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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去哪里写有法律效益,婚内协议怎么约定有效时间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0 23: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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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协议怎么约定有效?
  • 离婚协议书格式
  • 假离婚购买房屋后,离婚不离家双方签订的产权确认书具有法律效力
  • 婚内协议怎么约定有效?

    最近有个姐姐因为男方酗酒家暴,想离婚,但是男方一直道歉,态度诚恳,就想让帮忙给出个婚内协议。她的主要诉求就是如果男方再出现酗酒家暴的情况就离婚,而且要男方净身出户,孩子归自己抚养。

    虽然诉求看着就一段话,但是在法律上涉及三个方面:1、婚姻解除;2、财产分割;3、子女抚养问题。

    关于婚姻解除

    一般当事人都会想在协议书中写上“如果怎么样就离婚”“如果离婚就净身出户”等,这类约定容易被认定为限制婚姻自由,违背法律约定进而导致无效。所以这类约定在协议中基本上是没有意义的。事后还是需要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

    对于重要财产如存款,房屋,车辆等约定要尽量详细,避免约定不明导致无法确认归属。除了财产等权利的约定,对债务的承担责任最好也做出约定。只有在外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共同签字确认的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无明示则由经手一方债务人自行承担。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

    经常有当事人想在协议上写上孩子归谁谁,谁谁承担抚养费等。实际上抚养子女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免除任何一方的抚养。否则这样的约定容易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为无效。

    有许多当事人想签订协议后再做个公证,其实公证不是必然程序,无论公不公证,只要满足合同效力的条件,协议就是有效的。只是说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更强,也能对双方起到更好的约束作用。

    离婚协议书格式

    有一次,在一个复印打字店,看到老板帮一对夫妻代写离婚协议书,简单的问了一下双方身份信息,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等,连代书包打印,不到半小时,收费5元。请律师写可是要三百五百的!这个打印店莫不是想让律师楼关门?呵呵


    离婚协议书标准格式(范本)

    男方:××,公民身份号码:

    女方:××,公民身份号码: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申请和登记离婚。

    二、婚生儿××(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付到成年为止。(注:如要求其支付至大学毕业,需明确约定,否则成年后就无需支付抚养费,将成年改为大学毕业即可)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注:或可约定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孩子一次或带孩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更改)

    孩子遇大额医疗费用或学习培训费用,男女双方另行协商分摊比例。义务教育科目以外的技艺学习,在尊重孩子的意愿基础上,双方需考虑各自经济负担能力;一方坚持学习培训的,另一方可以不承担辅导费用。

    如一方有虐待或经济上亏待孩子的行为,则对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丧失抚养权的一方有依法承担抚养费的义务。

    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现金××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7天内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注:家具清单可另行签订附件,清点好应有的家具和数量)。不动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注:产权手续变更的约定也很重要!)剩余按揭款由女方承担。

    车辆(型号:,车牌号:)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现金元,在女方应补偿的房款中扣抵。剩余按揭款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纠纷。今后若发现,谁经手谁负责,若因一方对外借款导致另一方承担责任的,对方可向欠债方全额追偿。(注:婚内债务分担只对内部有效,一般不能对抗债权人,但依据本条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对方追偿。现在债权人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难度很大,一般都是认定为个人债务。所以这个条款的重要性没有以前那么大。但是有些法院有出相关的意见,20万元以下的债务可能被推定为用于夫妻日常生活,进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帮助金××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10000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除可在女方应付款中扣抵外,均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完毕。

    七、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10000元给对方。

    八、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本协议内容依然有效,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婚姻登记处备案。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人签字:

    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也无其他意见:

    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也无其他意见:   

    ××××年××月××日


    假离婚购买房屋后,离婚不离家双方签订的产权确认书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池某某与古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被告冉某某系古某某的母亲。原告池某某与古某某于2010年11月23日离婚。古某某于2018年1月16日因病死亡。被告冉某某系古某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双方离婚协议中载明私房建设路海林小区房屋,建筑面积93.59平方米,房屋产权归男方古某某所有,房屋贷款由男方偿还,其他财产无争议。

