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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婚姻家庭法选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1 09: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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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提纲

    一、 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作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律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到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形态的变化过程

    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 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同辈男女之间形成的婚姻集团,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亚血缘群婚制:群婚制的高级形式,仍是一种同辈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却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姐妹和兄弟,最初排除的是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

    对偶婚制: 是指一个男子在一群女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一群男子中有一个主夫在这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脱离群婚相对稳定地单独生活。

    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有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范围:婚姻关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以外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性质: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婚姻家庭主体和一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

    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随相应的人身关系终止而终止。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1、 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2、 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3、 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 婚姻自由原则:首要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自然人的专属性权利,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

    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⑴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⑵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 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重婚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 男女平等原则

    4、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 计划生育原则


    二、 亲属: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




    现代婚姻家庭法中亲属的分类: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

    1、 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 血亲:血亲是指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自然血亲是指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3、 姻亲: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

    血亲的配偶——以己身为本位,己身的血亲的配偶均为姻亲;

    配偶的血亲——以己身为本位,己身配偶的血亲均为姻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两次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在法律上不规定其权利和义务。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 配偶关系:发生——取得结婚证;终止: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

    2、 血亲关系: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唯一原因是出生;自然血亲关系因死亡而终止。

    拟制血亲关系:⑴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收养成立而发生,同时,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近亲属也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因一方死亡或收养解除终止这种拟制血亲关系;⑵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拟制血亲的发生,须同时具备:一是继子女的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结婚;二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3、 姻亲关系:发生——婚姻成立;终止——离婚。

    亲系的分类: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联络系统,这种联络的载体是客观存在的血缘联系和婚姻基础。

    1、直系亲和旁系亲

    ⑴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

    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即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血亲。

    ⑵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

    直系姻亲是指己身与直系血亲的配偶或与配偶的直系血亲所形成的亲属关系;

    旁系姻亲是指己身与旁系血亲的配偶或与配偶的旁系血亲所形成的亲属关系。

    2、父系亲与母系亲

    3、男系亲与女系亲

    4、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亲等的计算方法: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1. 直系血亲的计算: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下数。

    2. 旁系血亲的计算:首先找出最近同源直系血亲,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最近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最近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相同,则用一边的世代数为定代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的一边为定代数。


    三、 婚姻的成立: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的特征:

    1、 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性不能成立婚姻。

    2、 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当事人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

    3、 结婚行为的效力是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成立的条件:

    实质要件:

    1、必备要件(积极):

    ⑴须有结婚合意;——结婚合意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于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结婚合意是结婚的首要条件。

    ⑵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⑶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消极):

    ⑴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关系的限制,也适用于拟制直系血亲之间。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没有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关于此规定,无血缘同源之人的法律拟制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如养兄妹,不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

    ⑵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形式要件:结婚登记(人民政府是婚姻登记的主管机关)

    事实婚姻的构成与判断: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所形成的男女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1、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2、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4、具有公示性,得到群众认可。

    无效婚姻的种类: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无效婚姻案件应以判决的形式结案,而不应以调解的形式结案。

    可撤销婚姻:指不具备某些法定条件,享有请求权的人可依法申请撤销的婚姻。

    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当事人受胁迫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 请求权人不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该婚姻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撤销婚姻的撤销请求权专属于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本人。

    2、 欠缺的法律要件不同:

    3、 申请宣告的时效不同:对于无效婚姻:未达法定婚龄的,应在达到法定婚龄前;重婚的,应在前婚配偶死亡或双方离婚前;禁婚亲的请求权行使不受时限制;患病的在病愈前。对于可撤销婚姻:撤销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法定期限为一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在请求权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下,上述期限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4、 介入方式不同:对于无效婚姻,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对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 对当事人的后果: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人身关系方面:

    ⑴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是合法的生育主体,双方如有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

    ⑵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是合法的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及其配偶之间,不发生姻亲关系。

    ⑶在监护、代理、收养、诉讼等问题上,不适用以夫妻身份为基础的法律关系的各种规定。

    财产关系方面:

