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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都有什么法律作用,协议离婚的优点和缺点有哪些方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1 08: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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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的优点和缺点有哪些?
  • 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各管各,有效吗?
  • 你还在傻傻的认为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力么?
  • 协议离婚的优点和缺点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婚姻关系解除有2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男女双方自愿到民政局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经民政局认可后婚姻关系结束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有什么优点和缺点呢,本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

    一、协议离婚的优点

    1、避免对簿公堂,夫妻双方和平解决问题,保住了面子,也不会对孩子造成那么大的伤害。比如上海知名影响黄晓明和杨颖离婚案,他们就是通过协议和平解决婚姻问题,并在微博上公开共同抚养孩子。

    2、时间相对较快。从夫妻双方到民政局申请离婚时,经过离婚冷静期30天,就可以在第二个30天内办理离婚证,婚姻关系结束。

    3、离婚成本较小。相比较诉讼离婚的耗费时间和请律师的代理费、鉴定费、评估费、调查费和诉讼费等费用的产生,协议离婚免去了这些成本。

    二、协议离婚的缺点

    1、有潜在的风险隐患。因为大多当事人图省钱省事,不愿意找律师把控风险,因为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签订的离婚协议往往隐藏着不利因素,为将来争执埋下了后患。

    2、为了保住面子,未必能争取到最大利益。离婚的争议焦点,往往是孩子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以及共同债务的承担,这些问题可能大家都想用和平的方式解决而没有使得一方的利益最大化。

    3、协议离婚达成的协议,如果最后不能执行,还需要到法院诉讼解决,通过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得以实现离婚协议的内容。

    4、在法律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和债务的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民法典1087条、1089条规定判决。夫妻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各管各,有效吗?

    案情简介:

    小王开了一家皮鞋厂,2021年9月皮鞋厂经营陷入困难,为了周转小王向小刘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账后,18万元被小王用于支付拖欠的货款,12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但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小王却迟迟未能归还借款。小刘几经催讨,小王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无奈之下,小刘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归还剩余借款28万余元及利息,并要求小王的前妻小程和皮鞋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桐庐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王和小刘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小王应履行归还借款和利息的义务。关于小王的前妻小程和皮鞋厂应否承担案涉债务共同偿还责任问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包括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本案中,虽然小王以个人名义向小刘借款,但该借款全部用于公司经营所需,而小王为一人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公司经营获得的财产属于家庭生活收入来源,其与其妻小程未举证证明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也未举证证明案涉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二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据此可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程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小王所借款项用于个人独资设立的公司的生产经营,故本案构成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建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且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形,即公司系实际用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依法应对案涉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最终,桐庐法院判决:小王、小程及皮鞋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小刘借款28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这三个关键词,小编为大家模拟了五个场景:

    场景一

    小明与小丽结婚后,为改善生活质量,两人决定购置新房。两人为了凑够首付向朋友借钱10万元,并约定2年后归还,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签了字。

    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合意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全体行为人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夫妻之间也不例外。因此,夫妻合意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增加财产、负担债务,不受家庭日常生活必要性的限制,应作为夫妻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实践中,合意通常表现为共同参与,共同签字,或一方参与但另一方事后追认等。

    场景二

    小明的儿子在玩耍时不慎摔倒,造成多处骨折,需要紧急手术、住院治疗。为此,小明向同事小王借了10万元,并约定1个月后归还。1个月后小王联系小明还钱,小明忙于照顾生病的儿子,无暇顾及其他,于是小王联系小丽要求还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是指为家庭购房、教育、医疗等事项。“日常”二字意味着负债是用于稳定的、长期的、普遍的、大众的家庭生活中可能出现的事宜,比如为子女教育支付培训费用、因家人生病住院向亲友借款、需购置家庭住房向银行申请贷款等都是社会生活中存在于众多家庭中的,常见的负债行为。

    场景三

    婚后,小丽经营一家小型超市,并以此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后小丽与小明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财产各半所得,债务各自清偿。离婚后,某供货商起诉小丽和小明偿还货款共10万元。

    夫妻一方的经营性负债往往借款数额较大,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对此,应当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的产生系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由于小丽经营小型超市所得系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且离婚时小明亦从中分得财产,故欠付的货款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至于,小丽和小明离婚时对债务负担所作的约定仅具有对内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场景四

    小明和小丽结婚后,为了方便上下班买了辆车。因为酷爱跑车,喜欢聆听跑车引擎的轰鸣声,小明打算给爱车加装尾翼、改装排气管等。为此,小明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小李借款30万,约定1年后归还,并出具借条1份。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处,小明因对爱车改装而负债,只是满足了自己对跑车的爱好,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场景五

    小明很喜欢跟朋友打牌、打麻将,婚后也没有改掉此“爱好”,小丽经常劝阻小明,让他少出去打牌、打麻将。面对小丽的劝阻,小明总是说“小赌怡情”。因沉迷赌博,小明向赌友借了不少钱,债主上门索债,家无宁日,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后小明和小丽协议离婚,小明提出其对外所欠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小丽承担一半。

    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是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等原因产生的债务。赌博系违法行为,明知他人为了筹集赌资而借债,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因此借款产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因夫妻共同生活而负合法债务,当然也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为避免此类争议,倡导共债共签。出借人如出借款项时有借款人配偶一方届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应要求借款人配偶一方以在借款凭证上签名等方式作出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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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还在傻傻的认为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力么?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4年结婚,婚后两人买了一套107平米的房子,2016年9月李某女在待产期发现张某男经常以加班,或出差为由夜不归宿,经特殊手段查明,张某男已出轨,和小三经常开房,为此李某女向张某甲提出离婚,张某甲知道自己对不起妻子,也同意离婚,并与妻子李某女签订了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即婚后购买的房子归李某女所有,存款10万归李某女所有。协议签好后,双方约定第二天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是李某女的父母听说此事后,就劝说李某女,让他们不要离婚,为了即将出生的小孩,李某女心软就原谅了张某男,没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已签好的离婚协议也就没用上,李某女就收藏着在。2017年10月小孩出生后不到一岁,李某女再次发现,张某甲外遇,要求离婚,但这次张某甲不同意离婚,于是李某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离婚诉求为判决双方离婚,房子归李某女所有,存款10万归李某女所有,孩子由李某女抚养。李某女为支持自己的诉求提交的证据之一就是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张某男在开庭时反悔,认为财产要重新分割,不能按“离婚协议”来,但法院并没有按照“离婚协议”判决房子全部归李某女所有,而是一人一半,存款10万因照顾妇女权益是三七开。

    因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故此不要认为抓住了配偶的把柄,签订了为了“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或净身出户的协议,而没有去办理离婚,所有的财产都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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