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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孩子离婚法律会怎么判,两个孩子离婚的时候跟谁有关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0 1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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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个孩子离婚的时候跟谁?
  • 离婚后孩子归谁?记住这15个法律要点
  • 案例回顾:离婚时,婚内有两个孩子的,法院怎样判决抚养权归属?
  • 两个孩子离婚的时候跟谁?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定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网友咨询:

    两个孩子离婚的时候跟谁?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孙梅律师解答: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定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子女都过了哺乳期,法院一般会判决一方抚养一个子女,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这些角度考虑的;对于还在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判由母亲抚养。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孙梅律师解析:

    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 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因已满8周岁的子女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对于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的情况会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孙梅律师简介

    孙梅律师,法律硕士、中共党员,执业多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头脑灵活,能抓住案件的突破点,开庭应变能力极强,语言逻辑灵敏,深得当事人的信赖,共办理近200起案件,是一位值得托付的律师!

    离婚后孩子归谁?记住这15个法律要点

    因为种种原因,与爱人离婚后孩子到底归谁?别急,15个法律要点助你理解,孩子抚养问题一起来看看~

    1.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例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等等。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孩子已满两周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婚姻家庭编解释》

    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直接抚养权即归该方。同时区分考虑:

    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

    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3.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

    共同生活多年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轮流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5.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6.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即使父母双方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负有该义务。

    抚养费可以由父母双方通过平等自愿进行协商,就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协议中还可以对每年抚养费的增幅额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约定,使每年的抚养费可以弹性变动、可操作性更强。

    若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则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

    7.举证策略

    父或母一方若希望直接抚养子女,应当对具备以下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以适当的方式表达诚意:

    第一,证明己方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己方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较对方更优。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是争取直接抚养归属的有力证据。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己方(含自己的父母)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在无特殊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改变抚养状态。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第三,表达诚意。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也许会占有优势。

    除此之外,即便抚养暂时不归己方,也不意味着今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是导致抚养权变更的事由。

    8.证据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父或母一方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一)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二)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如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三)其他能够证明己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四)己方或者对方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等,以证明双方的收入;

    (五)己方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以证明双方的工资收入;

    (六)己方或者对方租房合同,以证明双方的租房收益;

    (七)双方经营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以证明双方的经营收入;

    (八)子女的实际花销,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

    9.直接抚养的归属

    并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0.父母一方正在服刑

    由于父母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因此,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子女的情况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为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也同意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1.继子女

    《婚姻家庭编解释》

    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法院应予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12.养子女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未表示反对的,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3.有两个子女的直接抚养

    应如何分配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确定子女直接抚养的归属,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如果两个子女均已满两周岁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父母每人抚养一个子女,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等考虑的选择;如果子女未满两周岁的,原则上归母亲抚养。

    14.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5.在离婚案件中

    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在法院判决直接抚养归属后抢夺、隐藏子女的,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中国普法

    编辑:史梓敬

    案例回顾:离婚时,婚内有两个孩子的,法院怎样判决抚养权归属?

    正所谓“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其实结婚离婚也是如此,感情至深者,携手走进婚姻殿堂,感情至浅者,难免签订一张离婚协议。离婚简单,可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却是一个大问题。


    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婚内有两个孩子,法院应该怎样判决抚养权的归属?想弄清楚这个问题,不妨从下面的这个案例来分析。

    案例分析

    1998年,江苏扬州的陈先生和妻子沈女士结婚,婚后两人生下了一男一女。可随着儿子慢慢长大,陈先生却发现儿子和自己长得一点都不像,从外貌到性格都不同,但却意外地和姐夫麻某一模一样。这让陈先生不由产生了怀疑,难道妻子做了对不起自己的事。

    陈先生之所以这样想,并不是空穴来风。原来在两人结婚后不久,姐夫麻某就让陈先生去浙江帮他看管生意。麻某是一个木材商,生意做得很大也很有钱。陈某在麻某的公司上班,也算是一个高管。

    因此姐夫既然发话了,陈先生当然不能拒绝,虽然才刚和妻子结婚不久,但陈先生依旧前往了浙江照顾生意,并且一年到头几乎很少有时间回家。而在陈先生离家的这段时间,姐夫麻某却三天两头上门,名义上是照顾弟媳,但实际上他是对沈女士图谋不轨。


    巧就巧在沈女士也不是省油的灯,眼看丈夫在外工作,寂寞难耐的她便和姐夫麻某走到了一起。两人趁陈先生不在家的机会,偷偷越过了伦理道德的底线,直到过年过节陈先生回家后,才会收敛一些。

    但即便如此,陈先生也听到了一些风声,说自己的妻子和姐夫麻某走得很近。一开始陈先生并不相信妻子会背叛自己,可直到儿子出生并且慢慢长大后,他才发现自己和儿子一点都不像,不仅如此,儿子还和姐夫长得一模一样。

    于是陈先生质问妻子,是不是做了对不起自己的事。妻子沈女士却矢口否认,还说陈先生不相信她,还她清白。但这件事一直都像一颗钉子一样钉在陈先生的心理,他怎么想都不是滋味。

    终于在2013年,陈先生偷偷带着儿子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的结果让他崩溃,儿子果然不是自己亲生的。担心之余,陈先生又带着女儿去做了亲子鉴定,好在女儿是他的亲生骨肉。至此陈先生可以断定,妻子一定是和姐夫麻某出轨,儿子必然是麻某的血脉。


    于是陈先生拿着亲子鉴定结果找到妻子,向她提出了离婚,并且向法院要求自己抚养女儿,儿子归属妻子抚养。法院同意了陈先生要求,且因为沈女士婚内出轨,属于过错行为,因此沈女士还被判净身出户。

    就这样,沈女士一个人带着儿子生活,在照顾孩子的同时还得打工赚钱养家。而陈先生虽然离婚,但却有女儿陪在身边,吃喝不愁,不用为生活问题而烦神,两个人因为自己的选择,走上了不同的道路。

    普法时间

    案例中的沈女士最后的结果可谓是自作自受,不值得同情。从这起案例中可以看到,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时,遵循了陈先生的要求。不仅仅是因为,儿子和陈先生没有血缘关系,还因为陈先生是无过错方,他有主动选择抚养子女的权利。

    那么如果是和平分手,夫妻双方都没有过错,法院又该如何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呢?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如果子女已满8岁,则由其自己选择是跟随父亲生活还是跟随母亲生活。


    由此可见,区分子女跟随父母生活的重要标准是年龄,2周岁以下的孩子,法院一般判处归母亲抚养。这是因为考虑到2周岁以下的孩子需要母亲的照料,甚至需要母乳喂养。但也并不是没有例外,以下的几种情况就可以判处父亲抚养。

    如:女方放弃抚养权,男方愿意抚养子女;女方身体条件不能或者无力抚养子女,那这种情况下,男方就可以争取小孩的抚养权;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因其他原因,子女却不宜随母亲生活。

    在2周岁到8周岁之间,父母可以公平竞争,法院则会从父母双方的照顾时间,工资收入、住房条件、绝育情况等方面考虑最佳监护人。当然最直观的标准就是工资水平,收入高的一方显然更适合抚养孩子。

    8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自我思考的能力,不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法院也应该尊重孩子的选择,让孩子自己来决定到底想要跟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


    当然在孩子的抚养权确定后,并不意味着没有争取到抚养权的一方就和孩子没有关系了。毕竟从法律上来看,夫妻双方都和孩子有父子或母子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权。

    因此如果没有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就意味着每个月都要支付一笔抚养金,一直到孩子满18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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