    ⑴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⑵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就同居期间财产达成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无效。

    ⑶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⑷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和受扶养的权利。

    ⑸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得以配偶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⑹当事人一方在遗嘱中以另一方为受遗赠人的,遗嘱的效力不受双方关系违法性的影响。

    2、 对子女的后果:在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中出生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受父母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

    解除婚约的法律后果: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婚约解除:婚约对当事人没有人身约束力。婚约当事人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以订婚为目的所为之赠予,如彩礼等,是附条件的赠予,赠与人可要求返还。


    四、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婚姻终止的原因:婚姻当事人一方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离婚。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离婚:离婚是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经过有关机关认可解除婚姻关系。

    诉讼离婚:指对于夫妻一方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肯定或否定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离婚的特征:

    1、 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

    2、 离婚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3、 离婚只能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办理

    4、 离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

    5、 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经过必经的程序

    6、 离婚的后果是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并引起夫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对外债务清偿等一系列法律后果。

    协议离婚的构成要件:

    1、 双方是合法配偶身份(事实婚姻不适用)

    2、 双方达成离婚合意

    3、 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双方必须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签署离婚协议书

    5、 依法办理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的两个特别规定:

    1、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此规定;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2、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离婚的法律后果:

    1、 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消除,相互扶养义务终止,夫妻继承权丧失,再婚自由恢复,姻亲关系消灭。

    2、 共同财产分割

    3、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

    4、 离婚时对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条件: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在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受帮助一方确有困难;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5、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条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经济补偿请求权行使时间为“离婚时”。

    6、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主体必须为无过错方,行为人须有过错,诉讼时间是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个人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共同债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婚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和扶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

    1、 夫妻为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 夫妻为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等所负的债务;

    3、 夫妻一方为生产、经营、投资等并经另一方同意或虽未经对方同意但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4、 夫妻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履行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5、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了治疗疾病所负债务

    个人债务: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1、 婚前购置财产所负债务及其他婚前个人债务;

    2、 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

    3、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4、 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但双方约定个人负担的债务;

    5、 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债务

    6、 夫妻在分居期间所负债务。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条件:

    1、 离婚的发生;

    2、 行为人须有过错;

    3、 请求权人必须无过错;

    4、 要有损害事实;

    5、 过错行为与离婚结果的发生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教育:


    五、 亲子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亲权: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的权利。

    亲权的特征:亲权是基于父母关系而发生;亲权是针对未成年子女的。

    婚生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的推定:指对子女婚生身份或者丈夫为子女生父的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受胎所生子女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在婚姻关系终止后所生子女,推定夫为父。

    婚生子女的否认:是对婚生子女推定的限制,是指有关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否认推定的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一项制度。

    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指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

    1、 自愿认领:指生父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且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需他人或法律的强制。

    2、 强制认领:指非婚生子女对于应认领而不为认领之生父,向法院请求确定生父子关系存在的行为。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类型:

    1、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名份型 属于姻亲关系,无权利义务,婚姻关系终止即解除。

    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抚养型 属于拟制血亲,继子女有双重权利义务(与生父母、与继父或继母)

    3、形成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收养型 转化为养父母子女关系,单重权利义务(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消失)


    六、 收养: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的法律特征:

    1、 收养是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借以终止的法律事实。

    2、 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3、 收养是一种可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实质要件:

    1、 被收养人的条件: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⑴丧失父母的孤儿;⑵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育婴和儿童;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 送养人的条件:⑴孤儿的监护人;⑵社会福利机构;⑶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须双方共同送养)

    3、 收养人的条件(应当同时具备):⑴无子女;⑵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⑷年满30周岁。

    (特殊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 当事人的收养合意:⑴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有配偶者送养或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送养或共同收养。⑵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5、 关于收养条件的特殊规定

    形式要件: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收养登记,同时以收养协议及收养公证为补充。

    收养的效力:

    1、 收养的拟制效力: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以及权利义务的效力。

    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的姓氏问题;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相互依存的继承权。

