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常识

昆山婚姻家庭律师如何委托,昆山乡村建设民宿有哪些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29 05:22:08

昆山杨振律师,为您提供更多专业的法律咨询,电话:18914973558。

昆政办发〔2019〕4号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昆山市旅游民宿规范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昆山市旅游民宿规范发展的

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7)和《关于促进苏州市乡村旅游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府办〔2017〕21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促进昆山市旅游民宿管理规范,保障旅游民宿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昆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旅游民宿的界定

旅游民宿是指在昆山市乡村或旅游古镇核心区,利用居民自有房产、集体闲置房产等,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等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等服务的旅游接待场所。

二、民宿开业条件

(一)经营用房

1. 经营用房单体建筑内房间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镇村集体房屋、农林场圃房屋等可适当放宽要求),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4层;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材料或柱、梁、楼板等均为可燃材料的,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全木结构的,建筑层数不应超过2层。

2. 客房、餐厅、厨房等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经营场所内不得设立营业性公众娱乐场所。

3. 房屋结构牢固、通风良好、光线充足,建筑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4. 民宿经营用房用地原有性质保持不变,房屋产权明晰;装饰装修不得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增加建筑面积。

(二)消防安全

适用住建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的规定。

1. 严禁采用金属夹芯板、泡沫夹芯板等可燃易燃材料建设。

2. 厨房与建筑内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不宜在厨房内存储液化石油气;确需放置在厨房时,每个灶具配置不得超过1瓶,房间保持良好通风,脱排油烟设备定期清洗。

3. 电气线路应穿管敷设,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经电器线路检测合格。

4. 客房、内走道、疏散楼梯上部等部位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5. 单体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或者用房为古建筑的,或者主体结构为砖木结构的,应设置简易喷淋灭火装置。

6. 每25平方米应至少配备一具2KG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

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7. 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8. 设置2部疏散楼梯,每层安全出口数量不得少于2个。当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或设有人员疏散平台并配备逃生梯时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9. 每间客房内按照住宿人数配备逃生绳、防烟面具、手电筒等逃生设备,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严禁安装影响逃生和火灾扑救的防盗窗、金属栅栏、广告牌等遮挡物。

(三)治安安全

1. 民宿符合开办旅馆要求的,应按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2. 服务接待处应安装旅客实名登记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及时登记旅客资料,并将每日住宿旅客信息传送至信息终端。对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经营户应报当地公安派出所身份核对,录入系统并上传。

3. 接待前台应有 “实名登记” 提示和禁止 “黄、赌、毒” 标识,并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

4. 主要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停车场、寄存室等安装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并应具有红外夜视功能,预留公安联网接口。监控录像保存30日以上。

5. 设置贵重物品寄存处(室)或保险柜,客房应安装防盗门锁。

(四)公共场所卫生

1.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公共场所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2. 有完善的给排水设施,用水(包括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3. 住宿场所内应单独设置公共洗漱用品清洗消毒间(使用一次性饮用具的不需设置)。内设2个以上水池,配备热力消毒设备,配备带明显标识的公共饮具保洁柜,洗消间地面、墙裙、顶面使用防水、防霉易清洗材料。

4. 客房超过10间(包括10间)的民宿应设置独立布草间,内设密闭的橱柜,洁净布草分类存放,标识明确,布草间干净整洁。客房10间以下的民宿应配备专用密闭布草储存设施。床上用品数量设置不得低于床位数的3倍,并做到一客一换。

5. 设置专用待洗棉织品收集容器,有明显标识。自洗棉织品的,应配备烘干机等消毒设施,设施消毒能力与棉织品使用量相适应。棉织品若委托洗涤公司洗涤的,应签订棉织品洗涤合同。

6. 卫生间地面、墙壁、便池等应采用易冲洗、防渗水材料制成;地面应略低于客房,地面坡度不小于2%,并设置防臭型地漏;设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

7. 一次性用品、消毒剂等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货凭证和记录完善。使用非一次性拖鞋的,应配备专用清洗消毒池和拖鞋保洁柜(使用一次性拖鞋的,不需设置消毒池等);各类一次性公共用品应一客一换,禁止重复使用。

(五)食品安全

1. 民宿开展食品经营须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核定的的项目,不得超范围经营,超负荷经营。

