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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应如何划定家长的责任?现在个人的娃儿还能不能打……今日,上游新闻推出新媒体栏目《“帮”你说法》。关注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节目邀请到了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思言、律师詹庆,为我们解读新法律法规,吸引了近十万人次观看。
在持续半个小时的直播过程中,网友纷纷留言表示,“看来带娃也是门学问,不小心会“犯法”、“教育‘双减’政策下,对孩子的教育,家庭要担负起应该担负的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来得正是时候……”
上游新闻记者同时就两位律师的解读进行了梳理。
问:如果未按《家庭教育促进法》带孩子会怎么样?
詹庆:我认为这是如何理解《家庭教育促进法》强制性的问题。
《家庭教育促进法》不是要求照本宣科,而是适度干预、规范指引、科学育娃。
本法对于家庭教育的方式和内容的规定,更多的是给家长的指引,引导家长如何教育孩子,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并非强制性的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家庭教育。
本法的强制性体现在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责任时,会受到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根据情况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是国家有限度的干预和追究的体现。
金思言:《家庭教育促进法》并非是一部强制性的法律,更多是引导家长如何科学带娃的标准,在尊重家长自由合理带娃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干预。
问:“双减政策”下,未成年人合理的学习时间标准是什么?
詹庆:《家庭教育促进法》也是家长学习的指南,如何对孩子合理的规划和安排,要遵行未成年人身心的特点以及每个孩子自身的特点,在2019年国家颁布的《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中规定:
1、提倡中小学生每天在校外接触自然光时间1小时以上。
2、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9、8个小时。
3、中小学生非学习目的使用电子屏幕产品单次不宜超过15分钟,每天累计不宜超过1小时。
此规定对于家长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结合自己孩子情况,只要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就是一个合理的安排。
问: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应如何划定家长的责任?
詹庆:《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根据该条规定,家庭教育的责任在家庭,责任主体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而国家承担的是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的角色。也就是说,无论工作有多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都不能将家庭教育的责任完全丢给老人、丢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责任。
以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为例,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去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 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针对未成年人过度使用甚至沉迷网络游戏问题,进一步严格管理措施,通知要求,严格限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所有网络游戏企业仅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每日20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提供1小时服务,其他时间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有研究表明,亲子关系对孩子网络游戏成瘾有很大程度影响,亲子关系越好的家庭,孩子正常使用网络的比例越高;亲子关系越差,越易导致孩子形成沉迷网络游戏的行为。良好的亲子关系为孩子创造一个以身作则的氛围,更多的培养孩子的兴趣爱好,孩子一定会健康的成长,而不是沉迷于网络游戏。
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父母的责任一方面体现在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带头不做“低头族”,为孩子树立正确的榜样。同时,摒弃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和孩子进行坦诚交流,督促孩子学会自我管理,自己制定游戏时间并严格遵守。另一方面,广泛培养孩子的兴趣。父母应充分满足孩子的好奇心,保护孩子的探索精神。如平时多陪伴孩子参加各种活动,到田野里踏青,在球场上奔跑。当孩子对多姿多彩的现实世界充满兴趣,自然不会迷恋光怪陆离的虚拟世界。
金思言:父母要为孩子树立正确的榜样,以身作则为孩子培养广泛的兴趣爱好,多陪孩子参加各种亲子活动或室外运动等方式都可以促进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关系,带头不做“低头族”。
问:把孩子关小黑屋算家庭暴力吗?
詹庆:家庭暴力是一个经常性的、并且达到一定强度的暴力,如果只是单次对孩子的惩戒,可以以面壁等方式惩罚,并非一定要关小黑屋让孩子感受到恐惧,惩罚并非最终的目的。
金思言:《家庭教育促进法》在今天施行,基本的教育惩戒是要有的,惩戒行为和家庭暴力不同,家庭暴力是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才叫家庭暴力,一般来说,基本的教育责任和惩戒责任是必要的。
问:哪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会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金思言:有两种情形会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经济情况确定数额标准,重庆标准为:用人单位拖欠一名劳动者工资三个月且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或者拖欠十名劳动者工资,金额累计达到6万元);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问: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维权?
