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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已正式实施六周年。同时,我国《民法典》也颁布施行一周年。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个人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注重“优良家风”建设到加大权利保护力度,民法典和反家暴法一直注重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下面,通过适用民法典审理涉家庭暴力的典型离婚案件,深度解析离婚纠纷中认定构成家暴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
康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康某(女)与王某(男)于2004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康某诉称,王某婚后不久便从公司离职无工作,一直由康某负担全部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自2015年起,王某常因家庭琐事对康某进行殴打,2015年6月8日21时,王某与康某发生争执,王某将康某头部用钝器砸伤,康某报警并做了伤情鉴定。康某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本案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康某不够冷静过于草率,王某愿意改正过错,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可能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环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张某诉焦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焦某(男)于2014年3月5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焦某酒后经常当着孩子的面对张某进行谩骂、殴打,孩子因受到惊吓常常放学后在街上游荡不敢回家。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归其抚养,焦某辩称张某是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收入,没能力抚养孩子。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焦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孩子判归张某直接抚养。焦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由此,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
审判实践中,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但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此时是否会导致其丧失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呢?其实,家暴行为是一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看见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
郎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郎某(女)与李某(男)于2017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日渐疏离,郎某便搬到单位宿舍居住。李某多次到郎某宿舍大肆吵闹、威胁。其后,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财产。李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向郎某连续发送微信百余条,内容均涉及恐吓威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某构成家庭暴力。在财产分割上依据照顾女方原则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李某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实践中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以及精神方面的伤害。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郎某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但其对受害方的伤害却不亚于身体暴力。因此,应摒弃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暴的错误观念,对于精神暴力也要勇敢说不,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利益。
一方遭遇家暴离婚可请求施暴方进行损害赔偿
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唐某(女)与刘某(男)于2015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由于二人年龄相差较大,刘某又生性多疑,其常在唐某下班途中跟踪监视唐某。回到家中刘某反复盘问唐某是否与异性往来,一旦发现有异性给唐某发送微信或打电话,就对唐某恶语相加并让唐某下跪自扇耳光,导致唐某右耳穿孔,白天常产生幻听。其后,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刘某构成家庭暴力并判决支持唐某要求刘某支付10万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家暴行为不仅会给受害方的人身造成损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创伤和消极影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也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离婚纠纷中家暴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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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7月15日讯(记者 张艳玲)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8月1日起,家庭暴力的认定范围扩大,要保留好10种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家庭暴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先提起离婚诉讼。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该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和执行等环节存在一定障碍。如何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明确适当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主体范围;明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明确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加大惩治力度。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
《规定》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这意味着家庭暴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冻饿、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也属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实践中,还存在其他可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
《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这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郑学林说。
年老、残疾、重病者也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形。
《规定》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
诊疗记录等10种证据可认定家暴事实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
《规定》列举10种证据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够明晰,是办理该类案件的难点。《规定》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应当坚决依法惩治。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回应社会关切。
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文明的标志,是社会文明的基石。郑学林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和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让崇尚文明、反对暴力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全体社会的良好风尚。
中国发布
重点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079条是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本条内容规定了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其中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近几年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类案件数量逐渐增加,家庭暴力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进行着伤害和摧残。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还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法条·法条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信· 裁判规则
1.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王某诉江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如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9日
2.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吴湘平诉孙伟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受到另一方的暴力行为伤害,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离婚后受暴方难以收回被施暴方霸占的婚前房产,为保障受暴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避免可能发生的恶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责令施暴方搬出所占房屋。
案号:(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054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总第93辑)
3.男方在婚内多次对女方实施家暴的,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女方请求离婚法院应予支持——孙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女方实施家暴,女方请求离婚的,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和谐的家庭关系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考虑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角度,法院亦当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南通法院2019年度保护未成年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20年6月1日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原告茹永红与被告赵永兴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双方分居一年以上未能和好的,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后,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案号:(2020)甘0321民初2470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5日
5.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应予以支持——原告陶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应予以支持。无过错方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应酌情认定赔偿金额。
案号:(2020)粤0307民初2176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1日
法信?司法观点
1.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近年来,因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增多,甚至发生毁容、杀夫杀妻等恶性案件。
人民法院处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当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状况,实施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如平时感情不好,实施上述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恶劣的,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果平时感情尚好,上述行为是一时而为之且情节不严重的,应当责其改过并着重进行调解,化解纠纷。
(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92页)
2.审理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
《反家庭暴力法》正式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并将该制度作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人身安全保障的重要措施。该法规定在“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为被申请人明确、有具体的请求、正在遭遇或存在现实家庭暴力危险。同时,对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规定,即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人民法院在对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旦认定加害人的行为构成《民法典》及《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家庭暴力,在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时,就会成为判决应当准予离婚的理由和依据,还涉及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证据的把握问题。不论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请求判决离婚、损害赔偿的离婚案件,受害人均需要向法院提交正在遭受家庭暴力,被申请人存在现实家庭暴力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出警记录,家庭暴力现场及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的照片、录像,告诫书,伤情鉴定书,就诊记录,相关组织的接待记录,家庭暴力施暴人的保证书,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等。然而,由于受害者及时收集证据意识薄弱,有的证据本身难以收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证人不愿作证、证言难以获取等因素影响,受害人收集证据难是客观现实。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适当降低对证明力的要求,在请求判决离婚和损害赔偿的离婚案件中,证明标准就要把握得严一些,受害人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其诉请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43~44页。)
法信?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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