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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的本质就是关爱。只要一个婚姻家庭里面拥有了关爱,那么这个家庭一定是非常幸福美满的。
婚姻是家庭和社会的总开关,是子女成长、成才的基石,婚姻会涉及到经济、人事等多种问题,婚后会涉及到计划生育、抚养子女成人的主体责任,好的婚姻需要精心设计,从实际出发,根据个人的身份做出调整,也要防止婚姻因为经济和机遇问题,丧失理智,退化自己的社会功能,导致子女遗传人格变质。好的婚姻可使家庭和谐,事业顺利。婚姻是牵扯多方面而又长远需要考验的问题,不是单单的两个人的生理或生活上的结合,配偶的结合。追溯到原始时代,就有了所谓的婚姻,这是一种群居高等生命的本能属性,自然法则会用异性相吸的力量,使哺乳类生命繁衍生息。科学的意义上看,如果没有婚姻,很多血统就会出现混乱,不利于人们的优良繁衍。
有人的地方就会发生纠纷,而婚姻家庭更不例外。婚姻家庭纠纷主要类型可以分三大阶段,婚约同居纠纷、结婚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本身又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等一系列的矛盾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发生婚姻家庭纠纷后,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自行协商。婚姻家庭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共同寻找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原因,共同协商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方法。2.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发生后,街坊邻居、亲戚其有关组织可以出面调停,做好双方的说服工作。其中,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比较正式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个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在特定情况下,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3.提起诉讼。婚姻家庭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调解委员调节,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1、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问题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2、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
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吞并离婚财产分割请求,可以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看作附条件的反诉,即把离婚作为所附条件,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如果当事人不离婚,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 第二种观点: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而单独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3、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问题
司法实践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论结婚抑或离婚,应由其自行决定。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离婚案件的被告时,一般允许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或者由人民法院在其近亲属中指定代理人参与诉讼。但是,对于他人能否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提起离婚诉讼,则存在不同意见。即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其并非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参与诉讼,对此没有争议。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初,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的,此时应当提起无效婚姻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丧失的原因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则先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排除另一方对财产的支配权,使之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但由于种种原因,另一方不愿意离婚,起诉到法院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当事人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一定条件的(如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有损害对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支配权的行为,并致使其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等),可以受理并予以分割。如果仅仅为了财产支配问题必须解除婚姻关系,则不利于实现公平正义。 第二种观点:《婚姻法》所规定的约定财产制度,是建立在夫妻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约定的基础之上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借助外力来迫使对方进行财产分割。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受理此类案件。至于夫妻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法律已规定了其他救济途径,如《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因此,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财产关系与双方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这种财产关系只能因结婚而发生,因配偶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共同财产的归属,能否达成协议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不是法院依职权调整的范畴。
5、亲子鉴定能否强制问题
