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三中院“司睿讲坛”之民法典培训在三中院大法庭举行。
本次活动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龙翼飞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的制度创新与法律适用进行解读。
龙教授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民法典首批学习培训师资库》中指定的专家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在讲座过程中,龙翼飞教授总结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贯穿的人权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人亲和谐、人际诚信、人性友善、人财共济、人伦正义、人本秩序、人文关怀等社会主义法理思想,并逐一进行解读。作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参与人,龙教授还对婚姻家庭编及继承编中的创新制度进行细致地阐述,包括法条由来和法条的理解与适用,既有对立法原意的探究,又讲述了审判实务中的具体应用。龙教授的解读视角新颖、独特,内容详实、丰富,让参会干警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本次培训采取“现场授课+视频直播”的方式,由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次仁卓嘎担任活动主持,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二级巡视员田强、各部门负责人、民商庭全体干警和其他部门干警代表现场参会,其他干警通过视频链接参会。同时,通过视频直播,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全市各级法院干警在线观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贯穿的社会主义法理思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贯穿的社会主义法理思想包括核心法理思想、基本法理思想和具体法理思想,核心法理思想体现为人权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人亲和谐、人际诚信、人性友善、人财共济、人伦正义、人本秩序、人文关怀;基本法理思想体现为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法理思想体现为权利法定契约维护、行为公示、效力公信、人身利益优先、财产权利公平、平等、文明、和谐。
其中核心法理思想具体如下:
人权平等是现代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基础和宪法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人权平等的法理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婚姻家庭受国家特别保护;第二,婚姻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三,自然人的婚姻家庭权利不受侵害;第四,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第五,夫妻平等享有生育权利;第六,民族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第七,涉外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
人格尊严体现了自然人尊重自己和被他人尊重的有机统一性和伦理品格性,在法律上被确认为人格权。
在婚姻家庭编中,该法理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确认夫妻独立享有姓名权;第二,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成年子女享有依法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三,婚姻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尊重;第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五,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隐私权;第六,婚姻家庭成员个人享有名誉权,家庭集体享有名誉权。
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自然人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其行动自主和思想自主的权利。
人身自由权是自然人享有所有民事权利的法律前提和基本保障。在婚姻家庭编中,该法理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护自然人的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离婚、再婚自由。第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第三,所有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均受法律保护。
人亲和谐是指亲属之间应当和睦相容,互爱互助,这是婚姻家庭关系有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
在婚姻家庭编中,该法理体现为:第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第二,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人际诚信是指人与人之间相处,应当诚实待人、恪守信用。
在婚姻家庭编中,人际诚信的法理体现为:第一,婚姻家庭成员在从事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前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第三,夫妻之间互负忠实义务;第四,夫妻在对外民事活动中互享家事代理权;第五,家庭成员应当互信互助;第六,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夫或妻,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人性友善是人与人和谐相处、互爱互助的基石,是法律精神和伦理道德的源泉。
在婚姻家庭编中,该法理体现为:第一,婚姻家庭成员应当互爱、互助、平等、和睦、文明、宽容、仁爱、慈孝;第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禁止家庭暴力;第三,按照有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原则,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鼓励亲属间的团结和睦;第五,发挥监护制度对婚姻家庭成员的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保护功能;第六,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教育、扶养、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扶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人财共济是指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实现自然人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过程中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机制。
在婚姻家庭编中,人财共济的法理体现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夫妻财产制的三种制度安排,即法定共有、分别所有、约定所有,都应当服从于维护夫妻人身关系的立法目的;第二,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鼓励通过劳动创造家庭财富; 第四,夫妻之间应当平等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第五,保护夫妻共有财产权和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权,实现婚姻家庭成员“有恒产者有恒心”的立法宗旨。
人伦正义是调整人们的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道德体系,是民法的人文精神和公平正义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在婚姻家庭编中,该法理体现为:第一,在结婚制度中规定禁止直系血亲间结婚;第二,亲子关系的确认、否认和认领制度;第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人身关系后果与财产处理; 第四,离婚冷静期的制度设计;第五,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予以特别保护;第六,对男方行使离婚请求权进行合理限制;第七,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特殊情形而发生的共有财产分割问题进行规定;第八,收养子女应遵循公序良俗。
人本秩序是以人为本的社会治理体系。
在婚姻家庭编中,该法理体现为:第一,婚姻家庭成员在行使婚姻家庭权利时,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第二,赋予婚姻家庭成员对婚姻家庭事务的契约自由权利,但禁止权利滥用;第三,对家庭财产的处理应当服务于维系婚姻家庭成员的人身关系这一目的;第四,婚姻家庭成员的行为应当遵循公序良俗。
人文关怀是指国家和社会对自然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各项正当合理需求给予的关注和关心。
人文关怀是指国家和社会对自然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各项正当合理需求给予的关注和关心。在婚姻家庭编中,该法理体现为:第一,婚姻家庭成员的人格利益至上;第二,依法采取各种法律救济措施,以保障婚姻家庭成员实现其婚姻家庭权利;第三,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应当引入情感修复机制;第四,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以定分止争、促进和谐为要旨。这四点集中体现了追求以人为本、弘扬人文关怀的精神,强调以人为本与婚姻家庭法的身份法属性完全契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创新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在离婚制度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1.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2.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3.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4.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5.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在收养制度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作了规定,并在现行收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制度:1.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2.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3.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民法典》继承编中创新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民法典》继承编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从以下三个方面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
1、关于法定继承
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继承编完善了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2、关于遗嘱继承
《民法典》继承编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一是新增设了“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的规则;二是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三是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3、关于遗产处理的程序和规则
《民法典》继承编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制度:一是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二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三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供稿:北京三中院
编辑:张文雅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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