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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什么叫自然离婚,“洗房”事件频发,瞬间损失百万,普及些与婚房有关的法律知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30 17:09:12

“洗房”,我相信很多朋友第一次听到这个名词,有人可能会认为是把房子打扫一遍的意思,实际上并非如此,“洗房”指的是夫妻中的一方(通常是原生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一方)通过婚后置换新房将另外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随后离婚分走一部分房产的行为。

“洗房”过程中最关键的一步是将婚前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有那么点乾坤大挪移的意思,用“洗”字来形容还挺贴切的。

真实发生在上海的“洗房”事件

有朋友觉得“洗房”是网上杜撰的,真实世界里不存在这样的事情,我只能说这样想的朋友太天真了,一线城市一套像样点的房子动辄大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别有用心之人完全有动机通过“洗房”实现财富升级,上海最近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并被人曝光在网上。

一位上海男子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婚房,不动产证上只有自己的名字,钱基本上是父母出的,婚后并未将妻子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去。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产权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并不需要分割。

两人结婚后没多久妻子以孩子出生后不够住为由希望丈夫置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子,丈夫与父母商量后觉得确实有这个必要,同时为了增进小俩口之间的夫妻感情,卖掉小房子后父母又贴了一笔钱买了大房子并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小夫妻俩的名字。

注意,婚后买了新房并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小夫妻俩的名字后意味着这套房子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父母原本想着抱孙子,结果孙子没有等到却等来了儿媳的离婚申请,更加令人沮丧的是儿媳提出了房产分割,即要求获得房产一半的份额。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由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一般按照五五分处理,考虑到房款全部由丈夫的父母支付,分配时偏向丈夫一些,但妻子依然能在一分钱都没有出的情况下获得了数百万元的补偿。

得知事实后的老俩口气愤不已,但情是情、法是法,白白损失几百万元的事实无法更改。

离婚时四种不同情形下的房产分割规定

我相信“洗房”不止发生在这个上海家庭里,全国各地、尤其是房价较高的一线、二线城市有不少类似的事情,只不过没有展现在公众面前。

我也不想一棒子打死所有人,也许部分家庭离婚确实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合,甚至是一方做出了伤害另一方的事情,离婚后分到一半房产并非刻意布局。

不过,建议大家还是掌握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毕竟“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面对套路多懂一点能避免踩雷。

我归纳了四种最常见的婚姻后的房产分割情形,具体如下。

情形一:婚前一方全款购房,婚后未加名

这种情况下结婚后房产依然属于产权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用不着进行分割,房子归产权人一人所有且不用支付另一方任何补偿费用。

情形二: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未加名

离婚的时候房产归产权人所有但需要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补偿,补偿分为两块,一是共同还贷部分,二是婚后还款本金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假设小明婚前购买了一套总价350万元的房子,首付200万元、贷款150万元,和小红结婚三年后两人离婚;期间总共还贷30万元,其中本金部分为18万元、利息部分为12万元;离婚时房产涨至450万元。

1.共同还贷30万元,离婚时房子归小明所有,需要补偿一半还贷金额,也就是15万元给小红。

2.三年婚姻存续期间房子从350万元上涨至450万元,涨了100万元,18万元本金占房产原价350万元的比例为5.14%,对应的增值金额为5.14万元(18万*5.14%),需要拿出一半补偿给小红,即2.57万元。

这么一来,离婚后小红一共能够获得17.57万元的补偿款(15万+2.57万)。

情形三:婚后一方父母全款买房,房产证上只有自己孩子的名字。

房产是夫妻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看上去好像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法律在这一块有特殊规定。

购房款为父母支付,哪怕资金先转到了一方孩子的银行账户上再支付给卖家也认为是父母出的钱,如果房产证只有自己孩子的名字,那么视为父母对自己孩子的单方面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是个人财产,离婚时自然不用分割,房子归产权人一人所有且不需要补偿另一方。

情形四: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夫妻共同还贷,房产证上只有自己孩子的名字。

夫妻俩离婚时将房产分成两部分处理,首付款单独出来作为个人财产,房产需要进行分割。

实际操作中,房子一般判给父母支付首付的一方,扣除这一部分后的房产市值对半开,拿房子的一方支付补偿金给另一方。

情形四和情形二的不同点在于情形四需要支付的补偿金更多,不只是补偿婚姻存续期间的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收益。

只要做到一点就能防止“洗房”

前面提过“洗房”的关键点在于将个人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要避免“洗房”就得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从我总结的情形三和情形四能够很容易发现只要房产证上写一人的名字就能切断个人财产向夫妻共同财产转变的链条,因此,最稳妥的做法是不论婚后父母全款买房还是支付首付,房产证上只落付款方孩子一人的名字。

这么做是否会导致另外一方吃亏呢?抛开情感因素而言不会吃亏。

如果房子是一方父母全款买下的,这是人家父母积攒多年的财富,与另外一方一点关系都没有,而且婚姻存续期间另外一方住在里面是不用支付租金的。

如果房子是一方父母支付首付后由夫妻俩共同还贷的,离婚时需要分割房产,另外一方的利益能够得到维护,同样没有损失。

至于所谓的影响婚姻关系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在我看来婚姻原本就是为了维护财产而订立的契约。两个人情投意合在一起,结不结婚根本不影响感情,结婚是给彼此一个保障,法律对于夫妻双方的保护本就主要针对财产。

既然如此就不要再拿房产证不加名字影响夫妻感情做挡箭牌了,婚姻的本质无关感情只与财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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