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梁聪
梁聪律师团队处理过无数大大小小的离婚纠纷案件的咨询,虽然每位当事人遇到的情况都不尽相同,针对咨询率较高的问题,今天就以这篇文章进行分类为大家进行科普。
第一类:关于离婚方式
Q1:想要离婚应该怎么做呢?
答:离婚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自愿离婚,双方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请登记离婚,第二种诉讼离婚,男女一方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
Q2: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和法院调解离婚的效果是一样的吗?
答:通过民政局登记离婚可以领取离婚证,与经过法院调解离婚领取的《民事调解书》效果一致,都可以解除婚姻关系,解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
但是前者和后者在司法上的效力不一样:1.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没有司法执行力,而法院的调解书有直接的强制力;2.调解书一经签名立即生效,不得上诉。
解除婚姻关系后,如果一方违反当初的约定,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的当事人要以离婚协议为基础起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审理获得生效判决后,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在法院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另行起诉。
因此,通过民政局办理的离婚,隐藏着一个很大的风险:一旦离婚时候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存在效力瑕疵,那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和孩子抚养权抚养费部分的约定就可能会面临被推翻的风险。
Q3: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孙自动离婚或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吗?
答:不是。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通过起诉至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并取得生效法律文书。
前者需要对方同意,后者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离婚。
第二类:有关离婚条件
Q1: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答:我国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重要判决依据。
夫妻感情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Q2:第一次起诉法院就会判决离婚吗?
答:出现法定的离婚理由,法院会判决离婚。除此之外,具有以下情形法院会酌情判决离婚。
1. 一方被判刑期,刑期较长;
2. 一方被宣告失踪;
3. 一方出轨(非重婚和同居),情节较严重;
4. 证实一方同性恋或性无能。
处于离婚纠纷中的当事人心里都十分的疲惫,往往期望能够尽快解决纠纷,但是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稳定和谐,除了法定理由外法院对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往往会更加严格的考虑。
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当事人的困扰,梁聪律师团队在收集证据和与法官沟通方面做得会更加细致专业,一般会在离婚诉讼中采取谈判加诉讼的策略,在为当事人争取到尽可能多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尽可能为当事人快速解决第一次诉讼离婚不能的问题,尽可能在第一次起诉中就为当事人争取到判决离婚的结果,或者调解成功,使得当事人第一次起诉即可实现离婚的目的。
Q3:对方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怎样才能离婚?
答:此情况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起诉之后,由法院进行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缺席判决。
Q4:一方婚后因事故变成植物人或严重的智力残疾,可以离婚吗?
答:可以,并且最高法院也有类似的司法解释:“一方患有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情形视为‘夫妻感情却已破裂’”。
但这种情况,只能由当事人起诉到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离婚的问题。
Q5:女方在怀孕期、哺乳期或者已经流产,男方可以离婚吗?
答:在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流产半年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但女方可以起诉。若男方有证据证明女方怀胎或所生子女非亲生,男方亦可起诉。
注:如果男方隐瞒了女方在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流产半年内的事实从而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会受理,但女方提出异议之后,案件会被裁定驳回。
第三类:有关离婚诉讼
Q1:离婚诉讼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的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指连续工作、生活和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
Q2:双方之中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间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如果对方有经常居住地,可到对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对方没有经常居住地,可到原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到对方单位或住所地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开具对方离开住所地一。
简而言之,若双方之中其中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并且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Q3: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间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Q4:一方正在服刑,另一方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答:一方正在服刑的情况,应在原告户籍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Q5:双方当事人都在服刑,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双方当事人都在服刑,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已经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Q6:离婚诉讼需要经过多长时间?
答:在没有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下,一审简易程序需要经过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
Q7: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后需要经过多久才能再次起诉?
答:6个月。
第四类:有关婚姻中的过错
Q1:遭遇家暴应该怎么做?
1. 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拿报警回执,要求做报警笔录并对报警笔录进行拍照;
2. 及时向居(村)委会、妇联组织、工作单位等机构寻求帮助或调解,并对调解笔录进行拍照或者复印;
3. 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受伤,应对伤势进行拍照,并及时到医院进行治疗,保留好诊断证明、就诊单、病历本、医疗费的收据等;
4. 如果条件允许,在遭受家暴的时候进行录音、摄像,并保留好相关的视听资料。
5. 遭遇家庭暴力,在诉讼中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Q2:认定家庭暴力需要哪些证据?
