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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什么协议有法律效益,协议离婚的优点和缺点有哪些方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30 10:25:08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婚姻关系解除有2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男女双方自愿到民政局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经民政局认可后婚姻关系结束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有什么优点和缺点呢,本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

一、协议离婚的优点

1、避免对簿公堂,夫妻双方和平解决问题,保住了面子,也不会对孩子造成那么大的伤害。比如上海知名影响黄晓明和杨颖离婚案,他们就是通过协议和平解决婚姻问题,并在微博上公开共同抚养孩子。

2、时间相对较快。从夫妻双方到民政局申请离婚时,经过离婚冷静期30天,就可以在第二个30天内办理离婚证,婚姻关系结束。

3、离婚成本较小。相比较诉讼离婚的耗费时间和请律师的代理费、鉴定费、评估费、调查费和诉讼费等费用的产生,协议离婚免去了这些成本。

二、协议离婚的缺点

1、有潜在的风险隐患。因为大多当事人图省钱省事,不愿意找律师把控风险,因为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签订的离婚协议往往隐藏着不利因素,为将来争执埋下了后患。

2、为了保住面子,未必能争取到最大利益。离婚的争议焦点,往往是孩子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以及共同债务的承担,这些问题可能大家都想用和平的方式解决而没有使得一方的利益最大化。

3、协议离婚达成的协议,如果最后不能执行,还需要到法院诉讼解决,通过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得以实现离婚协议的内容。

4、在法律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和债务的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民法典1087条、1089条规定判决。夫妻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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