    原告池某某与古某某离婚后,并未分居,一直共同生活,2017年7月13日,古某某在《确认书》中签字,该确认书的内容为:“为了购买建设路海林小区房屋,我与池某某2010年11月办理了假离婚,我们至今仍一直在一起生活,她永远是我媳妇。我生病以后一直是池某某一个人赚钱养家、还贷、给我花钱看病,对我不离不弃,我承认池某某个人所有的房产卖房款68万均已转入我账户中,此款用于支付建设路海林小区首付还贷约38万元,我承认建设路海林小区的房产属于池某某个人所有与我无关,我随时配合池某某办理房产更名过户手续。因尚欠池某某30万及易居园池某某替我还贷款的10万元,我同意将建设路海林小区1房产所有权的一半转让给池某某,随时配合办理房产更名过户,池某某有权在此房居住。另外,我一直用信用卡套现,我的信用卡都是池某某替我偿还,我现在没有能力还给她,我自愿将和我母亲从事的项目股份转让给池某某”。

    2021年9月1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确认书”中的“古某某”二字系古某某所写。原告提供了民生银行2013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18日的银行流水打印件用以证明其一直在偿还房屋贷款,被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2020年5月11日,被告冉某某代古某某偿还中信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54,978.18元,执行费3,143元,用以清偿建设路海林小区房屋的银行贷款。2021年12月1日,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对于建设路海林小区房屋,建筑面积93.59平方米的房屋评估总价为92.49万元。

    古某某2018年1月16日死亡后,原告池某某一直在偿还建设路海林小区房屋的贷款,截止到本案第三次庭审,其合计偿还了70,144元,该房屋尚欠银行贷款6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位于建设路海林小区的所有权,并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将该房屋所有权更名过户至原告名下,按照古某某在确认书中的表述,该房产虽然登记在古某某名下,但系原告个人所有,故原告此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冉某某作为古某某的母亲在法院执行阶段为该房屋清偿的银行贷款254,978.18元及执行费3,143元,合计258,121.18元,原告应予以给付。

    关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按照古某某在确认书中的表述,位于建设路海林小区1半归原告所有,原告主张确认该房产50%的所有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该房屋的析产问题,虽双方都不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但被告作为古某某的母亲,已经年迈,且该房屋一直处于原告池某某的控制下,被告作为古某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的是配合原告办理产权确认的义务,故法院依法酌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全部归原告池某某所有,由池某某继续偿还银行贷款并向被告给付房屋折价款,该房屋经评估机构评定价值为92.49万元,扣去池某某已经还贷部分70,144元,以及尚欠银行贷款65,000元,该房屋的残值为789,756元,原告池某某应将50%的房屋折价款394,878元给付给被告,原告诉讼请求在此范围内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认为古某某书写的确认书内容不真实以及与事实不符的抗辩意见,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出具鉴定结论认定“古某某”二字系本人书写,故被告此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最终判决:一、位于建设路海林小区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池某某所有;二、原告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冉某某偿还的银行贷款及执行费258,121.18元;三、位于建设路海林小区1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池某某所有,剩余的银行贷款由原告池某某继续偿还;四、原告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冉某某房屋折价款394,878元。

    关于案涉《确认书》记载内容的法律效力问题。案涉《确认书》记载的内容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为古某某与原告离婚后仍共同生活,且感情融洽。第二层含义为古某某确认与原告之间的债务数额问题。第三层含义为古某某对于案涉《确认书》记载的两处房产进行了处分。被告在本案审理中自认对于案涉《确认书》记载的两处房产并无财产份额,则案涉《确认书》记载的两处房产产权均与被告无关,古某某作为案涉《确认书》记载的两处房产的权利人,对两处房产进行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其处分行为合法有效。被告陈述的其与古某某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亦仅属于债权债务的确认问题,与案涉《确认书》记载的两处房产的产权无关,即被告陈述的债权即使存在亦无法否定物权的公示效力。故被告仅以其与古某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案涉《确认书》记载的债务虚假为由否定古某某对于案涉《确认书》记载的两处房产的处分行为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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