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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婚姻家庭中的伦理道德,婚姻与家庭中的法律问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1 17: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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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庭中常见法律问题(三)
  • 婚姻家庭法重点复习提纲
  • 开放式婚姻
  • 婚姻家庭中常见法律问题(三)

    18.离婚时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可否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必要时,可以。离婚时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情况下,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如: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严重恶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

    19.离婚时约定子女跟随父母一方生活,离婚后另一方还可以要求子女跟随自己生活吗?

    可以。父母离婚后,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协议不成的,可以另行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20.父母未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能够免除赡养义务吗?

    这个问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上,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定的和无附加条件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道德伦理性质,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对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作为对价。在目前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家庭主要承担养老育幼职责的现状下,不能轻易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如果父母确因经济能力或其他客观原因(比如因犯罪被监禁)未能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21.是不是不做亲子鉴定,法院就不能认定亲子关系了?

    不是。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推定的方式判断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22.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4)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上述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婚姻家庭法重点复习提纲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提纲

    一、 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作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律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到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形态的变化过程

    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 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同辈男女之间形成的婚姻集团,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亚血缘群婚制:群婚制的高级形式,仍是一种同辈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却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姐妹和兄弟,最初排除的是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

    对偶婚制: 是指一个男子在一群女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一群男子中有一个主夫在这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脱离群婚相对稳定地单独生活。

    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有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范围:婚姻关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以外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性质: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婚姻家庭主体和一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

    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随相应的人身关系终止而终止。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1、 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2、 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3、 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 婚姻自由原则:首要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自然人的专属性权利,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

    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⑴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⑵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 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重婚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 男女平等原则

    4、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 计划生育原则


    二、 亲属: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




    现代婚姻家庭法中亲属的分类: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

    1、 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 血亲:血亲是指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自然血亲是指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3、 姻亲: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

    血亲的配偶——以己身为本位,己身的血亲的配偶均为姻亲;

    配偶的血亲——以己身为本位,己身配偶的血亲均为姻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两次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在法律上不规定其权利和义务。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 配偶关系:发生——取得结婚证;终止: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

    2、 血亲关系: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唯一原因是出生;自然血亲关系因死亡而终止。

    拟制血亲关系:⑴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收养成立而发生,同时,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近亲属也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因一方死亡或收养解除终止这种拟制血亲关系;⑵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拟制血亲的发生,须同时具备:一是继子女的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结婚;二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3、 姻亲关系:发生——婚姻成立;终止——离婚。

    亲系的分类: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联络系统,这种联络的载体是客观存在的血缘联系和婚姻基础。

    1、直系亲和旁系亲

    ⑴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

    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即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血亲。

    ⑵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

    直系姻亲是指己身与直系血亲的配偶或与配偶的直系血亲所形成的亲属关系;

    旁系姻亲是指己身与旁系血亲的配偶或与配偶的旁系血亲所形成的亲属关系。

    2、父系亲与母系亲

    3、男系亲与女系亲

    4、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亲等的计算方法: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1. 直系血亲的计算: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下数。

    2. 旁系血亲的计算:首先找出最近同源直系血亲,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最近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最近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相同,则用一边的世代数为定代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的一边为定代数。


    三、 婚姻的成立: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的特征:

    1、 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性不能成立婚姻。

    2、 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当事人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

    3、 结婚行为的效力是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成立的条件:

    实质要件:

    1、必备要件(积极):

    ⑴须有结婚合意;——结婚合意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于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结婚合意是结婚的首要条件。

    ⑵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⑶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消极):

    ⑴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关系的限制,也适用于拟制直系血亲之间。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没有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关于此规定,无血缘同源之人的法律拟制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如养兄妹,不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

    ⑵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形式要件:结婚登记(人民政府是婚姻登记的主管机关)

    事实婚姻的构成与判断: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所形成的男女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1、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2、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4、具有公示性,得到群众认可。

    无效婚姻的种类: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无效婚姻案件应以判决的形式结案,而不应以调解的形式结案。

