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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的法律风险知多少,假离婚的真危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30 05:50:11

近几年,各地房产限购政策陆续出台,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人采用“假离婚”的方式来逃避政策的约束。

所谓“假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进行真实的离婚登记,私下约定买房后再复婚。虽说是“假离婚”,但也不乏假戏真做的戏码,离婚协议一签,就真的人财两失了。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假离婚的主要法律风险。

对于打算假离婚的夫妻,至少有三个问题在等着他们。

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假离婚”后可能无法复婚。因为所谓“假离婚”的说法,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夫妻双方一旦进行了真实的离婚登记,就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

我国的婚姻制度遵循婚姻自由原则,离婚后如果一方不同意复婚,那么婚姻关系就无法恢复,另一方也不能以此前是“假离婚”为由起诉要求复婚。

有人会自作聪明,认为既然有这个风险,那么双方签订一份约定复婚的书面协议不就好了吗?这种协议约定的可不是财产关系,而是人身关系,犹如旧社会的卖身契一般,可现在都什么时代了?

约定复婚的协议是对人身关系的约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同时还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是无效协议。

且看一则案例:

陈某和丈夫李某都是在北京工作的外来人员,陈某想要办理北京户口,就与李某“假离婚”,并与一名北京籍男子办理“假结婚”,夫妻俩口头约定,等户口问题解决后双方就复婚,同时,为了防止假结婚的外人觊觎二人的共同财产,在办理假离婚时,共同财产全部过户给了丈夫李某。

后来,李某不同意复婚,于是陈某发现自己竟然一无所有,而离婚协议又确实是自己自愿签字的,很难把财产要回来。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假离婚”既然是双方共同策划的一出戏,离婚协议通常都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对于其中财产分割的条款,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撤销。

如果假离婚的夫妻都同意复婚,绕开了前面两个坑,也还有一个大问题在等着他们。等等,离婚,买房,复婚,这三步棋不是都下好了吗,还能有什么问题?问题可大着呢。

假离婚是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进而以一方的名义买房,但你有没有想过,离婚之后、复婚之前买的这套房子,到底是谁的?它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吗?

再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小林和妻子小周结婚不到一年便协议离婚,原因是要买房,小林有信用污点,无法贷款,夫妻俩就想出了假离婚的招数。离婚后以妻子的名义买房,房子登记在妻子个人名下。买房后,双方很快就复婚了,看起来一切都很顺利。

过了几年,小林忽然身患重病,妻子就提出离婚,还表示当初假离婚买的房子是她的婚前财产。在上述纠纷中,买房的时候双方已经离婚,房子登记在小周名下,小周主张这是她的个人婚前财产,可谓有理有据。除非小林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也曾出资一起还贷,才能以主张债权的方式挽回一些损失。

可能有人会说,只要情比金坚,这都不算事儿。可是,婚姻和爱情是用来维护的,不是用来考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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