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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有病法律怎么判,夫妻一方因治病借的钱或欠的医疗费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29 13:40:09

前两天,有网友在看了我写的《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民法典给的答案是这样的》一文后,留言问到,夫妻一方因治病而欠的医疗费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我相信,如果夫妻一方只是因为普通的感冒发烧到医院看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问题必定很少有人会去关注,毕竟夫妻之间的感情绝对不止值治疗普通的感冒发烧的医药钱。

但是,如果一方因治病向他人借了几十万债务或者产生的医疗费数额有几十万呢?

情况或许就会变得不一样。

尤其是在夫妻一方因治病借了几十万债务或者欠了几十万医疗费时,该患病的一方最终还是因医治无效去世了或者病愈之后夫妻双方却离婚了,对于所借的几十万债务或者所欠的几十万医疗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许就会在夫妻之间或者生存一方与债权人之间产生争议。

那么,夫妻一方因治病而借的钱或者欠的医疗费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法律对此没有进行具体规定。法律只是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依照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三个,分别是: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也正是因为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一方因治病而借的钱或者欠的医疗费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一方因治病所借的钱或者欠的医疗费并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夫妻共同生活,也没有得到夫妻另一方的签名确认或者事后追认。

第二种意见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法定义务,而且患病治病也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

律说良法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夫妻一方患病治病属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

从我国居民家庭消费的客观情形来讲,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当年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时指出,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也就是说,医疗保健属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

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规律来讲,夫妻之间的家庭日常生活内容,并非只有衣食住行,也还有生老病死,毕竟生老病死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规律,任何一个人都无法避免。如果夫妻一方生病治病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无疑有违自然规律,也将使夫妻关系丧失应有的温度。

其次,夫妻彼此之间负有相互扶助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并且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同时,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

既然夫妻之间相互关爱、帮助和扶养不是一种道德义务,而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那么就意味着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这种法律效果具体到夫妻一方患病治病这一具体情形之中,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生病,另一方都负有帮助救治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这种法定义务,甚至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遗弃罪。与此同时,履行帮助救治的义务,也绝非只是夫妻一方将患病方送至医院就可以了,显然还包括为患病方的治疗提供医疗费用或者承担因医治而产生的债务。

最后,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或者一方死亡而免除。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也就是说,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了,或者无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该笔债务的承担是如何约定的,对于债权人而言,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夫妻双方承担共同偿还义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简言之,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一方去世,债权人仍可以要求生存的一方承担偿还义务。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因治病而产生的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问题,绝大部分法院采纳的也都是第二种意见,即夫妻一方因治病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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