金思言:第一,与用人单位协商。第二,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重庆清欠办(重庆市清欠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也是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机构。第三,提起劳动仲裁及向法院提起诉讼。
詹庆: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用人单位若以没钱等各种理由拒付工资,如果在跟用人单位协商时,能得到用人单位写的欠条,即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执行。
上游新闻记者 王乙竹
本文来自【上游新闻-重庆晨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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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遍)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
第一款: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理解与适用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产生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两性结合。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配偶关系,并由此产生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行为。
法律要求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具体表现为:1.双方自愿而不是单方自愿;2.双方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者第三者自愿;3.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法律禁止当事人的父母或者第三人对婚姻进行包办、强迫或者执意干预,排斥当事人非自愿地被迫同意。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除本条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也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根据《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条文参见
《宪法》第49条;《婚姻家庭编》第1042、1052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刑法》第257条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年龄
第一款: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理解与适用
[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婚姻家庭编》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婚姻关系当事人均须遵行。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要求结婚的,由于其不满足法定婚龄的结婚要件,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未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即使通过隐瞒真实年龄或因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不严而登记结婚,该婚姻也为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
第一款: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理解与适用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禁婚亲。
[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依照世代计算法规定,凡是出自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亲都是禁婚亲,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下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是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这里的三代是从自己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一是兄弟姐妹,二是伯、叔、姑与侄、侄女,舅x姨与甥、甥女;三是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
条文参见
《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
第一款: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理解与适用
[结婚登记的机关]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证件及证明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不予登记的情形]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条文参见
《婚姻登记条例》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第2款
典型案例指引
杨某诉周某、周某皮返还聘金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3期)
案件适用要点: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是按民间习俗举行仪式“结婚”,进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不被法律承认的“婚姻”构成同居关系,应当解除。原告杨某在同居前给付聘金的行为虽属赠与,但该赠与行为追求的是双方结婚。现在结婚事不能实现,为结婚而赠与的财物应当返还。一审根据本案而定实际情况,在酌情扣除为举办“结婚”仪式而支出的费用后,判决被告周某将聘金的余款返还给原告,判处恰当。被告上诉认为23万元的聘金是原告杨某的无偿赠与,不应返还,其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第一千零五十条---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
第一款: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南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后互为家庭成员的规定。缔结婚姻后,无论男女双方采取何种组成家庭的方式,都应当由男女双方平等协商,双方享有共同约定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第三人也不得对此加以干涉。
条文参见
《婚姻家庭编》第1045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33条;《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
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理解与适用
[婚姻无效的原因]
效婚姻,是指男女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两性违法结合。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根据本条规定,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包括:
1.重婚。《婚姻家庭编》在一般规定部分即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度,禁止重婚。任何人不能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否则即构成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重婚的,应当确认后婚无效,维持前婚效力,对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有配偶的一方重婚当然构成重婚罪。无配偶一方的重婚,以其是否“明知”重婚对方有配偶来区分主观上的恶意和善意,也是决定其是否构成《刑法》上重婚罪的区分标准。具体来说,如果无配偶一方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则其主观上是恶意的,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如果无配偶一方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则其主观上不具有恶意,则不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但不论无配偶一方为善意还是恶意,都将导致婚姻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家庭编》第1048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未到法定婚龄。婚姻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年龄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皆无效。《婚姻家庭编》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条文参见
《婚姻家庭编》第1042条、第1047条、第1048条、第1054条、第1079条;《婚姻登记条例》第6-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9条、第13-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第1款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婚姻的撤销
第一款: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二款: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三款: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理解与适用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两性结合。
[构成婚姻胁迫,须具备的要件]
胁迫,是指胁迫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构成婚姻胁迫,须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为婚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至于受胁迫者,则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2)行为人须有胁迫的故意,是通过自己的威胁而使一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心理而被迫同意结婚。(3)行为人须实施胁迫行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4)受胁迫人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间]
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受除斥期间的约束,除斥期间为一年,申请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则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除斥期间的,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条文参见
《婚姻家庭编》第1054条;《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12条、第14-15条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
第一款: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理解与适用
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对方当事人负有告知义务,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当然可以缔结婚姻关系。患病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尽告知义务,或者不如实告知的,即不告知或者虚假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行使该撤销权,请求撤销该婚姻关系。
因重大疾病未告知而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除斥期间为一年,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条文参见
《总则编》第148条;《母婴保健法》第7-13条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一款: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二款: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理解与适用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有权依据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3)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依据本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的注意事项]
1.当事人依据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3.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4.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5.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6.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本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1.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婚姻无效和婚姻被撤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是婚姻关亲自始无效。婚姻无效或者被撒销的效力溯及既往,从婚姻关系开赂时起就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相互不享有配偶权,并且自始不享有配偶杖。
2.对子女的法律后果。对无效婚姻关系或者可撒销婚姻关系中父母所坐育的子女不认为是非婚生子女。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必须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当事人不能就子女的扶养和教育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3.对财产的法律后果。由于无效婚姻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因而原则上不能适用夫妻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已经形成共有的,应当按照共有的一般规则理;没有形成共有的,则按照各自的财产归个人的原则处理;无法确认财产所有的性质的,按照共有处理。
4.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应当保护好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权益,妥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5.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条文参见
《物权编》第297-309条;《婚姻家庭编》第1051-1052条、第1067-106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7条
如果一个学者认为法律存在问题,该怎么办?
