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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判断离婚还要什么办离婚,法院判离婚了,还用去办离婚证吗怎么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1 09: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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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判离婚了,还用去办离婚证吗?
  • 夫妻离婚只有一套房产,都想要,怎么判?
  • 有了离婚的想法后应该做什么
  • 法院判离婚了,还用去办离婚证吗?

    不用。只要拿到法院的判决书,且判决书已经生效,则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离婚判决书等同于离婚证,当事人无需再去办理离婚证。

    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协议离婚。适用于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无争议,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办理完离婚手续后,民政局会发给双方离婚证。

    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任何一项达不成一致的,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然后由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符合离婚条件的,法院会出具判决书(或调解书)准予双方离婚。

    所以,就是如果选择协议离婚,那么拿到手的是离婚证,选择诉讼离婚,拿到手的是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二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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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只有一套房产,都想要,怎么判?

    房子是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重要内容

    两人只有一套房子

    都想要,怎么办?

    图片源于视觉中国

    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双方都请求法院把两人名下唯一一套价值160万元的住房判给自己,自己给予对方一定补偿。近日,南通中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案情回顾

    2003年,潘女士和倪先生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并恋爱。2004年,双方在如皋结婚登记。婚后,倪先生招婿至潘女士家共同生活,因未有生育,两人在2008年共同收养一女。2018年1月,双方共同购买了如皋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装修入住。

    婚后,倪先生长期在外地务工,潘女士则留在如皋当地,两人聚少离多。2020年3月,倪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潘女士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此后,双方关系未有改善。2021年12月,潘女士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中,潘女士要求女儿随其共同生活,女儿亦书面表示愿意继续随母亲,倪先生则表示尊重女儿的选择。同时,双方一致确认两人名下唯一房产现价值共计160万元。

    庭审中,两人都表示想要房子,并愿意给付另一方差价。但倪先生仅同意折价补贴潘女士70万元,并表示如果超出70万元则放弃房子的所有权。潘女士则愿意按房屋实际价值折价对倪先生进行货币补偿。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倪先生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双方夫妻关系未有任何改善。潘女士现另行起诉离婚,审理中虽经调解但双方确无和好可能,且倪先生本人在庭审中也表示同意离婚,故法院衡情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潘女士要求离婚之诉请,予以支持。养女长期随潘女士共同生活,庭审中其本人亦书面表示愿意继续随母亲共同生活,倪先生对此亦不持异议,故潘女士、倪先生离婚后女儿仍随潘女士共同生活为宜。结合潘女士、倪先生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酌定由倪先生每月负担子女生活费900元,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由两人各半负担。

    离婚后,两人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对涉案共同房产的分割,在双方均主张该房屋的前提下,应按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处理,且潘女士竞价出价远高于倪先生,故涉案房屋以归并潘女士所有为宜,由潘女士折价补偿倪先生80万元。

    法庭上,倪先生辩称,婚姻期间,潘女士曾在家中留宿异性朋友,在家里也发现该男子的多个物品。其认为潘女士和该男子之间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同居关系,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诚的义务,潘女士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严重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倪先生的抗辩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倪先生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

    离婚财产分割

    应尽量不损害财产效果和经济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条是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基本方式和原则的规定。与其他的民事权利行使规则相同,在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同样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优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

    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本案中,双方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但潘女士长期在当地生活,离婚后女儿也随其一起生活,同时双方对房产实际价值认识一致,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且潘女士竞价出价明显高于倪先生,故法院将房产判归潘女士所有,潘女士支付给倪先生房屋分割款80万元。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孙国祥指出,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除了遵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外,还要根据待分割财产的具体状态、性质和用途等属性,尽量使财产在双方间的分配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不损害财产的效果和经济价值。

    来源:马剑梅 古林

    编辑:周莉莉

    审核:顾建兵

    有了离婚的想法后应该做什么

    一、先确定婚姻基本状况

    首先要自我确定双方为什么要离婚,性格不合?存在出轨?债务过重?第二步要确定家庭财产情况和子女情况,从而确定为了离婚你能放弃什么、你想要得到什么。

    离婚理由和财产、子女的处理,基本上决定了夫妻双方能否“和平”分手,也就是双方是否存在协议离婚的空间。同时这个过程也可以将婚姻期间的所有账算清楚,做到自己心中有数。

    二、视情况收集证据

    如果认为协议离婚的空间比较小,可以就对方的出轨、家暴等收集证据,也就财产、子女抚养情况收集证据,做好诉讼的准备。比如对方出轨的照片、录像等,家暴的报警记录、伤情照片等,财产方面的产权证明、支付记录等。

    如果不存在上述事由,也可以视情况分居。分居的情况下要考虑好子女谁照顾、财产谁把控的问题,如果不存在分居困难,要给对方发信息或者出具《分居协议》,明确己方是因为想要离婚所以分居,并保存好租房合同、协议等证据。

    这个阶段的证据收集不需要特别完备,只需要确定大部分证据能收集到就好,因为真正的诉讼周期比较长,可以之后再进行收集、补充。

    三、和对方协商离婚事宜

    确定手中已做好基本的诉讼准备,可以和对方就离婚进行协商,如果对方同意协议离婚那就准备《离婚协议》,并约好民政局办理手续。如果对方不同意,则可以根据之前的证据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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