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夫妻离婚之后,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如果男方在女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女方发生了性关系,这种行为该怎么评价?能定罪处罚吗?为了更好地解答相关法律问题,下面通过具体案例进行交流讨论。
基本案情:2016年5月,张云(化名)与赵丽(化名)按传统仪式举行婚礼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矛盾激化。2019年11月,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于同年12月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为了照顾孩子,二人又继续生活在一起,期间未办理过结婚登记。
2020年8月7日,双方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当天晚上,张云欲与赵丽发生关系被赵丽拒绝。张云辱骂了赵丽几句并强行与赵丽发生了性关系。途中因赵丽反抗,张云打了赵丽几耳光,双方发生抓扯。
次日凌晨五点过,张云又强行与还在睡梦中的赵丽发生了性关系。
早上八点过,赵丽想“教训”一下张云,便打电话报警。张云于当天下午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云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最终判处张云有期徒刑三年。
“丈夫”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居然构成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很多人无法理解,甚至有人认为,双方原本就是夫妻关系,虽然离婚了,但双方自结婚开始就一直生活在一起,跟平常夫妻是一样的,事实上认识他们的人都这样认为。既然二人是“夫妻”,发生性关系不是很正常吗,怎么会是犯罪呢?
妇女有性自主权,任何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得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即可构成强奸罪。这里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骗奸,例如冒充妇女的丈夫进行强奸,或者利用邪教组织、封建迷信奸淫妇女;偷奸,比如利用酒醉、患病等特殊情况奸淫妇女;利用特殊地位,比如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等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都可认定强奸。
具体到本案,张云和赵丽虽然一直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但是从他们登记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的那一刻起,双方之间就已经不存在婚姻关系,也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他们还想继续生活在一起,必须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不然,双方只能算是同居关系,这样的“夫妻”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可见,结婚登记是强制性规定,不登记不能认定为婚姻关系。张云和赵丽既然已经离婚了,其在未经赵丽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张丽发生性关系,侵犯了赵丽的性自主权,当然构成强奸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可以。强奸罪是公诉案件,系暴力性犯罪,是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一但赵丽报警后立案,是否撤销案件,是否移送审查起诉等,都由相应的侦查机关、检查机关决定。
当然,张云仍可以和张丽进行和解,争取赵丽的谅解,这样是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
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夫妻双方既有性的权利,也有性的义务,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强行发生性关系不宜认定强奸。“婚内强奸”不宜认定,并不表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因为男方强行发生性关系造成女方损伤的,仍然可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在女方的特殊生理期内或者不宜过性生活的时候强行发生性关系导致女方损伤的,可追究虐待、故意伤害等刑事责任。如果造成女方损害,女方在离婚的时候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或者要求多分财产,等等。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强行发生性关系,属于道德上的问题,受道德谴责,不宜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丈夫教唆、帮助他人强奸自己的妻子,则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
要特别注意的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必须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除外),自己认为的或者别人眼里的“夫妻”关系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按照传统礼仪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离婚后未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又继续生活在一起的,也不是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这样的“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因此发生纠纷,则按同居关系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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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强制离婚需要什么条件,离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男方强行发生关系能否认定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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