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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婚姻家庭纠纷律师费多少钱,警方发布最新诈骗手法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1 1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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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部刑侦局公布的36种常见诈骗手法,请所有人转发提醒

    近日

    公安部刑侦局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合作,

    根据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案情况,

    总结出最常见的36种诈骗手法

    这36种诈骗手法是什么样的?

    快来看~

    1、利用微信、QQ冒充好友实施诈骗

    案例:

    2014年5月8日14时许,居民黄某婷到金坛市局城东派出所报案称,有人冒充其QQ好友骗取其汇款6000元。经初步调查:5月7日15时至5月8日14时之间,犯罪嫌疑人利用QQ聊天软件冒充受害人堂哥黄某斌,在与受害人聊天取得信任后,以借用其名义方便要钱为由索要受害人银行账号后,提供虚假网上银行汇款截图,诱骗受害人将6000元现金汇入指定账户,后受害人电话联系其堂哥发现被骗。

    揭秘:

    犯罪分子通常是采用发送信息、文件、压缩包、网址等方式向他人电脑或手机植入木马病毒,查看所盗得微信、QQ账号的备注信息、聊天记录或视频来了解其人际关系、交谈方式、生活习惯等情况,提高诈骗成功率。

    微信、QQ好友大多都是亲戚、同事、朋友,相互间信任度极高,而犯罪分子隐蔽在网络背后,更让受害人一时不能辨别真伪。

    提醒:

    所以,大家务必不要轻易点击来历不明的文件,以防遭受木马攻击、导致QQ号被盗。在与QQ好友聊天中涉及借款、汇款问题时,要设法核实对方身份,与其电话联系,确定身份真实后再做决定。如果自己的QQ被盗,也要及时通知亲朋好友,防止他人上当受骗。

    2、利用微信、QQ冒充公司老总诈骗

    案例:

    李芸(化名)是一家贸易公司的出纳,某天李芸上班时,收到公司总经理吴某的QQ消息,说公司需要88万元资金周转。这事需要董事长张某同意,巧的是,张某的QQ在这时也亮了,说同意汇出这笔钱,还发过来一个叫“王涛”的个人银行账户。对于这点,李芸并没怀疑,老板那种不容置疑的语气她再熟悉不过了。

    既然董事长和经理都同意了,李芸用网银从公司账户上转出了88万元至“王涛”的个人银行账户。一个半小时后,吴经理又发来信息说再打一笔94万,汇至一个“周伟”的个人账户,李芸照办了。到了下午,当时吴经理正好找李芸谈业务,提起资金时,吴经理说毫不知情,向董事长求证后,李芸才发现是被骗了。

    揭秘:

    犯罪分子伪装成某公司财务,进入财务人员微信、QQ群,群发内含木马病毒的文件,诱使群内财务人员点击,植入木马病毒并盗取他们的微信、QQ账号。

    随后,犯罪分子根据盗取账号中的身份备注、聊天记录这些内容,找出这名财务人员所在公司的老总,再把自己微信、QQ号码的昵称、头像和照片等换成和公司老总完全一样,冒充公司老总向财务人员发送转账汇款指令。

    提醒:

    这类诈骗数额通常较大,被骗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案件时有发生。有些企事业单位业务量大,财务人员每天需处理的转账汇款非常多,对公司老总的信任度、服从度较高,使得当事人一时不能辨别真假,极易上当受骗。

    警方提醒,财务人员汇款之前一定要通过电话、或者面对面的方式确认对方的身份。同时,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账号,设置较为复杂的QQ密码、且经常更换。万一发现被骗,一定要和骗子抢时间,立即报警,同时以多次输错密码的方式冻结骗子账户网上银行功能。

    3、通过微信来冒充公司老总作案

    案例:

    45岁的李女士是武汉市一家私营汽车公司的会计。有一天,公司“总经理”添加她为微信好友,并将她拉进一个微信工作群。群成员共8人,其中6人是公司领导和同事,他们的微信名称、头像看起来毫无可疑之处。

    在新微信群,“董事长”与“总经理”聊得火热,内容涉及江苏的一桩生意;其他“同事”不时插话,汇报“工作情况”。几分钟后,“董事长”点名李女士说:我在开会,不方便打电话,你代我联系江苏的“蒋总”,问一下昨天谈好的合同保证金打过来没有。并留下联系电话。

    李女士依言拨打“蒋总”的电话,“蒋总”在电话里说正在安排转账,但需要将“合同”寄过去。过了一会儿,“董事长”在群里贴出一张85万元的电子汇款单,并告诉李女士:“蒋总”把款打到我的私人账户了,晚一点我把款转回公司账户。

    随后“董事长”再次点名李女士,称这笔生意出了点问题,需要将款项先退回蒋总。李女士立即按照这名“蒋总”先前汇款的电子单据及金额进行转账汇款操作

    当日下午4时40分许,李女士走出办公室,发现董事长正在隔壁办公室办公。李女士恍然大悟,立即上前询问,才发现刚才的一切都是一群骗子在演戏。

    揭秘:

    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首先获取公司通讯录,掌握公司内部人员架构情况,修改微信昵称和头像图片伪装成公司老总,随后添加财务人员微信,发送转账汇款指令。

    由于不少公司利用微信群来协调工作,甚至有的骗子在伪装成公司老总后,还会用多个账号伪装成该公司内部人员。随后将财务人员拉入这个所谓的“工作群”,让财务人员对此深信不疑。

    提醒:

    这类诈骗专门针对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被骗上百万元、上千万元的案件时有发生,危害非常大。尤其是由骗子伪装的“公司工作群”诈骗方式迷惑性极强,当事人看见有众多公司内部人员在群内,加上这些伪装的“同事”正在一本正经地聊工作,让人一时无法辨别真伪,极易上当受骗。警方提醒,财务人员汇款之前一定要通过电话,或者面对面的方式,确认对方及发出汇款指令的领导的真实身份。

    4、犯罪分子假冒代购诈骗

    案例:

    春节之前,北京市民张先生通过微信向一出售手钏的商家汇款1000元。“马上要过节了,我想给老人买个手钏,谁知道刚打过钱去就被商家拉黑了。”张先生说,卖家是他在逛文玩市场时认识的。“我们两个互加微信,他经常在微信朋友圈里发手钏照片,价格都不便宜。”就在前两天,该卖家在朋友圈里晒出一些节日特价的手钏,让张先生很动心。“原本是2600元的手钏,节日特价才1000元,我挑了一个雕刻花纹的手钏。他说先交款再发货,还说这是微信商家交易规则。我就给他的支付宝付了款。谁知在我告诉他钱已到账后,他马上就把我拉黑了。我怎么联系都不回复我。”此时张先生才意识到除了微信,自己对这个卖家一无所知,更没有其他联系方式,“我肯定是被人骗了,反应过来之后才报了警”。

    揭秘:

    这些犯罪分子会在微信朋友圈假冒正规的微商,以优惠、打折、海外代购等为诱饵,在买家付款之后,又以“商品被海关扣下,要加缴关税”等为由要求加付款项,一旦获取购物款则失去联系。

    提醒:

    微信代购诈骗有以下特点:首先,商家自我伪装。为了让消费者感觉代购品的真实性,在朋友圈里转发一些采购、发货的文图信息,比如采购员在国外折扣店逛店的照片,各种服饰包包的现场图片,时不时发布一些地铁人多、海关有问题之类的说法,将本人生活化。其实这些图片很多都是网上下载的,并不可信。有的商家还会把自己的地址改为国外某个地点,然后关闭定位功能,让消费者搞不清其确切地址。

    其次,还有一些商家伪造售后图片。发货和售后过程也要上传照片,比如一大堆发往国内的快递单,快递公司发货的场面等等,还定期发布客户反馈和好评的截屏,其实都是假的。

    警方提醒,大家不要轻信微信商家所谓的“低价”、“促销”,在未收到货物前,不要轻易打款,以防上当,如果被骗,立即报警求助。此外,如果发现微信上有任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法行为,要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和朋友圈的举报和投诉功能进行检举,让微信管理方对违法账号进行处理。

    5、犯罪分子假冒代购诈骗

    案例:

    春节之前,北京市民张先生通过微信向一出售手钏的商家汇款1000元。“马上要过节了,我想给老人买个手钏,谁知道刚打过钱去就被商家拉黑了。”张先生说,卖家是他在逛文玩市场时认识的。“我们两个互加微信,他经常在微信朋友圈里发手钏照片,价格都不便宜。”就在前两天,该卖家在朋友圈里晒出一些节日特价的手钏,让张先生很动心。“原本是2600元的手钏,节日特价才1000元,我挑了一个雕刻花纹的手钏。他说先交款再发货,还说这是微信商家交易规则。我就给他的支付宝付了款。谁知在我告诉他钱已到账后,他马上就把我拉黑了。我怎么联系都不回复我。”此时张先生才意识到除了微信,自己对这个卖家一无所知,更没有其他联系方式,“我肯定是被人骗了,反应过来之后才报了警”。

    揭秘:

    这些犯罪分子会在微信朋友圈假冒正规的微商,以优惠、打折、海外代购等为诱饵,在买家付款之后,又以“商品被海关扣下,要加缴关税”等为由要求加付款项,一旦获取购物款则失去联系。

    提醒:

    微信代购诈骗有以下特点:首先,商家自我伪装。为了让消费者感觉代购品的真实性,在朋友圈里转发一些采购、发货的文图信息,比如采购员在国外折扣店逛店的照片,各种服饰包包的现场图片,时不时发布一些地铁人多、海关有问题之类的说法,将本人生活化。其实这些图片很多都是网上下载的,并不可信。有的商家还会把自己的地址改为国外某个地点,然后关闭定位功能,让消费者搞不清其确切地址。

    其次,还有一些商家伪造售后图片。发货和售后过程也要上传照片,比如一大堆发往国内的快递单,快递公司发货的场面等等,还定期发布客户反馈和好评的截屏,其实都是假的。

    警方提醒,大家不要轻信微信商家所谓的“低价”、“促销”,在未收到货物前,不要轻易打款,以防上当,如果被骗,立即报警求助。此外,如果发现微信上有任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法行为,要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和朋友圈的举报和投诉功能进行检举,让微信管理方对违法账号进行处理。

    6、犯罪分子利用QQ、微信伪装身份诈骗

    案例:

    2014年到2015年底,犯罪嫌疑人曹某虚构身份信息,用多部手机作为通讯工具,通过QQ微信等方式,以获取财物为目的结识朋友,通过和多名被害人“谈恋爱”的方式,从多名被害人处获取现金总计11万4千500多元,获取两部手机价值3587元,在进行网上交友实施诈骗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曹某虚构了多个虚假身份,在网上和被害人结识,2014年5月,曹某谎称自己叫韩安娜,在电视台上班,在与被害人姚某“谈恋爱”期间从姚某处获得钱款3万多元和手机一部。2015年6月,曹某虚构了刘羽琦的身份,与被害人刘某“谈恋爱”,从刘某处获得钱款两万多元。2015年8月,曹某虚构了韩静的身份,和被害人周某某“谈恋爱”,从周某某处获得钱款1.5万,手机费368元。2015年9月,曹某又自称韩静,在某电视台上班,与被害人周某结识,从周某处骗得钱款8000多元。一年多的时间里,曹某多次虚构身份,与多名被害人交往,累计从被害人处获得现金11万多元,获取财物价值3500多元。2015年12月,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公安局对曹某立案侦查,并将其拘传到案。

    揭秘:

    有的时候我们QQ、微信上会受到陌生人发来的添加好友的请求,这些陌生人往往头像颜值非常高,然而这些微信、或者QQ号的背后,常常隐藏着电信诈骗的圈套。犯罪分子会利用QQ、微信“附近的人”的功能查看周围朋友情况,伪装成“高富帅”或“白富美”,先添加好友骗取感情和信任,随即以资金紧张、家人有难等各种理由骗取钱财。

    提醒:

    如何预防此类诈骗呢?警方提醒,广大网友,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在使用微信等聊天交友软件时,应保持警惕,要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能向陌生人透露,拒绝对方以各种理由提出的借钱要求,因为这样的借钱往往有借无还。

    7、微信发布虚假爱心传递诈骗

    案例:

    2015年6月3号,浙江省东阳市广播电视台在微信平台上发布了一条帮助尿毒症患者的视频连接,5号,汽修工栗某看到微信后,抱着帮助患者的心态在微信群里进行了转发,不少网友看了该视频后都向栗某打听汇款方式,于是栗某就动起了歪念,他自称广电台栗主任,在一些微信群里发布了自己银行账号,此后,一名网友通过微信红包的形式汇给他25元。

    为了骗取更多网友的信任,栗某用另一个手机号码注册了微信,并把微信头像和昵称改成了一名主持人,利用这名主持人的名义在微信群里发布统一捐款账号。栗某之前曾经参加过一档方言剧的海选,被冒名的主持人和栗某在方言剧的微信群里是同一个群的群友,收到栗某群发的诈骗信息,该主持人通过微信与栗某进行了联系,起初,栗某矢口否认,之后才予以默认。

    2015年6月8号,该主持人向江北派出所报了案,当天,警方将栗某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

    揭秘:

    犯罪分子将伪造的寻人、扶困帖子以“爱心传递”方式发布在朋友圈里,引起善良网民转发,一旦有网友出于好心汇款,钱就到了骗子的账户。

    提醒:

    警方提醒,遇到这类爱心传递的微信,正确的态度是保持警惕,设法核实,不要轻易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更不要轻易向未经核实的账户汇款。如果遇到地震等自然灾害时,应当通过正规的渠道,向灾区、受灾群众捐款捐物。

    8、微信点赞诈骗

    案例:

    2016年1月,浙江苍南的陈女士朋友圈被当地一家影楼的集赞活动刷屏了。消息说,转发影楼活动到朋友圈,集38个赞就能免费拍照,并领取一台多功能料理机,陈女士从朋友处获悉,这家影楼已经经营三四年,多人领到多功能料理机,于是陈女士也加入了集赞大军。

    1月18号,集齐38个赞的陈女士前往影楼预约拍照,但是影楼的一名员工跟她说,需要等1月20号之后才可以预约,而且要交300元的押金,押金将在拍照后退还。陈女士质疑为什么要交押金,对方说,影楼担心活动推出之后一些参与者光拍照不取片,照片积压不好处理,所以要收取押金,等领完照片后马上退还。

    1月20号,陈女士致电影楼被告知预约已经排满,让她以后再约,2月21号,陈女士在朋友圈看到有人说,影楼已经关门,便前往影楼,发现影楼人去楼空,此后,陈女士听说有几百人受骗,于是报了警。

    揭秘:

    犯罪分子冒充商家发布“点赞有奖”信息,要求参与者将姓名、电话等个人资料发至微信平台,一旦商家套取完足够的个人信息后,即以“手续费”、“公证费”、“保证金”等形式实施诈骗。如果消费者贪图这些小便宜,往往一步一步陷入骗局。

    提醒:

    这类诈骗犯罪,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部分人员贪小便宜的心理,一步一步诱使消费者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而以各种名目骗取钱财。警方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大家应该对这些微信促销信息保持警惕,一旦发现可疑之处立即报警或向微信进行举报。希望大家提高自己的辨识能力,不轻易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

    9、网上商城刷信誉诈骗

    案例:

    2015年10月10日,刚从大学毕业的小龚在微博上看到一条兼职信息,要求很简单,只要会上网即可,条件却很诱人,时间可以自由安排,一天有200~500元的收益。一心想着赚点外快的小龚,试着加了微博上发的QQ。客服很快发了工作流程表和项目申请表过来,小龚按要求填写了表格,并给对方发了过去。

    这份兼职的工作是网上商城刷信誉,就是兼职人员通过客服发送的指定链接,按照要求在商城购买商品,付款之后,商城并不会真的把货物发出,而是将货款跟佣金返还给兼职人员。练手时,小龚在网上商城拍了一只包,支付120元,很快自己银行卡里就收到了125元钱。轻轻松松,小龚赚了5元钱。

    正式刷单,买的并不是商品,而是游戏点卡。刷完第一单,小龚发现货款并没有像练手时那样打回到自己银行卡上,她警惕地赶紧询问客服。客服解释,要刷完10单才能将本金跟佣金一并返还。刷到第9单时,小龚发现,这笔订单的金额突然由600元增加到了1800元。她又有点疑心,客服解释,单子的链接都是系统自动生成的,按要求操作就行了。

    就这样,小龚又按要求支付了很多单,但迟迟没有收到汇款信息。这时的小龚,几乎已经刷单红了眼。她自己没钱,就以各种理由借钱,接着按照客服的要求多次操作付款,直到下午4点,小龚一共被骗了将近70万元。她又气又急,冷静下来,才知道自己被骗了,赶紧报了警。