    ⑵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相应的拟制血亲关系。

    2、 收养的解消效力: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⑴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⑵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七、 继承:继承是指因人的死亡而由与其有一定亲属关系的生存人概括继承其财产的法律制 度。

    继承的法律特征:

    1、 发生原因具有法定性——死亡(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2、 主体范围的限定性——法律规定的近亲属

    3、 客体范围的限定性——公民死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4、 权利的变更性——财产变更

    继承权: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 继承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

    2、 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3、 继承权发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

    4、 继承权发生的前提是被继承人死亡并且留有遗产。

    继承权的放弃:指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权的有效要件:

    1、 继承权的放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2、 继承权的放弃不得损害法定义务;

    3、 继承人不得放弃部分继承;

    4、 继承权放弃的时间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

    5、 继承权的放弃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继承权的丧失:指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有重大违法或不道德行为时,依法剥夺其继承资格的法律制度。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况: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丧失的种类:

    1、 绝对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 相对丧失:因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者遗弃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为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遗产: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法定继承: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代位继承: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的份额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

    1、 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中无代位继承的适用;

    2、 代位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 被代位的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4、 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5、 代位继承人继承的份额是被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

    6、 被代位人必须没有丧失继承权。

    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转继承的条件:

    1、 被转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2、 被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3、 被转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

    4、 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1、 性质不同:转继承是两个本位继承的连续;代位继承与本位继承相对,具有替补的性质。

    2、 发生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形;而代位继承则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

    3、 主体不同:享有转继承权的人是被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 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嘱:指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遗产或其他事物作出的安排,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遗嘱的有效要件:

    1、 立遗嘱时,遗嘱人应当具备遗嘱能力: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 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 遗嘱的内容合法;

    4、 遗嘱的形式合法。

    遗赠: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单方民事行为。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 主体的范围不同: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任何人,还包括国家、集体和其他组织;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2、 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的是支配性质的权利,可以直接参加遗产分配;受遗赠人不能直接支配遗产,其享有的是请求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给付遗产的请求权性质的权利。

    3、 接受的意思表示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意思表示的,推定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的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功者放弃的意思表示的,推定放弃受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指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签定的,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在受扶养人死后享有接受其遗产权利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1、 遗赠扶养协议由扶养人与受扶养人双方订立,且只有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才可成立;遗赠是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行为。

    2、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民事行为;遗赠是无偿的。

    3、 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生效;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生效。

    法律关于同时死亡的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古希腊哲学大师亚里士多德说: 人有两种,一种即“吃饭是为了活着”,一种是“活着是为了吃饭”.一个人之所以伟大,首先是因为他有超于常人的心。“志当存高远”,“风物长宜放眼量”,这些古语皆鼓舞人们要树立雄心壮志,要有远大的理想。

      有一位心理学家到一个建筑工地,分别问三个正在砌砖的工人:“你在干什么?”

      第一个工人懒洋洋地说:“我在砌砖。” 第二个工人缺乏热情地说:“我在砌一堵墙。” 第三个工人满怀憧憬地说:“我在建一座高楼!”

      听完回答,心理学家判定: 第一个人心中只有砖,他一辈子能把砖砌好就不错了;第二个人眼中只有墙,好好干或许能当一位技术员;而第三个人心中已经立起了一座殿堂,因为他心态乐观,胸怀远大的志向!

      井底之蛙,只能看到巴掌大的天空;摸到大象腿的盲人,只能认为大象长得像柱子;登上五岳的人,才能感觉“一览众山小”;看到大海的人,就会顿感心胸开阔舒畅;

      心中没有希望的人,是世界上最贫穷的人;心中没有梦想的人,是普天下最平庸的人;目光短浅的人,是最没有希望的人。

      清代“红顶商人”胡雪岩说:“做生意顶要紧的是眼光,看得到一省,就能做一省的生意;看得到天下,就能做天下的生意;看得到外国,就能做外国的生意。”可见,一个人的心胸和眼光,决定了他志向的短浅或高远;一个人的希望和梦想,决定了他的人生暗淡或辉煌。