“原来很多人,写完分析报告之后就将建议发网上去了,为什么发到网上呢?因为如果把分析报告和完善建议发给有关部门,也不知道他们看不看。”程雪阳调侃完接着说,“现在我们的工作是有意义的,他们肯定会认真看的,所以我们就很有信心。”
程雪阳是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主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他的乐观情绪来自于不久前的经历。他和学生写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建议得到回复,官方表态会推动有关方面在立法时统筹考虑他提出的问题。
这份审查建议是关于婚检制度的。他的研究生伍智在准备毕业论文时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母婴保健法与国务院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对是否需要“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相互矛盾。师生们梳理了历史遗留问题,寄信给最高权力机关建议统一法律制度,进而“重建”婚检制度。
这项建议涉及的核心问题是:政府能否强制公民接受婚检?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出台使得登记结婚不再需要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那以后,婚检成为“事实上”的自愿行为,每个人都不必再担心因婚检不通过而被国家禁止结婚。
不过,将近二十年来,每隔一段时间就有代表委员提议恢复强制婚检,以实现“优生优育”。反对者解释,婚检结果涉及公民隐私,婚姻自由乃公民私权,政府不应过度介入。
虽然支持重建婚检制度,但程雪阳并不认同通过婚检实现“优生优育”的观点。他的出发点是,人们有权利在婚前了解准配偶的健康状况,并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作出决定,国家应该保护和支持公民行使知情权。据此,他们设计了新的流程,既能满足婚检要求,也能防止公权力干预个人决定。
程雪阳的理由并不能说服所有人。过去数十年,各方围绕优生优育、疾病防控、公民隐私、自主选择、权力边界等理由有过数段论战。每次拉锯都反映了不同时代对政府权力、公民权利还有个人自由的理解。程雪阳的设想有其现实土壤,但这项制度可行吗?
程雪阳与课题组部分成员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备案审查时拍照留念。参与这项工作的学生有伍智、李佳泽、姜钰卓、高洁、陈灵、卢洁、谈天。受访者供图
一次关于权力边界的论战
2019年3月,正在头疼毕业论文选题的伍智看到这样一条新闻:全国人大代表冯雅琪提出,为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建议恢复强制性婚检。
早在2005年,国务院就在调查后确定婚检跟新生婴儿缺陷率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控制新生婴儿缺陷率关键是怀孕前后的身体检查。即便如此,作为政策工具的强制婚检并未被支持者遗忘。每隔几年的全国“两会”,就有代表委员建议恢复该制度,以推进“优生优育”。
面对已经实行近20年的自愿婚检,冯雅琪的建议引起伍智的兴趣,她好奇婚检之变背后发生了什么。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国家都会因为某些疾病禁止结婚。早在1950年,国家就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禁止结婚。到1994年母婴保健法出台,婚前医学检查成为一项强制性制度,检查结果决定当事人能否结婚。
9年之后,强制婚检宣告终结。2003年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条例》,删除结婚需持有婚检证明的要求。民政部解释,“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婚姻登记机关难以执行;由于检查没有针对性,婚检出现诸多乱象。“如果结婚当事人从双方健康的角度考虑,可以自愿到医院检查身体。”
但民政部的理由并没有说服所有人,有人批评“国家取消得太过于草率和仓促”。新政策实行一年后相关数据陆续发布,多个省份的婚检率大幅下降,像上海,一路从98%跌至3.37%。2005年全国“两会”后,由于不断有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议恢复强制婚检,国务院成立调研组到地方了解强制婚检取消前后出生缺陷、传染病防控等变化情况。
发生在这年夏天的一件事彻底点燃了论战。2005年6月,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经修订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有人发现,其中规定结婚双方应接受婚检,并持婚检证明办理登记。这一规定被认为黑龙江省恢复了强制婚检,进而引起对权力边界的激烈争论。