    揭秘:

    犯罪分子号称是“诚招网络兼职,帮助网上商城卖家刷信誉,可从中赚取佣金”,受害人信以为真,遂按照对方要求多次购物刷信誉,最后发现上当受骗。

    提醒:

    此类诈骗犯罪分子首先会在网上发布招聘兼职刷网上商城信誉的虚假信息,其实在网上商城上,“刷信誉”等虚假交易行为本身就已被明令禁止,并非正当兼职。一旦有人上当,犯罪分子会要求受害人虚假购买指定商户的产品或指定商城的虚拟点卡,前期时会向受害人返还小利,一旦取得受害人信任,会要求受害人继续刷大单,从而实施诈骗。

    警方提醒,这类诈骗受害者众多,大家对于此类所谓兼职,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

    10、犯罪分子虚构色情服务诈骗

    案例:

    2016年5月份的一个晚上,南京某高校大学生小胡来到派出所报警,称自己被骗走6300元。而被骗的原因,小胡难以启齿,原来是他想通过网络找色情服务。

    揭秘:

    犯罪分子伪装成色情服务的提供者,诱使受害人上钩,并利用被害人羞于启齿的心理,一步一步实施诈骗。犯罪分子在互联网上留下提供色情服务的电话,待受害人与之联系后,称需先付款才能上门提供服务,受害人将钱打到指定账户后发现被骗。

    提醒:

    此类犯罪主要是利用受害人羞于启齿不敢报案的心理实施诈骗。诈骗分子先是上网下载性感照片,然后利用社交软件寻找受害人,向受害人发送色情图片,以明码标价、上门服务等方式诱使受害人上当,随后巧立名目,多次要求汇款,实施诈骗。

    11、虚构遇险诈骗

    案例:

    2008年8月9日9点多,受害人宋某正在家里等儿子放学回家。突然手机上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自称是交警,说宋某的儿子在回家的路上翻车了,情况危急,需要马上动手术。孩子的手术还没开始,因为要急等着一万元手术费到账,就这样,心急如焚的宋某不由分说,立刻将6000元人民币汇到嫌疑人指定的账户上。当宋某汇款完成后,再次拨通电话想了解儿子“手术情况”时,电话已再也无法接通,宋某突然醒悟过来,赶紧联系自己的儿子,才知道已经上当受骗。

    揭秘:

    犯罪分子往往会虚构受害人亲属或朋友遭遇车祸、坠楼、触电、突发疾病等危急情况需要马上治疗为由,要求对方转账汇款。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知所措便往往按照嫌疑人指示将钱款打入指定账户后被骗。

    提醒:

    该类案件特点是犯罪分子首先购买受害人的公民个人信息,熟悉受害人的相关情况,利用受害人急于救治亲人的心理实施诈骗。警方提醒,首先,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增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最大程度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其次,遇到此类诈骗应该沉着冷静,第一时间拨打亲属、朋友电话证实,如电话第一时间未接通,也不要过于着急,要设法再与其他相关人员联系了解情况,确认是否属实。

    12、虚构中奖诈骗

    案例:

    去年2月,安徽的王女士接到一条手机短信,内容为“恭喜你,你被选为淘宝十二周年庆典用户,中奖详情请及时至短信中所附带的网页查询领取,你的验证码为8089”。收到这条短信后,王女士十分高兴,虽然自己没参加什么抽奖活动,但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干嘛不拣?于是信以为真,立刻点击进入对方提供的网址进入领奖环节。

    对方提供的网页制作非常精美,和淘宝官方网站几乎没什么差别,输入“验证码”,网页果然显示出了中奖信息,称王女士为二等奖幸运用户,获得淘宝送出的《梦想创业基金》16万元,及价值13500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但是当王女士点击进入领取奖励的界面时,网页上又显示,领取奖品的前提是,事先支付6000元的保险费和包装费。

    跟这个大奖相比,这点儿保险费和包装费又算啥?王女士抱着这样的心态,通过手机银行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转入现金6000,汇款后,王女士打电话联系上了客服人员。对方要求交20%的税款,32000元

    就这样,王女士再次通过手机银行给对方汇款10000元。但是对方继续向王女士要钱,当王女士还准备继续汇款时,她的家人先发现了异常,立刻提醒她查询真正的官方网站,才发现被骗。

    揭秘:

    犯罪分子利用伪基站或者互联网的软件群发虚假中奖信息或邮件,受害人一旦联系兑奖,犯罪分子就以“个人所得税”、“公证费”、“转账手续费”、“滞纳金”、“违约金”等各种名目要求受害人汇钱,实施诈骗。

    提醒:

    中奖类诈骗主要通过信息群发,对受害者实施诈骗。犯罪分子假冒电视栏目或者机构之名,通过信息群发的方式发送虚假中奖信息,一旦有人点击信息里的网页链接,输入自己的个人信息,或者拨打所谓的客服电话就会被骗。

    这些犯罪分子经常还有一个“后手”:如受害者没用联系这些骗子,这些骗子就会冒充公检法人员威胁受害者,如果你不领奖就要缴纳“滞纳金”、要被追究责任等等,逼迫受害者汇款。

    警方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收到所谓中奖信息要提高警惕,做到不信、不理、不汇款。

    13、冒充公检法电话诈骗

    案例:

    郑州市民王丽在上海出差时接到了一个来自95588的电话,自称是中国工商银行河南分行的工作人员,你工商银行信用卡已到最后还款期限,还款金额为135680元,并告知可以拨打上海市杨浦区公安局电话后报警处理,并且提供了一个电话号码。

    因为在上海人生地不熟,王丽就按所谓工商银行工作人员的要求拨打所提供的电话报警,接电话的自称是上海市杨浦区公安分局的何警官。这位何警官称王女士因涉嫌贩毒洗钱,要采取刑事拘捕措施,还有一份涉嫌贩毒洗钱的“刑事拘捕命令”,提供一个网址,进行信息核实。

    王丽打开电脑,按要求输入网址后,发现上面显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何警官的提示下输入6位案件查询号,网页上显示出“全国通缉令公告”,显示的是她的上的头像和身份证上的信息及她的联系电话,还显示一些涉嫌什么犯罪、声明、备注等内容。王丽当时就吓愣了,只有再打电话给何警官。何警官称,因案件性质恶劣,必须冻结王丽名下的所有账户。然后,要进行电子资金审查,把王丽自己名下所有的资金汇集到一张网银卡上,以证清白,而且还要做好保密,此事谁都不能告诉。

    就这样,王丽同意保密,并在晚上10点多钟通过网银把两张银行卡上的63万元转到了一张建设银行卡上。随后,对方表示,如果要撤销刑事拘捕令,还需要交纳120万元的保证金,王丽也依言照办。过了好几天,感觉到有些异样的王丽才忐忑地告诉家人这一系列过程,随即在家人的陪同下报警。

    揭秘:

    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拨打受害人电话,以事主涉嫌洗钱、贩毒、拐卖儿童、或者法院有传票、信用卡透支、医保卡被冒用等种种借口,打着帮助受害人洗脱罪名的幌子,要求将其资金转入“安全账户”配合调查,实施诈骗。

    提醒:

    中奖类诈骗主要通过信息群发,对受害者实施诈骗。犯罪分子假冒电视栏目或者机构之名,通过信息群发的方式发送虚假中奖信息,一旦有人点击信息里的网页链接,输入自己的个人信息,或者拨打所谓的客服电话就会被骗。

    这些犯罪分子经常还有一个“后手”:如受害者没用联系这些骗子,这些骗子就会冒充公检法人员威胁受害者,如果你不领奖就要缴纳“滞纳金”、要被追究责任等等,逼迫受害者汇款。

    警方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收到所谓中奖信息要提高警惕,做到不信、不理、不汇款。

    14、冒充房东等需要汇款的对象实施诈骗

    揭秘:

    这类诈骗手法,是犯罪分子冒充房东等汇款对象群发短信,称银行卡已换,要求将汇款打入其他指定账户内,一些准备汇款的人不加留神便汇款被骗了。

    提醒:

    现在很多人租房或者借款还款都是通过手机、网络与对方沟通后再转账汇款,犯罪分子群发“换银行卡”短信,有的人收到短信后未经核实,就向新账户汇款,受骗上当。实践中,这类案件发案还挺多。警方提醒:要防范此类诈骗,最关键的是要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尤其是涉及钱款,一定要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确认无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2016年12月1日后,ATM机转账汇款延迟一天到账。如果当事人通过ATM机转账汇款后发现被骗,可以在报警的同时,通过银行撤销这笔汇款,避免损失。

    15、虚构绑架诈骗

    案例:

    某年8月,南京市栖霞区的杜先生接到一个陌生电话:

    对方:你的女儿是叫小雪吧?今年21岁,在三江学院上学,对吧?

    杜先生:您是哪位?我女儿怎么了?

    对方:你听好了,你女儿现在在我们手上,你赶紧拿出三百万赎金,在今天下午之前送到指定的地点,如果下午我们没拿到钱,后果你自己负责!

    惊恐万分的杜某赶紧报警,民警通过警务平台查询发现,身份证登记信息显示,小雪在秦淮区一家宾馆登记了住宿,警方立即赶至这家宾馆破门而入。却发现小雪一人在房间内,并未被人绑架。而小雪也在这天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里的版本是这样的:

    对方:我是上海检察院的,现在正在调查一宗贩毒案,我们发现你的一个快递里面藏有毒品,你已经涉嫌犯罪。

    小雪:啊,我是冤枉的,我真的没有做过这种事。

    对方:现在你已经是涉案人员,你先老老实实接受我们的调查。待会挂了电话之后,你必须把手机关了,重新办理一张新的手机卡,找一个安静的地方,我们对你进行封闭调查。不许把这件事告诉任何人。

    小雪信以为真,按对方要求办理了一张新的手机卡,并去宾馆开房接受审查。对方便以电话为其制作笔录为由,将小雪家庭基本信息全部套取掌握。后以掌握的信息向其父亲杜某宣称小雪被绑架,索要赎金300万。幸亏杜某及时报警,诈骗未成功。

    揭秘:

    这类诈骗手法,是犯罪分子虚构受害人亲友被绑架,提出如要解救人质需立即打款到指定账户并不能报警,否则撕票。受害人往往因情况紧急,不知所措,按照嫌疑人指示将钱款打入账户后被骗。

    提醒:

    此类诈骗往往针对在校学生的亲属,利用学生往往涉世未深的弱点,犯罪分子先是冒充公检法机关以涉嫌犯罪为借口对学生进行威胁恐吓,逼迫其断绝与外界的联系,去宾馆开房接受所谓审查,再打电话给学生家长实施敲诈。一些犯罪分子还会指挥学生录制音视频发送给家长,造成被绑架、被伤害的假象,逼迫其家人缴纳所谓的赎金。

    警方提醒,公检法机关不会通过电话办案。不会通知当事人去宾馆开房接受所谓审查,更不会要求当事人与外界断绝联系。如果遇到此类诈骗,应当保持冷静,第一时间报警,由警方调查处置。

    16、谎称电视欠费诈骗

    案例:

    市民刘女士在家接到一个电话,电话接起后自动播放语音:

    “您家有线电视欠费将被强制停机,如有疑问请按1转接人工服务……”

    刘女士来不及多想,立刻按照电话中的提示,选择了“人工服务”。

    刘女士: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欠费是什么情况。

    对方:我们这边是有线电视台,你家的有线电视已经欠费了,我们将在两个小时内停送你家的电视信号,停机之后将要重新办理信号入户,之前享受的套餐优惠和累计消费都会清零。

    刘女士:那我该怎么办呢,以前的套餐用的挺好,我不想换啊。

    对方:如果要避免停机,你必须在2小时内缴费,估计你去营业厅再排队、再等这笔钱到账肯定来不及了,这样吧,你记一个我们的缴费账号,赶紧把之前的欠费和下一阶段的费用补交进去,你找个最近的银行汇钱就行。

    由于对方给刘女士设定的汇款时限只有两个小时,放下电话后,刘女士急忙到附近银行按照对方要求向指定账号汇了500元钱,等她汇完款,到附近有线电视营业厅再咨询时才发现自己被骗了。

    揭秘:

    犯罪分子冒充广电工作人员群拨电话,称受害人的有线电视欠费,让受害人向指定账户补齐欠款,否则将停送电视信号并罚款,有些人就信以为真,汇款后才发现被骗。

    提醒:

    此类诈骗主要通过群呼的方式实行宽泛诈骗,一些不了解相关缴费程序的人接到电话后会信以为真,将“电视费”汇到骗子银行账户里。警方提醒,遇到此类诈骗,有线电视用户应向当地营业厅咨询,或拨打有线电视客服电话。

    17、复制手机卡诈骗

    案例:

    重庆的孙某一直怀疑自己妻子有外遇,却苦于无法找到有力证据。有一天,他突然收到一条陌生人发来的短信,短信中说,可以提供复制手机SIM卡服务,实现监听通话等目的,但需支付一定手续费。孙某欣喜若狂,立即按所留下的电话拨打过去。

    孙某:你这可以复制手机卡?对方会知道手机卡被复制了吗?

    对方:我们这技术都很成熟了,对方不可能知道手机卡被复制,他收到什么短信、接到什么电话,你都可以收到一样的。你得把一些身份信息发给我,还要交800元手续费才能办。

    孙某:好,好,我这就给你提供,越快越好!

    孙某按照对方提供的卡号,给对方汇了钱,并将自己的名字和妻子的电话号码发了过去。几天后,孙某接到电话,显示的是自己的妻子号码,但是接起来,发现正是号称复制手机卡的那个人。孙某深信不疑。

    对方:你手机上应该也看到了,我们卡办出来了。但是因为这个卡比较特殊,得绑定在咱们的专用手机上用,你得再支付8800元手机的手机钱。

    孙某感觉有点不对,就说:我没那么多钱,那……这个卡我不要了。

    对方:哼,我们卡和手机已经绑定好了,你不要还不行。你要是不给钱,想必这个号码的主人应该愿意付钱的吧,我看看告诉她之后,她愿不愿意要这个手机。

    由于没有找到有力证据,孙某还不想和妻子闹翻,就按照对方的要求汇了款。孙某原本以为对方只是不想白忙活才这样威胁,钱款汇过去后对方会将手机和SIM一同寄来,却不曾想对方再次打来电话:

    对方:钱已经收到了,但是这手机还不能立刻给你。要是不想让对方知道你复制了他的手机卡,你还得给2万元的封口保险费。你自己想想他知道这事的后果吧。

    孙某:你……你……!

