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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树立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意识,沐浴在法律的阳光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0 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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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让家庭沐浴法律之光
  • 【法律常识】婚姻法与妇女婚姻家庭权利保护
  • 关爱妇女权益 法治相伴同行——泉城女性普法大讲堂走进伊莱特
  • 让家庭沐浴法律之光

    让家庭沐浴法律之光——山东大学从文书院法学院“炬火微光”团队顺利开展婚姻家庭法普法宣讲会2022年8月23日,山东大学法学院“炬火微光”普法团队开展了婚姻家庭法专场的线上普法宣讲会,向民众普及了婚姻家庭法的内容。

    应当地疫情防控需要,本次宣讲活动采用线上的方式,在董金灿同学的主持下,宣讲会正式开幕。宣讲伊始,主持人明确指出了婚姻家庭法普法宣讲的必要性。他指出,家庭是每个孩子成长的摇篮,家庭的幸福与否深刻地影响着孩子们人格的培养和品质的塑造。

    诚然我们每个人都渴望幸福的家庭,但家庭与婚姻关系难免会遇到挫折和挑战,在这其中法律扮演了重要一环,学习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很好地保护家庭。接着,队员们依次讲解了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内容: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重婚……内容在讲解的同时附带了几段相关的视频,以喜闻乐见的形式传播了法律知识,得到观众的一致好评。

    最后,董金灿同学总结: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该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朴实的话语掷地有声,赢得了观众的阵阵掌声。

    宣讲会圆满结束,民众对于婚姻家庭法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炬火微光”普法团队在各大自媒体平台发布了宣讲视频,使更多人能够更深刻地了解法律对于家庭的重要意义,累计播放量上千,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认可。让我们一起努力,让家庭沐浴法律之光!

    【法律常识】婚姻法与妇女婚姻家庭权利保护

    法律是实现人权的重要保障,婚姻家庭是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其他亲属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重要民事法律,

      也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利最重要的法律武器之一。目前《婚姻法》修改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将社会性别分析方法纳入《婚姻法》修改中。

      “社会性别是基于可见的性别差异之上的社会关系要素,是表示权利关系的一种基本方式”。而“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则是指把社会性别当作分析的关键范畴的理论框架或科研方法”。用上述方法分析现行婚姻法和婚姻法修改专家建议稿,我们不难发现它们确实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有一些看似平等的条款,却使妇女在事实上处于与男子不平等的地位,使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受到损害。例如,现行《婚姻法》第13条,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过于原则、粗略,反映了《婚姻法》浓厚的“人法”特点,忽视了财产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忽视了财产权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重要基础。抽象的平等的法律规定无法解决对实际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财产平等权、特别是离婚妇女和寡妇财产权的保障。又如“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和世妇会“行动纲领”中均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做了明确的说明,反对一切形式家庭暴力已是当今世界的一个重要话题,家庭暴力不断强化着对妇女在政治、经济上和社会、家庭中的种种歧视。所谓“家庭隐私权”的存在妨害了家庭暴力的揭露和防治。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反对家庭暴力却只字未提。再如,专家建议稿中关于“夫妻有平等的生育权”的规定,很明显地缺少性别意识。生育权应赋予妇女,其原因:子女孕育虽由于夫提供了精子,但胎儿的整个孕育过程、生产过程均是由妻独自完成的,妇女承受了巨大的身体的、精神的压力和痛苦。同时生育权赋予妇女的精神是与有关国际条约(我国已签约)相一致的。因此,是否生育子女夫妻应充分协商,如果双方互不谅解,达不成协议,夫妻可以通过离婚,另觅愿意生育的配偶,实现个人的生育自由权。但是不可以因为想要孩子而强迫妻子生育子女或禁止妻子堕胎。《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已将生育权赋予了妇女,而专家建议稿的规定从表面上看确实规定了男女平等的生育权,但在实际上却否定了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权,因而事实上剥夺了妇女的生育权,不是男女平等,而是男女不平等。

      由于历史的、社会的等原因,从总体上讲,妇女仍然处于弱势,在制定法律时如果不作任何性别分析,不对妇女作出特别保护,而只是一味强调所谓男女平等,就难免在实际上助长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的加剧。