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不予配合,亲子鉴定能否强制?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能否直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第一种观点:亲子鉴定涉及人身,不能强制;但是如果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2款、第75条,可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第二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亲子鉴定应双方自愿,因此,亲子鉴定不能强制,而且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进行推定。因为适用推定,事实上就是强迫另一方必须接受亲子鉴定,违反了自愿原则,有可能侵犯人身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上述意见形成的理由:第一,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依法应予支持。第二,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请求进行亲子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掌握申请亲子鉴定一方的证明责任,合理及时把握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转换的时机,是判定亲子鉴定中举证妨碍的重要条件。如果过分强调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必将使申请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如果轻视或忽略申请人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被申请人隐私的保护。总之,亲子鉴定的随意化必将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从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第三,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应当从严掌握。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首先,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其次,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再次,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最后,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第四,人民法院对亲子鉴定中涉及举证妨碍的案件应该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等原则出发区别对待。鉴于亲子鉴定中的情况异常复杂,目前尚难以确立统一的标准。各地法院在积极探索、慎重处理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积累经验,待时机成熟时,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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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发展成为引发命案主要原因的紧迫趋势,敦煌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职能,结合检察工作,在案件办理中注重运用释法说理、促成刑事和解等多元化解机制手段,有针对性地重点做好婚姻家庭矛盾的预防、排查、调处、化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日,敦煌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经审查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2年2月,李某某在家中因家务事与妻子发生争吵,继而引发矛盾,造成其妻人体损伤轻伤二级。
我院在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细致审查,发现该案系民间家庭纠纷引起,如案件起诉至法院会激化夫妻间矛盾,不利于纠纷化解和关系修护,达不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李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案情、认罪认罚,到案后真诚悔罪,为修复夫妻双方关系,化解矛盾,检察官多次与双方沟通,最终李某某向其妻道歉并积极赔偿医药费,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综合全案,李某某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律适用条件,承办检察官拟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同时举行了关于拟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的公开听证会,受邀参加会议的被害人、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办案民警、社区代表均表示,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更有利于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纠纷,对此无异议。遂我院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我院在办理这起涉夫妻双方的故意伤害案过程中,围绕平安建设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用心用情去办“小案”,通过灵活运用“刑事和解+公开听证”办案模式,促成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自行和解,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社会公众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家庭平安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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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律师,我们经常接到当事人的离婚咨询电话,询问为什么要离婚,很多人的回答很简单:“感情不和。”进一步询问怎么不和呢?当事人说:“两人没话说,一说话就吵。”今年接到派出所转接居委会的一起家庭矛盾纠纷,居委会要求顾问律师一起参与调解,以下是详细的调解过程。
【案件介绍】
调解前,听居委会工作人员简单陈述了下案情:公媳打架,公公多处皮肤擦挫伤,儿媳一处肋骨骨折。因此事报警,派出所调解未果,转接居委会进一步进行调解。听到这的时候,我感觉案件可能有点棘手,都打骨折了,这下手有点重啊!经居委会前期了解,除了这次打架事件外,家庭成员间普遍存在家庭矛盾,所以居委会约打架事件当事人及该儿媳的男方至居委会调解,律师列席调解会。公婆儿媳之间的纠纷,想必很多人读到这里已经开始脑补剧情了,我也不例外,这起调解案件听起来挺复杂的。事情究竟是怎么样的呢?
【调解方式】
考虑公媳打架矛盾尚未解决,两人共同参与调解可能进一步引发矛盾,故采取分别调解方式,先听取该儿媳的老公(以下简称“男方”)和儿媳的陈述,再听取公公的陈述。
【调解过程】
一、第一场调解(男方、儿媳)
律师:打架事件是怎么发生的?
男方:这次打架是由于孩子看电视的事情引起的,早上老人打开电视看新闻,孩子看到了,于是老人给孩子放了动画片。老婆看到后觉得老人故意给孩子放电视看,对孩子不好,双方发生些口角,之后扭打在一起,两人轻微受伤。老婆是误会了,老人不是真的想打她,只是她脾气很冲,我爸为了压制住才不得不扭打在一起。老婆经常在外喝酒,早上10点上班,晚上10点下班,下班之后去喝酒喝到一两点、三四点钟才回来。我也不是反对她喝酒,就是喝得太频繁了,回来得太晚。你说喝那么多酒干什么?对身体也不好,也影响睡眠。每次跟她说她都听不进去。她回来之后还酒后说些我们家这不好那不好,我就很生气。
律师:除了这次打架外,之前有打过吗?
男方:我打过,就是因为她喝酒回来说些家里的事情她怎么不满意了,我就扇了她几巴掌。
儿媳:你怎么不说我说了什么?
律师:(儿媳)稍等。每次回来都说吗?你说你老婆喝酒频率很高,扇巴掌扇得次数多吗?
男方:不多,每月一两次。
律师:每月一两次挺多了。除了喝酒的事情外,还有什么事情吗?
男方:她说我爸在家摔摔惯惯是针对她,看她不满才这样做给她看,其实我爸就是这样的人,也改不了,不是针对她。她对我爸的行为的理解总是和我们不一样,总觉得我们带有恶意。还有我妹妹和我们住在一个小区,我妈有时候做饭会给我妹送过去,她就不高兴。我妹每月给我父母几千块钱让我妈帮忙做做饭,一家人不就是要经常走动吗?再说我父母有退休工资,每月有五六千块钱,我妈性格比较安静,又没说她什么,就是给女儿做做饭能有什么呢?
律师:你们家的家庭开销是谁负责?
男方:我们出房租,父母贴钱买菜。
律师:(儿媳)说说情况。这次打架是怎么发生的?
儿媳:就是因为早上老人给孩子放动画片,我觉得对孩子不好。
律师:为什么喝这么多酒?是个人爱好还是有其他原因?