2. 餐饮服务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排烟设施,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安装纱门、纱窗等设施。

3.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与经营的食品类别、项目和规模相适应。

4. 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应铺设1.5米以上墙砖,各类专间的墙裙应铺设到顶,地面均铺设地砖。

5. 场所内应设置至少2个原料清洗水池、2个餐用具清洗水池,并用明显标识区分用途。消毒方式首选采用热力消毒方法。采用消毒柜的,其容量应与餐饮具用量匹配。生熟食品存放区域分开,用于生熟食品的容器和工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6. 经营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类,应分别设置独立隔间,配备专用的空调、冰箱、紫外线消毒灯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等设施,专间入口处应设置独立洗手、消毒、更衣设施,专间内部的设置明沟。

7. 场所内应设置专门的食品储存和更衣设施,配备清洁工具。

8. 食品制作用水采用城市管网水,水质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9.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六)环境保护

1. 民宿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必须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应纳入村级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或者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厨房应配套油烟净化处理设施。推行生活、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2. 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湿地公园保育区等生态红线禁建区内严禁建设经营旅游民宿项目。

3. 禁止在湖泊、江河水面经营民宿。

(七)规范经营

1. 民宿经营应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开展餐饮等食品经营业务,应另行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报市乡村旅游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

2. 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经营、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3. 民宿门面装饰美观,门牌等标志规范,醒目位置悬挂或摆放相关证照、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

4. 管理和服务人员定期参加体检,为游客提供健康文明规范的服务,维护经营场所、四周环境整洁和安宁。

5.加强消防、治安、食品等安全管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应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及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配合做好事后处理等工作。

6.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

三、民宿管理

(一)市乡村旅游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民宿发展政策制定及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民宿进行综合管理。

(二)区镇和村(社区)负责民宿用房用地合法性、房屋安全性、环境保护等项目的审核,负责民宿开办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乡村旅游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公安、卫计、旅游、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组成民宿联合会办工作组,对民宿消防、治安、食品安全和公共场所卫生等进行联合监管,负责民宿开办现场检查验收。

(四)民宿规范发展实行奖励引导政策,在市旅游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对取得备案登记证后规范经营满1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予以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每间客房5000元。

1. 年度经营状况良好;

2. 游客满意度较高;

3. 未发生安全事故和重大投诉。

(五)民宿经营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予以取消备案登记:

1. 一年内有3次及以上违反治安安全管理行为;

2.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3. 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用土地;

4.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投诉;

5. 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六)民宿发展较快的区镇和村(社区)应成立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强化行业自律,做好市场拓展、培训交流等工作。

四、民宿办证程序

(一)开办申请:民宿经营者向所在的村(社区)提交书面申请,填报《昆山市旅游民宿开办申请表》(附件2),经村(社区)签署意见后提交区镇。

(二)审核审定:市公安、卫计、旅游、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委托区镇民宿管理机构对申报的民宿项目进行指导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市乡村旅游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证照办理:市民宿联合会办工作组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符合有关标准的,办理相关证照(办理证照所需材料详见附件3),市乡村旅游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民宿进行登记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规范管理和促进发展相结合,市乡村旅游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区镇应设立或明确民宿管理机构,配足管理力量,着力推进民宿规范化管理。

(二)强化指导服务。市相关部门和各区镇组织民宿业主学习相关政策,积极宣传民宿经营要求,认真开展民宿开办指导工作,组织民宿管理和服务人员岗位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三)加强监督管理。市相关部门和各区镇加强对民宿日常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落实奖励引导政策,引导民宿提档升级,规范经营。对未达到相关要求的民宿,责令整改;对屡整不达标或整改不力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做好宣传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各区镇大力宣传旅游民宿政策,在政务网等平台公开规范的旅游民宿,开展网络宣传营销。鼓励发展民宿风情村,积极引育品牌民宿,开展质量等级评定,促进昆山市旅游民宿精品化、集聚化发展。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试行。

附件: 1. 昆山市旅游民宿申报办理流程图

2. 昆山市旅游民宿开办申请表

3. 昆山市旅游民宿办理相关证照所需材料

昆政办发〔2019〕4号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本公众号由杨振律师维护,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免费的法律资讯,普及法律知识,服务社会公众。如您需要更多专业的法律咨询,可电话联系:18914973558。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