黑龙江省民政厅随即表态,不执行由黑龙江省卫生厅主持修订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一位负责人向媒体解释,新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国务院制定的《婚姻登记条例》发生冲突,如果强制执行婚检,可以起诉该部门乱作为。“民政部门不知道《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要修订,新版条例也没体现民政部门的意见和态度,可行性值得商榷。”
这次争论很快“无疾而终”。一个月后,2005年7月,国务院联合调查组在多方走访后认定,取消强制婚检前后,新生儿的缺陷率在正常波动范围之内,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鼓励,但必须坚持婚检自愿的原则,不必要也不宜实施强制婚检。民间对此的关注度迅速冷却。
这次讨论的遗产是,至今婚检在实践中都是自愿行为。但也有一些没有解决的问题:当年引起争论的条款至今还保留在《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中,即使十几年来该条例已经有过6次修订。这依然是一条不被执行的规定,当地多个婚姻登记处均告诉南都记者,婚检是自愿的,“不想做可以不做”。
婚前检查是保障健康家庭的第一道“防线”。
哪一种“自由”?
代表委员的反复建议让伍智关注到这段发生在十多年前的历史往事。伍智翻阅了大量文献,又询问了周围人对婚检的看法,多位朋友都认为结婚之前一定要婚检。虽然强制婚检制度已不再执行且被明确为无效于“优生优育”,但她关心,是否有更符合当下需求的婚检制度。
师生二人反复讨论后,给出的角度是“知情权”。程雪阳对此有个人体验,研究这个问题让他不断想起自己结婚的时候,那是2012年,没有人提醒过他和爱人要婚检。他问自己,如果当时知道婚检,能开口提出来吗?
“感觉就挺难的,”他说,“如果一个人提出来另一个人不同意,那这事怎么办?”这确实是个尴尬的问题,程雪阳在课上问过学生们的看法,有人坚称一定会向对方提出婚检不同意则不结婚,但也有不少学生报以沉默。
“自由应该是让人有选择权,去充分了解,去充分知情,”伍智接着说,“毕竟是结婚对象,这么亲密的关系,如果对他身体健康这个基本信息都没掌握,何谈建立一个家庭,还是蛮有风险的。从我作为律师的职业角度,这个风险不可控。”
程雪阳认为,婚姻的本质是“双方相互忠诚、相互扶持、终生相伴、祸福与共的永久结合”。当要求准配偶婚检变得难以启口之时,也难以确保结婚是基于真实意思和准确判断。
随着民法典在2020出台,这一困境变得更加复杂。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于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师生二人都发现,倘若因此诉诸法院,很难证明“患有重大疾病的时间为婚前以及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举证难”可能会让民法典的条款成为空中楼阁。
师生几次观点碰撞后,最终形成了基于知情权重建强制婚检制度的观点。程雪阳解释,如果把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过程看作是一个缔结合同的过程,那么法律应当尽可能为当事人缔结合同节省必要的信息搜寻成本、调查成本以及其他沟通成本,而不是将这些成本以单纯的“婚姻自由权”名义,完全交由双方额外承担。
不过程雪阳同样强调,即使重建强制婚检制度,公权力也不能因婚检结果而干预婚姻自由。“只要两个人确实清楚(对方的健康情况),确实愿意承担因此带来的后果,法律应当允许他们结婚,我们也要祝福他们。”他说。
为了满足这点要求,他们重新设计了婚检证明,将其划分为内容不一样的两联。一联含有受检者医学检查的具体结果,该联交给婚姻当事人双方,另一联交给民政部门,该联除拟缔结婚姻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外,仅需婚检机构出具“已检查并告知医学风险”的证明即可,无需载明具体的医学检查结果。
在程雪阳看来,这样的制度设计既能满足知情权的要求,也能防止国家公权力对个人私权的过度干预。
全国多地推行婚前免费检查。
法律矛盾
显然,程雪阳的解释并不能说服所有人。
中国宪法保证婚姻自由,而强制意味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的自由,立法限制自由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重建强制婚检制度的一个核心困境是,如何在保护准配偶知情权的同时,避免公权力干涉婚姻自由。后者也是强制婚检制度长期以来的核心争议点。
2021年末,随着“强制婚检”审查建议得到回复一事在法学圈传开,程雪阳陆续收到各方发来的评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贵松为此撰写了一份反对意见。
在他看来,应当根据民法典精神,适时更新宪法上的婚姻自由观,也就是意味着应按照民法典精神的方向去解释宪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国家应当更加尊重婚姻的个人自由属性,而不是站在社会本位的立场去认识婚姻自由。