    可撤销婚姻:指不具备某些法定条件,享有请求权的人可依法申请撤销的婚姻。

    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当事人受胁迫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 请求权人不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该婚姻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撤销婚姻的撤销请求权专属于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本人。

    2、 欠缺的法律要件不同:

    3、 申请宣告的时效不同:对于无效婚姻:未达法定婚龄的,应在达到法定婚龄前;重婚的,应在前婚配偶死亡或双方离婚前;禁婚亲的请求权行使不受时限制;患病的在病愈前。对于可撤销婚姻:撤销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法定期限为一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在请求权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下,上述期限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4、 介入方式不同:对于无效婚姻,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对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 对当事人的后果: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人身关系方面:

    ⑴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是合法的生育主体,双方如有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

    ⑵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是合法的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及其配偶之间,不发生姻亲关系。

    ⑶在监护、代理、收养、诉讼等问题上,不适用以夫妻身份为基础的法律关系的各种规定。

    财产关系方面:

    ⑴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⑵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就同居期间财产达成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无效。

    ⑶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⑷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和受扶养的权利。

    ⑸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得以配偶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⑹当事人一方在遗嘱中以另一方为受遗赠人的,遗嘱的效力不受双方关系违法性的影响。

    2、 对子女的后果:在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中出生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受父母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

    解除婚约的法律后果: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婚约解除:婚约对当事人没有人身约束力。婚约当事人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以订婚为目的所为之赠予,如彩礼等,是附条件的赠予,赠与人可要求返还。


    四、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婚姻终止的原因:婚姻当事人一方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离婚。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离婚:离婚是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经过有关机关认可解除婚姻关系。

    诉讼离婚:指对于夫妻一方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肯定或否定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离婚的特征:

    1、 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

    2、 离婚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3、 离婚只能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办理

    4、 离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

    5、 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经过必经的程序

    6、 离婚的后果是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并引起夫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对外债务清偿等一系列法律后果。

    协议离婚的构成要件:

    1、 双方是合法配偶身份(事实婚姻不适用)

    2、 双方达成离婚合意

    3、 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双方必须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签署离婚协议书

    5、 依法办理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的两个特别规定:

    1、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此规定;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2、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离婚的法律后果:

    1、 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消除,相互扶养义务终止,夫妻继承权丧失,再婚自由恢复,姻亲关系消灭。

    2、 共同财产分割

    3、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

    4、 离婚时对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条件: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在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受帮助一方确有困难;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5、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条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经济补偿请求权行使时间为“离婚时”。

    6、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主体必须为无过错方,行为人须有过错,诉讼时间是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个人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共同债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婚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和扶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

    1、 夫妻为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 夫妻为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等所负的债务;

    3、 夫妻一方为生产、经营、投资等并经另一方同意或虽未经对方同意但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4、 夫妻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履行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5、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了治疗疾病所负债务

    个人债务: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1、 婚前购置财产所负债务及其他婚前个人债务;

    2、 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

    3、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4、 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但双方约定个人负担的债务;

    5、 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债务

    6、 夫妻在分居期间所负债务。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条件:

    1、 离婚的发生;

    2、 行为人须有过错;

    3、 请求权人必须无过错;

    4、 要有损害事实;

    5、 过错行为与离婚结果的发生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教育:


    五、 亲子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亲权: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的权利。

    亲权的特征:亲权是基于父母关系而发生;亲权是针对未成年子女的。

    婚生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的推定:指对子女婚生身份或者丈夫为子女生父的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受胎所生子女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在婚姻关系终止后所生子女,推定夫为父。

    婚生子女的否认:是对婚生子女推定的限制,是指有关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否认推定的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一项制度。

    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指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

    1、 自愿认领:指生父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且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需他人或法律的强制。

    2、 强制认领:指非婚生子女对于应认领而不为认领之生父,向法院请求确定生父子关系存在的行为。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类型:

    1、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名份型 属于姻亲关系,无权利义务,婚姻关系终止即解除。

    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抚养型 属于拟制血亲,继子女有双重权利义务(与生父母、与继父或继母)

    3、形成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收养型 转化为养父母子女关系,单重权利义务(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消失)


    六、 收养: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的法律特征:

