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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离婚如何判决,香港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30 00:00:08

香港地区有关婚姻制度的成文法例主要包括《婚姻条例》、《婚姻法律秩序与财产条例》、《婚姻诉讼条例》、《父母与子女条例》、《香港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婚生地位条例》、《已婚者地位条例》、《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等一系列单行法例。

2010年香港终审法院在 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处妻子在香港离婚时,有权分得配偶一半资产。

即确立了 50/50进行分割的规则 + 案情事实背景及其他考虑因素的离婚诉讼案件的析产原则。

根据香港《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1)条,关于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和赡养费给付,法院的考虑因素包括:

(1)婚姻双方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

(2)婚姻双方可预见的将来的经济需要、负担及责任;

(3)双方的生活水平;

(4)双方的年龄和婚姻的持续期;

(5)双方的身体或者精神状况;

(6)双方对家庭的贡献;

(7)因离婚而丧失的利益价值。

根据相关判例,法院认为法庭审理经济济助问题时,应遵从下列4大原则和下述5个步骤。

(a)行使《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条下的酌情权的目的,是达致一项对诉讼双方公平的资产分配方式;

(b)公平原则的意思,是不得因双方在性别,或角色上的分别,而以不同方式对待他们;

(c)为免不经不觉间,以不同方式对待双方,以及为促进公平原则,法官一旦初步认为要以不同方式对待双方,便应仔细考虑平均分配资产的准则,并应牢记只有在良好和清晰的理由支持下,方能偏离该准则。

(d)法庭不应鼓励任何人试图深入回顾一段失败婚姻的做法。

运用《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条的五个步骤为:

(1)第一步 辨清资产——法庭在行使《条例》第7条下的酌情权时,首个步骤是确定与讼每一方在聆讯日之时的经济资源。 具体来说,法庭必须顾及每一方拥有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相当可能拥有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

(2)第二步 评估双方的经济需要——法庭继而要评估双方的经济需要。 假如资产有限,则双方或不能达致互不拖欠的决裂,法庭亦可能要下令其中一方定期向对方支付款项。 就此而言,法庭往往要考虑每一方的生活水平、年龄及是否存在任何残疾。

(3)第三步 决定运用「平均分享」原则——假如在照顾双方的需要后仍有剩余产,则法庭决定运用「平等分享」原则对于家庭资产平均分配 ;

(4)第四步 考虑是否有良好理由支持偏离「平等分享」原则;

(5)第五步 作出裁决。

综上,香港地区离婚诉讼中对于财产分割的安排,主要基于夫妻双方提交的财产清单以及双方在案件审查阶段对于财产状况的举证及质证情况来确认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资产状况,并通过调查双方对于家庭资产的贡献大小、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各自生活需求以及获得收入的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均分割家庭资产为一般规则,在考虑是否有其他因素后,对双方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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