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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都知道,是否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成败的关键之一。
俗话说“劝和不劝离”,如果这段婚姻哪怕有一丝丝的挽救余地,法院都不会轻易判离。因此,感情破裂的证据是否充足,会直接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
那么若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没有证据怎么办?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是: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1、证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证明力较大的有:
① 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材料;
② 嫖娼事件被查出,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③ 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④ 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均应先一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当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用数码相机将手机一并拍摄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⑤ 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摄录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⑥ 人民法院对一方重婚事实认定的法律文书;
⑦ 证人证言;
⑧ 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婚姻一方与第三者亲密行为的录像和照片等。
2、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有:
① 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
② 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
③ 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④ 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严重的要进行伤情、伤残鉴定,并保存好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⑤ 有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起证人证言,最好协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
⑥ 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等。
3、证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
① 遭受虐待、遗弃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
② 妇联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调解记录;
③ 因虐待或者遗弃导致的疾病或伤残而由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或伤残鉴定书;
④ 对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实,邻居等有关人员的证言。
4、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① 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证言或证明;
② 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对赌博或吸毒等行为的教育证明;
③ 公安机关做出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④ 司法机关做出的有罪判决书。
5、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① 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② 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③ 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④ 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
⑤ 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⑥ 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
⑦ 分居期间一方在外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① 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的聊天记录;
② 女方中止妊娠的就诊记录、医疗材料。
7、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① 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裁判文书。
三、认定感情破裂没有证据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是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在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查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仍可以判决离婚。
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
因此,如果一方想起诉离婚,必须向法院提供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供法院查明认定,否则法院不会判决双方离婚。
如果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好聚好散,其实是最好的结局。好聚好散,既是对过往这么多年感情的一种尊重,也是对孩子尽可能的一种保护。
来源:审判前沿
作者:黄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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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在离婚案件中主张对方存在家暴行为并据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大量出现,但如何认定家暴并无统一标准。本案例在辨析一般家庭冲突与家庭暴力的基础上,从家暴的行为性质、家暴与离婚的关系、家暴的侵害后果和侵害对象等方面,对认定家庭暴力应考量的因素进行了综合论述。
一、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以致进一步演变为肢体冲突,导致对方受伤,应当认定为存在过错,侵害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其行为性质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受侵害一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张某诉称:我与李某原系夫妻,自2011年7月起李某因生活琐事多次动手打我,造成眼睛、胸骨、颈椎、软组织多处损伤,给我带来了精神和身体的损害。我与李某于2017年5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并没有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故我现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2.被告辩称
李某辩称:张某所述与事实不符。我没有殴打张某,也没有对张某造成危害或者长期性损害,反而是张某对我进行厮打。在离婚判决中,法院已经对张某倾斜和照顾,且我已赔偿张某3000元,故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张某和李某于2010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现年6周岁)。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未能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争吵中多次与张某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张某受伤,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张某于2015年诉至本院要求与李某离婚,本院判决解除双方夫妻关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后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在一、二审审理中,均未向李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中,张某称婚内被李某殴打了十几次,对此李某仅认可2012年下半年相互殴打过两次。本院依职权从离婚案件卷宗中调取了诊断证明、法医伤检临时意见书、照片、收条等证据,双方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依上述证据内容显示,张某于2012年9月10日被北京市第六医院诊断为腰部及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头外伤后神经性反应; 2013年1月23日,被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附属医院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挫伤;2012年9月12日、2012年12月2日、2013年1月23日,张某三次进行法医临床学伤检,均不构成轻微伤。李某书写保证书一份,保证以后不会打骂张某,积极治疗张某受到李某殴打颈椎外伤遇湿冷天气疼痛症状。张某于2012年12月26日书写收条1份,内容为:今收到李某赔偿张某被打已花销的医药费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诊断证明;
2、法医伤检临时意见书;
3、照片;
(证据1-3证明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
4、收条。
四、一审判案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有过错方给予赔偿,该请求权可以在离婚诉讼时主张,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起。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之规定,提起损害赔偿需基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的存在。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及双方提供证据内容可认定,2012年9月9日、12月2日及2013年1月23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李某未能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争吵中多次造成张某受伤。本院有理由相信李某的行为对夫妻感情的破裂起到了加剧作用,最终导致双方离婚,李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张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某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李某已赔偿张某3000元属于医疗费,本案中,张某主张赔偿的系婚内精神损害抚慰金,二者并不冲突,故对于李某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五、一审定案结论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2.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六、二审情况
宣判后,李某对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该案例涉及婚姻关系中家庭暴力的认定以及离婚后是否还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一)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根据该法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中相关条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显示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法实施后,在离婚案件中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据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大量出现,但对于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司法实践中标准并不统一。