答:1.向居(村)委会、妇联组织、工作单位等机构寻求帮助或调解的证据;
2.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例如报警回执和报警笔录;
3.遭受家庭暴力后到医院医院就诊的病历本、就诊单、伤情鉴定术、医药费收据等;
4.遭受家庭暴力时的录音、录像;
5.家暴过后施暴者写下的悔过书/保证书。
Q3:遭受家暴是否可以申请人身保护?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答:遭受家暴时,受害人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向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Q4:认定一方有婚外情的情况需要什么证据?
答:1.亲密照片、录音、录像等;
2.出轨双方书信、私密短信、邮件、通讯软件的聊天记录等;
3.配偶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例如:保证书、悔过书等;
4.单位核实职工有婚外情情况的处罚记录;
5.邻居的证人证言
6.配偶与第三者入住酒店的登记信息、出入酒店开房相关票据;
7.配偶与他人一起租房的合同或一起买房的房产登记信息等。
Q5:一方出轨,受害方是不是可以多分财产?
答: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中,法院是按均等分割原则,照顾妇女、儿童原则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一方的原则对夫妻双方财产进行分割。向法院提供过错方婚外情的证据可以成为法官酌情考虑的情况,但是不必然会对财产分割产生影响。
Q6:一方婚外情,受害方是否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具有以下四种情形法院才有可能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配偶具有与他人同居或者涉及重婚罪的情形,受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Q7:一方出轨,具有什么情形才构成与他人同居?
答:根据广东省高级法院的标准,构成同居关系要求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且持续、稳定共同居住满3个月以上。
Q8:一方出轨,具有什么情形才构成重婚?
答:构成重婚方要求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配偶的人与第三者举行结婚仪式或者有配偶的人与第三者相互间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例如公开摆酒和摆设婚宴。
第五类:有关军人离婚
Q1:涉及军人的离婚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涉及军人的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夫妻双方都是军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夫妻一方是军人,另一方为非军人的,军人向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 夫妻双方一方为文职军人的,非军人一方可以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 夫妻双方有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非军人一方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Q2:与现役军人离婚,有什么限制条件?
答:与现役军人离婚要求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除外。根据相关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
军人具有以下情形可认定为重大过错: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Q3:军人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答: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认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发放的费用的计算,应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上述费用入伍期间的年平均值,所得数额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请求分割。
第六类:有关涉外离婚
Q1:双方中有一方定居国外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一方居住在国内,另一方居住在国外的,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Q2:双方在国内结婚都定居在国外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先向定居国起诉,若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则当事人可向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3:双方在国内结婚都定居在国外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先向定居国起诉,若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则当事人可向一方原住所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4:双方都在国外尚未定居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由原告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Q5:涉外婚姻的财产分割如何处理?
答:《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在处理涉外婚姻时针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第七类:有关财产问题
(一)不动产
Q1:什么是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
答: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的享有房产的所有权,在房产的处理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有财产购买的房产;夫妻双方接受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房产,但有证据证明继承或赠与只属于当事人一方所有的情况除外;夫妻双方通过约定为共同共有的房产等。
Q2:什么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归一方所有的房产指的是婚前确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以及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所购买的房产。包括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确定只由一方当事人单独继承或受赠的房产;由一方父母以自己子女名义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等。
Q3: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付清首付,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付清首付,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认定为该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且尚未清偿的贷款为该放的个人债务。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Q4: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付清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答: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且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Q5:双方婚后共同按揭购买房,以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答:一般来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实务中,若有部分购房资金来源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纠纷处理上会存在争议。
Q6:一方父母婚后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并登记在一方的名下,离婚是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出资人对其子女的赠与,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Q7:一方父母婚后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不动产应如何处理?
答: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婚后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还贷,虽然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但司法实践中认定该部分出资为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该不动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Q8:夫妻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不动产应该如何处理?
答:双方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买不动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在司法实践中该不动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所出资的份额按份共有。
Q9: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如何处理?
