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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离婚法律咨询如何处理,哺乳期离婚条件规则最新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17 14: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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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婚、未婚的都注意了!这些行为国家部委开始联手整治
  • 哺乳期离婚条件规则
  • 凉山州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一问一答
  • 已婚、未婚的都注意了!这些行为国家部委开始联手整治

    为了获得优惠房贷利率

    有人花80元钱办一张假离婚证

    为了在拆迁中获得更高的补偿

    有人和素不相识的陌生人闪电结婚

    ……

    现在

    这些“套路”将受到

    31个国家部委的联合整治!

    包括人民银行、公安部、民政部、工信部、发改委在内的31个国家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提出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这也意味着,伪造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证明,或者带着伪造证件办理结婚、离婚,将会在应聘国家公职人员,出任金融机构高管以及申请贷款、补贴等方面受到严重限制。

    哪些行为属于婚姻登记失信?

    此次出台的备忘录显示,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委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二)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三)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这些人会受到什么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31个部委将互相配合,实施信息共享。民政部基于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严重失信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工信部、卫计委等部委将协助分享信息。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受到14条惩罚措施,其中主要包括:

    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

    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申请授信贷款时将被提供审慎性参考

    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

    此外,失信当事人在行业评优、申请海关认证和政府采购资质、申请补贴资金支持方面也会受到限制。

    知多点:“假离婚”存在法律风险

    但在现实生活中,真的靠弄虚作假结婚的案例并不普遍,反倒是那些扯了离婚证,以逃避贷款、买房等政策限制的案例非常多。通过“假离婚”“假结婚”套取利益,有可能面临着假戏成真、人财两空的窘境。

    近年来假离婚、假结婚“弄巧成拙”的案例数不胜数。

    据现代快报报道,2013年,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发布关于“新国五条”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对于发现假离婚、签订阴阳合同、借名买房、违规购买保障房等规避政策的行为,准确认定真实的交易关系,依法裁判。

    对于通过假离婚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一方所有的,另一方事后因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

    对于假离婚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北京市三中院提示道:期望靠签署补充协议来规避“假离婚”风险是不可行的,法院不会采纳这种二人私下的协议。北京市三中院民二庭法官胡新华分析认为: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这一说,离婚就是离婚。”

    胡新华说道,以往有不少为了买房“假离婚”的夫妻反悔后又到法院起诉。但根据法律规定,人身关系一旦形成且具有法律效力,则不予撤销。即便夫妻二人约定的是“假离婚”,但二人既然领了离婚证,或法院做出了离婚判决,那从事实和法律层面来看,就是真离婚。

    就算夫妻在离婚时签署了“假离婚”协议,法院也不会采纳,“这样的协议只有夫妻二人知道,无法获得法定认可,不具备法律效力。”

    婚姻本该是一份神圣庄重的承诺

    但有些人却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

    不惜在婚姻关系上弄虚作假

    愿每个人面对婚姻都能坦诚以待

    来源:新华社

    哺乳期离婚条件规则

    哺乳期离婚程序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哺乳期离婚抚养费怎么给?给多少?对方工资的20%-30%,一直计算到孩子18周岁为止。如果孩子发生重大疾病及上学可以要求另行支付。

    离婚:哺乳期内子女的抚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医学上认为一周岁以内的婴儿处于哺乳期。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三、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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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哺乳期离婚协议书范文

      离婚协议书

      协议人:张某,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王某,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的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60万元,现值人民币100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贷款42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30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18万元,首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现协商该套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35万元,折价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价100万元-未还贷款本金30万元/2。女方给付男方的折价款35万元在两年内分3次付清:

      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10万元;

      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0万元;

      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5万元。

      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男方不予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男方必须双倍返还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万元。

      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四、儿子张某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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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哺乳期离婚手续

        一是协议离婚,就是双方签订好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二是诉讼离婚,就是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一方坚持离婚,就需要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我国《婚姻法》关于哺乳期离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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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哺乳期离婚的条件

          一、可以判决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1、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