    这时孙某才完全清醒过来,立刻报案。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揭秘:

    这类诈骗不是犯罪分子利用他人手机卡的复制版来实施犯罪,而是以“复制手机卡”为名义,诱使受害人上当受骗。犯罪分子先通过互联网或手机群发短信,以“复制手机SIM卡可接收他人手机短信,监听通话内容”为诱饵,诱人上当。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犯罪分子便以复制SIM卡需手续费、制作费、交易风险金、封口费等种种借口,持续实施诈骗。

    提醒:

    在这类诈骗中,犯罪分子为了向受害人显示,自己的确有复制手机卡的能力,会用改号软件拨打受害人电话,伪装成对方想要复制的手机卡的号码,让客户信以为真。

    很多试图复制他人手机卡的人员,目的是为了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及隐私,本身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特别担心自己的行为败露。骗子正是抓住这种心理,打电话声称要将此事告诉被复制号码的手机用户,这是客户最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以此要挟对其实施连环诈骗。

    警方提醒,手机卡具有唯一性,不可复制,凡是声称复制手机sim卡可接收他人手机短信监听通话内容,一定是诈骗。

    18、利用钓鱼网站诈骗

    案例:

    某年8月,王女士和往常一样坐在办公电脑前办公。突然她收到一条短信,短信内容是:您的网银需要升级,请按以下网址进行操作。王女士一想,我确实在该银行办理了网银服务啊,别升级晚了回头再用不了。于是她当即按照短信里的网址登录网站进行升级操作。

    网站网址和页面设置没看出什么破绽,就是正规银行官网的样子,醒目的位置有个“登录银行网银电子密码器升级”的栏目。点开升级链接后,升级提示特别细致,王女士于是一步一步按网页上的提示操作,输入了自己的银行卡的卡号、个人资料信息。

    点击确认后,网页又提示,让她插上电子密码器,进行系统硬件升级。并弹出一个窗口,要求她输入银行卡号和密码,名义是将“升级版密码器”与银行卡绑定。王女士也没有任何怀疑照办了。

    仅仅用几分钟,王女士就完成了所谓的“升级”,但是随后手机响起,她收到银行的提示短信:账上的10万余元被转入另外一个陌生的账户。

    揭秘:

    这类诈骗手法新颖,危害很大。首先,犯罪分子谎称银行卡网银的电子密码器即将过期需升级,并提供一个号称官方网站、实为钓鱼网站的链接。这些链接迷惑性很强,大多是在正规官方网站的基础上添加字母或修改后缀变成的,犯罪分子在页面上加入一个“登录网银电子密码器升级”的栏目,诱使用户点击,进而盗取用户的网银卡号、密码以及动态口令,并立刻把盗取信息输入到正规的银行官网,将用户账户内的资金转走。

    提醒:

    犯罪分子事先设置虚假的银行网站,俗称“钓鱼网站”,与正规的银行官网非常相似,而且页面中大多数内容均能自动连接到银行的官网,犯罪分子只在页面上加入一个“登录银行网银电子密码器升级”的栏目,诱使用户点击。“钓鱼网站”通过早已设置的木马程序,盗取用户的网银卡号、密码以及动态口令。随后犯罪分子会在极短时间内,把这些信息输入到正规的银行官网,将用户账户内的资金瞬间转走。

    警方提醒,一定要通过真正的银行门户网站登录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不要轻信其他网站或通过邮件、短信、电话发布的网上银行信息,不要点击来历不明链接,特别在录入网银卡号、密码和动态口令时,更要仔细核对。如果发现上当受骗,无论损失金额大小,都要尽快报案,全面提供诈骗手机号码、短信内容、“钓鱼网站”链接、银行账号等涉案信息,以便警方追查,尽可能挽回损失。

    19、金融交易诈骗

    案例:

    去年3月,浙江衢州、杭州民警联合办案,端掉位于杭州下沙一涉嫌诈骗的网上现货交易平台。去年以来,很多被骗的事主集中向警方举报“云南高升原油”和“中聚祥”两个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据进一步调查发现,“云南高升原油”和“中聚祥”两个平台运营不足一年,分别涉嫌诈骗三四千万元后即关闭平台“跑路”。

    办案民警介绍,建立此类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并不难,犯罪分子往往先购买一个软件,创办平台,接着发展下级代理拉拢客户,而后实施诈骗。这类软件在互联网上就能买到,少则三五万元,多则数十万元,除了在网上搭建虚拟的“现货交易平台”,这个软件的另一功能就是后台修改K线图。“平台控制者让大盘涨就涨,让它跌就跌。”看似投资K线走势图对接的“国际大盘”或“国家大盘”的数据,事实上这些平台几乎没有一家与大盘数据实时对接,而是通过软件复制国际大盘数据,再进行具体调整。这些人为制造的涨跌令投资者不知不觉间就亏损了。投资者往往很难发现这些猫腻,因为第二天,后台就将K线图调整得与国际大盘一致,不留痕迹。

    揭秘:

    近两年来,网上出现大量以现货交易为幌子的网络金融诈骗平台。这些平台最开始以农产品现货交易为主,最近一年多以白银、钯金、铂金、铜等贵金属及原油交易为主。犯罪手法多是通过软件,修改大盘涨跌K线图等。这些广告来自于各种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往往打出40%-60%的投资回报率吸引投资者。

    嫌疑人首先会以某某证券公司名义散布虚假股票、基金信息及走势,诱惑吸引事主;第二步:在取得受害人信任后,嫌疑人通过虚假交易平台引导事主购买期货等产品,继而将事主资金骗取。

    提醒:

    此类网络投资诈骗犯罪一般采用公司化运作,犯罪团伙主要由“股东”“分析师”“操盘手”“业务员”“代理商”5类人员构成,往往打着合法公司的招牌,勾结网络软件公司在互联网上搭建虚假的大宗商品、农产品、贵金属、证券等交易平台,虚构物品、证券交易,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客户投资。

    警方提醒: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该在正规的投资网站进行投资,勿相信一些保证有高回报的广告。天上不会掉馅饼的,坚决不进入所谓的包赚高回报平台。

    20、利用ATM机告示诈骗

    案例:

    去年3月,广东惠州惠东县的刘先生在ATM机取款。卡插进去了,但是钱出不来,这可急坏了刘先生。

    突然,刘先生看到在ATM机的不起眼位置,张贴着一张服务告示,上面写着“如取款出现问题,请拨打以下电话”,还列出一个手机号码,号称是银行工作人员。刘先生没有多想,按提示拨了过去:

    刘先生:你好,我在ATM机上取了3000块钱,但是钱怎么都不出来。

    对方:你的银行卡是不是没有余额了?

    刘先生:不可能啊,我的卡里还有4万块钱,而且我手机也收到提示短信说我取了款,但不知怎么回事机器不出钱啊!

    对方:哦哦你别着急,我从我们银行的系统里面调一下数据,应该能查出是什么原因。你把你的银行卡号和密码告诉我,我先把你没取出来的钱给退回账户

    刘先生心想,能先退回去那太好了,于是忙不迭就把银行卡账号和密码告诉了这名“客服人员”。随后,客服人员以让他等待回复为由,先挂断了电话。

    就在几分钟后,刘先生收到短信,银行卡内的钱被悉数取出,而之前的“客服手机”再也无法接通,刘先生这才知道被骗,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

    揭秘:

    这类诈骗往往离我们很近,犯罪分子事先堵塞遮挡ATM机出卡口、堵塞取款口等,并在ATM机上张贴虚假服务告示;事主在ATM机操作过程中发现有故障,一旦按照虚假告示联系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就会伺机套取银行卡卡号、密码等信息,从而盗取事主卡内现金。

    提醒:

    警方提醒,银行不会在ATM机上粘贴卡片等物品,客户取款时应先检查取款机是否有异常,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使用,也可以拨打114,查询相应银行的客服电话号码后,联系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切勿相信ATM机上粘贴的小卡片,不要盲目拨打各种“电话”自行解决。

    21、办理信用卡诈骗

    案例:

    某年4月,浙江奉化的李先生收到一条短信,短信上说:您的信用记录良好,诚邀您申请某银行白金信用卡,具体情况,请按短信中的电话联系王经理。

    当天下午两点左右,李先生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那头自称是短信里所说的王经理:

    王经理:先生您好,我们系统显示您此前信用记录良好,也经常在我们银行有大笔交易,我们很看重您这样的优质客户,您要不要做透支额度更高的信用卡?

    李先生:透支额度高是什么概念呢?最高额度多少?

    王经理:30万元或50万元都有,最高可以100万元,您要先在一张借记卡存一些钱,证明您有还款能力。

    李先生十分心动,第二天上午,就按要求往自己名下的一张借记卡里存了35万,并告知王经理,王经理回复说让另一位周经理继续联系他完成办卡手续。

    当天下午3点多,周经理告诉李先生,办卡需要电脑操作,并通过短信发来办卡网址链接。李先生在电脑上输入这个链接,打开网页发现,网页制作精美,功能齐全,和正规银行官网几乎没有区别,于是丝毫没有起疑心,按周经理的指示点击“高额透支信用卡”按钮。

    在网页上输入了身份证号码、姓名、手机号、贷款数额及用途,还有存有35万元借记卡的卡号、密码等一系列复杂内容后,周经理称系统卡住了,让李先生再操作一遍。

    但是,第二次输入还没来得及完成,李先生就收到银行短信,提示在存了35万元的那张卡上,有钱款支出。这时候,李先生才意识到被骗,立刻报警。

    揭秘:

    犯罪分子通过短信、邮件,或者在街头张贴小广告,声称可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一旦事主与其联系,犯罪分子则以“手续费”、“中介费”、“保证金”等虚假理由要求事主连续转款。

    有时,犯罪嫌疑人会让受害人证明自己有还款能力,会要求受害人事先往卡里存钱,随后再通过电话指挥受害人在钓鱼网站链接上进行操作,谎称是履行办卡手续,实则一步一步诱使受害人将卡内钱款汇到骗子账户。

    提醒:

    这类犯罪主要针对急需用钱、又不愿意抵押资产的受害人,犯罪分子通过短信、邮件,或者在街头张贴小广告,声称可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来诱使受害人上钩,再通过收取各种费用、或欺骗受害人转款以实施电信诈骗。

    警方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信用卡提升额度只能向所在银行申请,有着极其严格的条件和审批的手续,不可能通过非常规途径办理。

    22、刷卡消费诈骗

    案例:

    2015年9月7日,广东肇庆的徐女士接到一条短信,说自己的信用卡在境外被消费8056美金,并留下联系电话。徐女士心想,自己最近也没出国,难道银行卡被人盗刷了?赶紧按照短信中的电话拨了过去。

    徐女士:喂你好,我刚刚收到短信说我的信用卡在境外消费了,这卡在我身上啊,没有在境外消费过。

    对方:小姐您别急,我们这里是广东肇庆邮政银行的工作人员,系统里确实看到您的消费记录了,而且我们也看到相关的短信提示。如果这笔钱不是你本人消费,那可能确实是你个人信息被盗用了或者信用卡被盗刷了。

    徐女士:啊,那我怎么办呢?

    对方:这样,你赶紧报警,为了节省时间我直接把电话给你转到公安局。

    徐女士:您好是警察吗,我信用卡被盗刷了。

    对方:银行已经把你的卡号和信息转过来了,你这个问题挺严重的啊,我们看到这个银行卡涉嫌一起境外的洗钱案件,我们已经通过电话定位了你的位置,马上将会对你展开调查。

    徐女士:啊,我是被冤枉的,难道我的个人信息被盗用了?

    对方:不排除这个情况,我们也不想冤枉好人。这样吧,如果你想证明清白的话,现在把你这个银行卡内的剩余资金立刻回到公安的安全账户,接受我们的资金核查,现在你记一下我们这个安全账户的卡号,赶紧来进行资金核查。

    徐女士:好的我这就办

    于是,徐女士按照对方的指示,把卡里的钱悉数打到对方指定账户,但是在汇完钱之后,徐女士突然醒悟过来,发现已经上当受骗。

    揭秘:

    犯罪分子通常采用的刷卡消费诈骗手法是群发短信,假称受害人银行卡有大额消费,可能是银行卡被盗刷,或者个人信息被盗用。然后冒充银联中心或公安民警连环设套,要求将银行卡中的钱款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或套取银行账号、密码从而实施诈骗犯罪。

    提醒:

    这类犯罪手法的关键在于,犯罪分子利用受害人担心银行卡被盗刷、或者个人信息被冒用的恐惧心理,以调查受害人资金来源为名,实施诈骗。

    警方提醒,包括公检法机关在内的任何单位都不存在所谓的安全账户,一旦提到“安全账户”一定是电信网络诈骗。同时,要确定对方单位的真实性,需要拨打有关单位的客服电话或者对外电话,而不是由对方进行转接,也不能凭借对方号码显示的是该单位对外公布的电话号码就简单确定,因为在此类诈骗中,犯罪分子经常使用改号软件,将自己的号码显示为银行、银联或者公检法机关的对外办公电话。

    23、伪基站诈骗

    案例:

    浙江的张先生在家中突然收到一条短信,短信里说:恭喜你,你被“奔跑吧兄弟”节目组选中作为幸运嘉宾,荣获二等奖,获得由节目组提供的定制版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万5千元,请登录短信内的网址链接,输入唯一验证码9528领取奖品。

    张先生将信将疑:虽说我挺爱看这个节目的,但是我也没听说过这个抽奖活动啊?估计是骗人的吧。但是张先生转念一想:我就登录这个网站看看,万一是真的呢?

    于是,张先生按照短信内的网址,通过电脑登录。网页制作精美,上面还循环播放节目的精彩集锦,在醒目位置有一个“兑换奖品”按钮。张先生点击按钮后,页面提示让张先生输入验证码,张先生打开手机,按照短信里的验证码输入,页面竟然真的弹出中奖提示,和短信中描述的奖项、奖品完全一致。

    张先生喜出望外,“难不成我真的这么好运气,这都能给我中到?”于是也没顾得上多想,就直接按照网页提示,输入了一系列个人信息,等待奖品寄送上门。

    不过,在随后的日子里,张先生多次接到自称“节目组”的电话,分别让他缴纳各种名目的费用,包括奖品的“手续费”、“税款”等,在按照要求打了几次钱后,张先生产生了怀疑,多方求证后发现被骗,立即向警方报案。

    揭秘:

    “伪基站”系不法人员组装生产的“三无”产品,但是功率非常大,能将用户与正常的运营商基站强行断开,持续搜取以其为中心,数百米至几公里半径范围内的手机用户,并且冒用公众服务号码或者任意手机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诈骗信息,每小时可发送数万条信息,危害巨大。

    犯罪分子首先制作或者购买虚假链接,这些链接有的是植入木马,有的是钓鱼网站。然后再雇佣他人利用伪基站走街串巷,向不特定群众发送积分换现金、中奖等诈骗短信,诱使受害人点击,实施诈骗犯罪。

    提醒:

    伪基站诈骗发送的短信里都附有链接,主要分为两类,一类链接是钓鱼网站,犯罪分子通过伪基站发送冒充金融机构或者运营商客服的短信给不特定的人群,一旦有人点击短信里的链接,就会进入钓鱼网站,受害人在链接中输入银行账户信息、密码,犯罪分子在后台都能看见,就会立刻利用这些银行账户信息在真正的银行网站上操作,迅速盗取受害人银行卡内的金额。

    还有一类链接是木马,往往是伪装成聚会照片等,一旦受害人点击,手机就会被植入木马,绑定的银行卡就会被犯罪分子盗刷。

    警方提醒,不要轻信短信中的内容,更不要点击短信里的不明链接,以严防登录钓鱼网站,或者手机被植入木马。

    24、网购平台诈骗

    案例:

    小龙看中一双限量版球鞋,这双鞋他已经在网上找了好久,但是要么是断码要么就没看到有现货。有一天上网时,小龙突然在一家网店里看到了梦寐以求的这双鞋。

    虽然卖家的信用级别不高,而且也不像是个专门卖鞋的店,但是毕竟这是自己找了好久的一款鞋,尺码又正好合适,小龙没有丝毫怀疑,就通过平台的聊天功能向卖家询问:

    小龙:老板,在吗?

    小龙:亲,在吗,我要买鞋?

    直到小龙反复询问了很多遍后,对方总算有了回应:

    卖家:平时不常在线,购买联系请加我这个qq

    小龙赶紧按要求添加了卖家给的qq,在qq上,卖家比之前热情了很多:

    卖家:不好意思我在公司,这边没法上平台的聊天软件,老板盯着呢。都是兼职请您理解哈!

    小龙:我要买这双限量版的球鞋

    卖家:您要的这款鞋我们是有货的,您拍这个链接吧

    说完,卖家通过qq发来商品链接,小龙点开一看,就是自己想要的那双鞋的购买页面,于是小龙丝毫没有犹豫,就按平时的操作购买并付款。当晚,小龙想看看物流进度,再次通过官网进入自己“已买到的宝贝”一栏,却发现购买记录里根本没有这双鞋,赶紧与店家联系,对方一直没有理会,再用QQ联系,对方已将他删除拉黑,而他通过银行网站查网上交易记录,发现自己的钱已经直接付到一个陌生账户。

    揭秘:

    犯罪分子先要求买家加为QQ或者微信好友,避开网购平台的监督,再在QQ或者微信上发送钓鱼网站,诱导买家点击链接并填写信息,实时获取买家填写的账户名、银行卡号及密码等付款信息,再登录买家的网银官网,进行转账或购买游戏点卡操作,完成诈骗。

    提醒:

    警方提醒,由于网购平台通常只对官方聊天工具上的信息负责,因此犯罪分子往往会诱骗受害人加QQ或者微信来完成购买,有时还会称可以给买家额外的优惠,目的是绕过网购平台的监管。如果消费者贪图这一点点小便宜,往往就落入骗子的陷阱,遇到“网购平台客服”要求加QQ、微信的应一概拒绝。

    同时,网购的时候应该保持警惕,不要在交易过程中随意点击对方发来的链接,不要见到用户名密码输入就输入。自己收到的各类验证码,都是信息、资金的最后一条安全防线。千万不要告诉任何人。接到所谓“订单异常”的电话,应挂掉电话,直接与网店卖家联系,或直接致电网购平台的官方客服电话咨询。

    25、补助、救助、助学金诈骗

    案例:

    广东佛山的廖某通过网络聊天工具,找到一个盗卖学生信息的卖家,以1200元的总价买到了一份湖北某中学的在读学生资料。之后廖某一伙四人进行了分工,廖某和王某负责冒充学校老师,许某和陈某负责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随后拨通了一个家长的电话:

    骗子1:是蒋洁的妈妈吗,蒋同学这学期成绩很好,获得了3280元的教育基金财政补贴。

    事主:是么?还有补贴呢?