      二、《婚姻法》修改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妇女权益保障。

      1997年以来《婚姻法》修改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对婚姻法若干难点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现仅举几例说明:

      (一)无效婚姻制度与妇女财产权的保障。

      专家建议稿中规定,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不适用法律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因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债权、债务,适合法律有关共同债权、共同债务的规定。许多学者对此规定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此规定(1 )脱离中国国情,目前我国,特别是边、远、少地区由于种种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很多,个别地区达到结婚人数的70%左右,如此简单处理,解决不了社会实际问题;(2 )此项规定完全缺乏性别意识。此种无效婚姻中的妇女往往是文化水平低,根本无经济能力的,按一般共有原则处理财产对妇女的权益是极大的损害,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贫困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其婚姻自由权,极有可能产生该妇女为生存再次陷入不幸的婚姻。有学者认为,对无效婚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可参与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 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序,妥善分割,从而在实际上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二)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

      1、关于离婚后妇女的房屋居住权问题。 现行司法解释和专家建议稿的立法建议均显得保护无力。有人提议应在《婚姻家庭法》和民法物权中作出住宅居住权的规定,以较彻底地解决以往福利分房中男女不平等的历史遗留问题,改善妇女离婚后无房居住的困难。

      2、关于离婚时有过错配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损害赔偿的规定。 专家建议稿中规定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对此规定有人认为这是有责离婚主义,违背离婚自由原则。但大多数人赞同,因为损害赔偿原则并不是以不准过错方离婚为前提,而是对受害方的一种法律救济方法。受害一方大多是女性,她们在受到侵害后无论在肉体上,还是精神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对她们进行金钱的补偿,一可治疗伤痛,二可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其精神上的损害。是对妇女权利的一种有效的保护方法。

      (三)关于夫妻对子女平等的亲权和监护权的问题。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目前社会上流浪儿越来越多,这些流浪儿中父母离异或单亲家庭父亲(或母亲)再婚的占绝大多数,也有一些孩子因学习压力过大或家庭教育方式简单粗暴而离家出走。父母作为最初的启蒙教师的不负责态度,是使儿童流落街头的最主要的原因。现在由于现行《婚姻法》关于父母对子女权利义务规定的过于简单、原则以及其它种种原因,父母或者过于溺爱子女,或者放任自流,或者非打即骂过于严厉,或者遗弃女婴;而离婚父母或者争抢子女,或者双方均丢弃子女不管,致使子女身心发育不正常,造成青少年精神疾病患者大幅度增加,青少年犯罪现象增多。鉴于此,为了保护儿童特别是女童的合法权利,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平等的亲权和监护的权利和义务,十分必要且刻不容缓。

    关爱妇女权益 法治相伴同行——泉城女性普法大讲堂走进伊莱特

    为贯彻落实“八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提升新时代女性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提升家庭建设力,10月19日上午,济南市妇联主办的“泉城女性普法大讲堂”走进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来自习近平法治思想济南市律师宣讲团成员、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的李卉律师,为伊莱特100余名女性职工带来了一场生动的家庭普法专题讲座。官庄街道党工委委员(宣传)、社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齐淑珍,区妇联、伊莱特相关人员参加讲座。会议由伊莱特妇联主席李玉梅主持。

      齐淑珍指出,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2022年“泉城女性普法大讲堂”基层巡讲活动走进伊莱特,主要是通过宣讲法律知识,提供咨询服务,进一步增强女性职工的法治意识,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为推进法治章丘和省会经济建设贡献巾帼力量。

      在讲座中,李卉律师深入浅出地解读了《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知识,并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和典型事例,给大家细致讲解了面对家庭暴力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及如何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李卉律师一方面讲解法律理论,一方面以案说法、以案释法,通俗易懂,进一步增强女性职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

      伊莱特工会主席万玉丽表示,李卉律师讲座内容充实,案例生动,深刻解读了婚姻家庭领域相关法律知识,对于企业女性职工们生活、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同时,伊莱特将切实发挥妇联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以维护女性职工合法权益为落脚点,以提高女性职工综合素质为内容,做好“联”字文章,当好妇女“娘家人”,用心、用情、用力为女性职工办实事。

      此次普法大讲堂活动,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妇女职工自身法律素质,不少职工表示学会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期待能多举行类似的普法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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