    1、 收养是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借以终止的法律事实。

    2、 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3、 收养是一种可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实质要件:

    1、 被收养人的条件: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⑴丧失父母的孤儿;⑵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育婴和儿童;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 送养人的条件:⑴孤儿的监护人;⑵社会福利机构;⑶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须双方共同送养)

    3、 收养人的条件(应当同时具备):⑴无子女;⑵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⑷年满30周岁。

    (特殊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 当事人的收养合意:⑴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有配偶者送养或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送养或共同收养。⑵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5、 关于收养条件的特殊规定

    形式要件: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收养登记,同时以收养协议及收养公证为补充。

    收养的效力:

    1、 收养的拟制效力: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以及权利义务的效力。

    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的姓氏问题;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相互依存的继承权。

    ⑵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相应的拟制血亲关系。

    2、 收养的解消效力: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⑴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⑵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七、 继承:继承是指因人的死亡而由与其有一定亲属关系的生存人概括继承其财产的法律制 度。

    继承的法律特征:

    1、 发生原因具有法定性——死亡(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2、 主体范围的限定性——法律规定的近亲属

    3、 客体范围的限定性——公民死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4、 权利的变更性——财产变更

    继承权: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 继承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

    2、 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3、 继承权发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

    4、 继承权发生的前提是被继承人死亡并且留有遗产。

    继承权的放弃:指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权的有效要件:

    1、 继承权的放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2、 继承权的放弃不得损害法定义务;

    3、 继承人不得放弃部分继承;

    4、 继承权放弃的时间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

    5、 继承权的放弃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继承权的丧失:指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有重大违法或不道德行为时,依法剥夺其继承资格的法律制度。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况: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丧失的种类:

    1、 绝对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 相对丧失:因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者遗弃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为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遗产: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法定继承: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代位继承: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的份额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

    1、 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中无代位继承的适用;

    2、 代位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 被代位的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4、 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5、 代位继承人继承的份额是被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

    6、 被代位人必须没有丧失继承权。

    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转继承的条件:

    1、 被转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2、 被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3、 被转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

    4、 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1、 性质不同:转继承是两个本位继承的连续;代位继承与本位继承相对,具有替补的性质。

    2、 发生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形;而代位继承则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

    3、 主体不同:享有转继承权的人是被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 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嘱:指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遗产或其他事物作出的安排,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遗嘱的有效要件:

    1、 立遗嘱时,遗嘱人应当具备遗嘱能力: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 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 遗嘱的内容合法;

    4、 遗嘱的形式合法。

    遗赠: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单方民事行为。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 主体的范围不同: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任何人,还包括国家、集体和其他组织;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2、 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的是支配性质的权利,可以直接参加遗产分配;受遗赠人不能直接支配遗产,其享有的是请求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给付遗产的请求权性质的权利。

    3、 接受的意思表示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意思表示的,推定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的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功者放弃的意思表示的,推定放弃受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指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签定的,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在受扶养人死后享有接受其遗产权利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1、 遗赠扶养协议由扶养人与受扶养人双方订立,且只有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才可成立;遗赠是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行为。

    2、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民事行为;遗赠是无偿的。

    3、 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生效;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生效。

    法律关于同时死亡的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古希腊哲学大师亚里士多德说: 人有两种,一种即“吃饭是为了活着”,一种是“活着是为了吃饭”.一个人之所以伟大,首先是因为他有超于常人的心。“志当存高远”,“风物长宜放眼量”,这些古语皆鼓舞人们要树立雄心壮志,要有远大的理想。

      有一位心理学家到一个建筑工地,分别问三个正在砌砖的工人:“你在干什么?”

      第一个工人懒洋洋地说:“我在砌砖。” 第二个工人缺乏热情地说:“我在砌一堵墙。” 第三个工人满怀憧憬地说:“我在建一座高楼!”

      听完回答,心理学家判定: 第一个人心中只有砖,他一辈子能把砖砌好就不错了;第二个人眼中只有墙,好好干或许能当一位技术员;而第三个人心中已经立起了一座殿堂,因为他心态乐观,胸怀远大的志向!