    骗子1:您记一个电话,是教育局的工作人员,具体您和他联系。手机号码是:170170……

    随后,家长按照骗子的指示,拨通了这名所谓“教育局工作人员”的电话

    事主:喂,喂,您好,是教育局吗?

    骗子2:是,什么事情?

    事主:想问一下教育基金补贴,我是蒋洁的妈妈。

    骗子2:怎么现在才来问!学校早没通知吗?今天最后一天办理。都拖最后一天。今天领不了,明天就不能办了。

    事主:老师今天刚通知的!我在外地打工,没在家里边,这怎么弄啊?

    骗子2:补贴打到卡上,在外地也能办,抓紧时间吧。拿张存钱储蓄的卡,找一个ATM机,在上面操作。到了再给我打电话,我告诉您怎么操作,步骤不能错…

    事主:好好,谢谢啊。

    略带责备的催促语气,电话那头的“教育局工作人员”似乎也在替学生和家长着急。对方的“好心”让家长也放松警惕。家长急匆匆来到atm机前,再次拨通电话

    骗子2:您卡插进去了吗?卡里还有多少余额?我做一个记录,教育补贴到账之后,再查一下,好核对发放金额。

    事主:余额是1万3千550。

    骗子2:好的。然后点跨行转账,在这个下面操作,输入补贴系统里的学生证号,它的系统会自动识别。蒋洁,我找一下,他的学生证号是622***

    骗子2:然后点“其他金额”,进入输入补贴编号,是13548。

    骗子2:再核对一下编号,核对好就确认。

    事实上,所谓的“补贴编号”正是转账金额。输入所谓的“补贴编号”之后,卡里的钱就会转账到犯罪嫌疑人的账户里。

    揭秘:

    犯罪分子冒充民政、残联、教育、财政等单位工作人员,向残疾人员、困难群众、学生家长打电话、发短信,谎称可以领取补助金、救助金或者助学金,要求受害人提供银行卡号,然后以资金到帐需要查询为由,让受害人在自动取款机上进入英文界面操作,利用受害人对英文界面不熟悉,将转账金额谎称成所谓“验证码”,从而实施诈骗。

    提醒:

    这类犯罪手法,犯罪分子通常会通过非法渠道,事先获取受害人详细资料,进而实施精准诈骗,由于受害人不了解ATM机器英文界面操作,犯罪分子让他们在英文界面下输入的所谓“验证码”,实际就是转账金额。

    警方提醒:需要申领补助金、救助金或者助学金等事宜,应按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或向学校申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通过ATM机转账汇款的,延迟24小时到账,如果发现被骗,可以在24小时内向ATM机所属银行申请撤销这笔汇款。

    26、医保卡、社保卡诈骗

    案例:

    安徽的李女士近日接到一个电话,电话接通后,首先是传来了一段电脑语音:

    电脑语音:医保管理中心通知,您的医保卡存在异常,将于今天下午3点停用。如需人工服务请拨9。

    李女士将信将疑,但是依然按照电话中的提示,按下数字“9”。

    随后,电话那头的声音变成了真人,对方自称是医保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

    李女士:刚刚我接到这个电话的通知,说医保卡出了问题,我想咨询一下是什么情况

    对方:稍等我给您查询一下,您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告诉我一下。

    李女士在电话里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诉对方,随后电话那头响起键盘敲击声:

    对方:是这样的,系统里的资料显示,您的医保卡曾在3月份在南京有笔12855元的异常报销记录,医保部门将封存您的医保账户。

    李女士:我没有去过南京啊?

    对方:那很可能是您的身份信息被盗用了,建议您立刻向南京的公安局报案,我们这里显示的有医保卡在南京被申请的申办日期、公文编号和银行卡号码。

    李女士:稍等我记一下。

    对方:我们会通过内部系统替您转接到南京警网系统报案,随后会有警官和您联系。

    随后,电话再次响起

    对方:你好这里是南京市公安局,我是张警官。你的情况社保中心给我们发了过来,你先看清楚来电显示的号码“02584402882”,拨打南京市的114台查询,我们这是为了保障报案人安全,避免出现诈骗电话。

    李女士按照要求进行查询,当地114报出该号码的登记地址是南京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丹凤街通信市场民警办公室,李女士于是对对方深信不疑。

    几分钟之后,这名“张警官”再次打来电话,语气严厉地训斥李女士,表示出现这种情况完全是由于她没有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信息。

    对方:刚才我通过警网系统已经查询到你的身份信息,不但有医保卡被异地使用的问题,还有一起洗黑钱的经济案件中使用的银行卡是以你的身份信息开办的,你很有可能也是犯罪嫌疑人。

    李女士:不会啊,我……我怎么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我现在就去公安局报警,这肯定是误会!

    对方:我这边就是警察!但是你必须在1小时之内赶到南京,否则我去执行公务没法接受你的报案,你也会因涉嫌犯罪被公安部门拘留调查。

    李女士:我在安徽呢,怎么都不可能一个小时内赶到南京,您看有没有什么办法通融一下?

    对方:那我给你做电话录音笔录,你找一个安静的,没有第三者在场地方。你现在是涉案人员,不允许将这事告知亲戚、朋友,否则以泄密罪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开始所谓的“录音”后,对方询问了李女士的个人信息,最后称李女士牵涉到经济案件中情况非常严重,必须先将本人的银行存款先转移到“公安局”设立的一个保密账户上。李女士着急之下按照对方要求进行转账,随后发现被骗。

    揭秘:

    在这类诈骗中,犯罪分子首先冒充社保、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谎称受害人医保、社保出现异常,可能被他人冒用、透支,涉嫌犯罪,对受害人进行恐吓,之后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谎称可以帮助受害人洗脱罪名,并以核查为由,诱骗受害人向所谓的“安全账户”汇款,实施诈骗。

    提醒:

    犯罪分子利用受害人得知医保卡、社保卡被盗刷、盗用后急于证明自己清白心理,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警方提醒,医保卡只能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并且个人账户资金不能透支。正常使用、正常缴费的医保卡个人账户不会被无缘无故封存。任何向参保单位、参保人通知社保卡、医保卡停用以索取个人信息、金钱的,均可认定为诈骗行为。请大家切勿相信此类电话,更不要在电话中轻易透露个人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27、二维码诈骗

    案例:

    不久前,浙江的李女士在网购平台上购买了150元的东阿阿胶,没想到却在第二天遭遇了所谓“卖家”的电话骚扰。

    对方:你拍了这个150元的阿胶是吧,我们价格有所调整,比你购买的价格便宜,但是那时候你已经下单了,我们需要把钱通过微信退给你才能发货。

    李女士:没事你先发吧,这钱我不着急收,但是东西我急用啊。

    对方:我必须先把这些钱退给你,不然我们系统里面没法发货!

    李女士:我需要怎么操作?

    卖家:这个很简单,你加我微信扫二维码就可以,钱就马上就能到你的账户了。

    随后,李女士按对方的要求添加了微信,在聊天的过程中,对方给李女士发了三次二维码图片。李女士在扫描这些二维码后,被要求输入身份证和银行卡号,随后,对方还要求李女士将手机收到的验证码发送给他们。

    对于手机二维码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一知半解的李女士并没有起疑,按照对方的要求一一进行了操作。但是最后,李女士两张银行卡内近万元的资金被划走。

    李女士很惊讶,手机在自己手上,自己扫的二维码对方也看不到的,怎么钱就被转走了呢?后来经过家人提示,她才知道,自己一扫二维码,对方就能马上收到二维码李女士的信息。

    随后,李女士也同自己购买阿胶的卖家取得了联系,但对方表示,李女士被骗不是他们店铺的工作人员所为,对于购物信息被泄露,卖家只是建议李女士进行报警处理,对李女士在微信上与对方沟通的内容不予承认。目前,李女士已经向当地警方报案。

    揭秘:

    犯罪分子制作植入木马病毒的二维码,用来替换成正规广告中的二维码,或者在付款、租车等场合,用植入木马的二维码来鱼目混珠;受害人一旦扫描,就会被嫌疑人盗取其银行账户、密码等信息,落入诈骗的陷阱。

    有的时候,犯罪嫌疑人会故意迷惑受害人,混淆“付款码”和“收款码”,一旦需要收款的受害人误将“付款码”截图发送过去,钱就被对方骗走。

    提醒:

    对于付款二维码和收款二维码,只要用户使用的时候多留心,就能够分清楚。但是,含有钓鱼网站的二维码,实际上用户无法判断。而且,看似复杂的二维码,制作起来几乎是“零门槛”,用户一旦扫描恶意二维码,就自动跳转到后台控制的钓鱼网站上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泄露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

    警方提醒,防范利用二维码实施诈骗,首先要对二维码的来源进行判定,不扫可疑的二维码,不要贪图一些小便宜去扫描陌生人提供的二维码。同时,对于自己的付款码要妥善保管,不要轻易让他人获得。

    此外,二维码支付应当选择公认比较安全的客户端,比如一些客户端能够防止二维码被截图,从而防止诈骗分子用来转账。

    28、重金求子诈骗

    案例:

    2014年10月底,福建省福州市钟某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里自动播放了一段录音:

    录音:您好,我叫小美,今年29岁。因丈夫没有生育能力特许一男士与我共育一子,电话谈好,速飞你处见面,首付定金30万,有孕再付150万,联系电话XXX,或添加微信联系。

    钟某一开始没当回事,过了几天,一时无聊就按照对方提供的电话,从微信上添加了好友。对方的头像显示是个美女,钟某立刻产生了兴趣,开始和对方聊天,一来二去之间,对方告诉钟某,自己收入不菲,因为自己丈夫不能生育,迫不得已才花重金求子。

    随后,钟某向对方询问交易的细节和价格,对方说,可以来钟某所在的城市与钟某见面。两人约好时间和航班,在约定航班出发前,两人打了个电话:

    对方:我已经到了机场啦

    钟某:你注意安全哦,到了打电话给我

    电话那头传来的人群嘈杂声,和机场广播的声音,让钟某深信不疑,然而过了半小时,对方又打来电话,称航班出了问题,只能改签。

    在接下来的三四个月里,两人一直因为种种理由没能见面,但是对方和钟某一直保持着电话和微信的联系。此时钟某已经确信,那边的确有一个在婚姻中陷入苦恼的少妇,也越来越相信对方说的话。但是就在这段时间里,对方又以公证费6860元,个人所得税3万元、押金4万元、好处费2.1万元等种种名目向钟某荣要钱。钟某共汇款给对方97860元,最终发现被骗。

    揭秘:

    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或者街头小广告等方式散播“重金求子”“以高价找人生孩子”等内容的虚假信息,谎称愿意出重金求子,引诱受害人上当,待被害人信以为真后,通过冒充“富婆”、“律师”、“工作人员”等,让被害人缴纳名目繁多的所谓诚意金、检查费、个人所得税、公证费等,实施连环诈骗。

    提醒:

    警方提醒:凡是重金求子的,均属诈骗,不要上当。此类诈骗中,犯罪分子许以重金诱使受害人上当,再以提前缴纳公证费、律师费为幌子,要求受骗人汇款,已达到诈骗目的。为了使受害人信以为真,犯罪分子在与受害人通话的时候,会播放机场、车站、医院等场合录制的背景音,模仿这些场景。

    29、提供考题诈骗

    案例:

    小李准备参加5月18日举行的某特殊岗位考试,但是因为复习的不到位,心里还是很不踏实。考前一周左右,小李突然在互联网上发现有人声称“有内部渠道”可以提前拿到考试题,小李怀着试一试的心态,同这个人取得了联系:

    小李:你们提供的这个考题靠谱吗?

    对方:没问题,我们跟出题老师关系非常好,拿到的题百分之百准确。

    小李:但是……考题这么容易能拿出来?

    对方:你就放一百个心吧,不瞒你说,这就是我们跟出题老师合作搞的这个生意,你买试题的钱,得有一大部分进那个老师的口袋,你说说,这老师能骗你吗?

    在对方的大力鼓吹下,小李开始有点相信了,对方又对他说,不用一次性付完全款:

    对方:你看这个考试也挺重要的,我们维护跟那个老师的关系也不容易,也不跟你瞎要价了,你先付3000块钱定金,等考试通过后再付剩下来的5000块钱。

    对方这个付款方案,让小李吃了定心丸。立刻向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汇去人民币3000块钱,对方又打来电话:

    小李:我钱已经汇过去了。

    对方:你还得先汇1000元保密保证金。

    小李:怎么还要收钱,不是考试完了之后才付的吗?

    对方:是这样,你得确保不把我们给的考题告诉别人啊,如果没有泄密情况,这1000元考完试还是得还给你的,你说是不是这个理。

    小李于是再次相信了对方的说辞,继续汇款过去,然而,对方的电话再也无法接通。这时候,小李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

    揭秘:

    犯罪分子谎称可以提前获得各类考题,从而实施诈骗的手段。犯罪分子先非法获取考生信息,称能提供考题或答案,对即将参加考试的受害人实施精准诈骗;一旦有受害人急于求成,试图作弊,按照犯罪分子的要求将钱款转入指定账户,就会被骗。

    提醒:

    警方提醒:我国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和答案均有严格的保密规定,现实中漏题泄密的情况很少发生,而且一旦发生,相关人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凡是声称能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均属诈骗。广大考生要杜绝侥幸心理,诚信面对各类考试,不要受骗上当。

    30、高薪招聘诈骗

    案例:

    某年的正月十四,在武汉老家过年小张寻思着去换一份新的工作,他在一家招聘网站上看到,北京一个建筑工地正在招聘施工员。网站上提供的待遇相当不错,每月工资9000元,还包吃住。小张动了心:又能来北京干活,又有这么不错的条件,多好啊,我得赶紧联系联系这个招聘的人,免得被其他人抢了先。

    于是,小张通过电话联系了招聘的文主管,双方简单交流之后,文主管对小张比较满意,让他年后赶紧到北京,到了之后打电话给自己,会去火车站接他。

    但是当小张从北京西站下了火车,却没等到接站的文主管。

    小张:文总你好,我已经到火车站了,我去哪儿找你呢?

    文主管:你按这个地址过来,到北京的南楼梓庄哪儿,你自己去找项目经理张先生,提我就好。

    小张:哎,哎,我这就过去。

    但是当小张到了指定地点,却发现,张经理整在路边等他,也没看见工地和办公室,张经理让小张先交1000元饭费、500元押金还有200元被褥行李费。

    小张:张经理,我啥时候能上班呢?咱们工地在哪?

    张经理:在大兴黄村,你现在赶紧过去吧,工地和宿舍都在那边。

    小张到了黄村后,已经晚上7点多了。再打电话联系张经理,却被告知,太晚了,让他自己先住下,第二天再说。

    第二天一早,小张又给张经理打电话:

    小张:张经理,我今天能上班了不?

    张经理:按照我们这儿的政策,你现在还不能去工地,要先参加消防培训,要交培训费1000元,你还得经过我们公司的体检,还有体检费1000元。你找个ATM机转给我就行。

    小张:那……我能先去工地,把东西放到宿舍不?

    张经理:你先打钱再说。

    人生地不熟的小张只能按要求继续把钱打到指定账号,随后再打电话,无论是文主管还是张经理都再也无法接通,才发现被骗。

    揭秘:

    高薪招聘的诈骗手法,是犯罪分子首先群发信息,打出每月工资数万元的高薪招聘,但是招聘的门槛并不高。一旦有人上当,犯罪分子会要求受害人到指定地点面试,随后以培训费、服装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实施连环诈骗。

    提醒:

    这类诈骗手法,有时犯罪分子会通过非法渠道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对确有就业需求的大学毕业生或者其他劳务人员实施精准诈骗;有时也会利用各种招聘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许诺以高薪进行诈骗;有人上当后再以培训费、服装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实施连环诈骗。

    警方提醒:大家遇到各类招聘信息的时候,尤其是外地、高薪招聘时,要先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真实信息,通过正规官网或者工商等政府机构网站查询,不要轻信黑中介,此外,用工单位一般都会先入职后才进行培训,凡是要求在签订合同前就交费的,都是诈骗。

    31、“猜猜我是谁”诈骗

    案例:

    河南信阳的王女士不久前接到一个电话,手机号码为132开头。

    骗子:喂,小王吗?

    王女士:您是?

    王女士心想,这是谁啊,叫得这么亲热?但是一下子也没有个头绪。对方接着说:

    骗子:我啊!哎呀我你怎么都听不出来了?

    王女士有点尴尬,不好意思直接问,只能绞尽脑汁,几乎把所有有可能的声音都想了一遍,声音好像是有点像自己的老领导李主任?王女士小心翼翼得问:

    王女士:您是……李主任?