国家卫健委在2019年公布的一个数据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他的想法。国家卫健委称,参加婚检的人数逐年增多,婚检率不断提高,每年共有500多万对新婚夫妇参加婚检,全国婚检率从2004年的2.7%上升至2018年的61.1%,接近取消强制婚检前的平均水平。
“这表明不实行强制,也可以实现婚检的目的。”王贵松认为,随着婚检事实上已成为公民的自愿行为,决定强制婚检去留的关键,在于民法典与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的关系。
若要捋顺这个问题,还要回到2005的争论。当年强制婚检的支持者和反对者都认为,黑龙江省的做法是因为实施自愿婚检后,检测人数大降、出生缺陷率增加。但黑龙江省人大随后回应称,当地修法与数据波动无关。黑龙江省人大解释,《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中有婚检规定,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有关于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所以我们的地方性法规里也有这一条款。”
失焦的讨论引出问题的根结所在。事实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依然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从立法技术角度看,“应当”对应的是义务性规范,本就隐含了强制的色彩,进而成为强制婚检的法律依据。研究者认为,这与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不需要提交婚检结果的结婚流程,存在明显冲突。
从1994年颁布到2017年修订,母婴保健法的这条规定似乎一直被遗忘在法律的角落。2005年争论时,曾有两名公民(杨涛、王金贵)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解决法律法规冲突,但未获回应。
法律与实践的矛盾成为伍智毕业论文的切入点,登记结婚应该适用哪个规定,强制婚检是否合法等问题仍需明确。伍智注意到这点,将选题报给导师,俩人都觉得这是一个好问题。
理论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母婴保健法,效力高于国务院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而多年的实践则与之相反。正如王贵松分析,随着位阶更高也更新的民法典出台,破题关键也来到了这部法律。
还有立法部门对此的态度。
一段往事:曾被批评“不成熟”
论文开题后,程雪阳曾向学生承诺,将来一起努力给全国人大提审查建议,解决婚检中的法律冲突问题。那是在2019年9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成立全国首个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中心,程雪阳受聘担任该中心研究员,带着伍智到北京参加成立仪式暨研讨会。
简单来说,备案审查创造了一条通道,普通公民也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出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的冲突,并要求予以明确和解决。很多时候,这项工作指向违宪、违法、过时的规定或不当的“红头文件”,也因此被视作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
但对当时的伍智而言,备案审查更多是宪法学课上的考点。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工委内设了法规备案审查室,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这个机构鲜有公开发声。2005年论战时就有学者认为,问题的解决权在全国人大。“只有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室的介入,才能终结强制婚检的法律争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这涉及到立法法和宪法权威的问题。”
这一年的公民上书未获全国人大回应,14年后,学生伍智也没期待太多。
经历更多的程雪阳倒比较乐观。
2011年博士论文答辩时,程雪阳曾被批评过“不成熟”。当时他关注土地征收乱象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侵犯,开始研究中国复杂的土地管理制度。时代变迁与现行制度的矛盾,让他反思相关宪法条文是否模糊过时。在博士论文的结尾,他建议修改中国宪法。
“宪法是你说要改就能改得了的吗?”答辩老师毫不客气。这或许让程雪阳有些意外,这篇博士论文断断续续写了两年多,得到多位宪法学者的指导和支持,部分内容还拿了著名的蔡定剑奖。
但显然,学生在修宪这件事上“说了不算”,实践中修改宪法法律也要经过复杂的流程。答辩老师指出这点,并建议他以法律解释的方式让宪法适应当下需要,不然这篇毕业论文没有意义。
