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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夫妻感情不和想要离婚,如果能协商处理的话,一般会选择协议离婚,也就是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而且还会签订好离婚协议,那么离婚协议的效力有何规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很多夫妻感情不和想要离婚,如果能协商处理的话,一般会选择协议离婚,也就是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而且还会签订好离婚协议,那么离婚协议的效力有何规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离婚协议只有是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
2、认定离婚协议自夫妻双方达成共同意思表示时成立,即双方签字时成立。因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满足三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终止婚姻关系为目的,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一致性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
3、离婚协议成立并不代表离婚协议生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等内容的约定都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如果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这些约定也根本无从谈起。因此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果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当事人从领取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1、如果以离婚协议为依据办理了离婚手续,这份离婚协议书就是合法有效的。
2、如果当时没有离婚,在以后实际办理离婚诉讼中,这份离婚协议书就没有法律效力,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有何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书生效是在双方去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来源:中工网
【案情介绍】
张先生和田女士于2005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一套房子。2021年6月由于感情不和,双方决定离婚。经双方商议约定,将婚后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全部归女方所有,并为此签订了一份协议。尔后,张先生又不同意离婚了。那么,张先生和田女士此前签订的房屋归属协议还有效吗?
【律师解答】
张先生和田女士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协议的具体内容来进行判断。如果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明确该协议为离婚协议或者明确表明该协议以办理离婚手续为生效要件,那么该协议属于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那么离婚协议何时发生效力呢?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可见,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为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领取离婚证时,离婚协议方能发生效力。因此,男女双方如果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未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不发生效力。
那么如果田女士仍然坚持离婚,而张先生不同意离婚时,双方签署的协议还是否有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由此可知,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发生效力。协议书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在我国,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只有当男女双方都自愿离婚的,方可协议离婚。但是只有一方同意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外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此,在田女士坚持离婚,而张先生不同意的情况下,之前在双方均有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下签订的离婚协议,自然不发生效力。
综上,张先生和田女士所签订的房屋归属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不发生效力。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张羽供稿)
责任编辑:刘英杰
案由:已经协议离婚的夫妻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怎么办?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3月10日,武冈市人民法院邓家铺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原告尹东海(化名,男方)一次性向被告肖琳琳(化名、女方)支付经济补偿款162800元,双方所生小孩尹向阳(化名,女)的抚养权变更为男方尹东海,一场因离婚协议约定不明引发的风波就此尘埃落定。
案件回顾:201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6年7月在武冈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2月,被告生下儿子尹寒州(化名),2018年6月生下女儿尹向阳。由于原、被告婚前互相了解较少,导致婚后矛盾冲突不断,两人于是协商离婚。离婚协议为:
1、两人婚生儿子由男方抚养,随男方生活,婚生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女方生活,男方负责两个小孩的一切费用;
2、双方确认无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
3、男方向女方支付30万元,其中10万元于离婚当日付清,其余20万元在离婚后6年内付清。
由于原、被告在离婚协议里并没有约定这30万元的用途,尹东海支付给女方10万元后,拒绝支付剩余的20万元,并于2020年2月24日到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前妻达成的离婚协议无效。理由是尹东海认为约定的30万中只有10万是支付给女方的经济补偿款,而其余20万是给女儿的抚养费,而两人离婚后,女儿尹向阳几乎都由男方带在身边抚养,因而他拒绝支付余下的20万元,同时请求法院将尹向阳的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但在庭审中,女方表示,30万元是尹东海说好支付给自己的经济补偿款,自己想抚养女儿但是尹东海以各种理由推脱。邓家铺法庭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前提是一定要对协议中的各条各款约定明确,切莫因疏忽大意而引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协议的效力并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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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具有什么法律效力,离婚协议效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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