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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的离婚法律有多少,离婚的判决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1 1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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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判决标准(干货收藏版)——过错和补偿
  • 夫妻离婚只有一套160万元的房产,都想要……法院判了
  • 起诉离婚不知道法律怎么规定的,看过来,一文说清了
  • 离婚案件判决标准(干货收藏版)——过错和补偿

    这将是本系列最后一篇文章,关于婚姻中过错赔偿和补偿的一些问题。


    确立赔偿制度,是为了维护婚姻制度的正义和公平。当一方从根本上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时,法律应支持双方离婚,也应使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非过错方得到必要的救济。


    确立补偿制度,是为了照顾弱势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权获得另一方经济补偿的制度。


    (一) 离婚时的损害赔偿

    1、法律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a) 重婚的;

    b)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c) 实施家庭暴力的;

    d)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提出时间:

    a)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b)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c)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d)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二) 离婚时经济赔偿

    1、法律依据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a) 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b) 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以上是我们离婚纠纷判决标准的全部内容,如果你在财富传承的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作者 刘珊清

    责编 单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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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只有一套160万元的房产,都想要……法院判了

    房子是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重要内容

    两人只有一套房子

    都想要,怎么办?

    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双方都请求法院把两人名下唯一一套价值160万元的住房判给自己,自己给予对方一定补偿。近日,南通中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案情回顾

    2003年,潘女士和倪先生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并恋爱。2004年,双方在如皋结婚登记。婚后,倪先生招婿至潘女士家共同生活,因未有生育,两人在2008年共同收养一女。2018年1月,双方共同购买了如皋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装修入住。

    婚后,倪先生长期在外地务工,潘女士则留在如皋当地,两人聚少离多。2020年3月,倪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潘女士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此后,双方关系未有改善。2021年12月,潘女士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中,潘女士要求女儿随其共同生活,女儿亦书面表示愿意继续随母亲,倪先生则表示尊重女儿的选择。同时,双方一致确认两人名下唯一房产现价值共计160万元。

    庭审中,两人都表示想要房子,并愿意给付另一方差价。但倪先生仅同意折价补贴潘女士70万元,并表示如果超出70万元则放弃房子的所有权。潘女士则愿意按房屋实际价值折价对倪先生进行货币补偿。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倪先生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双方夫妻关系未有任何改善。潘女士现另行起诉离婚,审理中虽经调解但双方确无和好可能,且倪先生本人在庭审中也表示同意离婚,故法院衡情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潘女士要求离婚之诉请,予以支持。养女长期随潘女士共同生活,庭审中其本人亦书面表示愿意继续随母亲共同生活,倪先生对此亦不持异议,故潘女士、倪先生离婚后女儿仍随潘女士共同生活为宜。 结合潘女士、倪先生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酌定由倪先生每月负担子女生活费900元,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由两人各半负担。

    离婚后,两人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对涉案共同房产的分割,在双方均主张该房屋的前提下,应按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处理,且潘女士竞价出价远高于倪先生,故涉案房屋以归并潘女士所有为宜,由潘女士折价补偿倪先生80万元。

    法庭上,倪先生辩称,婚姻期间,潘女士曾在家中留宿异性朋友,在家里也发现该男子的多个物品。其认为潘女士和该男子之间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同居关系,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诚的义务,潘女士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严重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倪先生的抗辩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倪先生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

    离婚财产分割

    应尽量不损害财产效果和经济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条是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基本方式和原则的规定。与其他的民事权利行使规则相同,在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同样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优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

    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本案中,双方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但潘女士长期在当地生活,离婚后女儿也随其一起生活,同时双方对房产实际价值认识一致,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且潘女士竞价出价明显高于倪先生,故法院将房产判归潘女士所有,潘女士支付给倪先生房屋分割款80万元。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孙国祥指出,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除了遵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外,还要根据待分割财产的具体状态、性质和用途等属性,尽量使财产在双方间的分配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不损害财产的效果和经济价值。

    马剑梅 古林

    来源: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离婚不知道法律怎么规定的,看过来,一文说清了


    说起离婚,估计很多人还是不清楚怎么弄。时至今日,仍然有很多人觉得:法律有“自动离婚”的规定。其实,法律真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离婚方式只有两种: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

    登记离婚,自然是两人协商一致,共同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换取离婚证。我国《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有了专门的规定: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就是在协议不成、对方不同意或者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此,《民法典》的规定是: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请注意,条文的最后一句,这是新规定。注意是从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而且是持续分居、不可间断。

    当然,离婚诉讼,也是民事诉讼,注重证据。也就是说,当事人想离婚,得证明夫妻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否则的话,法院无法认定感情破裂,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好在民法典新增加了“又分居满一年”的规定,相比之前,得说是起诉离婚更简单了。当然,需要当事人付出的时间成本也可能是多了,但不一定。

    另外,对于离婚经济赔偿,民法典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有些人可能比较着急,也听说过“六个月” 的规定,这是法律对离婚诉讼的一种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除非有法定的情况和理由,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六个月内,是不允许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的。

    欢迎关注,如有类似问题,可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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