    《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单元知识点归纳总结

    第一课 感受生活中的法律

    1.法律规范着我们的行为,保护着我们的权利,协调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时常与我们相伴。

    2.我们享有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权利。

    3.法律规定了我们的义务,如过马路,要(遵守交通法规);借了别人的东西,要(及时归还)、在公共场所(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等。

    4.纪律、道德与法律都规范着我们的行为,都是基本的社会规则。与纪律、道德不同,法律由(国家)制定和颁布,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

    5.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民法是维护人们(日常生活秩序)的主要法律。

    6.法律如同指南针,告诉我们行为的方向)。法律如同尺子,衡量我们(行为的对错)。法律如同武器,是保护我们的(坚强盾牌)。

    7.法律援助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中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8.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是对原《民法总则》的完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事立法发展实践中的首部法典。“据了解,民法典草案分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7编,共1260条,涵盖了社会生活、婚姻家庭、个人权益的方方面面。


    第二课 宪法是根本法

    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神圣性表现)?

    答:①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②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③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书。④宪法有更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2.如何理解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

    答: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

    ②普通法律必须依据《宪法》来制定,并只能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是《宪法》内容的具体化。

    ③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将被修改或宣布无效。

    ④宪法与普通法律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

    3.我国先后颁布了几部宪法?

    答: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

    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1

    954年颁布的宪法是我国第一部宪法1982年12月4日颁布的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

    4.公民应该怎样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答:①积极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增强宪法观念,并落实到生活的方方面面;②敢于同违反宪法的行为作斗争,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和依据

    6.宪法与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以及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同时也规定了行使国家权利的各个国家机关

    7.2014年,我国将12月4日设为国家宪法日。我国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8.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管理国家。

    9.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规定国家和社会社会生活中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其他法律只规定社会生活某些方面的内容。

    10.国家宪法日的设立,不仅是增加了一个纪念日,更是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有助于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第三课 公民意味着什么

    1.我们的身份在不同的场合会发生变化,但是,有一个身份是共同的,那就是(公民)。

    2.国籍取得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以出生的方式取得;二是以申请加入的方式取得。“我”是以(出生的方式)取得的中国国籍。

    3.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4.“公民”一词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国家为每个公民确定了公民身份号码。每个公民的身份代码是唯一的终生不变的。有国徽的一面是身份证的正面,有公民身份号码的一面是身份证的背面。公民身份证号码由18位数字组成,第1---6位是(地址)码;第7-14位是(出生日期)码;第15-17位是(顺序)码;第18位是(校验)码。

    5.身份证丢失,要及时到公安机关挂失。要妥善处理快递单、车票等包含个人信息的单据以及其他包含个人信息的资料。现在身份证用途广泛,没有它,寸步难行。入学注学籍、在酒店办理住宿登记、在机场办理登记手续等地方都要用到身份证。

    6.中国是世界上侨民最多的国家。中国公民在海外可以拨打12308热线电话求助。

    7.华人、华裔与华侨的区别:

    华人华裔:定居在国外,具有居住地国籍

    华侨:居住在国外,而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


    第四课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宪法规定了公民哪些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答: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受教育权利等。

    公民的基本义务:①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③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④依法纳税。⑤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2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①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还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②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每个公民既是权利的行使者,又是义务承担者。

    3.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5.(12)月(10)日是世界人权日。

    6.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7.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也要增强(义务)观念。

    8.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热线是12366


    第五课 国家机构有哪些

    1我国中央国家机关: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权力机关。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元首。

    ③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

    ④中央军委—最高军事机关。

    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司法机关。

    ⑥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机关)。

    2我国的国家标志:国旗(五星红旗)、国歌(义勇军进行曲)、国徽、首都(北京)。

    3根本制度与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和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4.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统称。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的常设机构的简称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5.人民政府是(行政)机关,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在(第一季度)召开会议,特殊情况例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7.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8.“一府一委两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9.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10.在乡镇的国家机关:乡镇政府、派出所、法庭等

    在城区的国家机关:市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委员会等。


    第六课 人大代表为人民

    1.人大代表的职责(要求):

    职责: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法定权利。②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2.人大代表行使哪些法定权利?

