次电话邀请参加免费聚餐。聚餐后参加了一场健康讲座和免费体检,被检出免疫力低下等,公司宣称可通过注射干细胞增强免疫力和治疗各种老年疾病,4人当场支付79000元注射了“干细胞”产品。但事后身体没有明显改善,怀疑被骗请求帮助维权。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问题属实。经营者推销的所谓“干细胞注射”以及收据标注“技术服务费”均是打擦边球,并且夸大产品功效。干细胞技术在医学领域仍处于临床研究阶段,没有任何生产批准号的产品是不能上市销售的。经多次调解,公司退还了消费者全部费用。
【案例评析】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涛:本案中,公司利用老年消费者对身体健康的向往,向消费者推销尚在临床研究阶段的产品,并且未如实告知消费者产品情况,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款、赔偿损失。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外销售产品应具备相应的产品标识。老年消费者遇到类似“高科技产品”营销时要仔细核实,以免买到“三无”产品。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潘洪燕(左)和左秋容 成都商报 图
“妈,天气转热了,我们去买几件好点的衣服,这两年,为了还债,我们连一件像样的衣服都没买过。”4月14日,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复兴乡红五星村一个农家小院里,28岁的三级肢体残疾女孩潘洪燕挽着母亲左秋容的手,一脸幸福地往外走着。
一个20多岁的女孩子,买几件好一点的衣服,原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但对潘洪燕和母亲而言,这还是三年间的第一次。就在几个月前,潘洪燕才和母亲一起,靠勤劳挣钱和省吃俭用,用三年时间,还清了病故父亲欠下的16.5万元债款。
父亲因病身亡
留下16.5万元债务
4月15日,说起这几年来还债的经历,潘洪燕感慨连连。潘洪燕记得,父亲潘建安在世时,无论是做木材生意,还是搞家庭养殖,或是下田干活,或是料理家务,样样得心应手,成为家庭内外主要的“支撑”,全家日子过得还算平稳。
2012年,左秋容患子宫内膜增生,先后三次住院进行手术治疗,2014年,病变为子宫内膜癌前兆,医生只好给她做了子宫切除手术,在出院时,医生再三叮嘱至少需要三年的休息时间。就这样,左秋容从一个好劳力逐渐变成为“闲人”。生意上的事、家里的事全部压在了潘建安一人肩上。潘洪燕记得,2014年年底,父亲从外忙完生意回来,发现身体不适,且病情不断加重,到医院一检查,已是肝癌晚期,2015年年初,父亲便离开了人世。
遭此变故,让潘洪燕和母亲悲痛欲绝。父亲去世不久,一些债主们就找上门,向母女俩讨要潘建安生前欠下的债款。
在父亲生前,潘洪燕就知道一些债务,但汇总下来,还是有点出乎潘洪燕意外:12个债主合计16.5万元,都是潘建安生前在生意交往和生猪饲养中欠下的。
“人得讲诚信”
她们养猪还债
潘洪燕每月工资仅有两千多元,左秋容经常看病拿药,有时一次就要花费上千元。面对大山一样的债务,这对母女怎么偿还?
很快,潘洪燕和母亲就达成了一致:这些钱,是债主们信得过父亲才借下的,人得讲诚信,该还。
母女俩对每个债主进行了核实登记,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的她们还向债主们承诺,“即使砸锅卖铁,我们也会把债还完”。
但承诺容易,兑现难。左秋容介绍,因为她之前几次大病的手术和丈夫生前住院的开销,已经花光了家里所有积蓄,当时家里唯一能卖钱的,只有圈舍里30余头猪,即使全部卖光,加上女儿在乡残联上班每个月两千多元的工资收入,不吃不喝全部用于还债,也还有近十万的缺口。
好在家里有多年规模养殖经验和圈舍场地。于是,母女俩认定,还清债务唯一途径,就是把猪养好卖猪还钱。养猪卖钱和种6亩包产田的重担,主要靠左秋容拖着病弱的身体“硬撑”。左秋容忙碌,潘洪燕也没有闲着,白天除了去乡残联上班,她早晚也喂猪、扫圈、洗衣、煮饭、下地干活。家里所有的收入,除了用于家庭生活日常开销,其余全用于还债。
还完所有债
“看好的衣服终于敢买了”
功夫不负有心人,2015年起,生猪价格渐涨。2016年开始,她们家里的生猪陆续出栏。除去成本和留下买猪崽的钱,剩下的利润收入,母女俩就按照欠债数额的大小和轻重缓急,每卖一批猪,就还一笔债。
“第一个还了1.8万元。”潘洪燕说,自己理解每一名债主,也十分感谢每一名债主对自己全家的信任。“他们自我们给出承诺后,没催过我们,我们还钱时,他们也没收过我们一分钱的利息。有些债主我们要给他算利息,他也坚持不要。”
对债主们而言,没催过,并不代表完全放心。饲料经销商黄胜(化名)是潘洪燕一家最大的债主,潘洪燕父亲去世时,留下了11万元的负债。“因为我11万元的数额最大,当初我找她们母女俩时,还以为这笔欠款很可能‘泡汤’,真没想到她们母女说话算数,把钱全部还完了。”
债主中,还有一名特殊的债主——左秋容的亲哥哥左学文,潘洪燕的亲舅舅,也是她们的最后一名债主。
潘建安去世前,曾因修房屋借过左学文五千元,潘建安去世后,左学文从来没提起过,但这笔债,左秋容和潘洪燕都记得,她们还完了其他人的债务,找到了左学文,执意将这五千元还了。
就这样,到了2018年的春节,她们全部还清了潘建安生前所欠12个债主的16.5万元债务。还完债,潘洪燕笑了起来,“无债一身轻,我看好的衣服,终于敢买了。”
4月15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从眉山市东坡区复兴乡政府证实了此事。“她们现在日子越来越好,都是靠诚实守信奋斗出来的。”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王英占律师认为,父亲生前所欠债务是其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情况下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对于潘洪燕是否有还款义务,要看其是否继承了父亲的遗产。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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