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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有哪些法律经验,诉讼离婚中的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认定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27 08:40:10

案例35

2021年3月,湖南的汤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和且女方出轨生育一女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亲子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显示,双方抚养的3岁女儿汤某某的生物学父亲并非汤先生。4月30日,汤先生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法院根据《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表明,法院判决离婚的最重要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

而何为“感情确已破裂”?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3、4、5款的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有以下情形,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汤先生因妻子出轨生子而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最终法院并没有支持汤先生的诉讼请求。

主要原因是女方出轨生子的行为虽然有重大过错,但并非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而关于女方的行为是否可以归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并非夫妻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行为,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

一般情况下,如果一方坚持不离婚,法院会判决不离婚,从而给夫妻双方修复感情、调适夫妻关系一次机会。如果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六个月内,双方感情仍然无法修复,夫妻关系仍未有实质性改善,一方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知识点

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五个要素——“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应如何具体判断呢?

(1)婚姻基础。主要看婚姻关系建立时未婚男女双方是自由恋爱,还是父母包办强迫或经人介绍恋爱;是以爱情为基础,还是以金钱、地位、才貌或家庭条件为基础;是经过慎重考虑,还是奉子成婚迫不得已;等等。一般来说,婚前基础好,婚后感情比较深厚,即使产生了矛盾,也能够和好如初。反之,婚前基础差,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后,很难愈合。

(2)婚后感情。婚后感情是指结婚以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夫妻感情状态。婚后感情第一看夫妻双方是否互敬互爱、相互体贴关心;第二看是否赡养、扶助双方的父母、对家庭是否有责任感;第三看是否共同抚养子女照顾后代。另外,还要从双方的生活作风、性格习惯、价值观以及夫妻性生活是否和谐等方面综合判断。

(3)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指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现实中离婚的原因千差万别、非常复杂。夫妻双方是因为经济条件差离婚,还是因为婆媳矛盾或者是第三者插足离婚,有较大的差别。不同的离婚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不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夫妻关系的现状。夫妻关系的现状是指在导致感情破裂的事情发生后,夫妻关系是紧张还是比较缓和,双方有无为此进行沟通或者为了修复夫妻关系而进行过努力。

(5)有无和好的可能。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夫妻双方还有没有和好的意愿和条件。如果一方没有和好的意愿且通过各种方法都无法让双方重归于好,这种情况下,应该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了解更多相关事件关注我,此文章摘抄自—-《爱的法则》·杜志红(侵权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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