答: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离婚时应该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不动产时的真实意思。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将购买的不动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不动产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若夫妻购买不动产的真实意思并非是将不动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在离婚时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合适。
(二)不动产特殊问题
Q1:婚前一方承租,婚后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不动产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这种不动产应该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Q2:关于小产权房,在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答:关于小产权房有以下两种情况:一、对于以备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离婚时法院不予处理;二、已被行政程序合法化的,法院可以对其所有权属做出处理。
根据我国国土管理法和有关政策,关于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未受行政处罚的小产权房的处理上因小产权房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所以法院仅对小产权房的使用作出处理,并不会判决所有权的归属。
Q3:关于承租的公房,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答:公房的承租权在离婚时按一下情况进行处理:
1、婚前取得承租权的情况。
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该房的承租权,离婚时承租权由该方继续享有。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婚前一方已经取得公房的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由于这一情况的发生只涉及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因此,不影响公房承租权的归属,即这一情况下,承租权仍归该一方享有。
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这种情况下,该房承租权仍应归该一方享有,另一方按照婚后共同偿还借款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
4、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权,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房屋拆迁时,如果被拆迁人(即公房所有权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权是在婚后取得,但是这一承租权的取得是基于原有承租权的存在,所以,该房屋的承租权还是应该归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享有。
5、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属夫妻共同财产。
6、一方将其在婚前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后面的承租权形成是基于原来存在的承租权,应该归原享有承租权的夫妻一方享有。
Q4:关于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答:关于经济适用房主要分两种情况:
1. 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2. 婚后夫妻双方以双方名义共同申请,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支付房屋共同价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Q5:对于拆迁补偿款,离婚时应该如何处理?
答:对于拆迁补偿款的问题首先要了解被拆迁房的性质,若拆迁房是私房,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那么拆迁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如果婚前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在婚后又用于购买房屋的,原则上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
若拆迁款属于公房,补偿款以人口+房屋面积来计算,夫妻一方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离婚时应给予所有份额的补偿款。若拆迁款仅按照被拆迁的房屋面积计算,此时拆迁款应为拥有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
Q6: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购买的不动产,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离婚时不动产应该如何处理?
答: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所购买的不动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婚前一方购买的不动产,除了夫妻双方对该不动产的所有进行了约定外,不因婚姻关系的转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不能主张进行分割。
Q7: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不动产,婚后用于出租,所得的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不动产婚后用于出租所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股权
Q1:离婚时涉及公司股份,应该如何处理?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而另一方并非该公司股东,离婚时可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 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另一方,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另一方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2. 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就转让出资额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则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Q2:离婚时涉及到合伙企业出资,应该如何处理?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其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夫妻双方可以对出资额进行协商,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就转让出资额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Q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投资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答: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双方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类:债权债务
Q1: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答:在离婚纠纷中,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简而言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看该笔债务有无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合意;其次要看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双方的日常共同生活;最后要看债权人能否有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
Q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可以约定由一人承担吗?
答:答案是可以的。但该约定尽在夫妻内部生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除非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且不能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否则该约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Q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经营活动所负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答:若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经营活动产生了债务,另一方不知情事后也未进行追认,则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是如果事后对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没有表示反对,则应认定为对该债务的追认,则此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Q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根据相关解释和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由此推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债权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Q5:夫妻共同债权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
答: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债权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先协商一致,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且债务在判决前仍未清偿法院应该平均分配债权。
第九类:有关子女抚养
Q1:什么情形下孩子判给女方的可能性比较大?
答:1.孩子仍在哺乳期仍需跟随母亲进行哺乳女方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更大;
2.2周岁以下,考虑到孩子仍在幼儿期女方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更大;
3.孩子一直跟随母亲生活,若跟随父亲生活会对孩子成长产生较大影响的;
4.男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恶习会对孩子成长产生不良影响的;
5.在男女双方生活条件基本一致的情况下,男方有过错,例如婚外情、家暴等,女方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更大;
6.女方有稳定工作,收入比男方高,女方思想品格和教育程度都比男方高,女方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更大;
7.10周岁以上的孩子有强烈跟随母亲生活的愿望女方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更大;
Q2:什么情形下孩子判给男方的可能性比较大?