儿媳:我确实喜欢喝酒,结婚之前就喜欢,现在喝酒除了喜欢,还觉得比较孤单,跟老公也没什么话说,下班不想待在家里。我俩一说话就吵,就骂。
律师:结婚多久了?
儿媳:七八年了,之前在老家。
律师:来上海多久了?
儿媳:6年了。
律师:婚后,或者来上海的6年你们俩有一起出去逛逛街,旅旅游,看看电影之类的吗?
儿媳:都没有。有一次我想和他出去看电影后来也没去。
律师:婚后没有两人一起出去约会过吗?
男方、儿媳:没有。
律师:你老公说你酒后乱说话,说了什么?
儿媳:喝了酒我才说,就是过得不开心,跟男方沟通不了,我们已经好多年没好好沟通过了,一说就吵,有一次喝完酒我说有想离婚的念头。
律师:你婆婆给她女儿做饭送饭的事情你是怎么看的?
儿媳:虽然住得近,但我觉得已经是两家人了,送饭我不反对,但是太频繁了,每次婆婆做好饭盛好了之后就一趟一趟地送去,我觉得次数太多了,还是要有点距离感。而且他妹妹比较强势,我们相处不来。
男方:她给我妹做点饭怎么了呢?离得近多走动点不是很好吗?我妈帮我们带孩子,我妈有肺癌,刚做过手术,现在也做不了饭了,是我爸在做饭,我爸做好饭她还不吃,回头自己再到厨房去吃,不尊重老人。我爸也觉得她喝酒喝太多了。
儿媳:我已经推掉一些了,有两三场我都没去。
律师:孩子你们带吗?
儿媳:婆婆在带。
男方:我上班比较忙,她上午10点上班,晚上10点下班,也没时间带孩子。我们在家沟通的时间也比较少,只有晚上有点时间,然后一说就吵。
儿媳:他说话太冲了,很多事情意见都无法达成一致。
律师:有什么明确的诉求?
儿媳:想让公公搬出去住,不要经常给他妹妹送饭,有点距离感。老公好好说话,不要太冲。
男方:我说话一直都这样,结婚前就这样,你又不是不知道。
律师:婆婆在帮你们带孩子,意思是留婆婆同住,公公一个人搬出去或者回老家吗?
儿媳:(沉默)
律师:男方这边有什么诉求吗?
男方:希望老婆不要总是在外面喝酒喝到那么晚,喝酒我不反对,可以在家里喝。
律师:你们有为老人做过什么事情吗?
男方:(沉默)
儿媳:有过,有时逢年过节买点东西,哪怕有时只买几十块钱的东西,多少是有的。
律师: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男方、儿媳:没有。
律师:等会儿会听取老人的陈述,现就你们陈述的内容,就你们俩之间的问题先说说我的看法,供你们参考。首先打人骂人肯定是不对的,既违反法律也违背道德,男方说一个月扇两次巴掌不多,我挺惊讶的,不管谈论什么问题,意见是否一致,不要动手,动手肯定影响夫妻感情,谈什么就不那么重要了。总体听下来你们家的事情不大,都是小事,似乎你们家每个人过得都不太开心,彼此之间有很多抱怨、不满。你们俩明显缺乏沟通,夫妻两人的婚后生活没什么意思,婚后这么多年没有一块儿出去散散步、吃吃饭、旅旅游,缺乏夫妻之间精彩的小生活。所以你们家的所有问题首先要从你们两个人之间的问题开始。
听你们陈述了这么多都没听到你们跟我说现在想离婚,我觉得你们之间还是有比较深厚的感情的,你们需要做的是怎样进行有效沟通。正是由于工作忙,相处的时间不多,所以更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把话说好。男方陈述中可以看出是不反对女方喝酒的,只是觉得喝得太频繁了,喝得太晚也影响睡眠,这些都是表达关心的,但表达方式有明显问题,说话确实有点冲,让人感觉不到是在表达关心。既然男方诉求女方改变这一习惯,夫妻两人可以尝试增加相处时间,男方可以考虑将女方的时间约出来,陪她去看看电影,散散步,让女方觉得跟男方一起是开心的,除了跟朋友喝酒之外有其他事情可做。在双方尝试新的模式相处的这段时间,可以不带孩子仅两人外出,避免意见不合当着孩子的面吵起来,对孩子影响不好。