    骗子:对啊对啊,就说你不会忘了我嘛。我换号了,你存一下吧。也没什么事,问问你,最近在家忙什么啊?

    王女士:家里最近事挺多,不过工作没耽搁,谢谢关心啦。

    骗子:是,是,多注意身体……我明天可能要路过你那里,到时候去看看你啊!

    王女士:好啊 都好久没见您了!

    热络的交谈过后,王女士并没有起疑心。然而第二天,王女士再次接到了这名男子打来的电话。

    骗子:喂,小王吗?

    王女士:李主任您说?

    骗子:哎呀……实在不好意思呢,我在来找你的路上,车子把人给撞了,现在人在医院等着抢救,家属都缠着我不放我走,我这会儿也联系不上你嫂子。你看能不能借我点?

    王女士:我也没那么多钱,也就几千块吧。

    骗子:帮我想想办法吧?能凑多少是多少,我待会见面就可以把借的钱还给你。

    王女士:哎呀,老领导难得开口一回,我尽力帮您。

    骗子:好,我的账号是……

    王女士立刻东拼西凑,按照对方提供的账户打了4万元。但很快,对方的电话再次打来,声称刚才那张卡出了点问题。事情紧急,希望王女士向另一张卡上再打4万,正是第二次汇款的要求,让王女士起了疑心。“4万已经不少了,再叫我翻番就是8万,可不是个小数目。李主任可以找其他同事借啊,或者找亲戚朋友借,为什么老找我一个人借呢?这不太对劲啊。”

    王女士随即报警,警方调查,这笔钱已经在异地通过ATM机转给了其它两个账号,所幸的是,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和办卡信息,警方成功锁定嫌疑人,追回了这笔钱。

    揭秘:

    这类诈骗手法迷惑性强,危害巨大,很多人上当受骗。犯罪分子先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受害人的公民个人信息,在掌握受害人的电话号码、姓名等基本情况后,打电话给受害人,直呼受害者的名字,让其“猜猜我是谁”,让受害人误以为骗子是他的某个熟人,犯罪分子根据受害者的猜测,顺水推舟冒充熟人身份,声称要来看望受害人。随后,编造其被“治安拘留”、“交通肇事”等理由,向受害人借钱,实施诈骗。

    提醒:

    在这类诈骗中,犯罪分子让受害人猜测自己的身份,借此冒充熟人与受害人套近乎,设计一个与受害人见面的理由来赢得受害人的信任,然后在见面前编造种种借口实施诈骗。

    警方提醒:这类诈骗手法中,如果被害人接到电话猜测犯罪分子的身份,对方就会直接承认,冒充此人,所以大家接到此类电话时要保持警惕,可以故意编造一个或几个人名试探,如果对方承认,那肯定是假的;同时,在任何汇款转账之前都要设法确定对方确实是本人后再进行。

    32、假冒我是你领导诈骗

    案例:

    小赵是某事业单位的办事员,有一天,小赵接到一个139开头的本地号码来电:

    对方:小赵,你明早到我办公室来一趟。

    小赵:不好意思,您是哪位……您的电话我没存。

    对方:我啊。

    小赵:不好意思,我真的没听出来……

    对方:我是谁你还听不出?帮你这么多,你这个年轻人还想不想在这里发展了?

    小赵一听,内心更加忐忑,这个陌生号码背后到底是哪个领导?感觉声音有点像单位里的书记,但是张书记打电话找我一个基层工作人员干啥呢?但是也容不得多想,小赵试探问道:“你是张书记?”

    对方:嗯。

    虽然小赵的手机通讯录里存有张书记的电话号码,但赵认为对方可能因种种原因,用其他电话打给他,也就没有多想。

    小赵:张书记您好,您这个号码我没存……

    对方(打断小赵):这是我私人号码,一般不对外公开,你存一下吧,以后有事可以直接给我打这个电话。对了,明天上午9点到我办公室来一趟。

    小赵受宠若惊,张书记把私人电话告诉了我,肯定是对我有所信任啊,是不是意味着我以后……这个意外的电话,让小赵翻来覆去想了一夜,也不敢告诉其他人。第二天早上早早来到单位。

    不过在8点50左右,这个“张书记”给小赵打来电话:

    对方:小赵,现在有几个领导正好过来检查,等领导走了我再打电话叫你过来。

    小赵:嗯嗯,好的张书记。

    小赵刚挂电话不久,那个号码再次打了过来,对方压低声音说:你身上带钱了吗?我想给上级领导意思一下,你装在信封里帮我先那过来吧,找3个信封,每个信封装两万,待会过来我给你报账啊。

    小赵心想,平时巴结领导还来不及呢,这会领导让我干这么重要的私事啊,估计是真的对我信任,于是他立刻取了钱、买了信封装好,准备往办公室走,没想到对方又打来电话:

    对方:小赵啊,你过来领导有点不方便见,而且人多眼杂的,直接给钱不大合适,你把钱转到这几个银行账户吧。你把ATM机小票留好,待会过来的时候我给你钱。

    小赵立刻回到ATM机前转账。然而转完刚刚走到单位门口,他看到正在下车的张书记:

    小赵:张书记,您不是在办公室见领导吗?您方便的时候叫我,我过去汇报。

    张书记:见领导?我刚刚开会回来,今天上午都没在单位,我也没安排让你来汇报啊?

    这时候,小张才意识到上当受骗。

    揭秘:

    犯罪分子一上来会直呼接电话者的真实姓名,让受害人明天来他办公室一趟,而且语气会十分严厉,利用普通人对领导的敬畏心理,以及通话状态下的紧张情绪,按照受害人的揣测,顺水推舟,让受害人以为是单位的一名领导,再以各种名目索取钱财的名义进行诈骗。

    提醒:

    “我是你领导”这类诈骗手法,是冒充熟人的“猜猜我是谁”诈骗的升级版。目前,使用此类诈骗手法的犯罪分子已经由过去集中向某个号段逐个拨打电话发展到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在掌握事主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社会关系的前提下,进行精准诈骗,在受害人相信犯罪分子是其单位一名领导后,犯罪分子会假称自己换号了,以避免受害人与其单位领导打电话核实。警方提醒:陌生号码一旦提出转账汇款的要求,应立即与当事人的常用号码联系,进行核实确认。

    33、机票退改签诈骗

    案例:

    8月25号清晨4点,南京理工大学大二学生小张,正准备前往沈阳坐飞机返校,但手机上一条来自“0085251989644”的短信让她惊出一身冷汗,这条凌晨1点发来的短信以东方航空公司的名义告诉小张,她当天即将乘坐的沈阳飞往南京的MU2827航班由于机械故障已取消,需要拨打退票电话进行改签或退票,改签成功后还可以获得200元的补偿。

    由于短信准确地注明了自己的姓名和航班信息,小张丝毫没有怀疑,立即和短信上的电话020-29194565取得了联系。按电话中的提示选择“改签”后,一位所谓的人工客服接待了她。

    客服:我们可以将你的机票改签到下午或晚上,但是你需要去银行ATM机取“改签的凭销”,只有从ATM机中拿到这张凭条才能取票。

    小张:那我可以在机场办理改签?

    对方:不行,而且去了机场很可能就没有空余的票了。

    此前没有改签机票经验的小张只好找了一个ATM机,那时的她认为,只要插卡验证一下,取出凭条就可以了。小张来到ATM机前,再次接通之前的电话:

    对方:你卡里面余额是多少钱?

    小张:这张……是我平时用的卡,有700块钱,卡号是……。

    对方:不行,系统无法识别,你还有其他卡吗?

    小张:还有这张卡,余额有300块钱,你再试试。

    对方:不行,还是无法识别,你赶紧再找一张卡,现在票已经很紧张了不要耽误你自己的行程。

    无奈之下,小张拿出了存有自己学费的银行卡。

    小张:这是我存学费的卡,刚刚打进去两万多,应该没问题。可是……为什么还非要问余额呢?

    对方:这是为了避免我公司与您的经济纠纷。恩,这张卡没问题,通过验证了。你现在将ATM机切换到英文界面。

    急于办理改签的小张没有仔细看清英文到底是什么内容,就按照对方指令按了几个键并确认,在弹出的窗口内输入了对方提供的一串数字,对方说这是“改签编号”,之后ATM机吐出一张回单,显示对方已经将款转走。

    25号中午小张到达机场后发现航班并未取消,航空公司也对他表示从未发出过航班取消信息,然而钱已经落入到犯罪分子手中。小张回忆,当时骗子让她输入的一串数字,所谓“验证码”,就是转账金额。

    揭秘:

    此类诈骗中,犯罪分子冒充航空公司客服以航班取消、提供退改签服务或出售特价机票为名,诱骗受害者多次进行汇款操作,实施连环诈骗。犯罪分子会让受害人通过网银或ATM机操作,在操作过程中他们让受害者输入的所谓“验证码”,实际上就是转账金额,从而实施诈骗。

    提醒:

    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得乘客信息后,冒充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向订购机票的受害人拨打电话或者发送短信,谎称所定的飞机航班因故延误或者取消,建议事主改签或退票,将向事主赔付赔偿金或退赔机票费。受害人一旦相信,犯罪分子就要求受害人按其提示通过手机银行、ATM机、网上银行等进行操作,输入所谓的操作代码,转走受害人银行卡中的资金,当骗得第一笔钱款后,犯罪分子还会寻找各种理由,实施连环诈骗,直至受害人银行卡中的钱被全部转光。

    警方提醒,如遇陌生号码打来电话或发来信息,声称航班延误或取消,不要轻信,应登录航空公司官网或拨打官方客服电话查询,谨防受骗,ATM机不可办理机票退改签业务,凡是要求利用ATM机办理机票退改签业务的都是骗子。

    34、引诱汇款诈骗

    案例:

    2015年1月,湖南双峰县的凌某听说有不少人利用伪基站发诈骗短信发了大财,于是他也从非法渠道购买了一套伪基站设备,随后携伪基站设备来到南京,办了一张当地的手机卡,并将该卡号输入伪基站,然后编写如下短信内容:“您好!我是房东,我换号码了请你存下,另外房租请打到我爱人的银行卡上,谢谢!”

    随后,凌某用背包背着伪基站设备,出现在商铺云集的南京珠江路上,他人在街上游走闲逛,身上的伪基站便不停地工作,将上述诈骗短信发到周围许多人的手机上,一天下来足足发了3万多条。

    这天,在珠江路经商的外地男子郭某成为凌某诈骗的首个得逞目标。郭某在南京租房居住,当天下午2时许,他正准备联系房主,打算要先付半年的房租,但由于当时手机信号正受凌某的伪基站干扰,话没说完双方便中止了通话。这之后,他收到了凌某伪基站发来的短信,立即信以为真,未加核实便朝凌某提供的账号汇了9000元。

    凌某共在南京转悠了4天,他通过身背的伪基站前后发了10多万条诈骗短信,经过核实确认的报案记录显示,凌某共在南京诈骗得逞11人,共诈骗得手近9万元,其中有的受害人还是在凌某离开南京一周后,才将钱打到其指定的账户上。

    在南京作案的4天里,凌某每次收到赃款后都及时将钱转到别的非实名卡上。离开南京后,凌某又转战福州欲继续作案,但由于其伪基站出现故障,导致其暂时中止作案并回到老家。并分批次取出赃款。

    揭秘:

    相信这样的短信不少人都曾经收到过,来自陌生号码,内容是“请把钱打到我的这个卡上,卡号是多少多少,开户名某某”,有的人以为,这可能是有人发错了,但是往往这类短信的背后,隐藏着圈套。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或伪基站向一定范围内的用户群发这类信息,如果有人恰好准备去汇款,就容易受到欺骗,直接把钱打到骗子账户。

    提醒:

    犯罪分子以群发短信的方式直接要求对方向某个银行帐户汇入存款,如果事主正准备汇款,又未经仔细核实,就容易上当受骗。这类诈骗能否得逞是有一定概率的,一方面,确系有汇款需求的才有可能被骗;另一方面,只要有防骗意识,稍加核实就不会上当。

    警方提醒:遇到要求汇款的短信时,如果手机号、账号姓名不认识可以直接忽略或删除。如果近期确需要汇款和转账,要与对方电话沟通确认,避免上当。

    35、贷款诈骗

    案例:

    今年7月下旬,湖南洪湖市农民李某正在家里发愁,因为遭受洪水灾害,他急需一笔钱救灾赶本,但是周围的亲戚朋友借遍了也没筹到多少钱,加上不少人也受了灾,爱莫能助。正在他焦头烂额的时候,突然接到一个电话:

    对方:你好 本公司可以办理5万元以内的低息贷款,手续简便,迅速到账,你有需要吗?

    李某:哎呀这真是雪中送炭啊,我现在需要一笔贷款,就四万块钱,不知道符合贷款的要求不?

    对方:你先登录我们公司的网站,把你的基本信息和贷款需求提交了吧。

    李某赶紧通过网络提交了贷款申请,并留下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过了不久,一位自称客服的男子给他打来电话,称他的申请已被批准,要他交600元手续费。

    李某如数转款之后,又有一名年轻女子打来电话,自称是贷款服务部的人,说是贷款正在办理中,他们服务部要收1000元服务费。李某贷款心切,又给对方汇款1000元。

    又过了一天,一名自称老板的人给李某打来电话:

    对方:你从我们这里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通过了,现在财务正准备将钱打到你的账上,你把你的之银行卡账户发给我吧。

    李某:哎呀太谢谢啦,我这就给你发!

    对方:别急,你也知道,我们也有我们自己的行规。按照民间贷款的常规做法,先扣利息,再放款。你交3600元利息到之前的账户。

    李某算了算,利息的确是低于民间借贷,而且比银行贷款还要低不少,便立即给对方汇款3600元。

    但是李某汇款之后,又一女子给他打来电话:

    对方:我是贷款公司的客服,你借这么多钱,有没有偿还能力?

    李某:完全有能力偿还。

    对方:那就这样吧,你汇来8000元,证明你有偿还能力,这笔钱我们也不收你的,等给你贷款时一起转到你的账上。

    李某平时办事简单、豪爽,为了证实自己是个不赖账的人,便立即给对方汇了款。不过刚汇完款,李某手机又响了:

    对方:你还真是个守信用的人,说8000就8000的。其实,八字虽好,但不是整数,你能不能再凑两千,我马上给你汇6万。

    李某以为贷款马上就能到手,急忙又给对方汇款2000元。至此,李某共计给对方汇款1.52万元。汇完款后。李某静候贷款“佳音”,但是直到第二天上午,手机一直没有动静,银行卡上的余额也一点也没有变化。李某急忙给对方打电话核实,可是他一连拨打了对方的4个电话号码,都已停机。这时候,李某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

    揭秘:

    犯罪分子首先通过网络或伪基站群发信息,称其可为资金短缺者提供贷款,利息低,无需担保。一旦受害人信以为真,对方便陆续以预付利息、保证金等各种名目,实施诈骗。

    提醒:

    犯罪分子利用受害人急需用钱、又贪图便宜的心理,用利息低为诱饵,引诱受害人上当。警方提醒:如果确有贷款需求,一定要去正规的金融机构办理,切忌盲目相信不具备贷款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如果对方声称是正规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要注意识别,可向银行的客服或者网点求证。

    36、冒充黑社会诈骗

    案例:

    去年5月30号,江苏无锡的老谢在家中接到一个男子打来的电话:

    对方:你是姓谢吧?在造船厂上班,你的车牌号是123456。

    老谢:对对,您是?我的车挡了您的车吗我这就去挪。

    对方:哼,哪有挪车这么简单。你最近得罪了人,我们要卸你一条胳膊。

    老谢:你是什么人!

    对方:我们都是混黑道的,收人钱财替人办事。对了,你女儿在第二小学六年级3班,你老婆在超市,对吧?

    老谢:你别动我老婆孩子!

    面对电话中自称是黑社会的对方,老谢迅速在脑子里面过了一遍,自己到底是得罪了谁。老谢感到十分害怕。继续问:

    老谢:你能告诉我我得罪了谁吗?你别动我家人,我跟你无冤无仇!

    对方:别人买你一条胳膊,我们就得拿着胳膊回去交差,你说是不。

    老谢:你别……他给的啥条件我给你更好的!