答:1.孩子在两周岁以下但是女方患有传染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的疾病,男方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更大;
2.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将抚养权交给男方的;
3.孩子在两周岁以下但女方未尽到抚养义务,男方要求孩子各随其生活的;
4.男方年纪较大再次生育能力较低,而女方相反,男方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更大;
5.男方有稳定工作,且收入较高,女方没有稳定工作的;
6.女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恶习会对孩子成长产生不良影响的;
7. 10周岁以上的孩子有强烈跟随父亲生活的愿望,男方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更大;
Q3:关于抚养权的判决问题法院会考虑哪些因素?
答:首先是从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感情等因素,同时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若子女年满10周岁则需要考虑子女的个人意愿。
Q4: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什么情形法院会予以支持?
答: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具有下列情形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却有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Q5:判决后能否要求增加抚养费?
答:根据相关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以支持:
1.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Q6:离婚后若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或增加抚养费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应另行起诉。
Q7: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如何承担?
答: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负担的多少、如何负担应该根据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的经济情况先由生父和生母协商一致,协商不成,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非婚生子女可以诉请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强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第十类:有关彩礼
Q1:什么是彩礼?
答:实际上彩礼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但是由于彩礼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彩礼这一用语做了专业的定义:指的是按照习俗以订立婚约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所为之的给付行为。但是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期间所给付的财物并不全部属于财物范围,一定是基于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财物才属于彩礼范畴。
Q2: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答:只要是已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一般都不予退还,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Q3:关于彩礼的归属如何认定?
答:彩礼实质上是婚前男女双方为了结婚而进行的赠与,如果男方给付了彩礼并与女方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彩礼就应认定为归女方所有。且彩礼是婚前的给付行为,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
第十一类:有关同居关系
Q1:什么是同居关系?
答:同居关系一般是指男女双方没有进行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共同生活居住的关系。
Q2: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以及债务等财产的性质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答:同居关系指的是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等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也可以推定为共同债权、债务。
Q3: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承诺给对方的青春损失费在同居关系解除后是否能主张给付?
答:“青春损失费”一次并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词汇,在我国法律中也无法找到相关规定,因此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但是,如果该青春损失费是以“约定”或者“欠条”的形式出现,协议中也没有提及“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词汇,根据民法中的契约精神和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有可能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Q4: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同居关系的解除只需要自愿解除就可以,无需通过诉讼或者协议,法律也不进行干涉,但是涉及财产分割、抚养权等问题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确权。
Q5:同居关系所生的子女与依法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所生的子女是一样的吗?
答:同居关系所生子女在目前的定义上称为非婚生子女,而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所生子女称为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与婚生子女基本一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概念规定仍旧不统一,这就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和重视的力度仍旧不够。
Q6:同居关系解除时,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十二类:有关离婚协议
Q1: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是否就马上生效?
答:否。离婚协议并非一经订立就立即生效,需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离婚手续后才能生效,或者经过人民法院的调解过后出具调解书后才生效。
Q2: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以后后悔了应该怎么办?
答:如果签订离婚协议但没有办理相关的离婚手续,此时的离婚协议仍没有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原协议的内容进行协商直接修改。若已经进行了相关的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后悔的一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的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Q3:如果签订了几份离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答:如果签订了几分离婚协议一般根据以下两种原则进行效力的认定:
1. 后签订的协议优于先签订的协议;
2. 争议内容有处理的协议优于争议内容没有作出处理的协议
Q4:什么情形不适用离婚协议?
答: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Q5:离婚协议与婚内财产协议书的区别?
答:离婚协议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为目的,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所签订的协议,需要经过相关离婚手续才能生效。
婚内财产协议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婚内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所有形式进行约定的协议书,一经签订立即生效。
离婚协议签订以后若没有进行相关离婚手续双方都可以就离婚协议进行反悔,就算经过相关离婚手续生效后的离婚协议在离婚后一年内也可以就财产分割的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撤销或者变更。但是婚内财产协议一经签订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能证明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况,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和撤销,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根据婚内财产协议执行。
因此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十分重要,虽然网络上有各种各样的模板,但是对于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的表述方向,表述方式,以及一些细节问题都可能左右到日后法院对该财产协议的执行和认定。只有专做离婚的律师才能更好地把握协议书中的内容和陷阱,避免约定不明或者约定对己方不利的情况,保障协议的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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