这次答辩让他有“醍醐灌顶”之感。到博士后阶段,经过著名宪法学教授韩大元的指导,程雪阳转变了自己的研究方法。他认为,中国已经建成一定的法律体系,相比立新废旧,以法律解释盘活现有条文,可行性和效率都更高。到高校任教后,他也向学生传递导师韩大元所倡导的思路:“通过宪法解释和法律解释来推动法律制度完善”。
而备案审查制度带来的通道,让他和同学们有机会与立法部门隔空对话。程雪阳开玩笑,“原来很多人写审查意见,写完就发到网上去了。因为不知道写了有关部门看不看。”随着备案审查工作逐渐公开,他对答复和解决问题也有了明确的预期。
期待更多讨论
伍智的这篇毕业论文可以说是“命运多舛”。第一次论文外审就被毙稿,外审专家认为研究有“炒冷饭”之嫌,强制婚检已废止多年不值得研究。这让伍智一度陷入了自我怀疑。程雪阳则支持自己的学生,他认为,一个真实存在的法律冲突有必要研究,也需要得到解决。
在数次修改并延期半年后,伍智终于毕业。程雪阳并未忘记当时的承诺——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建议。但若要形成具体的审查建议,除了法理分析,还需要社会调研作为支撑。几位自告奋勇的本科生承担了这部分工作。
程雪阳在宪法案例分析课上给学生举过婚检的案例,恰逢学校举行挑战杯(一项学生课外学术竞赛),正在读大二的姜钰卓拉上几位同学找到了程雪阳,希望以此作为选题。法学对“何为正义”“何为平等”这些价值概念的讨论曾让她深受震撼,这次她有了实践的机会。
疫情之下,2020学年是从网课开始的。几次在线会议后,姜钰卓和课题组同学设计了调查问卷,询问各方对婚检的看法,又跑了多地民政局了解情况。周围人对婚检态度有些许割裂,部分人没有婚检,有人非常重视。她们发现,经济发达地区有免费婚检等政策,自愿婚检的人数也就更多。她们还考虑过在民政局门口询问领证新人的观点,可又怕对方尴尬。受限于学生身份,她们的调研范围较为有限,但这些感受是直观的。
2021年,程雪阳抽出时间和学生一起撰写了最终的审查建议,除了指出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之处,程雪阳还阐述了重建婚检制度的设想。大家在他办公室拍了合照,一起签上名,随后将审查建议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他们谁也没有想到,2021年底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正面回应了程雪阳和学生们的建议:
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应出具的证明材料中,不包括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有公民对此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该规定与《母婴保健法》关于结婚登记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规定不一致。我们审查认为,自2003年10月《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婚前医学检查事实上已成为公民的自愿行为;2021年1月实施的民法典规定了婚前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将一方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予以规定,没有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规定为禁止结婚的情形。我们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推动根据民法典精神适时统筹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
南都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将对去年备案审查工作中审查研究处理的问题开展“回头看”,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修改、废止或调整到位。“强制婚检制度”何去何从,或将在彼时得到揭晓。
对于几位参与者而言,得到回应是惊喜和意外的。“确实我们的意见有被听到。”伍智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答复并未直言如何修改,“根据民法典精神”解决这一问题的说法,让伍智读出些许否定强制婚检的意味,师生们用大力气论证的“基于保障知情权的婚检制度”可能并不会得到认可。
不过,较之一锤定音式的改变,伍智更在乎由此引起的讨论和关注。她希望整个社会能够通过理性的交流和沟通,解决已经存在将近20年的法律冲突问题,并让大家认识到婚检的重要性。回顾2005年前后因婚检制度变化引发的社会争议,曾有媒体评论,一个原因正是政策出台前缺少充分讨论。而这次似乎留出了时间。
伍智相信公开的讨论会带来些什么。
采写:南都记者 宋承翰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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