    对方:(冷笑)那也行,我们也不会跟钱过不去。人家出的是两万块,你给4万块吧。四万块换一条胳膊,你是赚了。

    惊恐万分的老谢想都没想,就按照对方的要求,向指定账户汇了款。但是等他冷静下来再一想,才意识到可能是受骗了,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揭秘:

    犯罪分子首先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受害人身份、职业、手机号、家庭住址、车牌号、配偶子女情况等资料,再拨打受害人电话自称是黑社会人员,受人雇佣要伤害受害人或其家人,但表示受害人可以“破财消灾”,随后提供账号要求受害人汇款,实施诈骗。

    提醒:

    与其他电信网络诈骗方式相比,这种以“黑社会”名义实施诈骗的犯罪方式,已经从普通诈骗升级到了敲诈勒索,容易引起恐慌,危害很大。一方面,犯罪分子利用群众不愿惹事、拿钱消灾的心理,去给受害人施加压力;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实施诈骗前已获取到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详细信息,受害人往往信以为真,受骗上当。

    警方提醒,如果收到此类信息和电话时,不要惊慌,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由警方处置。

    来源:全民反诈联盟

    最高法发布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行为

    据最高法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各级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耕地保护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从全国法院范围内收集、整理了8件近年来审结的涉耕地保护的典型案例,于14日正式发布。

    该批案例从依法治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土地复垦主体责任、行政机关未取得审批手续强占农民承包地的赔偿方式、耕地保护公益诉讼、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违法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查处不同类型非法建筑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等方面对耕地保护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进行了阐释。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作出决策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强化主体责任,严守耕地红线,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今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耕地保护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也已拉开帷幕。此次案例发布表明了人民法院对乱占耕地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国家耕地红线的责任和使命。

    附: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一、孙某诉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5日,孙某在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其租赁同村村民承包地上建设钢构大棚及其辅助设施,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土地3.96亩,用于苗木花卉种植。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西安市国土局)于2018年4月8日对孙某涉嫌非法用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向孙某及证人孙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孙某及孙某某均承认孙某占用村民的承包地进行建设钢构大棚的事实。同年5月28日,西安市国土局向孙某分别作出并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孙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被告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西安市国土局作出了市国土监字(2018)9-10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8年4月5日,孙某未经批准占用细柳街办孙家湾村土地3.96亩建钢构大棚。经核查长安区细柳街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该宗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现状为耕地。截止调查之日,长60米宽33米阳光大棚已基本建成,长23米宽10米房屋地基及钢构已建成。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规定,该行为属于土地违法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3.96亩土地上新建钢构大棚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对非法占地3.96亩合计264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9元罚款,共计76560元。孙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第一项处罚内容。

    裁判结果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本案中,孙某未经批准在租赁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钢构大棚及其他设施,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同时根据孙某的陈述及证人孙某某证言,结合长安区细柳街办土地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可以证明孙某建设钢构大棚及其他设施占用土地的性质为基本农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孙某占用基本农田建设钢构大棚用于苗木花卉种植的行为,不符合该条例的规定。西安市国土局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8)9-10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但实践中,利用基本农田发展非粮产业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普遍存在,耕地“非粮化”问题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未经批准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施工建设,用于苗木花卉种植,并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案例。本案中,行政机关注重规范执法,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完整的证据,使相对人息诉服判,较为彻底地化解了行政争议,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

    二、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西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复垦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1日,西平县产业区翟庄居委会与西平县龙沙养殖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为焦某某、杨某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龙沙养殖设备有限公司租赁翟庄居委会原西上公路南邻土地(一般耕地)70亩,租赁期限30年,用于兴建高效生态农业养殖和工业商业及加工办公生活等所需的配套设施的建设。2014年7月8日,焦某某、杨某某与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路工程公司)签订《场院租赁协议》一份,按照该协议约定:焦某某、杨某某将其租赁的上述宗地转租给河南公路工程公司作为该公司工程建设临时办公和生产用地;租赁期限从2014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7日。西平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西平县国土局)发现河南公路工程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租用农用地用于生产建设的行为后,进行监督管理,但鉴于河南公路工程公司用地已成事实,为确保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恢复土地原有用途,西平县国土局与河南公路工程公司分别于2014年10月21日及2015年3月30日,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两份,合同约定:河南公路工程公司必须按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所使用的土地65亩的复垦方案,并按复垦方案保质保量进行复垦,河南公路工程公司向西平县国土局缴纳复垦保证金45.5万元,西平县国土局收取的复垦保证金全部用于土地复垦,河南公路工程公司按照复垦方案进行复垦的,西平县国土局验收合格后,所缴纳的保证金执行监管协议退款方式;河南公路工程公司未按照复垦方案进行复垦或复垦达不到要求的,复垦保证金没收后全部用于土地复垦等。河南公路工程公司与焦某某、杨某某场地租赁期满后,河南公路工程公司将自己建造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有偿转让给了焦某某,未对所使用的土地进行复垦。2016年5月23日,焦某某以西平县统领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义又将该块土地与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场地租用合同一份,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继续租用该宗地用于工程施工,租赁期限从2016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22日。西平县国土局发现该块土地又被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租用并用于工程施工活动后,于2016年12月2日与第三人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并收取中铁七局土地复垦保证金40.2万元。河南公路工程公司与焦某某、杨某某约定的租期到期后,焦某某、杨某某将土地另行租赁给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工程四公司,河南公路工程公司认为已无法再对已缴纳复垦保证金的土地进行复垦,现应由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工程四公司缴纳相应的复垦保证金,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西平县国土局退还河南公路工程公司缴纳的复垦保证金45.5万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河南公路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河南公路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之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毁损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且根据河南公路工程公司与西平县国土局签订的《土地复垦协议书》,河南公路工程公司占压毁损土地负有按照复垦方案进行复垦的义务,按照协议约定,河南公路工程公司未按照复垦方案进行复垦或者复垦达不到要求的,其所缴纳的复垦保证金没收后全部用于土地复垦。河南公路工程公司在建设工程完工后,未依照《土地复垦协议书》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又将其生产建设活动中建造的地上附着物有偿转让。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平县国土局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是对其所租用土地另毁损部分所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河南公路工程公司请求退还土地复垦保证金并要求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退出使用土地或者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没有依据,其上诉理由不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原用地单位使用土地完毕后,其他单位继续使用土地的,在原用地单位未依据土地复垦协议或土地复垦方案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土地复垦不达标的情况下,不得免除其土地复垦责任,从而体现了“谁毁损,谁复垦”的原则,从土地复垦角度体现了对耕地的严格保护。

    三、杨某1等人诉淇县人民政府、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南杨庄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占地及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杨某1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南杨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杨庄村委会)集体土地10.06亩(含7.51亩和2.55亩两个地块),并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杨某2、杨某3、冯某某均系该农户家庭成员。2016年9月30日,杨某1将其承包的土地租赁给杨某4耕种,租赁期限为三年。2018年7月20日,淇县人民政府委托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朝歌办事处)、南杨庄村委会将杨某4耕种土地上的庄稼予以清除,其中证载土地面积7.51亩。截至一审法院开庭之日,涉案土地处于闲置状态。杨某1、杨某2、杨某3、冯某某、杨某4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2018年7月20日强制清除原告承包地上庄稼及强制占有原告承包地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返还涉案土地;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1000元,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裁判结果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本案中,杨某1、杨某2、杨某3、冯某某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涉案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杨某4系土地承租人,依约享有对涉案承包地的使用权。杨某1等五人认为三被告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二)淇县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强制占用涉案承包地并清除地上庄稼,但未提供能够证明其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依据,其辩称“相关手续正处于报批阶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同时三被告均认可,朝歌办事处和南杨庄村委会是接受了淇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而实施了强制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视为接受了淇县人民政府的委托,法律责任应由淇县人民政府承担。故朝歌办事处、南杨庄村委会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对五原告请求确认淇县人民政府2018年7月20日强制清除涉案承包地上庄稼及强制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三)淇县人民政府违法占地并强制清除地上庄稼,给五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五原告依法享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五原告主张的损失包括:被毁庄稼损失、停产损失、由被告恢复耕地播种条件或赔偿复耕土地费用、维权的误工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其他损失,对其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具体项目如下:

    1.被毁庄稼当季及下季损失。由于庄稼已被清除,不具备返还或恢复原状的条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八项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1)关于赔偿标准,五原告未提供被毁庄稼市场价值的证据,故一审法院参照《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鹤政〔2018〕7号)中水浇地青苗补偿标准,确定每年2800元/亩为本案的赔偿标准。因该标准是对一亩地一年的青苗补偿数额,已经包含当季和下季,故对五原告另行请求被告赔偿下半年小麦无法耕种的停产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2)关于赔偿亩数,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实施行政强制的承包地证载面积为7.51亩,予以确认。五原告主张开荒土地3亩也应计算在内,但未经依法批准开垦未利用土地的行为,违反我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故对五原告请求关于开荒土地部分的损失,不予支持。综上,淇县人民政府应当赔偿五原告经济损失为2800元/亩×7.51亩=21028元。

    2.将土地恢复至能够耕种的状态并予以返还。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对于本案中被强占的土地,应优先适用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而非赔偿复耕费用。故对五原告请求被告将土地恢复至能够耕种的状态并予以返还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3.关于其他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五原告应当就其主张的误工费、差旅费、律师费等损失提供证据。这些损失的证据应当由原告掌握,不属于“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情形,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五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他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一、确认淇县人民政府2018年7月20日强制清除原告7.51亩承包地上庄稼及强制占用该土地的行为违法;二、淇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1028元;三、淇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7.51亩承包地恢复至能够耕种的状态并返还给原告;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行政机关未取得审批手续强制占用农民承包地并清除地上农作物,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典型案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但必须遵循严格的土地征收与补偿程序。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为加快工作进度,在没有合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摧毁农民耕地上的农作物,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因强占土地引起的赔偿问题,本案明确了在具备恢复原状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恢复原状的判决方式,将土地恢复至能够耕种的状态并予以返还的原则,对于从根本上保护耕地,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四、公益诉讼起诉人荣县人民检察院诉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怠于履行土地行政监管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4年下半年,荣县鸿康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康公司)负责人谢某某通过租赁方式流转荣县旭阳镇石碓窝村第1、2、9组的27.738亩土地,约定用途为种植、养殖业及农业经济开发。2015年3月,鸿康公司以该宗地坡坎大,不利于花卉苗木种植为由,申请在该宗地倾倒土石方进行土地填平整治,所在村组、旭阳镇人民政府、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予以审批同意。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倾倒土石方予以选址会审并收取鸿康公司复垦保证金1.732万元。鸿康公司在流转土地上倾倒建筑渣土,未按照申请的时间和范围平整土地用于种养殖业和农业经济开发。

    2017年4月,荣县旭阳国土资源中心所在巡查中发现该公司涉嫌超范围倾倒弃土、压占土地,并现场口头通知鸿康公司对超范围部分复耕,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同年12月18日,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鸿康公司未经批准修建构筑物,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荣国土资停〔2017〕196号),鸿康公司停止修建。

    针对鸿康公司长时间存在的倾倒城市建筑弃土、非法压占土地的行为,荣县人民检察院经立案调查,于2018年5月8日向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荣检行建〔2018〕03号)检察建议:1.对谢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责令谢某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破坏的耕地复垦;如其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并将该费用专项用于其破坏的耕地复垦;3.对谢某某修复耕地、复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确保整改到位。

    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于当月18日对鸿康公司的违法行为启动立案调查。同年6月12日,向鸿康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荣国土资改〔2018〕02号),责令该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对压占的土地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该公司于当日向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书面承诺。6月16日,鸿康公司自行编制复垦方案,并按方案开始对该宗地进行土地整理(复垦)。6月25日,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旭阳镇政府、县农牧业局、县城管局、县环保局对鸿康公司土地整理(复垦)进度进行现场检查,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同年7月,鸿康公司重新编制复垦方案(内容含填充土石方等)并报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鸿康公司遂采用继续倾倒建筑弃土填充的方式对该宗地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导致压占土地面积进一步明显增加。11月27日,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鸿康公司在土地复垦中,超高超范围倾倒城市建筑弃土、弄虚作假的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并执行到位。此外,鸿康公司非法倾倒建筑弃土的位置附近共有3组国防光缆(空中1组,地下2组)通过,鸿康公司倾倒建筑弃土对国防光缆造成经济损失和通信危害。

    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针对鸿康公司在土地复垦中弄虚作假的情况,组织农业、城管等相关部门再次会商,由四川省地矿局化探队技术人员于2018年11月按照相关标准重新编制土地整理(复垦)方案,旭阳镇石碓窝村民委员会和鸿康公司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整理(复垦)单位按照方案开展复垦工作。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于履行土地监管职责的情况,分别于2018年7月5日、12月7日,向荣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书面回复。

    2019年2月22日,经鸿康公司申请,由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邀请县农牧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专业人员组成土地整理(复垦)工作验收专家组,会同县城管局、旭阳镇政府、石碓窝村组干部、社员代表进行现场验收,结论为按复垦方案的建设内容基本完成,并对边坡完善排灌沟渠、修筑土埂、清捡块石、提高土壤质量等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复垦工作的建议意见。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验收情况向一审法院和荣县人民检察院书面报送。4月14日,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受荣县人民检察院委托,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踏勘、访谈及复垦方案等资料核实,认为该复垦工程部分未达到国家土地复垦标准。

    裁判结果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鸿康公司及负责人谢某某以发展种植、养殖业及农业经济开发之名流转荣县旭阳镇石碓窝村第1、2、9组的约27亩农用地,但长达数年未实际用于农业经营,而是违规倾倒建筑渣土谋利并压占农村土地,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依法履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和土地复垦的监管职责,但对鸿康公司的违法行为未及时、有效地进行制止和处罚,致使被压占的土地长期处于荒芜状态,违背农业用途,导致国家土地资源遭到破坏,并危害国防通信安全。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履行了一定职责,但由于履行监管职责不力致使鸿康公司继续倾倒建筑弃土填充的复垦方案得以实施,使公益损害进一步扩大。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决确认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鸿康公司非法压占土地行为未完全履行土地监督管理职责违法,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后,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大对鸿康公司土地复垦的监管力度,并于2019年2月22日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对复垦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参考验收情况和有关专家意见,均提出本案土地复垦中还需对边坡完善排灌沟渠、修筑土埂、清捡块石、提高土壤质量等要求。这仍需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后续监督管理,使案涉土地的利用符合农用地性质。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履行对鸿康公司非法压占土地的后续复垦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应予支持。据此,判决:

    一、确认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荣县鸿康农业有限公司土地违法行为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对本案所涉土地后续复垦事项依法履行职责。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判决期限内督促相关企业,履行了复垦义务,并经验收合格。本案所涉土地已恢复农业耕种,得到当地干部群众好评,实现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典型意义

    2017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主管行政机关虽对土地违法行为履行了一定监督管理职责,但未全面依法履职,致使环境公益仍然遭受侵害。人民检察院依法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充分体现了行政公益诉讼在依法监督行政执法、制止及恢复被破坏耕地方面的积极意义。此外,本案办理中,法检两长直接参加开庭,亦体现出各方对于充分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

    五、袁某某诉贵州省仁怀市综合执法局撤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6年,本案当事人袁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白果寺村白果寺组占用基本农田修建房屋进行黑豚养殖。2016年12月19日,九仓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向袁某某发送《违章建筑停建通知书》,要求袁某某立即停止修建,袁某某拒绝签收。2017年2月8日,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九仓分局向袁某某发送《违章建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袁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前自行将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物拆除。2017年10月24日,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九仓分局向袁某某发送《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袁某某携带相关材料于2017年10月26日12时到九仓执法分局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2018年4月10日,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袁某某发送仁综执(土)罚告字〔2018〕第17-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袁某某拟拆除其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告知其有权在3日内申请听证,袁某某拒绝签收。2018年4月16日,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仁综执(土)罚字〔2018〕第17-003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袁某某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18年4月20日,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其作出仁综执(土)罚字〔2018〕第17-003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处罚决定存在瑕疵,本着有错必究的原则,决定撤销前述行政处罚决定。2018年5月7日,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袁某某发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要求袁某某在2018年5月20日前拆除在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和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18067.2元,并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提出听证的权利。但袁某某没有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亦未申请听证。2018年5月14日,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袁某某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袁某某作出仁综执(土)罚字〔2018〕第17-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书):1.限期2018年5月20日前拆除在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2.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18067.2元的处罚。袁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书。

    裁判结果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袁某某修建房屋占用基本农田,破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且未获得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仁怀市综合执法局作为适格的执法主体,有权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调查处理,在调查事实成立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袁某某的诉讼请求。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行政机关认定袁某某所建建筑物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事实清楚。袁某某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修建建筑物,客观上破坏了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其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仁怀市综合执法局作为适格的执法主体,有权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调查处理,且该局在对袁某某进行处罚前,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案件事实,对相关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前往现场勘验,依法告知袁某某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结合袁某某的违法行为和情节,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黔府办发〔2000〕87号文件有关开垦费标准的规定,对袁某某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典型意义

