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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法律关系有哪些,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风险与利益区别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28 14:09:06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前者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者一般是夫妻双方无法就财产、子女抚养、是否离婚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已向法院起诉,由法官调解式判决离婚。

两种方式各有优劣

禹翰解读

1.当事人应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离婚方式。离婚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去婚姻登记地的民政局自愿离婚,另一种是去法院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两种离婚方式的选择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如果双方都愿意离婚,且对夫妻财产、孩子抚养等都没有异议,可以选择去民政局离婚;如果双方对以上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则需要去法院诉讼离婚。法官会把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作为主要考虑点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对夫妻财产、孩子抚养等问题进行相应处理。在判决前,经过调解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的,法院也会依法调解离婚。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与离婚证的效力一样,也是当事人离婚的法律依据。

2.协议离婚的条件。并不是所有想离婚的人都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应当符合《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是合法登记的夫妻,如果是事实婚姻关系,双方需要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除;二是双方对离婚达成合意,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就只能到法院起诉;三是双方必须对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只能由法院对这些问题进行处理。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

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比较

协议离婚

优点

1.时间短。程序便捷,省时经济,一般材料齐全到民政局半个小时办理完毕

2.费用少。仅有几元的工本费,一些地区如北京、广州等已经取消了工本费

3.压力小。当事人可以避免长期诉讼中带来的思想压力,而且手续相对隐秘,来自父母和周国朋友的压力会小一些

缺点

1.效力弱。不像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还需要另行起诉打官司

2.易起争议。离婚协议的履行靠当事人自觉,而且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素质一般不高,离婚协议的内容往往隐藏风险,容易反悔产生争议,还需要到法院诉讼

诉讼离婚

优点

一次性解决,处理全面

缺点

1.时间长。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一般6

个月,有特殊情况的,还可以延长

2.费用高。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聘请律师的还需要承担律师费;涉及财产保全和评估的还需要另行缴纳保全费和评估费

禹翰解读

1.离婚协议的效力。离婚协议通常包含了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的约定,是以离婚作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也就是说离婚协议并不是从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离婚为生效条件。所以,双方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或者没有获取法院的离婚法律文书,协议内容则自然无效。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也不会将该协议作为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依据。但是,协议本身仍然具有一个证据效力,对当事人的感情状况及财产状况等有一定的证明力,法官会参考其中的内容。比如在北京,根据2016年5月发布的《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离婚登记时,离婚协议书应当如实载明当事人双方有无子女、有无财产或者有无债务等事项,不得省略;离婚后再要求更换变更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诉讼有风险,离婚需谨慎。当事人起诉离婚时必须注意诉讼的风险问题,即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否符合起诉的预期目标。起诉离婚不外乎以下几个目的:一是尽快离婚,二是多分财产,三是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但法院的判决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最后可能的结果是,婚是离了,但是少分了财产,或者失去了孩子的抚养权。这与诉讼目标相去甚远,所以在起诉前应当慎重考虑,如果觉得风险较大,就要转而考虑协议离婚的可能性。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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