          2、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二、哺乳期内可以离婚吗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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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哺乳期子女抚养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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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哺乳期离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根据以上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由双方协商并就子女及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发给离婚证书。这种方式比较自由,不受时间期限的约束。诉讼离婚是指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离婚问题,出于对女方及子女权益的保护,一般来说男方如果起诉离婚,必须在女方分娩一年后提出,但是女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比如孩子为女方与他人通奸所生);但是女方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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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哺乳期女方提出离婚

                妻子可以在哺乳期离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性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可以提出离婚。如果女性决意要在哺乳期离婚,经法院审理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可以判决离婚。尤其是男方的过错使女方提起离婚,那么判决其离婚对女性和婴儿可能反而会更好,更有利于保障她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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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哺乳期男方提出离婚

                  我国法律上,在女方哺乳期这种特殊时刻下,男方一般情况下不能在哺乳期离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婚姻法关于哺乳期离婚的规定,旨在保护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在一定条件下限制了男方提出离婚的请求权。因为女方正处于哺乳期间,一方面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正需要父母的合力抚育;另一方面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对妇女的精神刺激过重,也会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为此,哺乳期内禁止男方提出离婚,不仅出于事实上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法律不仅要保护婴儿,同时也要保护妇女。

                  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正当利益,法律禁止男方在此时提出离婚请求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新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限制的主体是男方,而不是女方;限制的是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起诉权,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同时,法律对女方同意协议离婚或女方起诉离婚的情况并没有限制,这也体现了法律尊重妇女意愿的原则。

                  除非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时,男方在哺乳期才可以提出离婚。其中所说的“确有必要”,就是男方在哺乳期可以离婚的例外情形,一般指某种使夫妻关系极度紧张,确实难以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不及时解决,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情况。此种例外情况一般包括小孩的亲生父亲系婚外第三者,或夫妻一方存有严重家庭暴力倾向,不立即离婚可能危及双方或小孩人身安全的情况等等。比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而生的孩子,虽然女方在哺乳期内,男方仍然有权提出离婚。

                  凉山州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一问一答

                  为探索开展婚姻登记改革创新,着力解决群众办理婚姻登记“多地跑”“多次跑”等问题,满足婚姻登记当事人就近就便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民发〔2021〕86号)精神,自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止,四川省21市(州)全面开通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业务。针对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疑点、重点问题,凉山州民政局梳理工作,简单明了为婚姻当事人答疑解惑。

                  一、什么是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答:意思是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例如:男方的户籍在云南、女方的户籍在重庆,他们中的一方或双方长期在凉山州西昌市工作生活。按照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他们只能回云南或重庆进行婚姻登记。但按照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规定,他们既可以选择回到云南或重庆进行婚姻登记,也可以持西昌市公安局发放的居住证在西昌市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

                  男方的户籍在会理、女方的户籍在会东,他们中的一方或双方长期在凉山州西昌市工作生活。按照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他们只能回会理或会东进行婚姻登记。但按照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规定,他们既可以选择回到会理或会东进行婚姻登记,也可以持西昌市公安局发放的居住证在西昌市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

                  二、什么时间开始实施“跨省通办”?

                  答:6月1日起,四川省的21个市州可以实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三、“跨省通办”能办理哪些婚姻登记业务?

                  答:“跨省通办”能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

                  四、什么业务还不能实施“跨省通办”?

                  答:补领婚姻登记证和涉外、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等业务仍按原来方式办理,不能实施“跨省通办”。

                  五、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具体实施机关?

                  答: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具体实施机关为县(市)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

                  六、“跨省通办”办理结婚登记需要什么证件及证明?

                  答: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的内地居民,提供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的,可以提交有效的户籍证明和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双方常住户口都不在本州、双方常住户口在本州但非本辖区的内地居民,在经常居住地办理,凭一方有效的居住证和双方有效的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七、“跨省通办”办理离婚登记需要什么证件及证明?

                  答: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的内地居民,提供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因故不能提交的,可以提交有效的户籍证明和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双方常住户口都不在本州、双方常住户口在本州但非本辖区的内地居民,在经常居住地办理,凭一方有效的居住证和双方有效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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