    与普通农业用地不同,基本农田是国家重点保护的耕地种类,未经批准,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修建属于农业设施的养殖用房同样是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行为,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予以处理。本案对于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选择,具有很好的警示引导作用,有利于促进基本农田的保护。此外,本案中行政机关主动撤销有瑕疵的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相关错误,也值得肯定。

    六、沈某某诉贵州省黄平县自然资源局撤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本案当事人沈某某未经批准于2013年9月擅自占用贵州省黄平县旧州镇平西坝村何家一组耕地436.38平方米修建房屋用于经营梅乐山庄农家乐。2019年8月5日,贵州省黄平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黄平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对沈某某涉嫌违法占地建房现场进行核查,发现该违法行为,随即进行立案调查,依程序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经集体讨论后,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黄自然资执告(2019)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沈某某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如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责令沈某某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8月14日沈某某向黄平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举行听证会,黄平县自然资源局依沈某某的申请于2019年8月20日举行听证会,经对沈某某在听证会中提出意见不予采纳后,黄平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黄自然资执罚(2019)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沈某某退还非法占用的黄平县旧州镇平西坝村耕地436.38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送达沈某某。沈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沈某某诉称,其对涉案建筑物管理使用已长达6年之久,黄平县自然资源局在此期间从未对其下达任何处罚决定书,现今的处罚决定已经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裁判结果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精神,黄平县自然资源局具有对其辖区内沈某某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精神,沈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其承包的耕地修建房屋用于经营梅乐山庄农家乐,黄平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了初步核查、立案调查、现场勘测及询问调查等法定程序,告知了沈某某相应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权利,经举行听证会及决定不予采纳听证意见后,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并送达,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关于建房行为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诉时效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精神,沈某某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本案中,黄平县自然资源局对沈某某的违法行为从立案到作出处罚时,沈某某非法占用耕地仍然处于继续状态,黄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故沈某某的该诉讼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最终,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沈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该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的意义在于明确了违法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应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践中,有当事人误以为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以行为开始之日起算,认为违法行为持续两年即超过追诉时效,不会被处罚。本案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前款规定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规定的内涵,对于促使违法占地行为人放弃侥幸心理,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保护耕地具有积极意义。

    七、如皋市峰安纺织品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如皋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本案当事人如皋市峰安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占用磨头镇严狄村7组集体土地建造砖混钢结构厂房用于床上用品加工,该厂房非法占用的土地为828.7平方米,套合磨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28.7平方米均不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817.78平方米占用的为耕地,10.92平方米占用的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原如皋国土局在巡查中发现了峰安公司的违法情形,遂前往现场初查、勘测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2018年3月6日,原如皋市国土资源局监察中队建议立案查处,原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12日经呈批立案。2018年4月11日,原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向峰安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峰安公司其违法事实、拟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享受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等。峰安公司于同日收悉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原如皋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18年5月2日,原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皋国土资罚(2018)06060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峰安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28.7平方米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17348.1元。峰安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峰安公司诉称其所利用的土地是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范围内的土地及荒废土地,并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第一,被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峰安公司占用集体土地建造厂房,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即便本案中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流转土地也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第二,被诉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准确,所作处罚合理适当。被诉处罚的作出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江苏省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第三,被诉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不存在剥夺峰安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的情形。遂判决驳回峰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峰安公司占用集体土地建造厂房,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的违法事实清楚。虽然峰安公司提交了与杨某某等人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以证明其用地系从他人处有偿租用而来。但是,结合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可见,违法用地行为侵害的是国家土地利用的分类和规划制度,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不以行为人使用的土地是否系有偿流转为判断标准,而是看使用土地有无办理批准手续、有无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等。峰安公司占用的土地为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皋市自然资源局对峰安公司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的处罚,量罚适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违法占地行为的认定,并非仅以当事人是否拥有合法的土地流转手续为准,而是要结合当事人使用土地是否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是否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等因素。本案中,峰安公司虽主张其享有涉案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其所占用土地为耕地及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按照土地的用途依法、依规使用土地,而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本案对于依法治理“非农化”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八、陈某某诉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强制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在看塘村擅自建设猪舍。2018年10月8日,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认定陈某某未经洋浦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看塘村擅自建设440.56平方米构筑物,拟作出限期拆除该构筑物决定,并告知陈某某享有陈述及申辩、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于当天向陈某某留置送达。其后,洋浦管委会相继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拆除公告》《限期搬离通知书》并于2019年1月31日组织拆除陈某某的猪舍。陈某某不服《强制执行决定书》,遂成本诉。

    裁判结果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某在村里建猪舍未办理相关手续,亦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洋浦管委会将该猪舍认定为违法构筑物并无不当;陈某某未拆除违建猪舍,洋浦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251号强制执行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或设施的强制拆除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对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所建的建筑或设施由行政机关自行查处。本案中,涉案养殖设施用地为设施农业用地,陈某某未履行用地审批手续使用涉案养殖设施用地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故对在该地上所建的涉案养殖设施的拆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洋浦管委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洋浦管委会自行决定强制拆除。而且,洋浦管委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养殖设施用地属于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即不存在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查处的情形。综上,洋浦管委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作出251号强制执行决定书,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均为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但由于涉案养殖设施已被强制拆除,该决定书实质上已无可撤销的内容,故依法应确认为违法。遂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洋浦管委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筑物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规划区外的建筑物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应当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所以,在查处违法建筑的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对违法建筑物的性质进行调查,而不能笼统地适用城乡规划法予以简单处理。本案中,通过对违法建筑的性质认定,明确了查处不同类型非法建筑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较好的借鉴意义。

    律师办理以个人为承租人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直接租赁) 业务指引

    (试行)律师办理以个人为承租人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直接租赁)

    业务操作指引(2021)

    (本指引于2021年12月29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规范我市律师(以下简称为“律师”)办理以个人为承租人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2条 [定义/作用]

    本指引所称个人为承租人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基于融资租赁企业的委托,为配合融资租赁企业(以下或称“出租人”)的业务类型,根据《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直租)》合同模板(以下或简称“合同”)设计合同一般条款,并指导融资租赁企业使用合同模板。

    合同模板大致分为:

    1、直接融资租赁交易,在车辆管理所将车辆的使用人登记为融资租赁企业。

    2、直接融资租赁交易,在车辆管理所将车辆的使用人登记为承租人。

    第二章 办理以个人为承租人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业务的指导性规定

    第3条 [基本原则]

    律师办理以个人为承租人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业务,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交易标的真实,符合《民法典》对于融资租赁交易的定义。融资租赁交易应以真实存在的车辆作为交易标的,律师不应参与任何以汽车融资租赁交易为名,实际不存在融资租赁租赁物的交易。同时,律师也不应参与,虽然以融资租赁为名,但是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交易。

    2、 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个人客户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3、承租人付款项充分披露原则。为了保护个人融资租赁交易项下的承租人,融资租赁企业应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充分厘清该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并且明确告知承租人。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租金、各类税费、保险费、各类行政罚款、第三方机构服务费、GPS安装费等。

    4、融资交易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充分披露原则。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向承租人披露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所需要碰到的各类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汽车金融服务商(SP)、GPS设备提供商、GPS信息处理服务商等。

    第4条 [保密制度]

    律师办理以个人为承租人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业务时,应当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承租人的个人隐私予以严格保密。

    第三章 律师办理以个人为承租人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业务的合同设计

    第5条 [合同设计]

    律师可根据模板合同的内容选择模板合同当中的条款为出租人设计出不同种类的合同。合同设计完成后,合同的一般条款部分不再需要出租人填写,可以用于该合同类型项下所有的融资租赁交易。交易的商务条款填写在合同的专用条款当中,在每个不同的交易中,由出租人业务人员负责填写。

    第6条 [直接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间的选择]

    直接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选择通常取决于出租人对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安排。其决定因素可能包括:1、出租人自身税务筹划和当地优惠政策的考量;2、只有在直接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才可以选择退租。退租通常指承租人在融资租赁车辆一定时间后,选择不留购租赁车辆,直接终止融资租赁交易。

    第7条 [在租赁期内处置车辆相关权利是否告知承租人]

    出租人有权在租赁期内处置车辆所有权有关的权利,包括将租赁车辆打包作为租赁物做转租赁等。出租人在从事上述行为时,可以通知承租人,也可以不通知承租人,但是出租人必须保障在承租人最终留购租赁物时,承租人可以获得租赁物完整的所有权,否则,出租人将面临违约。

    第8条 [在车辆管理所将租赁车辆登记在出租人名下还是承租人名下的选择]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机动车可以实现机动车所有权和在车辆管理所登记的所有权相分离。在融资租赁交易当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可以选择将租赁车辆在车辆管理所登记在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名下。

    将租赁车辆在车辆管理所登记在出租人名下,出租人可能需要面临:需要负责取得车辆号牌、缴纳税费的义务、在承租人侵权时法院有一定可能判决出租人承担车主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等问题。

    将租赁车辆在车辆管理所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出租人可能需要面临:承租人可能将车辆转让至第三人名下等问题。

    第9条 [租赁车辆办理形式抵押]

    形式抵押是指根据2014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出租人将属于自己的租赁车辆抵押给承租人。虽然新版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未继续收录,但在实践中,租赁车辆抵押依然可以产生公示的效果,让第三人在查询时了解到租赁车辆上有权利负担,从而不会轻易选择受让车辆。

    第10条 [承租人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罚分]

    合同约定在承租人违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罚分时,承租人通知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处理,则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主张违约金。要注意本处的目标并非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而是敦促承租人尽快处理租赁车辆被记的罚分。律师应提醒出租人仅在租赁车辆被记罚分较多的情况下,再敦促承租人处理。

    第11条 [承租人留购租赁车辆后,未过户引发的车辆管理费]

    律师应提醒出租人注意,此处的车辆管理费不宜过高,应符合出租人因承租人未过户车辆导致的出租人发生的基本运行成本,再加上合理的利润。

    第12条 [对被抵押的租赁车辆办理解除抵押]

    律师应提醒出租人注意,此处的办理解除抵押的期限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另外,出租人为租赁车辆办理解除抵押不一定要向承租人收取费用,亦可不向承租人收取费用,如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为租赁车辆办理解除抵押费用则该费用应当在合理的成本范围之内。同时,应在合同《附件1:客户告知书 》明确修改费用。

    第13条 [出租人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时租赁物价值的评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承租人以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主张返还租赁物价值超过欠付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当事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租赁物的价值:(一)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二)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来确定;(三)根据前两项规定的方法仍然难以确定,或者当事人认为根据前两项规定的方法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律师可建议出租人采用约定折旧的方式来确定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该约定需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否则,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容易因“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被法院推翻。

    第14条 [出租人就到期应付未付款项向承租人收取逾期利息]

    律师应提醒出租人,如出租人收取逾期利息的,逾期利率应小于年化24%。

    第15条 [发催款函,发律师函和上门催收的费用]

    律师应提醒出租人,由于承租人未能按约支付租金,出租人就发催款函,发律师函和上门催收行为向承租人收取费用的,该费用应为合理的成本。

    第16条 [争议解决方式]

    律师应提醒出租人,出租人不得同时选择仲裁和法院两种争议选择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第四章 办理以个人为承租人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业务中专用条款的填写指引

    第17条 [催收]

    根据《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规范指引》,第二十五条【合法催收】 规定,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在个人客户出现违约情形时,应当遵守以下规范要求,依法催收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个人客户违约后,应当以适当方式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履约,并应当明确告知其仍不及时履约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记入个人征信系统、提起司法诉讼等);(二)采取的催收或其他风险处置措施应当有充分的法律或合同依据,不得实施暴力、辱骂,不得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或编造虚假信息威胁恐吓,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客户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催收或风险处置措施;(三)除依法向违约客户本人和相关担保人,或通过约定的联系人及租赁物的实际占有人、使用人进行催收外,一般不得通过其他主体进行催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另有规定,或有关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如违约客户本人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适当方式通过其他合理渠道转达催收信息;(四)通过电话、传真、短信、微信方式进行催收的,除有特殊情况或另有约定外,每日有效催收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日夜晚十时至次日上午八时一般不得进行催收。律师应提醒出租人,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对于催收进行适当的时间和次数上的约定。同时,律师也应该提醒出租人应按照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的要求,对承租人进行合法合规的催收。

    第五章 办理以个人为承租人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业务中附件的填写指引

    第18条 [客户告知书]

    客户告知书的内容都是根据监管要求选择告知客户的内容,律师应提醒出租人不要删除其中的任何内容。

    律师应提醒出租人,出租人提供的热线电话需要有人接听,并且接听者可以快速地找到承租人所对应的合同资料。

    第19条 [起租通知书]

    附件三的起租通知书,记录了融资租赁企业实际支付融资租赁款的时间,并以此为起租日确定了每期租金的应付时间。

    实践中,如果融资租赁企业能够保障支付租赁款日与签订合同日为同一日的话,也可无需签署起租通知书。在此情况下,律师要注意对合同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六章 合同范例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直租)

    (主要针对个人为承租人的情形)

    一般条款

    1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以下或称“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 租赁车辆。

    2.1 租赁车辆是指在专用条款中载明的租赁车辆及附随于该租赁车辆的零件、附件、软件、附加服务、许可证明等附属物。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将附着于此租赁车辆上的替代物、替换件、修理物等,均属于本合同所称的租赁车辆。

    2.2 在不影响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车辆的条件下,出租人有权□ 不通知承租人□ 不经承租人同意,而将租赁合同规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权利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或将租赁车辆抵押给第三方,但抵押权的期限不超过抵押权设定之时到本租赁合同届满之时。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出租人与第三方抵押合同的影响。

    3 租赁车辆的购买与交付。

    3.1 本合同项下的出卖人和租赁车辆系由承租人自主选择决定,未受到出租人干预或未依赖出租人技能或信息。租赁车辆的名称、规格、型号、配置和数量、价格、交货、安装、验收时间等内容均由承租人与出卖人直接商议决定,不体现出租人任何意愿。

    3.2 租赁车辆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承租人,租赁车辆所有权自租赁车辆交付给承租人后由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承租人验收后向出租人出具《租赁物交付接收证明书》(附件2)。

    4 租赁车辆的登记。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登记方式:

    4.1 □ 租赁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出租人取得租赁车辆所有权后,租赁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由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取得的是对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租赁车辆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车辆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该抵押仅用于保障交易安全,不改变双方构成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4.2 □租赁车辆登记在出租人名下。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对于租赁车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年检、纳税、投保等)产生的费用。

    5 租赁车辆瑕疵的处理。如租赁车辆有质量瑕疵等情况,由承租人自行与出卖人(如经销商等)协商解决,租赁车辆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 与租赁车辆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6.1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承担车辆相关的下列费用和责任:(1)维修保养费用;(2)租赁车辆名下的交通违章罚金;(3)租赁车辆保管、使用、停放、维修等致第三方 (包括车上人员)遭受损害时,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4)未包括在本合同融资项目中的所有税费和行政规费。如出租人因前列事项遭受损失的,承租人还须赔偿出租人损失;(5)如承租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罚分的,应及时处理,经出租人告知后承租人在30日内仍未处理的,则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xxx元违约金。

    6.2 承租人应按照出租人要求自负费用为车辆安装GPS系统,且出租人有权收集并向出租人授权的第三方披露GPS系统所收集的有关租赁车辆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6.3 因承租人未办理各类行政手续等原因致使租赁车辆无法实际使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不利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应依约继续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6.4 租赁车辆交付承租人之后,因租赁车辆自身或租赁车辆的保管、使用、修缮及其他与租赁车辆相关的行为致使承租人或第三人受到损害时,无论其原因为何,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及费用进行解决,与出租人无关。如出租人因此遭受损失(包括出租人应诉所产生的律师费)的,均由承租人承担。

    7 租赁期限

    7.1 本合同中的租赁期限为专用条款中载明的租赁车辆使用期限,自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全部或部分租赁车辆购买价款之日起计算租期。

    7.2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不得擅自中止或终止对租赁车辆的租赁。

    8 保险

    8.1 承租人同意在本合同签署之日为租赁车辆投保本条第2项约定的基本保险险种并设定出租人为第一保险受益人。如果因任何原因导致出租人无法成为第一保险受益人的,承租人承诺在收到保费之后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支付至承租人账户。

    8.2 承租人确认基本保险险种包括:交强险、商业险,其中商业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不得低于___万元)、足额车损险、盗抢险(或类似的替代险种)及以上险种不计免赔险。

    8.3 承租人应按时支付与保险有关的所有保险费或其他费用,并在每次保险期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前按照本条第1、2项的约定及时完成续展保险。若承租人未能续展本条项下的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完全有效的,出租人有权但无义务代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承租人应当在出租人支付为办理该项保险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后的三日内向出租人进行全额补偿。