      井底之蛙,只能看到巴掌大的天空;摸到大象腿的盲人,只能认为大象长得像柱子;登上五岳的人,才能感觉“一览众山小”;看到大海的人,就会顿感心胸开阔舒畅;

      心中没有希望的人,是世界上最贫穷的人;心中没有梦想的人,是普天下最平庸的人;目光短浅的人,是最没有希望的人。

      清代“红顶商人”胡雪岩说:“做生意顶要紧的是眼光,看得到一省,就能做一省的生意;看得到天下,就能做天下的生意;看得到外国,就能做外国的生意。”可见,一个人的心胸和眼光,决定了他志向的短浅或高远;一个人的希望和梦想,决定了他的人生暗淡或辉煌。

    开放式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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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放婚姻”在很多国家被称为“婚姻的自由”。从古代开始,男女双方有了交往的空间,但这种交往并不是单向的,也不是封闭的,而是双向的。因为婚姻和爱情是建立在自由之上(当然有不少对自由的渴望),所以一对男女走到一起,在两个人共同居住的空间里,彼此相爱。到了现代婚姻制度下,男女双方走到一起的空间已被扩大了很多,而且人们也逐渐发现了婚姻与爱情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欣赏的事情,于是“开放式婚姻”这个名词就应运而生了。不过“开放式婚姻”其实也有很多争议之处。

    1.由于婚姻自由的概念,人们容易对此感到恐慌

    很多人都觉得,既然夫妻之间已经在一起了,为什么还要限制夫妻之间的交往呢?人们都知道,很多自由都是建立在双方不能分开做的基础上。婚姻的自由可以是两个人结婚以后也可以两个人分开居住。所以在面对开放式婚姻时,人们会产生很多不安和焦虑:“我们为什么不能和自己想要的那个人结婚呢?”

    2.婚姻关系与情感世界不存在绝对的联系

    情感与婚姻存在一定的差异,情感在婚姻中的作用被限制在了物质世界,而婚姻则能够通过情感来展现自己,表现自己。情感世界越丰富,婚姻中展现出来的个性就越丰富、越开放。虽然这种开放并非绝对独立的个体自我意识在起作用。但我们都知道婚姻不只是两个人生活在一起的空间,更是一个人与社会环境互动的过程。当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时,情感与婚姻自然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例如当你面对巨大变化时,你会从婚姻中感受到压力,甚至是绝望。

    3.开放婚姻制度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它可能导致一方出轨或离婚

    虽然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的财产分配规则,但是我国关于婚前财产约定制度却有明确规定。比如,双方婚前所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中,会写明夫妻双方财产分配的原则、方式、金额等内容。但是如果双方在结婚后又协议离婚或者没有离婚,那么这个协议就成为了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基础,也会被法院所认定为无效之诉的有效条款,如果不能在协议离婚时获得相应的财产,那么法院会按照约定的数额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开放式婚姻还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比如婚姻破裂后出轨也会有很大几率被认定为犯罪。出轨罪是指故意违背他人意愿,以配偶为出轨者之一的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有忠实义务,有互相忠实的义务,有扶助对方的义务;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或者虐待长辈、邻居或者其他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免除处罚;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因重婚导致离婚或者遗弃家庭成员致使夫妻间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行为人减轻处罚;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离婚后一年内发现有重婚或有遗弃家庭成员情况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夫妻义务或者赔偿损失。

    4.开放婚姻与传统婚姻法和传统伦理道德有着一定的矛盾

    传统婚姻法是一部保护合法婚姻的法律,也是保护婚姻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同时也保护传统道德。在传统道德中,如果父母要求子女结婚就必须办婚事,不办就没有资格结婚。如果一个人犯了过错而让另一个人原谅自己也是对他不负责任的表现。另外现代社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思想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追求个性和自我完善,很多人认为婚姻不是一种纯粹的私人空间。同时现代社会也越来越重视家庭关系和夫妻关系在家庭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传统婚姻法的价值追求是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现在男女结婚不仅有婚前协议,而且婚姻双方有相互扶助和相互信任、相互理解与宽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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