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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界定离婚过失方,民典法案婚姻过错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29 17:44:04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一对夫妻能够在茫茫人海中选中彼此,相识相知最后相爱,这是多么奇妙的缘分,可能需要前世有过千百次回眸,才能缔结今日良缘。

但必须得承认的是,并不是所有缘分都值得珍惜,有种缘叫“孽缘”,两个人刚在一起的时候明明互相爱着彼此,可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却互生怨怼,以至于做出各种在婚姻中的过错行为。

在各种离婚案件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两个词,“婚姻过错方”以及“婚姻过错行为”。婚姻过错方顾名思义,就是在婚姻中有错的那一方,只有他做出了一些婚姻中的过错行为,才会属于这个范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的时候,会更加偏向婚姻中无错的一方。

那么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包含哪些内容?这点其实法律已经用明文进行了阐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除了上述明确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包括冷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外,出轨、转移婚内财产等,也可被列为第五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范畴中。

从上述这些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基本上指的是婚姻一方对另一方会造成身心伤害以及权益受损的一些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行为并不仅仅指对另一方的资产侵害或者人身安全侵害行为,也包括了对心灵的损伤。

有人可能要问,像是XD,在外违法犯罪等证明了婚姻中一方人品低下的行为,是否属于婚姻过错行为?XD属于一般过错行为,但并不在可以索赔的范畴内,因为在外与人打架斗殴也好,XD也好,其实都是婚姻中某一方的个人行为,虽然具有危险性,可以因此提出离婚,但并不算侵害了婚姻中另一方的权益。

案情回顾:

李某(男)与王某(女)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二人年岁相当,李某有车有房,王某有才有貌,倒也不失为一对良配。在交往过程中他们确定彼此就是自己要找的人,因此于2018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仅一年就生下了儿子小李。

有感情基础,又有儿子作为调和剂,按理来说李某跟王某这对夫妻感情应当不错。刚开始的时候的确如此,二人如胶似漆,关系好得不得了,但一切随着李先生的工作变动需要经常出差发生了变化。

李先生长期在外出差,照料双亲养育小李的重任就全压到了王某一个人身上,可王某自己还有事业,哪里顾得过来这么多事?一时间分身乏术,每天都累得不行,难免对李先生产生了怨怼之情。

更让王某无法接受的是,李某因长期在外出差耐不住寂寞,竟然有了外遇。

外遇孙某是位年轻靓丽的小姑娘,或许是李某的宠爱给了她无限底气,她竟然嚣张到将自己与李某的恩爱照片以及各种甜蜜的聊天记录统统发给了王某,想要让王某“退位让贤”。

王某不是不痛苦,但想到刚出生没多久的儿子,她心软了,只能咬牙忍下这一切。可王某的隐忍并没有换来李某的愧疚,2016年7月,李某主动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想要与王某离婚,希望获得孩子小李的抚养权,并且婚前自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归自己所有。

面对李某的离婚申请,王某终于不再退让,她提出反诉,驳斥了李某的要求,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首先王某出示了李某与孙某的各种照片以及聊天记录,证明了李某出轨的事实;其次王某认为房屋虽然是李某的婚前财产,但二人结婚已经有8年之余,自己为家庭劳心劳力,李某作为婚姻过错方应当给自己相应的补偿,所以房屋应当有自己的一份;在王某看来孩子小李从小就是被自己带大,周末也都跟着王某去到外公外婆家生活,因此王某更适合抚养小李;最后因李某在婚姻中的过错行为,需要对王某进行20万元的精神损失补偿。

案例分析:

这桩案件是典型的因一方出轨导致夫妻双方感情消失婚姻破裂的离婚案,王某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李某是出轨一方,在婚姻破裂中占据了主导责任,因此法院在判决上会偏向婚姻无错的一方,也就是王某。

无论是李某还是王某都已对对方没有任何感情,符合感情破裂,因此法院准许双方离婚。王某提供的证据证明了李某出轨的事实,因此王某有理由向李某索取精神损失费。只不过20万元已经超出了婚姻过错方需要补偿的精神损失费的标准,最终法院判定李某应补偿王某4万元。

孩子小李大部分时间都跟着王某一起生活,且李某已经有外遇孙某,在抚养孩子方面容易受到外界影响,因此孩子小李的抚养权归王某所有;房屋是李某的婚前财产,且是李某父母赠与李某的财产,不做分割计算,归李某个人所有;婚后二人购买的证券等财产,其中70%归王某所有,30%归李某所有。

结语:

在案例中我们可以很清楚看到,出轨行为虽然不算犯罪,但的确违背了法律对婚姻赋予的忠诚要求,因此属于婚姻过错方。法院在处理应当分割的财产的时候,会偏向婚姻无错方,同时在无错方申请赔偿的时候,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定赔偿,同时无错方在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上也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但这并不代表婚姻无错方可以谋得一些不在财产分割范畴内的财物,譬如案件中李某的房屋,属于李某父母婚前赠与财产,本不该进行财产分割,因此纵使王某提出了要求,法院依旧判定房屋属于李某个人财产。

法律对于婚姻无错方的偏向,其实是给了那些被配偶伤害的无辜之人一份补偿与保障,因此在碰到配偶在婚姻中犯错的情况,千万不要冲动,寻求法律的援助方为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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