    审议权;②提案权;③选举权;④质询权;⑤罢免权;⑥表决权;⑦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3.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之中、之后分别应该做些什么?

    会前: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工作,充分掌握民情、广泛集中民智。

    会中:提出议案;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选举一府两院领导人;制定法律、法规;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会后:监督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督促各级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4.你选举“人大代表”的标准是什么?

    ①工作能力强,富有正义和原则性。

    ①能联系群众,体察民情、善解民意。

    ③较高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养。

    ④有社会责任感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5.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即:①我国公民(国籍条件)②年满18周岁(年龄条件)③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政治条件

    6.直接选举是指(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间接选举是指(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

    7.(选举)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途径,(选票)代表着一种民主权利。(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是全体选民行使选举权的重要体现。

    8、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第七课 权利受到制约和监督

    1.行政机关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2.在我国,对权力的监督来自多个方面。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保证权力的依法运行。

    3.在生活中,公民参与监督的方式有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

    4.接受监督是(法治国家)的要求,更是(社会发展)需要。

    5.作为中国公民,不论年龄大小,都有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一站式服务:“一站式”服务,就像一个“政务超市”,不同区域代表不同的行政机关,承担着不同业务的职能。人们到这里办理业务时到相应的区域就可以。以“12345”作为统一对外号码,整合各部门非紧急报警类服务热线,形成一号牵头,多线联动、24小时受理、“一站式”公共服务体系。


    第八课 我们受特殊保护

    1专门保护未成年的三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各项合法权利的法律。该法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社会保护、学校保护和司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素质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制定的法律。该法明确了教育、行政、司法、社会组织和家庭等方面的职责。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

    2.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3.很多法律规定都涉及具体的年龄节点,比如,准许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最低年龄是(12)周岁,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最低年龄是(18)周岁。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强调(教育公平)、(教育均衡)的理念,关注(弱势群体)的受教育问题是这部法律的重要特点。

    5.从世界范围看,青少年犯罪呈现(低龄)化、(手段智能)化、团伙性和暴力性犯罪增多的特点。

    6.每年的5月15日为国际家庭日。我国于2015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正式施行。


    第九课 知法守法,依法维权

    1.依法维权要靠证据,一切能够证明案情事实的材料都可以成为证据,例如合同、书信、(指纹)、(录音)、(电子邮件)等。

    2.“运用法律维权益,以暴制暴不可取”

    法律是保护我们权利的最有效、最有力的手段。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应当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权,千万不能采用违法方式维权。

    3.区分正常的身体接触和不当的身体接触

    人类会用身体接触表达爱意,犯罪分子也会假借身体接触实施犯罪,实施性侵行为。在日常交往中,我们应当区分正常的身体接触和不当的身体接触。

    4.在生活中,若发现有人故意触碰你身体的隐私部位,我们该怎么办?

    答:一旦发现有人侵犯我们的身体,应当设法尽快远离并告知父母、老师或警察。(我们应加强自我保护能力,提高警惕,预防性侵害)

    5.未成年人在维护自身权利时,要学会保护自己

    6.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及时将情况告诉家人或老师寻求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7.面对校园欺凌行为,我们要勇敢地说“不。”2016年11月,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

    8.法律既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名言细读正解:“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

    “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这是恩格斯的名言,为很多人引为金科玉律。恩格斯的光辉无可置疑,他的话当然具有它的真理品质。然而,哪怕是恩格斯的话也是要作具体分析的;否则,就会导致误读和滥用。思想话语的有效性总是以必要的限定条件为前提,不可脱离语境去谈语义的真值问题。一旦把伟大导师的话夸大为“放之四海而皆准”,把它当作神谕膜拜, 那就是以热爱的名义走向了伟大导师的反面。