女方喝酒喝得确实很多,虽然是个人爱好,但家庭成员对此多表达不满,女方需要考虑下这一爱好可能产生的风评情况,以及个人健康问题。习惯和爱好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所以不管是男方的表达方式问题,还是女方戒酒局的问题都不要寄希望于一次调解便能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要意识到改正这些问题是需要时间的,如果男方有一次好好说话,女方推掉了一次酒局也希望两人能够将此认为是对方愿意改进并积极实践的成果。你们两人的问题解决好后相信你们家的问题要少很多。
至于女方提出的公公搬出去住和给妹妹做饭的问题,公公能不能搬出去,会不会搬出去想必你心中已经有答案了。需要告知你们的是,法律规定,抚养孩子是爸爸妈妈的义务,不是爷爷奶奶的义务。你们将自己的义务交由父母(公婆)承担,生活中仅承担房屋租金,老人贴钱买菜,而你们为老人所做的事情非常有限,你们在推卸了自己责任的同时未能很好地履行作为晚辈尊敬老人,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是你们不独立的表现。老人每月退休工资有五六千,如果两位老人单独生活,五六千元可以生活得非常好,但由于你们的不独立,老人不得不既贴人力又贴物力。而婆婆身体不好,肺癌手术后不久还要带孩子,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做饭,公公做饭,女方却不领情。因此你们需要肯定老人的付出。你们可能需要了解下家庭规划。
作为律师,很少有机会在这样的场合与你们见面,我们往往是在法庭上以原被告、代理人的身份见面。因此这次调解会可以说律师是提前出现了,虽然你们家的事情都是小事,但如果各方不愿为和谐家庭生活共同努力,那么小隙沉舟,以后极有可能以原被告的身份见面,那时我们谈论的问题将不再是你们家有什么问题,想想有什么办法,而是是否同意离婚,孩子归谁,财产怎么分,希望你们可以积极努力,彼此作出改变,生活得快乐、幸福。
二、第二场调解(公公)
律师:请您说下打架事件是怎么发生的?
公公:早上起来我想看新闻,后来孩子出来了,闹着要看动画片,我就给孩子放动画片了,儿媳觉得我是故意的,就不高兴了,双方就发生了口角,然后她就拿着东西出来要打架,扑上来就要打我,我老伴就把东西夺掉了,我们就扭打在一起,其实她想打,我只是控制住她,我要真想打她,几下就把她打趴下了,我没真想打她,她骨折也不是我打的,可能是扭到了还是怎么伤到的。
律师:您受伤了吗?
公公:我身上多出擦伤,胳膊,腿上都有。
律师:你们平时相处得怎么样?
公公:儿媳妇经常出去喝酒,我儿子是不喝酒的,她每次喝酒喝到很晚,晚上10点下班喝酒喝到半夜回来,回来之后还要找我儿子吵架,在家也喝,在外面也喝,酒量特别大。你说她喝那么多酒干嘛?喝就算了,还要找我儿子的麻烦。他俩经常吵架、打架。儿媳也不尊重老人。
律师:如果您儿媳不这样喝酒是不是就没太多问题了?
公公:对。就是喝酒这个事情,其他也没什么,都是小事情。你看孩子是我们和老伴在带,他们就上上班,我们也希望他们好好的,他们之间的事情我们也不想管,但是她喝酒跟我儿子闹我得说她。我们退休工资五六千,我们要自己过日子的话多舒服,现在天天围着孩子转,还天天生气。
律师:您女儿也住在这个小区是吧?
公公:是的,我们住得很近,有时给女儿做做饭儿媳也不高兴,女儿工作比较忙,我们做做饭有什么呢?
律师:您儿媳说,之所以喝酒一方面是爱好,一方面是觉得不太开心,您怎么看?
