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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澜婚姻家庭律师多少钱,深圳男子丢身份证后成法人代表,申请撤销要自费三千多做鉴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30 04:44:07

记者查询天眼查信息看到,涉及公司的法人代表、执行董事、股东均显示为周先生的姓名。

身份证丢失两年后,却发现自己“被成为”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及唯一股东。近日,深圳市民周先生向南都记者诉说了自己的这一遭遇。让他感到不解的是,自己前往市监部门希望撤销这一变更时,却被告知需要自己出钱进行笔迹鉴定。

对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回复记者称,对此类案件,执法部门采取“广泛受理、审慎撤销”的态度,相关人员会尽力进行调查,但在此案中,笔迹鉴定为关键性证据,依照“谁申请、谁支付”的原则,需当事人自行提供鉴定结果。

无意间发现自己成了公司法人代表

近日,市民周先生向南都反映称,自己的身份证在两年前遗失后,被一家公司利用,将其登记为公司法人代表、股东等职位。直到2019年12月,周先生无意间查询自己个人信息时,才发现这一事实。

周先生所说的这家公司,名为深圳市佰瑞美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记者查询天眼查信息看到,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执行董事、股东均显示为周先生的姓名,且持股比例为100%。

涉及公司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天眼查信息显示,这家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登记地址在龙华观澜。这家公司曾两次变更公司名字,2015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变更企业地址及法人代表、执行董事,且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目前,能查询到的该公司最后一次变更,发生在2018年3月,法人代表、总经理、股东等职位由一张姓人士变更为周先生。而这次变更,发生在周先生的身份证丢失约4个月之后。

周先生称,自己与这家公司并无关联,也不认识这家公司的任何一个人,应该是自己的身份证被捡到,然后被有心人所利用。发现此情况后,周先生曾通过相关部门查到当时经手人的电话,但拨过去后,对方却说自己只是代办,不了解情况。

前往市监举报被告知需自费鉴定

为解决此事,周先生于2019年12月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投诉,被告知需要报案回执和身份证遗失证明。周先生表示,自己随后在观澜派出所办理了报案回执,并送到了深圳市监观澜所,但工作人员却再次提出,需要周先生提供一份笔迹鉴定,证明当时来办理变更登记的人不是他本人。

周先生称,自己向多家司法鉴定机构打听过,做一次笔迹鉴定的费用约为3600元,“对方公司明显是个空头公司,我一旦垫付这3600元,以后就很难拿回来了”。周先生认为,在这件事里,自己是受害者,只是丢了个身份证,却要花钱花精力去证明自己根本没做过的事,“这种调查,不应该由执法部门去核实完成吗”?

周先生向深圳市监的举报中心提出了自己的这一质疑,他告诉记者,相关人员回复他称“经费不够”,所以只能由检举人自己举证。

就此事,记者联系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采访。相关人员回复记者称,由2018年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深圳也出台了相应的通知。但从实际执法情况来看,有部分人知道这样的撤销渠道后,就利用政策便利,借此逃避债务等纠纷。因此,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采取“广泛受理、审慎撤销”的态度。

相关人员表示,收到这类申请后,执法人员会尽力调查,“按照国家规定,有45天的调查期,目前仍在调查期,我们也会多方联系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但相关人员也告诉记者,有一些关键性的证据仍需当事人进行提供。“在这个案例中,当时做的变更是手签的,所以笔迹鉴定就成为了关键的证据,我们还是建议当事人去做一个笔迹鉴定”。

那么,这笔笔迹鉴定的费用是否一定要本人来垫付?相关人员告诉记者,依照“谁申请、谁支付”的原则,笔迹鉴定的费用大部分情况下还是由本人来支付。“我们处理过的案例里,确实有被骗的,但也有利用政策便利的,很难一一区分,所以举报人也要拿出些证据来”。该人员告诉记者,如果当事人确实有现实困难,拿不出鉴定费,市监部门也会酌情申请费用。该人员也透露,若之后能调查联系到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可由周先生与对方协商追回鉴定费,若有需要,主管部门也可介入协调。

该人员表示,为打击此类行为,市监部门已与公安部门协作,多次打击黑中介。也呼吁普通市民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勿被有心人利用。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朱逸聪律师分析称,在此类案例中,应由哪一方支付鉴定费用,相关法规暂时无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司法审判的惯例,是由申请方先行支付。假若法院最终裁定撤销原设立登记,该笔鉴定费由市监等部门承担。

朱逸聪律师表示,笔迹鉴定不是必要提供的证据,但是,笔迹鉴定是周先生证明自己的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而且,如果周先生坚持不提供笔迹鉴定,市监部门亦没有义务继续调查。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七条规定,市监部门有权依当事人申请作出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经市监部门审查,如果公司的申请设立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则应批准其设立登记,市监部门的行政行为也被视为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朱逸聪律师建议,周先生的这种情况,最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采写:南都记者 吴灵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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