应当说,一般家庭冲突与家庭暴力之间存在很大区别。
首先,两者的起因不同。“家庭冲突”是家庭成员之间因家庭琐事导致的各执已见,由于未能理智处理问题导致矛盾双方发生争吵,在某些情况下会进一步演变为身体上的接触;而“家庭暴力”可以不因任何原因,强调的是一方长期对另一方实施的身体上以及精神上的残害。
其次,两者的侵害程度不同。“家庭冲突”是家庭成员之间在不特定的时间、由于生活分歧导致的争执,冲突的形式主要是谩骂或者无特定目的的伤害;而“家庭暴力”强调的是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经常性的身心伤害,不是偶发的,也不是不特定的几次家庭冲突。
最后,两者的侵害后果不同。“家庭冲突”一般不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对受到伤害的一方一般不会造成什么恶劣的影响;而“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后果往往是持续的,且难以治愈的,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的同时往往也会对其心理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侵害后果具有双重性。
因此,在离婚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等案件中,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应当从严把握,避免诉讼当事人滥用诉权,扰乱司法秩序。
笔者认为,审判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第一,“家庭暴力”应为一种积极行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应是一种积极的致害行为,消极的不作为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可能构成通常意义上的“冷暴力”,但并不是家庭暴力。
第二,“家庭暴力”与离婚的关系。审判实践中,家庭暴力行为主要存在于婚姻关系中,且是引发离婚诉讼的一个主要原因。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认定并不能直接、当然推导出存在“家庭暴力”,反之,存在“家庭暴力”则是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情形之一。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故如果法院认定一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家庭暴力,即便另一方出于某种考虑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应从保护受害方以及其他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准予双方离婚。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应导致一定程度的侵害后果,侵害对象既包括受害人本人,也包括其近亲属。实践中,为防止当事人利用人身保护令达到其它诉讼目的,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标准,原则上,当事人就其主张应提交相关机构出具的构成“轻微伤”的认定结论,如无轻微伤的认定结论,相关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中对于伤情的严重程度至少应当有记载,在仅有医院诊断证明无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佐证,或者即便有报警记录,但其上并未体现报警人有伤情等情况下,均不应当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本案中,景某多次对刘某进行身体侵害,多次进行殴打,导致刘某腰部、胸部等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头外伤后神经性反应,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刘某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以及时间要求
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有过错方给予赔偿,该请求权可以在离婚诉讼时主张,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起。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时间要求可以总结为以下几方面: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其在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也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如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一审中未提出,二审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根据司法解释的文义内容,离婚诉讼中没有提出损害赔偿,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的对象,仅限于离婚诉讼中作为被告的无过错方。本案中,无过错方刘某在离婚诉讼中是原告,并非被告,但如果严格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将导致当事人的相关权利无法得到救济。
根据2003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之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并未限定为被主张离婚一方,故同理,在离婚诉讼之后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也不应当限定为作为无过错方的离婚诉讼中的被告,否则,过分严格的条件限制将有违设定该项权利的立法本意。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网友咨询:我想离婚他不愿意。家庭暴力感情破裂有两个孩子没财产。我该怎么办?
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的张诗唯律师解答: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婚姻关系、孩子抚养问题。起诉离婚时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张诗唯律师给大家送上相关婚姻法律知识推荐,干货满满:
一、怎样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依据(1):看婚姻基础
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缔结婚姻关系的起点,对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础就是要了解双方认识的方式、结婚动机及目的。一般来说,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容易融洽,即使产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维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础差,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现矛盾,就难以调和。
依据(2):看婚后感情
在分析婚后感情时,应当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夫妻婚后感情发展变化,判断双方的感情发展方向。
依据(3):看离婚原因
离婚原因是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原告、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集点和核心。
双方为争取胜诉,常掩饰其离婚的真实动机、扩大事实甚至捏造事实。
在分析离婚原因时必须注意查清离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依据(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
在上述四看基础上,进一步透视夫妻关系现状及把握各种有利于夫妻和好的因素,对今后双方关系的发展前途作出预测。
张诗唯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从事专职律师6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业务精熟,办案认真专业。待人热情大方,善解人意,可以提供量身定做一对一优质服务。
二、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有哪些?
(一)、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1. “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2. 嫖娼被查处,警方的笔录。
3. 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对其生活作风进行处理的材料。
4. 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博客、QQ聊天记录等最好先做一个公证,再提交给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5. 捉奸在床的证据,这类证据搜集难度大,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隐私权。
6. 人民法院对一方认定重婚的的法律文件。
7. 夫妻双方就婚外情交涉的录音资料。
8. 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或照片。
9. 物管人员、邻居、街坊人员、亲朋好友等的证人证言。
(二)、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1. 实施暴力者的悔过书。
2. 向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
3. 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
4. 医院的伤残、伤情鉴定。
5. 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证言。
(三)、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1. 亲属、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2. 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材料。
3. 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4. 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 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其他同居人的证明。
2. 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 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 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5. 双方的书信往来、录用等证据。
6. 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
7. 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证据
1. 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2. 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证据
1. 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2. 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3. 草率结婚当事人自诉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4. 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
离婚的条件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离婚的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可.因此,分居两年并不会自动离婚.
两个必须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张诗唯律师提醒:
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因关于分居的举证比较困难,一般要双方共同认可.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据此可知,你与男方之间来往短信可作为证据使用。手机短信可以被当作证据使用至少还应当收集下列证据:发送短信的手机系你所有;回复短信的手机系男方所有;多次来往短信的时间上要吻合,内容上要有连贯性。此外,为了确保该证据有效,你最好将该短信办理公证,因为数据电文证据容易被篡改,法院单凭数据电文证据认定法律事实时往往十分慎重。
张诗唯律师温馨提示: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司法审判来说是一道模糊的算术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法学界给出了一条判断标准线:要求法官对夫妻二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作综合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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