公公:她就上个班,带孩子、买菜、做饭都是我们做的,她有什么不开心呢?她就是喜欢喝酒,好喝。
律师:她说她觉得比较孤单,您女儿也住这个小区,你们经常走动,但是她离自己的父母应该比较远吧。刚刚跟您儿子和儿媳聊了很多,现在很明确的是您儿子和儿媳之间是有点问题的,他们之间的问题需要解决,感情还在的,就是相处方式的问题。刚刚您儿媳也表态说她愿意改掉酒局的问题,您儿媳提出您儿子表达方式太冲,她不太能接受,您儿子也表态愿意改进。他们在尝试解决他们之间的问题的这段时间,希望你们可以给与他们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这段时间不干涉,不批判,不指责。如果儿媳能够早回来一点,能够推掉几次酒局,也希望你们能够给予肯定,毕竟你们一家人在一起经常走动,她离娘家人比较远,如果所有人都说她不好她也会不开心。一家人还是要相互体谅的,幸福生活需要共同努力。晚上回家一家人先尝试好好吃一顿饭。
公公:好的。
【调解后安排】
居委会次日跟进,约公媳签署打架警情和解材料。(因工作原因,男女方在第一场调解后便离开了。)
【调解后记】
这次调解主要事件是公媳打架报警后暂未和解,引申出家庭成员之间的各种矛盾。问题涉及夫妻之间,公媳之间等。
一、夫妻之间问题:
1、缺乏有效沟通。男方认为是为老婆好,但说话太冲,说不通甚至会骂人和动手,伤害了女方而不自知。女方在清醒时不表达,酒后开始深夜吐槽模式。双方很易被情绪带偏,脱离讨论的问题本身。沟通方式有很多种,包括语言表达和情绪表达等,双方的沟通方式掺杂事件和情绪,尤其女方的表达方式侧重于情绪和感受表达。而沟通包括表达信息和接受反馈,双方各自表达自身,而缺乏接受反馈和对反馈的反馈,导致双方沟通普遍没有结果。双方沟通的时间、环境可能对沟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可以考虑转换时间和场地,对事件的讨论尽量不要掺杂过多情绪。
2、缺乏生活情调。婚后基本没有夫妻之间的小生活,很多人认为老夫老妻没必要再去做些风花雪月的事情,但长期平淡的生活会让生活失去色彩。工作繁忙,生活压力大,需要必要的调剂。生活需要些惊喜,需要些与众不同的开心事。
3、缺乏家庭规划。老人帮忙带孩子虽然较为普遍,但法律规定并非如此。之所以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除了中国家庭观念和传统因素外,与年轻人经济不独立,精神不独立具有很大关系,年轻往往生活负担较重,工作与家庭难以兼顾,但认为老人抚养孩子是理所应当的观念是缺乏依据的。年轻人应当摆正位置与心态,努力解决自己小家庭的问题,同时应当适时将年轻人和孩子的生活,以及老人养老问题列入家庭计划内。即,考虑孩子成长到几岁,经济达到什么样的水平,父母年龄等因素,多久可以实现与老人完全分开居住,或者可以自由选择分开一段时间居住,老人想看孩子的时候可以搬来长住一段时间等,以保障各家庭成员的幸福感。而不必因为孩子的原因被拴在一起。
二、公媳之间的问题:
1、界限不明。这是长辈容易犯的错误,经常会以长辈的身份参与子女间的事情,儿媳认为她跟老公之间没法沟通,于是喝酒之后诉苦,公公觉得儿媳不仅喝酒喝到很晚,回来还无理取闹,于是表达了一些对儿媳的不满。这让本身与老公的问题还没处理好,过得不是很开心的儿媳感到更加不开心,于是儿媳喝更多的酒,公公就更不满,陷入了恶性循环。
【调解分析】
这次调解是比较成功的一次调解,本以为这次调解任务会非常艰巨,但经过沟通,达到了良好的结果,之所以调解得比较成功,我分析下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有爱。在调解夫妻两人之间的矛盾的时候,可以明显地感受到双方有感情,文字记录只是一部分,总的调解时长达2个多小时,夫妻陈述了很多,但都没有说要离婚。只要双方感情还在,调解和好就有希望,否则再调解都只是让两人继续“凑合”。
2、愿意表达。调解过程中不管是哪一方都能把事情叙述出来,不藏着掖着,包括自身对他人的评价,从而让我们快速找到症结和突破点,可以快速在大脑中形成调解方案。如果大家都是“闷葫芦”,什么都不说,调解起来就难了。
3、听劝。参加调解的三名家庭成员对于律师的分析听得进去,并且能够当场作出承诺,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有的人面对律师会场面上说“好的好的”,但心里知道是做不到的,很多人更是不会承诺了。承诺是一种态度,在还没有作出切实的改变之前,先表达态度非常重要,这是在向对方表达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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