    “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这句话出自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部著。这句话的正确解读应该以这部著作提供的整体语境为前提,而这部著作的真义则应该放在恩格斯毕生的思想探索轨道上去解读。恩格斯同马克思联手,毕生的事业就是批判资本主义、探索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就是要打碎私有制枷锁、解放全人类。家庭、婚姻在恩格斯这里就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形式。恩格斯的婚姻爱情观也渗透着批判私有制、解放全人类的思想主题。


    原始社会早期的族内群婚是保障氏族财产不会流失的形式,之后出现的族外群婚则是保障氏族联盟财产不会流失的形式。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过渡时期出现的对偶婚是集体婚向个体婚的过渡形态,意味着个体对集团的依附性不再绝对化,但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受集体影响,因而不具有稳定性。专偶婚(一夫一妻制)是进入奴隶社会出现的,意味着生产力发展到了不再以集体协作为生存必要前提的水平,意味着对私有财产的肯定。建立在私有财产、私有制基础上的专偶婚仍然是不纯粹的,不是以自由爱情为基础的。阶级严重分化,男女严重不平等,这种整体的社会关系决定了家庭、婚姻为利害关系所决定,不可能以纯粹的自由爱情为前提。如此推论,恩格斯期待的以纯粹的自由爱情为前提的婚姻,只怕是和共产主义理想一样远未成为现实。


    基于上述论证,我们应当从理想和现实的对立统一中来理解婚姻与爱情的关系。当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还没达到解放全人类的水平时,一味要求纯粹的自由爱情,那就堕入了空想主义。相反,借口社会物质基础的现实局限,一味强调婚姻实现利益的功能,分毫没有超功利的理想信念,那就堕入了拜物教和拜金主义。卢梭讲:“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没有人会选择枷锁,但也没有人愿意在砸烂枷锁时也牺牲了生存与发展。但是,如果婚姻是双方或某一方顺役枷锁的结果,它注定不会幸福。 一方面顾忌着枷锁在某种程度上对命运的支配,而另一方面则清醒着自身的这一不自由状况,能够力所能及地努力抵抗和超越这一奴役力量。只有如此清醒地辩证定位的两个人,才能现实地达成婚姻,并且超越婚姻的庸俗目的而共享着爱情。


    年轻的人们若是因为身体和本能的缘故冒然走进婚姻,就会遭遇身心相分、本能与理性相分所造成的潜在危机。年轻的人们若是因功利目的而走进婚姻,利害关系出现变故就会使婚姻破产。当今市场经济时代,年轻 一代中婚姻 和爱情精算师并不鲜见。眩目摇心的告白仪式、网恋中交互欣赏的完美面具,未必就是陷阱,却也未必就是蜜罐。当然,物质生活水平的大大提高,个人自主发展条件的日益改善,也为年轻一代提供了极端浪漫主义爱情观滋生的温床。包法利夫人为自己脱离现实的浪漫爱情梦付出了生命代价,子君和涓生的自由恋爱梦为社会现实击碎,这些教训是深刻的。即使我们的社会环境已没有他们那样糟糕;重复类似的错误,也必将招来只是烈度有所降低的悲剧。


    最后要探问这样一个问题:两个人是基于共同性而相爱呢,还是基于互补优势而相爱呢?其实,这两种取向都成问题。一个太过于苛求对方和他有共同语言的人,骨子里是自我中心的,实际希望另一半只是他的影子或复读机。一个极端重视优势互补的恋爱者,更多在乎的是对方带给他缺失的部分,而不是在乎对方的人品、格调如何。所以,求同或互补的恋爱动机都须抛开,年轻的人们更应该重视对方是否能摆脱私欲的束缚,把对方当成贡献对象,而不是索取对象。现实的环境把两个具有结合的现实性的人链接到一起,这是客观方面;两个人却交互痛苦着对方的痛苦、幸福着对方的幸福,这是主观方面。这样的主客观条件都满足,我们便得到理想的婚姻和现实的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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