    8.4 若租赁车辆受到部分毁损,承租人应继续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且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由出租人负责与保险公司交涉,承租人自行将租赁车辆复原或修理至能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如果理赔保险金不足覆盖所需费用的,不足部分仍由承租人承担。

    8.5 租赁车辆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承租人应首先继续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且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由出租人负责与保险公司交涉,由出租人领取的保险金后直接冲抵本合同下,冲抵后不足部分,承租方应立即补足;如有余额,出租人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人,本合同同时自动终止。

    9 租赁期内,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或出租人就租金收入应缴纳的税费调整时,出租人有权利但无义务选择从国家宣布调整的次月调整租赁利率。利率调整时,出租人无需事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向承租人发出租金调整通知,承租人同意出租人采取发送短信至其在本合同中所留联系电话的方式通知租金调整,利率调整的生效日期以出租人发出的短信中的内容为准。

    10 在整个租赁期间内,承租人不可撤销且无条件承诺按时足额支付租金,若承租人的某期租金支付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该租金支付日应提前至前一银行营业日上午九点前,承租人自行负担支付款项时所发生的费用。承租人通过委托扣款方式支付租金的,应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办理委托扣款手续,并应保证委托扣款日其账户内有足额资金可供扣款。

    11 留购或归还租赁车辆。

    11.1 如果合同期限届满,且承租人履行了合同中的所有义务,则承租人可通知出租人,并支付留购价款留购租赁车辆,如租赁车辆登记在出租人名下,则出租人配合承租人办理过户,过户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因承租人原因未能如期办理车辆过户的,出租人自合同到期日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收取车辆管理费:不限牌城市按照____元/月;限牌城市按照______元/月。

    11.2 若租赁车辆登记在出租人名下,且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决定不留购租赁车辆,承租人应当将租赁车辆归还给出租人,除正常磨损外,租赁车辆应与当初交付时处于相同状况。

    12 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的解押。如租赁车辆办理抵押的,出租人同意在全部应付租金、逾期利息、保费、税费、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应付款项付清后,负责办理车辆抵押解除手续,承租人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如承租人充分配合的,出租人应在____日内完成解押手续。□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支付解押费用__元。

    13 提前终止。若承租人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应当一次性将提前终止款项支付至出租人账户,提前终止款项应包括:1)至实际支付日应付而未付的到期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逾期利息及其他款项;2)未到期租金中的租赁本金部分;3)相当于剩余租赁本金3%的提前终止手续费(提前终止款的具体金额以出租人计算为准)。本合同于出租人收到上述全部终止款项和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费用及款项后的当日提前终止,租赁车辆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给承租人,出租人与承租人共同办理车辆抵押解除手续。如果车辆登记在出租人名下,则依据本合同约定办理过户。

    14 担保

    14.1 承租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保证金金额及支付期限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保证金的保证范围为本协议项下承租人应付的任何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租人应付的保险费、维修保养费及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出租人有权利但无义务以保证金冲抵承租人对出租人的任何欠款,保证金发生冲抵的,承租人应于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足。在出租人确认承租人完整地履行了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后的30日内,保证金将退无息还给承租人。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用保证金冲抵最后几期租金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进行冲抵。

    14.2 本合同如存在保证担保人,则保证担保人同意按照如下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4.2.1 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逾期利息、保险费、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或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电子签约服务认证费等)。

    14.2.2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自本条款生效之日起直至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满三年之日止。

    14.2.3 当保证人承担担保义务的条件成就时,无论出租人对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出租人均有权先要求保证人在本条款约定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而无须要求其他担保人或担保方式优先履行担保责任。

    14.2.4 保证人在此同意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调而引起的租金变动一并承担保证责任。

    14.2.5 保证人熟知本交易情况,如本交易被认定为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5 违约事件

    15.1 承租人拒绝接收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或拒绝出具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交付接收证明书》;

    15.2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因非出租人的原因导致出租人不能取得或不能按时取得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所有权;

    15.3 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其在本合同项下或与出租人签署的其他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到期应付的任何租金和/或任何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税费、保险费等);

    15.4 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其在任何其他融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项下到期应付的任何融资本息和/或其他款项;

    15.5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私自出售、转让、抵债、投资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或对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设置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或任何其他担保权益;

    15.6 有关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的任何保险无效或失效或者承租人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以及法律规定的有关保险的任何义务;

    15.7 在申请车辆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如虚假联系地址、为第三方代购)、材料或出租人有合理理由怀疑承租人有骗取融资款嫌疑等情形的;

    15.8 承租人违反关于租赁车辆的占有、使用、维护、改装、保修、转租、GPS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或合同约定;

    15.9 由于非出租人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被司法执行、或被征收或被没收、扣押、查封或被第三人强占,并且承租人在该等情形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未能消除该等不利状况的;

    15.10 □ (租赁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时)承租人对于租赁车辆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有效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年检、纳税、投保等);

    □ (租赁车辆登记在出租人名下时) 承租人未按约支付出租人对于租赁车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年检、纳税、投保等)产生的费用 ;

    15.11 拆卸GPS设备、屏蔽GPS信号或者GPS未正常运行经出租人提醒后 24 小时内,承租人仍不配合检修的;

    15.12 承租人陷入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或出现任何可能影响承租人本合同项下支付能力的情形;

    15.13 如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且承租人未在出租人支付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转让价款之日起30天内办理完毕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的;

    15.14 保证人在任何债务下违约,或有迹象表明保证人的偿还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出租人可通知承租人提供补充担保,但承租人未能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令出租人满意的补充担保的。

    15.15 因承租人变更联系方式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因承租人拒绝接听电话、关机、停机等原因造成出租人较长时间(达到两个工作日)无法联系承租人的;

    15.16 承租人其他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16 若发生承租人发生违约事件,出租人有权选择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16.1 要求承租人或连带责任保证人(如有)立即付清全部到期应付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逾期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依法请求法院查封、拍卖变卖租赁车辆,所得价款用于优先清偿前述款项;

    16.2 解除本合同,自行收回租赁车辆或使租赁车辆无法使用,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承租人承担。自行处置租赁车辆并要求赔偿损失,出租人的损失为全部剩余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收车费用、人员费用、保管费用、停车费用、评估费用、出租人代为缴纳的罚款、出售租赁车辆产生的税费)与出租人自行处置租赁车辆所得款项的差额。如租赁车辆不能取回,或取回后会显著影响租赁车辆价值的,由承租人就租赁车辆按照全部剩余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及其他费用对出租人进行折价赔偿。就取回租赁车辆的价值,出租人与承租人同意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按照以下折旧列表计算取回租赁物车辆的价值:

    时间

    折旧比率

    车辆价值

    202年xx月x日-2021年xx月x日



    □出租人与承租人共同指定如下评估机构评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3 要求承租人就到期未付租金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若有)按日万分之_____的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前述所欠款项清偿完毕为止;

    16.4 要求承租人支付购车成本__%的违约金。

    16.5 要求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就承租人违约行为行使任何权利所发生的催收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或保险费、公证费、律师费用、差旅费、电子签约服务认证费及其他合理支出,且其中部分费用的标准不低于:出租人发催款函的,_______元/次;出租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律师函的,_______元/次;出租人委派代表上门催收的,______元/次。

    16.6 以及采取适用法律项下允许的任何其他救济措施。

    17 争议解决

    17.1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议无法解决,可以提交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直接向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租赁车辆登记地、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17.2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任何一方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于发生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他方,因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而造成的损失由变动方承担。如发生与本合同相关的法律纠纷,本合同所载明的地址将作为诉讼期间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适用于法律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

    18 合同文本及生效

    18.1 本合同正文含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两部分,以及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中,附件的规定优先于专用条款的规定,专用条款的规定优先于通用条款的规定。

    18.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如有)签署(其中出租人采用电子签章的形式进行签约,承租人及保证人对承租人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表示认可)后生效,有效期至甲乙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之日。

    19 征信:承租人及保证人(如有)授权出租人:为审核本人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及担保申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拥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提供本人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包含本人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不良信息),直接或通过征信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拥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查询、核实、保管及使用本人及其配偶(如有)的个人信息和信用信息,同意征信机构将查询获取的信息进行保存、整理、加工,用于评价本人及其配偶(如有)信用情况或核实本人及其配偶(如有)信息的真实性,并有权使用本人通过第三方查询的中国人民银行信用报告,并有权为本合同项下的车辆融资租赁之目的向必要的其他相关方进行披露。但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禁止查询的除外。此处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拥有合法资质的征信机构,政府机构及其下属单位,运营商及其代理商、关联公司等。同时承租人同意并授权出租人将承租人的信息、资料及车辆融资信息提供给车辆生产厂商及其关联公司。承租人确认:本合同项下车辆为家庭共同生活之用,其配偶对本合同涉及的交易完全知情,且为便利交易,已授权承租人代为做出上述关于征信查询的授权。

    专用条款

    1. 出租人

    1.1. 姓名/名称:

    1.2. 联系电话:

    1.3. 联系地址(住所地):

    1.4. 邮编:

    2. 承租人

    2.1. 姓名/名称:

    2.2. 联系电话:

    2.3. 联系地址(住所地):

    2.4. 邮编:

    2.5. 身份证号(如为个人)

    3. 保证人(如有)

    3.1. 姓名/名称:

    3.2. 联系电话:

    3.3. 联系地址(住所地):

    3.4. 邮编:

    3.5. 身份证号(如为个人)

    4. 车辆信息

    4.1. 厂牌:

    4.2. 发动机编号:

    4.3.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4.4. 车型:

    4.5. (如上述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编号不一致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记载为准,承租人同意尽快配合出租人予以更正)

    5. 购车款

    5.1. 租赁车辆购买价款为:_______元人民币;

    5.2.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指示,将款项支付以下账户:户名:_______ 开户行:_______账号:_______;

    5.3. 转让价款包括:(1)_______元购车款;(2)_______元购置税、_______元车船税、_______元GPS加装费、______保险费、_______元其他,如租赁车辆登记在出租人名下,则由承租人首先向出租人支付前述购置税、车船税,出租人再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车辆转让款。

    □(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如第(2)项的融资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一致,差额由承租人与税费代办机构自行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转让价款不作调整。

    □(登记在出租人名下)如第(2)项的融资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一致,出租人实际支付该费用后可再与承租人结算费用,多退少补。

    5.4. 租赁车辆留购款为:_______元人民币;

    6. 保证金。本保证金为_______元,需由承租人先行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再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车辆购买款。

    7. 租金支付

    7.1. 租金期数为______,每期金额为________,租金总额______;

    7.2. 支付方式 □期初 □期末

    7.3. 起租日:本合同起租日为出租人实际付款日,具体见附件3《起租通知书》。

    8. 催收

    8.1. 催收条件。如承租人未能按约足额支付租金,出租人将对承租人进行催收。

    8.2. 催收时间。催收的时间段为:周一至周五:上午___点至晚上_____点;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上午____点至晚上______点。

    8.3. 有效电话催收:有效催收是催收人员与被催收人员接通电话,并明确告知被催收人员应当还款,被催收人员明确接受到上述信息。出租人每天可对承租人、担保人各进行2次有效的电话催收。短信催收次数,每天不超过5次。

    8.4. 合同签订地:__xx省(直辖市、自治区)xx市xx县(县级市、市辖区)__________

    附件1:客户告知书

    (用于直租交易中,租赁物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的情况,承租人、保证人分别签署)

    一、本交易为融资租赁交易。在您付清合同规定的所有租金和其他费用前,租赁物归我司所有。如果您未能按约足额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我司有权:1、宣布租金提前到期,您需要一次性偿还全部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您的车辆可能被法院查封和执行;2、我司有权自行收回车辆,并将其依法处置,所得费用用于冲抵您的未付租金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多退少补。

    二、费用承担:

    1、签署合同时,您需支付:_______元购置税、_______元保险费、_______元车船税、_______元GPS加装费、_______元其他。

    2、履行合同期间,除应付租金外,您还需要承担:车辆维护、年检、纳税、投保费、行政规费;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金;租赁车辆名下的交通违章罚金。

    3、合同履行期届满,您需要支付留购款______元。

    4、交易如需解押车辆,解押车辆时,您需要支付车辆解押费用____元。

    5、如提前结清租赁,则收费为剩余租赁本金(见起租通知书)*1.03(范例)。

    三、保证金。您需向我方支付_______元保证金。您如未能支付您在本合同项下的应付的任何应付款项,我司可用保证金先行支付,您需要补充保证金,否则将构成实质违约。

    四、第三方机构。与我司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如下:

    1.Xxx公司,其主要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Xxx公司,其主要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个人信息保护:

    1. 为了保障所有权属于我司的租赁车辆的财产安全,我司将通过车辆上安装的GPS收集租赁车辆的行驶轨迹,该保障措施对本交易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

    2. 行驶轨迹的收集仅用于保障我司对于租赁车辆的财产权。

    3.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我司将委托xxx机构分析数据,并告知我司行驶轨迹是否存在异常。

    4. 就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义务的相关事宜,您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联系我司处理。

    六、收款账户:

    本交易项下的一切费用,承租人均应向出租人的如下账户支付:

    xx租赁公司账户

    账号:

    开户行:

    七、催收:在您未能按约足额支付租金后,我司将对您电话和短信催收,其中电话催收的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上午___点-晚上___点。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上午___点-晚上___点。

    只有您接听电话并进行沟通才属于有效催收。

    八、出租人xxx融资租赁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21-xxxx xxxx

    承租人可通过该热线向出租人索取合同、咨询相关问题等服务。

    本告知书一式________份,一份由客户签署后由________________公司留存,另一份由客户自行保存。

    告知时间:_________

    出租人盖章: _______

    客户签字:________


    (用于直租交易中,租赁物登记在出租人名下的情况,承租人、保证人分别签署)

    一、本交易为融资租赁交易。在您付清合同规定的所有租金和其他费用前,租赁物归我司所有。如果您未能按约足额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我司有权:1、宣布租金提前到期,您需要一次性偿还全部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您的车辆可能被法院查封和执行;2、我司有权自行收回车辆,并将其依法处置,所得费用用于冲抵您的未付租金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多退少补。

    二、费用承担:

    1.签署合同时,您需支付:_______元GPS加装费、_______元保险费。

    2.履行合同期间,除应付租金外,您还需要承担:车辆维护、年检、纳税、投保费、行政规费;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金;租赁车辆名下的交通违章罚金。

    3.合同履行期届满,您需要支付留购款______元,如果您未能及时支付留购款并配合将租赁车辆过户到您名下,您还需要按______每月向我司支付管理费,同时负担本条第2款的全部费用。

    4.如提前结清租赁,则收费为剩余租赁本金(见起租通知书)*1.03。(范例)

    三、保证金。您需向我方支付_______元保证金。您如未能支付您在本合同项下的应付的任何应付款项,我司可用保证金先行支付,您需要补充保证金,否则将构成实质违约。

    四、第三方机构。与我司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如下:

    1.Xxx公司,其主要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Xxx公司,其主要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个人信息保护:

    1.为了保障所有权属于我司的租赁车辆的财产安全,我司将通过车辆上安装的GPS收集租赁车辆的行驶轨迹,该保障措施对本交易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

    2.行驶轨迹的收集仅用于保障我司对于租赁车辆的财产权。

    3.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我司将委托xxx机构分析数据,并告知我司行驶轨迹是否存在异常。

    4.就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义务的相关事宜,您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联系我司处理。

    六、收款账户

    本交易项下的一切费用,承租人均应向出租人的如下账户支付:

    xx租赁公司账户

    账号:

    开户行:

    七、催收:在您未能按约足额支付租金后,我司将对您电话和短信催收,其中电话催收的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上午___点-晚上___点。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上午___点-晚上___点。

    只有您接听电话并进行沟通才属于有效催收。

    八、出租人xxx融资租赁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21-xxxx xxxx

    承租人可通过该热线向出租人索取合同、咨询相关问题等服务。

    九、本告知书一式________份,一份由客户签署后由________________公司留存,另一份由客户自行保存。

    告知时间:_________

    出租人盖章: _____

    客户签字:________



    执笔人:

    孙 瑜 上海市律师协会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万 波 上海市律师协会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魏元武 上海市律师协会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

    施谛夫 上海市律师协会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秘书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陈龙飞 上海市律师协会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曹 岩 上海市律师协会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傅 强 上海市律师协会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林汞勤 上海市律师协会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

    刘剑峰 上海市律师协会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王遵义 上海市律师协会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张 浩 上海市律师协会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蒋炜婷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来源[碰拳]上海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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